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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旅遊局代表程衛東作為協調及跟進城市規劃的跨部門委員會的成員,以替代許耀明,任期至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二、委任旅遊局代表蔡昌鴻及文化局代表蔡健龍作為協調及跟進城市規劃的跨部門委員會成員的候補,以分別替代馬裕玲及蘇建明,任期至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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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新聞局代局長黃樂宜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計算及結算新聞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二)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五)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新聞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六)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七)批准提供與新聞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八)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新聞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如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九)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新聞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十)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十一)批准將被視為對新聞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在新聞局職責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十三)在新聞局職責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新聞局代局長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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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23號行政法規《人才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九)項至(十二)項及(十八)項,以及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實體代表為人才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招商投資促進局代表謝永強,以替代余雨生;
(二)澳門金融管理局代表黃善文,以替代陳守信;
(三)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代表余雨生,以替代謝永強;
(四)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代表丁少雄,以替代龔志明。
二、續任下列在相關領域公認傑出的人士及專業人士為人才發展委員會成員,為期一年:
(一)鄭洪光;
(二)胡元佳;
(三)楊文遠;
(四)高俊輝;
(五)劉金玲;
(六)李行偉;
(七)劉駿;
(八)雷民強;
(九)盧保康;
(十)麥誠軒;
(十一)唐繼宗;
(十二)余成斌;
(十三)黃珮琳。
三、委任下列在相關領域公認傑出的人士及專業人士為人才發展委員會成員,為期一年:
(一)韓子天;
(二)江銳輝;
(三)關鋒;
(四)林綺玲。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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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9/2023號行政法規《人才引進法律制度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第一款(八)項及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在相關領域公認傑出的人士及專業人士為人才引進評審委員會成員,為期一年:
(一)江朝暉;
(二)李展潤;
(三)廖國敏;
(四)杜琪新。
二、委任在相關領域公認傑出的專業人士雷震為人才引進評審委員會成員,為期一年。
三、第一款(二)項所指的成員收取的每月報酬為相當於第19/2023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訂報酬的百分之一百。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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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23號行政法規《人才發展委員會》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高端人才計劃專責小組的成員,為期一年:
(一)宋永華,並由其擔任協調員;
(二)嚴肇基;
(三)李行偉;
(四)劉駿。
二、委任丁少雄為高端人才計劃專責小組的成員,並由其擔任副協調員,為期一年。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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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23號行政法規《人才發展委員會》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人才發展委員會全體會議按引進人才的專業或產業範疇議決組成的其中三個專責小組的成員,為期一年:
(一)大健康產業專責小組:
(1)羅奕龍,並由其擔任協調員;
(2)蔡炳祥,並由其擔任副協調員;
(3)李紹平;
(二)現代金融產業專責小組:
(1)高頌妍;
(2)劉伯雄;
(三)文化體育及其他產業專責小組:
(1)黃竹君,並由其擔任協調員。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人才發展委員會全體會議按引進人才的專業或產業範疇議決組成的四個專責小組的成員,為期一年。
(一)大健康產業專責小組:
(1)姜志宏;
(2)梁炎華;
(二)高新技術產業專責小組:
(1)余成斌,並由其擔任協調員;
(2)余雨生,並由其擔任副協調員;
(3)何國濤;
(4)黃承發;
(5)周萬雷;
(三)現代金融產業專責小組:
(1)黃善文,並由其擔任協調員;
(2)唐繼宗,並由其擔任副協調員;
(3)盧建;
(四)文化體育及其他產業專責小組:
(1)丁少雄,並由其擔任副協調員;
(2)謝復生;
(3)李藻森;
(4)馬志成。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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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23號行政法規《人才發展委員會》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執行人才培養政策的專責小組的成員,為期一年:
(一)陳元童,並由其擔任副協調員;
(二)鄭洪光;
(三)劉金玲;
(四)雷民強;
(五)麥誠軒。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執行人才培養政策的專責小組的成員,為期一年:
(一)丁少雄,並由其擔任協調員;
(二)江銳輝。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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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4/2015號行政法規《勞動債權保障基金》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歐玉珍為勞動債權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以替代趙寶珠,任期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委任叶芷茵為歐玉珍的候補成員。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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