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一)項的規定,行政公職局現公佈有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特別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合格投考人進行第五次分配任用程序的通告,該開考的通告刊登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以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4個職缺:
1. 出現職位空缺的公共部門、職缺數目及任用方式:
公共部門 | 填補職缺的數目 | |
編制內 | 行政任用合同 | |
身份證明局 | 0 | 1 |
印務局 | 0 | 1 |
旅遊局 | 1 | 0 |
體育局 | 0 | 1 |
合共 | 4 |
2. 分配任用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上午十時在投考人面前進行分配任用,地點為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庫一樓演講廳。
3. 投考人身份資料
公職開考網頁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公佈的開考最後成績名單排名第十七至第二十的合格投考人應出席分配任用程序:
名次 | 姓名 | 居民身份證編號 |
17.º | 蕭潤華 | 1378XXXX |
18.º | 蕭文保 | 1271XXXX |
19.º | 江嘉晉 | 1332XXXX |
20.º | 施東旭 | 1601XXXX |
4. 分配任用的進行
在出席分配任用的投考人中成績排名最高者,選擇擬進入的職位,並簽署入職該部門的聲明書,繼而由成績排名第二者進行選擇,如此類推。
投考人倘無法出席分配任用程序,可透過授權書由他人代理參與分配任用程序,授權書範本可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授權書的簽名須與澳門居民身份證一致。未獲賦予所需權力又或簽名與澳門居民身份證不符的授權書均不被接納,而有關投考人將被視為缺席分配任用程序。
投考人須帶備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如屬授權,其代理人須帶備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授權書正本及投考人的有效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於上述指定日期、時間及地點準時出席分配任用,逾時不候。
不出席或放棄分配任用的投考人,將被重新排名於最後成績名單之末。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梁穎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24/201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五)項以及第15/202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行政公職局副局長馮若儀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領導和協調公務人員規劃及招聘廳、公務人員關係廳、選舉技術輔助處,以及行政及財政處;
(二)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行使以下的職權:
(1)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2)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3)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許可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4)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5)許可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6)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7)批准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一日為限;
(8)批准提供與其所領導及協調的附屬單位的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9)簽署並發出不需由局長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局長處理的文書;
(三)簽署任用書;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與擬聘用的工作人員簽署行政任用合同,以及續後倘有的附註;
(五)許可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簽署行政公職局人員到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部門的報到憑證、該等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證明文件,以及用作證明人員法律上的職務狀況或報酬狀況的聲明書及同類文件;
(七)發出個人檔案的證明;
(八)簽署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衛生護理證;
(九)簽署組成及處理卷宗所需的函件,以及執行上級作出決定所需的函件;
(十)批准發放年資獎金、供款時間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
(十一)批准發放不超過三日的日津貼、預支、啟程津貼及在公幹地點的交通費;
(十二)批准為行政公職局的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三)批准將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四)批准設施的租借;
(十五)簽署已獲預先許可的支付開支的申請;
(十六)在不引致產生額外開支下,批准對供應日常消耗品、分配及分發動產、設備、設施和日用品的申請;
(十七)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行政公職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五十萬澳門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則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八)除上項所述開支外,亦批准為行政公職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九)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職權轉授予其所領導及協調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四、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五、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在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梁穎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24/201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五)項以及第15/202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行政公職局副局長陳子健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領導和協調電子政務廳、語言事務廳及政府資訊中心;
(二)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行使以下的職權:
(1)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2)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3)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許可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4)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5)許可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6)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7)批准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一日為限;
(8)批准提供與其所領導及協調的附屬單位的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9)按照適用法例規定,批准向翻譯人員支付出席費;
(10)簽署並發出不需由局長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局長處理的文書。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職權轉授予其所領導及協調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四、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五、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在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梁穎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24/201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五)項以及第15/202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行政公職局副局長陳淑貞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領導和協調公共行政研究中心、組織績效及運作廳及公務人員培訓中心;
(二)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行使以下的職權:
(1)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2)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決定其屬下工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3)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許可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4)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5)許可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6)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7)批准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一日為限;
(8)批准提供與其所領導及協調的附屬單位的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9)批准作出與專業及特別培訓課程有關的開支,但以十五萬澳門元為限;
(10)簽署並發出不需由局長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局長處理的文書。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職權轉授予其所領導及協調的附屬單位的主管人員。
四、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五、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在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梁穎妍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26/2015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的職權授予法務局副局長盧瑞祥:
(一)領導及協調登記及公證事務廳及資訊技術處;
(二)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行使以下職權:
(1)批准其屬下人員享受年假;
(2)就其屬下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3)就其屬下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作出決定;
(4)簽署並發出不需由本人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本人處理的文書。
(三)對登記及公證機關的登記官及公證員,行使上項(1)至(3)分項所指的職權。
二、本授權不妨礙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對於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副局長盧瑞祥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周錫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26/2015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的職權授予法務局副局長邱顯哲:
(一)領導及協調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廳及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
(二)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行使以下職權:
(1)批准其屬下人員享受年假;
(2)就其屬下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3)就其屬下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作出決定;
(4)簽署並發出不需由本人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本人處理的文書。
二、本授權不妨礙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對於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副局長邱顯哲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周錫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26/2015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的職權授予法務局副局長吳子健:
(一)領導及協調法律草擬廳及法律翻譯廳;
(二)對上項所指的附屬單位,行使以下職權:
(1)批准其屬下人員享受年假;
(2)就其屬下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3)就其屬下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作出決定;
(4)簽署並發出不需由本人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本人處理的文書。
二、本授權不妨礙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對於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副局長吳子健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周錫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的職權授予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廳長馮銘恩、法律翻譯廳廳長李詠儀、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廳廳長吳燕翔、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廳長陳志揚、登記及公證事務廳廳長劉芷瑩、技術輔助廳廳長趙占全及資訊技術處處長劉國添:
(一)批准其屬下人員享受年假,但主管人員除外;
(二)就其屬下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但主管人員除外;
(三)就其屬下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作出決定,但主管人員除外;
(四)簽署並發出不需由本人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本人處理的文書。
二、本授權不妨礙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對於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廳長馮銘恩、廳長李詠儀、廳長吳燕翔、廳長陳志揚、廳長劉芷瑩、廳長趙占全及處長劉國添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周錫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16/202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法務局行政及財政管理廳廳長李勝里:
(一)批准其屬下人員享受年假,但主管人員除外;
(二)就其屬下人員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但主管人員除外;
(三)就其屬下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作出決定,但主管人員除外;
(四)簽署並發出不需由本人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本人處理的文書;
(五)簽署任用書;
(六)簽署法務局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機關的報到憑證,法務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與結算書及聲明書,以及其在法律職務上的狀況或報酬等方面的證明文件;
(七)簽署法務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的衛生護理證;
(八)批准法務局工作人員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九)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法務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批准提供與法務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對於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廳長李勝里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在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於法務局
代局長 周錫強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八日之批示,市政署現就「為市政署轄下公共街市提供綜合管理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市政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或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人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中午十二時正。投標人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擔保澳門元叁拾柒萬玖仟肆佰圓正(MOP379,400.00),臨時擔保可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提供。若以現金存款方式,須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中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本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若以銀行擔保方式,則必須前往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因繳付擔保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中心(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十七樓)進行。
此外,本署安排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青洲坊活動中心(澳門青洲新街56號青洲坊大廈第3座1樓)舉行公開解釋會,並於同日安排於台山街市進行實地視察。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根據七月十八日第30/2022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六)項、以及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公共行政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的會議上作出決議如下:
一、授予公共行政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梁穎妍及其中一名委員羅志堅或李心瑜共同行使支付許可之權限,當前述成員不在或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代任行使該權限。
二、對於行使本決議所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起,因行使本決議第一款規定的權限而作出的一切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於公共行政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梁穎妍
委員:羅志堅
委員:李心瑜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g)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九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70/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財政局副局長鍾聖心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任用書;
(二)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三)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四)批准編制內人員及以行政任用合同獲任用的人員在職級內晉階;
(五)批准短期無薪假及因個人理由而轉移年假;
(六)簽署計算及結算財政局人員的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七)批准已獲本人批准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的工作人員免除上班;
(八)批准財政局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九)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批准將被視為對財政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授予及轉授予副局長鍾聖心關於領導、管理及協調研究暨財政策劃廳、資訊系統廳及行政暨財政處的下列職權:
(一)批准享受年假;
(二)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三)批准上述附屬單位運作所需的物資申請;
(四)批准提供與上述附屬單位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以及簽署與程序步驟有關的通知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辦公室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文書除外;
(六)批准作出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內關於財政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開展工程及取得財貨和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二十五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詢價的情況,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七)當適用法例有所規定時,批准退還保證金、以銀行擔保代替存款或以現金提交的保證金。
三、職務據位人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規定的授權及轉授權由其代任人行使。
四、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五、本批示所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可基於部門良好運作的理由而轉授予主管人員。
六、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七、廢止公佈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12/DIR/2025號批示。
八、副局長鍾聖心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九、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何燕梅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第12/2003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本身職權授予財政局代副局長郭日海。
二、將在財政局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限授予財政局代副局長郭日海:
(一)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通過的《房屋稅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許可澳門財稅廳廳長建議對市區房屋所進行的估價,以及許可納稅人根據同一章程第三十四條規定所申請的特別估價;
(二)根據法律規定,對稅務豁免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根據法律規定,批准退還有關稅捐方面的撤銷款項。
三、職務據位人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規定的授權由其代任人行使。
四、現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五、本批示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授予的職權可基於部門良好運作的理由而轉授予主管人員。
六、代副局長郭日海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七、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何燕梅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g)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九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70/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財政局代副局長郭日海關於領導、管理及協調澳門財稅廳及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但不包括公共財政稽核處的下列職權:
(一)批准享受年假;
(二)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三)批准上述附屬單位運作所需的物資申請;
(四)批准提供與上述附屬單位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以及簽署與程序步驟有關的通知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辦公室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文書除外。
二、職務據位人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本批示規定的授權及轉授權由其代任人行使。
三、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所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可基於部門良好運作的理由而轉授予主管人員。
六、廢止公佈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13/DIR/2025號批示。
七、代副局長郭日海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八、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於財政局
代局長 何燕梅
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七日作出的批示,並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為旅遊局進行“為旅遊局轄下大樓及設施提供2026至2027年的清潔服務”之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經濟財政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旅遊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服務目的:為旅遊局轄下大樓及設施提供2026至2027年的清潔服務
5. 服務提供期: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為期24個月。
6. 投標書有效期:投標書有效期為九十日,由開標之日起計,並可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延長。
7. 臨時保證金:臨時保證金的金額為澳門元214,000.00(澳門元貳拾壹萬肆仟元整)。臨時保證金之遞交方式:1)以現金、本票或保付支票方式向旅遊局繳交,本票或保付支票抬頭須註明收款人為“旅遊局”;或2) 通過銀行擔保的方式繳交。
8. 確定保證金:確定保證金金額相當於判給總價格的百分之四(4%)。
9. 查閱及取得卷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十二樓旅遊局接待櫃檯查閱《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以及索取有關副本,或透過澳門旅遊局網站(https://www.dst.gov.mo)免費下載有關招標卷宗。
10. 講解會及現場視察:投標人可以於2025年7月29日10時正,出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五樓旅遊局會議室舉行本次公開招標的講解會,會後將前往指定地點進行現場視察。
11. 要求解釋的申請應以書面方式於2025年7月31日17時45分前登入澳門旅遊局網站(https://www.dst.gov.mo)採購資訊提交有關問題,相關解答亦會透過該網站公佈。
12. 遞交投標書之地點、日期及時間:投標人須於2025年8月20日17時45分截標日期前,在辦公時間內將投標書送交或以具“收件回執”之掛號郵政方式郵寄至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十二樓旅遊局,投標書必須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中一種正式語言撰寫。
13. 開標會議之地點、日期及時間:開標會議將於2025年8月21日10時正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五樓旅遊局會議室舉行。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投標人或其法定代表應出席開標會議,以便提出聲明異議及/或為投標所遞交之文件出現的疑問作出解答。
投標人的法定代表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的開標會議,在此情況下,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參與開標會議的授權書。
14. 延期: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停止辦公,則原定的講解會及現場視察日期、遞交投標書之期限、開標會議之日期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5. 評審準則及其所佔比重:
評審準則 | 所佔比重 |
投標價 | 50% |
提供清潔服務的經驗 | 20% |
運作規模 | 30% |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事項:保險中介人准照式樣
一、引言
1.1 根據第15/2024號法律《保險中介業務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保險中介人准照分為下列類別:
(一)自然人保險代理人准照;
(二)法人保險代理人准照;
(三)保險經紀人准照;及
(四)保險推銷員准照。
1.2 按照同一法律第九條第六款的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現以通告訂定保險中介人准照的式樣。有關保險中介人准照式樣載於本通告附件,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二、定義
主事人:按《保險中介業務法》第二條(四)項的規定,是指委任保險代理人或僱用保險推銷員的保險人,或僱用保險推銷員的法人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
三、准照資料
3.1 保險中介人准照可載有以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i) 持照實體的姓名或商業名稱;
(ii) 准照類別;
(iii) 澳門金融管理局所編配的准照編號;
(iv) 保險中介人獲許可從事的保險中介業務範圍,包括其可從事或被限制從事的業務類別及保險項目(如適用),尤其:
➢ 人壽保險業務類別(不包括投資相連保險及退休基金特定項目);
➢ 投資相連保險特定項目;
➢ 退休基金特定項目;
➢ 一般保險業務類別;
(v) 准照、業務類別及特定保險項目許可(如適用)的有效期;
(vi) 澳門金融管理局設定的限制、條件及其他詳情;及
(vii) 就保險推銷員而言,委任/僱用其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主事人名稱。
3.2 為查閱保險中介人的准照、業務類別及特定保險項目許可(如適用)、相關有效期、主事人及其他資料,澳門金融管理局亦得於准照載有可跳轉至澳門金融管理局官網或資料庫的二維碼或互聯網連結。
四、數碼證照
根據經第13/2024號法律修改的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第八條的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可向保險中介人發出及提供保險中介人准照的數碼證照。
五、生效日期
本通告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七月四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黃善文
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黃立峰
正面:
背面:
正面:
背面:
事項:保險代理人的主事人數目限制
一、引言
根據第15/2024號法律《保險中介業務法》第七條(一)項的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具職權以通告訂定保險代理人的主事人數目限制。基此,澳門金融管理局現訂定下列相關規定。
二、定義
主事人:按《保險中介業務法》第二條(四)項的規定,是指委任保險代理人或僱用保險推銷員的保險人,或僱用保險推銷員的法人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
三、一般規定
3.1 可代理的一般保險公司的數目上限
3.1.1 持有有效准照的自然人保險代理人及法人保險代理人,最多可獲五家一般保險公司委任為保險代理人。
3.2 可代理的人壽保險公司及退休基金管理公司的數目上限
3.2.1 持有有效准照的自然人保險代理人最多可獲一家人壽保險公司及一家退休基金管理公司委任為保險代理人,但須通知現主事人;及
3.2.2 持有有效准照的法人保險代理人最多可獲兩家人壽保險公司及一家退休基金管理公司委任為保險代理人,但須通知現主事人。
四、特別規定
4.1 考慮到澳門特別行政區保險業及保險中介行業的實際情況,尤其是持有法人保險代理人准照的銀行數目、保險業界及客戶的殷切需求以及保險業的可持續及有序發展,在客戶權益的有效保障及風險可控的基礎上,澳門金融管理局可考慮特別許可經評定為合資格且持有有效法人保險代理人准照的銀行在本通告第3.2.2項規定的可獲委任的人壽保險公司數目上限的基礎上,多獲一家人壽保險公司委任為保險代理人。就上述特別許可,申請人須符合以下相關特別許可的考慮要件及/或因素,包括但不限於:
4.1.1 須訂立穩健、合理可行及適當的業務發展計劃並確保有關計劃有效執行,且有關計劃須配合及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發展政策及促進保險業務的發展策略;
4.1.2 須具備與業務發展計劃、規模及風險相匹配的公司治理架構、風險管理、合規及內部監控制度、措施及程序,以及財務、人力、技術及運作資源等;
4.1.3 須具備妥善的内部監控制度,及確保有關制度得以有效執行,尤其確保有效避免其業務的利益與客戶的利益出現衝突的内部監控措施及程序;
4.1.4 須分別就人壽保險銷售、內部審核、合規、風險管理等每個重要崗位至少安排一名獨立人員負責,相關人員須具備有效、充足的管控能力,尤其是相關人員應為高級管理人員,並須具備良好品行,熟悉保險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專業知識(及須於相關保險中介人資格考試中取得合格)、管理經驗及適當權限;
4.1.5 須具備妥善的業務信息系統配置及運行,以支持業務管理、銷售和客戶服務等方面的要求,以及與經營業務相匹配的其他技術和設施;
4.1.6 為遵守適用於主事人的法律及規章的規定,配合其所代理的主事人的相關合規措施及工作;
4.1.7 其及其股東、董事會成員、實質管理業務人員、保險中介業務負責人沒有涉及監管關注(包括澳門及其他地區);
4.1.8 具備完善的從業人員培訓管理制度,培訓內容至少包括業務知識、法律知識及職業道德,以確保從業人員具有從事業務所需的專業能力;及
4.1.9 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就監管目的認為需要的要件/因素。
4.2 符合上述第4.1項所述的要件及因素的持有有效法人保險代理人准照的銀行,可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提出申請。
4.3 因應上述第4.1項所述的情況,尤其是市場發展、保險代理人的經營情況或其他監管因素,澳門金融管理局得適時對保險代理人可代理保險公司的數目上限作調整。
五、主事人的義務
5.1 按照《保險中介業務法》第二十五條(十)項的規定,主事人須確保所委任或僱用的保險中介人遵守主事人的數目限制。基此,當主事人擬委任持有有效准照的自然人保險代理人及法人保險代理人時,主事人必須在訂立合同及向澳門金融管理局作出委任確認前:
5.1.1 對相關實體進行盡職審查,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擬委任的保險代理人遵守本通告的規定;及
5.1.2 獲取經該保險代理人簽署確認相關委任並沒有違反本通告的聲明書。
5.2 為強化對保單持有人權益的保障及增加透明度,澳門金融管理局持續披露委任保險中介人的主事人名單,故有必要規範主事人申報保險中介人名單及相關資料的程序的義務。主事人須按照澳門金融管理局的要求(如通過傳閱文件及傳閱公函等)於限期前通過專用報表範本向澳門金融管理局作出相關申報,尤其是仍生效/委任、新訂立/委任及被終止委任的保險中介合同/保險中介人等名單及相關資料。
六、電子系統
按《保險中介業務法》第五十條的規定,電子系統一經投入運作,本通告所述的申報程序及手續可藉相關系統辦理。
七、生效日期
本通告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並廢止第019/2001-AMCM 號通告《規範保險中介人最多可從事中介業務之保險公司的數目》。
二零二五年七月四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黃善文
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黃立峰
事項:有關自然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推銷員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准照、特定業務類別或保險項目的許可的相關申請規定
一、引言
1.1 考慮到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所制定的適用於保險中介人行為的保險核心原則第十八條,監管機構須就保險中介人的准入設立審慎的監管程序及措施、在發出准照前,監管機構應要求提交申請書與其他資訊,以及訂明保險人應對其銷售人員的治理負責任等國際監管標準,以確保主事人就申請人的適當性履行盡職審查義務。
1.2 根據第15/2024號法律《保險中介業務法》第九條第六款及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現以通告訂定自然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推銷員的下列申請的申請書的組成文件及辦理手續:
i) 簽發准照;
ii) 增加從事特定業務類別或保險項目的許可;
iii) 變更1准照類別;
iv) 續發准照。
二、定義
2.1 主事人:按《保險中介業務法》第二條(四)項的規定,是指委任保險代理人或僱用保險推銷員的保險人,或僱用保險推銷員的法人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
2.2 申請人:申請自然人保險代理人或保險推銷員准照、特定業務類別,或保險項目許可的人士;
2.3 准照到期月份/續期月份:保險中介人准照到期日所屬的月份。
三、申請書的組成文件及辦理手續的規定
3.1 由澳門金融管理局以傳閱文件訂定申請簽發准照、增加從事特定業務類別或保險項目的許可、變更准照類別及續發准照的專用印件(如申請表及其他適用表格)、申請書組成文件及辦理手續,相關傳閱文件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及澳門金融管理局可根據監管需求適時對傳閱文件的內容作出更新;
3.2 擬申請簽發自然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推銷員准照、增加從事特定業務類別或保險項目的許可,變更准照類別及續發准照的申請人,須按照上述傳閱文件的要求如實、完整、準確地填妥及簽署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的專用印件(包括但不限於申請表及其他適用表格),並連同所要求須提交的文件及資料,按指定方式辦理手續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提出申請,否則,相關申請將不獲接納;
3.3 申請人在擬申請從事的業務範圍中,須獲至少一名主事人委任或僱用,方可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提出簽發准照、增加從事特定業務類別或保險項目的許可,變更准照類別及續發准照的申請;
3.4 申請人有責任提供使澳門金融管理局信納其已符合從業要件及/或持續專業培訓要求的文件及資料,及澳門金融管理局基於風險為本的監管原則,在簽發准照/許可或續發准照時已設定的附加條件或負擔,以及要求申請人提交澳門金融管理局認為必需的其他資料文件及說明;
3.5 申請人須確保為支持其申請而提供的文件及資料準確、真實、完整及適時,倘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或作出誤導陳述,又或隱瞞重要事實,構成極嚴重違法行為,可被追究刑事責任及被提起行政違法行為程序,且有關事實將影響其適當資格;
3.6 按《保險中介業務法》第五條的規定,申請人須至少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一正式語文作出有關申請;
3.7 於澳門金融管理局就申請作出決定前,如申請內所載的任何資料或與申請相關的任何文件有所變更,申請人須在可行情況下儘快以書面形式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
3.8 如有意撤回申請,申請人須向澳門金融管理局作出書面通知。無論申請是否獲批准或獲許撤回,所提交的全部文件及資料會用作澳門金融管理局存檔及按內部檔案處理程序處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作退回;
3.9 申請人須知悉及同意,澳門金融管理局為履行職責,尤其是評審申請人是否符合從業要件要求時,得將申請人的相關文件及資料向/與澳門或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公共或私人實體提供、互換、查證及核實。
四、主事人的義務
主事人須協助其委任/僱用的自然人保險代理人/保險推銷員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提出從業申請,須設立及維持妥善的內部監控措施及程序,並有效執行相關措施及程序,以確保履行下列義務:
i) 須盡其最大努力,對申請人進行盡職審查,確保申請人符合相關業務類別及/或特定保險項目的從業要件要求後,尤其是通過適當資格審查,方可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提出從業申請;
ii) 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相關申請文件及資料的準確、真實、完整及適時;
iii) 備存妥善盡職審查紀錄,及遵守保密義務;
iv) 對申請人作持續監控及管理,確保申請人持續符合從業要件,尤其是具備適當資格,以及符合持續專業培訓的要求;
v) 與申請人設置有效迅速的聯絡機制,及負責與澳門金融管理局溝通所有與該申請相關的事宜;
vi) 立即向澳門金融管理局通知可導致中止或註銷其對申請人委任的任何事實;及
vii) 配合澳門金融管理局處理審批申請及提供其他所需協助。
五、電子系統
按《保險中介業務法》第五十條的規定,電子系統一經投入運作,本通告所述的申請程序及手續可藉相關系統辦理。
六、生效日期
本通告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並廢止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第012/2019-AMCM號通告《保險監察 – 從事保險中介業務許可申請書所需組成文件》及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第013/B/2019-DSG/AMCM號傳閲文件《為準備從事保險中介業務所需的職業活動》。
二零二五年七月四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黃善文
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黃立峰
事項:《保險中介人適當資格審查指引》
一、引言
1.1 為加強保險中介業務的監管及使其更符合國際監管標準,尤其是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所制定的適用於保險中介業務監管的保險核心原則第十八條(保險中介人),監管機構須訂立規範以確保擬及正從事中介人業務的實體符合及維持適當的專業標準(尤其是適當的專業知識水準、經驗及誠信)和能力,並確保上述實體接受持續的監管審查。
1.2 同時,根據第15/2024號法律《保險中介業務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得對須接受適當資格審查的實體(如保險中介人、關聯實體及相關申請人等)及對其作出適當資格審查時的考慮準則、因素及事宜,作出基礎性規範。
1.3 另外,按《保險中介業務法》第十六條第七款的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以通告訂定審查適當資格的形式及要求。基此,澳門金融管理局以此通告制定《保險中介人適當資格審查指引》(下稱“本指引”)。
1.4 為評估被審查對象是否符合適當資格,並配合《保險中介業務法》第十六條的基礎性規範,本指引訂定保險中介人及關聯實體相關的適當資格要求,就澳門金融管理局在作出相關的適當資格審查時的基礎及一般考慮準則、因素及事宜作出規範。
二、定義
2.1 除另有說明或陳述外,本指引中的用語應參照《保險中介業務法》中對該等用語的定義詮釋。
2.2 關聯實體:是指《保險中介業務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四)項至(八)項及第二款所述的實體。
三、本指引的適用範圍及概述
3.1 本指引適用於《保險中介業務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述的實體,尤其是適用於該等實體向澳門金融管理局作出相關申請、擔任職務及行使權力等,並持續對其適用。
3.2 就保險中介人准照的簽發或續發,本指引適用於任何根據《保險中介業務法》獲澳門金融管理局簽發或續發保險中介人准照及正在申請保險中介人准照(簽發或續發)的人士及其關聯實體。為免生疑問,在保險中介人准照有效期內,本指引持續適用於有關保險中介人及其關聯實體。
3.3 為獲簽發或續發自然人及法人保險中介人准照,申請人及其關聯實體須通過澳門金融管理局的適當資格審查。
3.4 如保險中介人准照申請人未能通過澳門金融管理局的適當資格審查,有關申請人將不獲簽發或續發保險中介人准照。對於法人保險中介人准照申請人,如其關聯實體未能通過適當資格審查,有關申請人將不獲簽發或續發保險中介人准照。
3.5 根據《保險中介業務法》第九條第五款,澳門金融管理局可在簽發或續發准照時附加條件或負擔。澳門金融管理局在決定施加、修訂或撤銷准照的條件或負擔時,會考慮保險中介人准照申請人及其關聯實體(如適用)是否符合適當資格審查要求。
3.6 保險中介人准照持有人及其關聯實體(如適用)在有關准照有效期內,應持續符合適當資格審查要求,否則,澳門金融管理局可根據《保險中介業務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或第十九條第一款(七)項的規定,中止有關准照或註銷准照。
3.7 就保險人而言,根據《保險中介業務法》第二十五條(七)項,保險人須指定至少一名符合法定要件的保險中介業務負責人,否則,根據《保險中介業務法》第三十四條第四款(五)項的規定,最高可被科處澳門元三百萬元罰款,並可按同一法律第三十五條科處附加處罰。為免生疑問,本指引適用於保險人委任的保險中介業務負責人。
3.8 為評估保險中介人准照申請人/持有人或關聯實體是否符合適當資格審查要求,澳門金融管理局得要求有關人士提交相關資料及要求與其會面。根據《保險中介業務法》的相關規定,提供虛假聲明、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途徑獲簽發或續發准照,除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外,按《保險中介業務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十)項的規定,亦可導致有關保險中介人准照被註銷,同時亦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3.9 本指引所列的準則、因素及事宜並非詳盡無遺,澳門金融管理局在評估適當資格時,可考慮其認為相關的任何文件及資料(不論是否由有關人士提供)。除了本指引的考慮準則、因素及事宜、與《保險中介業務法》所規定的從業要件、《保險中介業務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至第五款所述的情況及因素外,澳門金融管理局亦可考慮有關人士/實體現在及過往的任何不當行為。
3.10 當存在未能通過本指引內訂明的考慮準則、因素及事宜的情況時,澳門金融管理局會考慮有關情況/問題是否攸關重要,當中包括事件的相關性、事件距今相隔的時間、事件的嚴重性、發生的次數以及有關實體的參與程度和須承擔的責任等因素。此外,澳門金融管理局亦會衡量有關證據的來源及質素。即使該實體未能符合某些事宜,澳門金融管理局仍可酌情信納有關實體仍能滿足從事相關保險中介業務的適當資格審查要求。
3.11 為免生疑問,本指引內訂明的準則、因素及事宜的發生地,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任何國家或地區。
四、適用於自然人的適當資格審查要求
4.1 信譽、品格、可靠程度及誠信
就評估任何自然人的信譽、品格、可靠程度及誠信,澳門金融管理局會考慮有關人士是否:
4.1.1 曾沒有遵守或顯示不願遵守與受監管/規範活動有關的任何規定或要求;
4.1.2 曾被法院或其他具有裁判權的當局裁定涉及欺詐、不誠實或失當行為,或正被控訴或起訴;
4.1.3 曾被法院撤銷擔任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董事的資格;
4.1.4 曾被法院裁定與適當資格審查要求攸關的刑事罪名成立,或正被控訴或起訴;
4.1.5 曾被監管當局、專業團體、行業公會或執法機關拒絶或限制從事法律規定須獲發指定准照、註冊或其他許可方可從事的行業、業務或專業;
4.1.6 曾被監管當局、專業團體、行業公會或執法機關譴責、紀律處分、公開批評或撤銷資格;
4.1.7 正被監管當局、專業團體、行業公會或執法機關調查或進行紀律行動或程序;
4.1.8 正/曾因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提供虛假聲明、虛假資料或因其他不法行為而被註銷准照、廢止許可或被調查;
4.1.9 曾因行為不當、缺乏勝任能力、疏忽或管理不善而被撤職或要求辭去任何職銜或職位;
4.1.10 在擔任商業實體的控權人、機關據位人、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時,曾被判定為須對該商業實體、其股東、其債權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4.1.11 曾是商業實體的控權人、機關據位人、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出資人或合夥人,而有關商業實體:
i. 在有關人士擔任上述職務期間或離任一年內被強制清盤、與其債權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在尚未完全清償其債權人的申索的情況下停業;或
ii. 曾有本指引第4.1.1、4.1.2、4.1.4、4.1.5、4.1.6、4.1.7或4.1.8項所述的行為。
4.2 財政狀況或償付能力
就評估任何自然人的財政狀況,澳門金融管理局會考慮有關人士是否:
4.2.1 曾與債權人訂立任何債務重組協議或債務償還安排1、被法院判決破產2、或目前正進行破產訴訟、正遭受財產接管或其他類似的訴訟;
4.2.2 存在待決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訴訟,按其案件的性質及情節,可對受審查對象的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或
4.2.3 沒有按照法院的命令償還任何判定債務。
4.3 保險中介業務負責人的勝任能力
保險中介業務負責人3的勝任能力對其所屬的法人保險中介人的適當資格審查及保險人的保險中介業務的管控尤為重要。除了第4.1項及第4.2項的要求外,《保險中介業務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四)項訂明保險中介業務負責人須具備適當學歷資格、專業知識和管理經驗。就評估保險中介業務負責人的勝任能力4,澳門金融管理局會考慮有關人士的學歷、專業資格以及工作和管理經驗(包括澳門或其他地區的經驗)是否與有關法人保險中介人及保險人的業務性質和規模以及其需承擔職責相稱,及是否足以有效率且有效地管控保險中介業務,以確保不會損害客戶的利益。在作出相關評核時,保險中介業務負責人須展示出其清楚適用於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法定及其他監管規定。倘有關人士被評估為不具備勝任能力,澳門金融管理局得不予接納其出任保險中介業務負責人。
此外,澳門金融管理局一般不容許任何人獲委任為多家法人保險中介人及/或保險人的保險中介業務負責人。
五、適用於法人的適當資格審查要求
5.1 信譽、可靠程度及誠信
就評估任何法人保險中介人准照申請人/持有人/其關聯實體的信譽、可靠程度及誠信,澳門金融管理局會考慮有關法人是否:
5.1.1 曾作出本指引第4.1.1、4.1.2、4.1.4、4.1.5、4.1.6、4.1.7、4.1.8或4.1.9項所述的行為;
5.1.2 有任何控權人、機關據位人、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出資人或合夥人沒有通過本指引第4.1、4.2及4.3項所載適用於自然人的任何準則;
5.1.3 曾是另一法人(不論是否在澳門成立)的主要股東5、機關據位人、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董事 ,而該法人曾有本指引第4.1.1、4.1.2、4.1.4、4.1.5、4.1.6、4.1.7或4.1.8項所述的行為;或
5.1.4 屬任何集團法人成員,如是,澳門金融管理局亦得就本指引第5.1.1及5.1.2項所述事項對該法人的集團成員作出類似的考慮。
5.2 財政狀況或償付能力
就評估任何法人保險中介人准照申請人/持有人/其關聯實體的財政狀況,澳門金融管理局會考慮有關法人是否:
5.2.1 正遭受破產管理、財產接管、清盤或涉及其他類似的訴訟;
5.2.2 曾與債權人訂立債務重組協議或債務償還安排;
5.2.3 沒有按照法院命令償還任何判定的債務;
5.2.4 存在待決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訴訟,按其案件的性質及情節,可對受審查對象的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或
5.2.5 經常備有充足資本、資產及流動資金等,以符合任何適用的監管規定。
5.3 公司管治
就評估任何法人保險中介人准照申請人/持有人/其關聯實體的公司管治6,澳門金融管理局會考慮以下事宜:
5.3.1 有關法人的組織架構是否適當,並清晰釐定人員的責任和權限;
5.3.2 有關法人的保險中介業務負責人是否被賦予足夠的權力和資源,以確保其可有效地履行其職責;
5.3.3 有關法人是否就其保險中介業務備有可行的業務策略,範圍涵蓋所營銷的保險產品和提供的服務、目標市場客戶以及業務來源等;
5.3.4 有關法人是否就合規監控(尤其與保險中介業務有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恰當及有效的風險管理政策及內部監控措施7 ,以確保能夠遵守所有適用於保險或保險中介業務相關的規定,及確保客戶的利益不會受到損害;
5.3.5 有關法人有否就員工的招聘、培訓及監督制定恰當及有效的政策、內部監控及程序,以確保就從事保險中介業務而獲該法人聘用或代表該法人進行保險中介活動的人士皆是適當人選,及持續具備適當資格;
5.3.6 有關法人是否已備妥所需的基礎設施及內部管控系統,以有效管理風險、避免利益衝突及提供適當的審計追蹤紀錄,並已準備就緒經營准照申請書內業務計劃(如適用)所擬定的保險中介業務;及
5.3.7 有關法人是否曾提供虛假具誤導性的資料或遺漏要項資料,或於澳門金融管理局執行職能時採取不合作態度。
5.4 保險經紀人
就保險經紀人准照申請人/持有人而言,除了上述第5.1至5.3項的要求,澳門金融管理局尚須考慮有關法人是否遵守《保險中介業務法》及其他相關規範性文件中有關財務、風險分析員、客戶款項、職業民事責任保險、銀行擔保、賬目及財務報表等的規定。
六、生效日期
本通告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七月四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黃善文
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黃立峰
事項:保險中介業務負責人的委任
一、引言
1.1 根據第15/2024號法律《保險中介業務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四)項、第十三條(五)項,及第二十五條(七)項的規定,法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人須指定至少一名符合規定要件的保險中介業務負責人。
1.2 基此,根據《保險中介業務法》第七條第(六)款及第十二條第二款(四)項(2)分項的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以通告訂定保險中介業務負責人的審查要件、適當人選的考慮準則、因素及事宜(包括適當學歷資格、專業知識及管理經驗的相關要求),及向澳門金融管理局申請委任或變更保險中介業務負責人的申請組成文件等相關事宜。
二、保險中介業務負責人的職責
2.1 按《保險中介業務法》第二條(七)項訂定的“保險中介業務負責人”定義,保險中介業務負責人是指負責管理及監督所屬保險人、法人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的保險中介業務的自然人,以確保相關實體及其所委任或僱用的保險中介人遵守適用於保險人及保險中介人的法律及規章的規定。
2.2 保險中介業務負責人亦須確保所屬保險人、法人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制訂有效的政策、內部監控及程序,以確保所屬保險人或法人保險中介人遵守法律及其他監管要求。
三、審查要件及考慮準則
3.1 通過適當資格審查
根據《保險中介業務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四)項(1)分項及第十六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保險中介業務負責人須通過適當資格審查,且須在執行職務期間持續符合適當資格要求。
3.2 勝任能力
就保險中介業務負責人的勝任能力,其應具備:
3.2.1 履行其職務所需的技巧、知識及專業操守;
3.2.2 與保險人或法人保險中介人的業務性質和規模以及其需承擔職責相稱的學歷、專業資格以及工作和管理經驗,尤其是:
i. 具備澳門金融管理局接受,且獲當地主管部門認可的高等院校發出的保險、工商管理、財務、會計、經濟、風險管理、精算,或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認可的學士學位或以上學歷,或具備同等的專業資格,或具備最少15年保險相關且澳門金融管理局認可的工作經驗。而相關學歷、專業資格及工作經驗能有助利害關係人勝任保險中介業務負責人的擔任;及
ii. 具備最少五年保險中介業務管理相關的經驗,或其他獲澳門金融管理局認可及認為能勝任保險中介業務負責人的相關工作經驗;
3.2.3 獲相關保險人或法人保險中介人授予充分權限,並將獲充足資源及支援,以履行職責。
3.3 其他要件及考慮準則
3.3.1 常駐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3.3.2 符合《保險中介業務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四)項(1)分項規定的要件。
3.4 當獲委任的保險中介業務負責人沒有恰當地履行職務或職責、在履行其職務時出現嚴重失誤、利益衝突、或獲澳門金融管理局評定其不再符合適當資格/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的要求時,相關保險人或法人保險中介人須撤換該保險中介業務負責人,並儘快委任符合要件及要求的人選,及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提交本通告第四部分所要求的擬重新委任的保險中介業務負責人的相關申請文件及資料。
3.5 本通告所列的要件、準則、因素及事宜並非詳盡無遺,澳門金融管理局在審查相關委任時,可考慮其認為相關的任何文件及資料(不論是否由有關人士提供)。
四、委任保險中介業務負責人的申請組成文件
就保險中介業務負責人的委任,相關申請人須如實、完整、準確地填報及簽署澳門金融管理局提供的專用印件(如委任保險中介業務負責人申請表),並須附同下列的組成文件及資料1 向澳門金融管理局作出申請:
i. 被委任人的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及合法於澳門工作的許可證明文件(如適用)副本;
ii. 可證明被委任人具備本通告第3.2.2項所述學歷的畢業證書或專業資格證明文件及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副本;
iii. 經被委任人簽署的個人履歷(當中須詳述保險中介業務管理相關的經驗,包括但不限於任期、僱主名稱、業務性質、職銜、職務描述及所處職位的組織架構圖,以及管轄的員工數目等);
iv. 被委任人常居地發出的未滿九十日的刑事紀錄證明文件正本;
v. 被委任人簽署的以其名譽承諾的聲明書;
vi. 委任保險中介業務負責人的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具權限機關會議紀錄副本,及具適當權限的公司機關/人員簽署的委任書正本;
vii. 被委任人簽署的接受委任同意文件正本;及
viii. 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認為屬必需的申請組成文件。
五、保險中介業務負責人的委任或變更
5.1 根據《保險中介業務法》第八條第一款(七)項的規定,保險中介業務負責人的變更須取得澳門金融管理局預先許可。基此,任何擬委任或因變更而須重新委任的保險中介業務負責人,在未獲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前不得開始擔任職務。
5.2 倘保險中介業務負責人辭職或被撤換,相關保險人/法人保險中介人須在接獲辭呈或作出撤換決定時立即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並說明理由及提供倘有的後備人選,並儘快向澳門金融管理局提交本通告第四部分所要求的擬重新委任的保險中介業務負責人的相關申請文件及資料。
六、生效日期
本通告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七月四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黃善文
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黃立峰
事項:保險監察 - 私人退休基金年度帳目審計的要求
考慮到執行第011/2021-AMCM號通告《私人退休基金年度帳目審計的要求》所取得的經驗,本局認為有必要對部分條文作出修訂及加強財務報表中所披露的基金單位價格的披露要求。
基此,根據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九條、第13/2023號法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八條,以及現行二月八日第6/99/M號法令《私人退休基金法律制度》第六條及第四十九條準用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第十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現訂定如下:
一. 基金管理實體必須為其所有根據《私人退休基金法律制度》設立的開放式退休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並由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會計師專業委員會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為之。
二. 上款所指的審計,須依據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會計師專業委員會制定及核准的《審計準則》進行。
三. 第一款所指的審計,須證明﹕
a) 退休基金的財務報表符合《私人退休基金法律制度》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的《財務報告準則》;
b) 退休基金的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真實及公允地反映退休基金的年度財務狀況,以及其截至年結日的財務交易和現金流量;
c) 退休基金的會計簿冊適當記錄退休基金的活動;及
d) 基金管理實體是否提供被要求的資訊及解釋,並說明拒絕提供資訊或解釋的情況,以及倘有的偽造情況。
四. 當會計師事務所對退休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時,基金管理實體必須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對已發行基金單位總額及基金單位價格進行審計。
五. 已發行基金單位總額及基金單位價格須於年度財務報表的財務狀況表中反映,財務狀況表與其所載的基金單位價格均須反映年結日為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狀況。倘年結日並非該退休基金的年度最後交易日,基金管理實體必須要求會計師事務所於財務狀況表或財務報表附註中同時披露該退休基金的年度最後交易日的日期及基金單位價格。倘基金原貨幣為非澳門元,亦須披露以澳門元計算的基金單位價格。
六. 除第三款所指要求外,澳門金融管理局亦得要求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其認為必需且涉及作為審計對象的退休基金的其他資料。
七. 除上述的要求外,在沒有其他規定的情況下,有關外部審計的事宜,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後的《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的規定。
八. 基金管理實體須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澳門金融管理局遞交上一年度獨立審計師報告及經審核的財務報表,並透過基金管理實體的網頁公佈至少過往五年的報告及報表,但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明確免除公佈的情況除外。倘該報告及報表以非中文語文作成,則必須同時遞交其中文認證譯本及公佈。為免生疑問,基金管理實體無須公佈第011/2021-AMCM號通告生效前的報告及報表。
九. 所有獲許可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退休基金業務的人壽保險公司及專門為管理退休基金而設立的公司,皆須遵從本通告的規定。不遵守本通告的規定構成行政違法行為,違反本通告的實體及人士須受適用法律規定的處罰及承擔倘有的法律責任。
十. 本通告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並同時廢止第011/2021-AMCM號通告。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黃善文
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黃立峰
澳門元 | ||||||
資產帳戶 | 負債帳戶 | |||||
財政儲備資產 | 636,346,848,707.89 | 其它負債 | 720,031,776.79 | |||
銀行結存 |
254,303,848,551.62 | |||||
債券 |
116,571,910,518.57 | |||||
外判投資 |
265,471,089,637.70 | 財政儲備資本 | 640,555,535,200.93 | |||
其他投資 |
0.00 |
基本儲備 |
164,167,076,550.00 | |||
超額儲備 |
459,654,257,468.90 | |||||
其他資產 | 4,928,718,269.83 |
本期盈餘 |
16,734,201,182.03 | |||
總計 | 641,275,566,977.72 | 總計 | 641,275,566,977.72 | |||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方慧敏 |
行政管理委員會 黃善文 劉杏娟 黃立峰 李可欣 |
資產帳戶 | 負債帳戶 | |||||
外匯儲備 | 236,100,578,143.87 | 澳門幣負債 | 207,583,219,973.18 | |||
黃金及白銀 |
0.00 |
金融機構存款 |
35,687,057,002.69 | |||
銀行結存 |
132,746,254,553.89 |
特區政府存款 |
54,200,052,140.41 | |||
海外債券 |
103,354,323,589.98 |
負債證明書 |
23,345,233,966.77 | |||
外判投資 |
0.00 |
金融票據 |
65,342,608,489.40 | |||
其他 |
0.00 |
其他 |
29,008,268,373.91 | |||
本地區放款及其它投資 | 28,031,328,373.44 | 外幣負債 | 10,454.50 | |||
輔幣 |
216,978,400.00 |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
0.00 | |||
紀念硬幣 |
2,622,159.75 |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
10,454.50 | |||
非流通銀幣 |
5,855,979.50 | |||||
流通硬幣套裝 |
0.00 | 其他負債 | 1,318,415,695.48 | |||
其他澳門幣投資 |
100,268,328.21 | |||||
外幣投資 |
27,705,603,505.98 |
暫記帳項 |
1,318,415,695.48 | |||
其他帳項 |
0.00 | |||||
其他資產 | 2,944,629,232.90 | 資本儲備 | 58,174,889,627.05 | |||
資本滾存 |
47,801,981,109.33 | |||||
一般風險準備金 |
0.00 | |||||
一般儲備金 |
5,329,032,077.99 | |||||
盈餘 |
5,043,876,439.73 | |||||
資產總計 | 267,076,535,750.21 | 負債及資本儲備總額 | 267,076,535,750.21 | |||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方慧敏 |
行政管理委員會 黃善文 劉杏娟 黃立峰 李可欣 |
根據第20/2020號法律《會計師專業及執業資格制度》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茲公佈二零二五年第二季度內新登錄、被中止、結束中止及註銷登錄的可提供會計、稅務及其他相關服務的會計師名單:
登錄編號 | 姓名 | 職業住所 | 備註 |
T0992 | 顏旭東 | 澳門台山青洲大馬路逸麗花園第二座13/I | 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註銷登錄 |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於會計師專業委員會
會計師專業委員會主席 何燕梅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所作的批示,消防局現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以及經第98/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85/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的規定,以一般開考及晉升課程的方式進行晉升程序,以填補消防局人員編制消防官級別中第一職階消防區長十五個空缺。
上述開考的通告已張貼於消防局總部暨西灣湖行動站接待及投訴中心,並上載於本局網頁內。利害關係人須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八個工作日內作出申請。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於消防局
局長 王健消防總監
按治安警察局前第一職階警員歐陽偉豪的母親張惠英的要求,領取該已故人員的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假期津貼、聖誕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現通知所有自認為有權收取上述津貼及補償的人士,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作出申請,倘若在此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上述申請人的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劉運嫦警務總監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傳播與媒體學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聖若瑟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學士學位
登記編號:US-A46-L35-0825C-34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本課程經第86/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
— 本課程的概況、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第86/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及其附件。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設計學學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聖若瑟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學士學位
登記編號:US-A41-L24-0725C-35
課程的基本資料:
—本課程經第87/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
—本課程的概況、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第87/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及其附件。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護理管理碩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鏡湖護理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KW-N05-M93-2525Z-24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澳門鏡湖護理學院校董會根據經第112/201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確認的《澳門鏡湖護理學院章程》第十四條第八款(十)項的規定,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決議核准在澳門鏡湖護理學院開設護理管理碩士學位課程。
- 上述課程的學科範疇為衛生(護理與助產),該學科範疇符合澳門鏡湖護理學院經第76/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獲賦予自行開辦課程資格內之學科範疇。
- 上述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 上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5/2026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一、知識範疇:護理管理
二、課程一般期限:兩年
三、授課語言:中文/英文
四、報讀條件:報讀本課程者,須持有護理或健康相關專業的學士學位,並具備至少兩年在醫院、醫療機構或社會設施的工作經驗,並符合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條第八款的有關規定。
五、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0學分;
(二)取得碩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原創項目報告,並進行引介且獲通過。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醫療保健領域的管理與領導 | 必修 | 45 | 3 |
認識護理服務和財務管理 | 必修 | 45 | 3 |
護理資源優化管理與實踐 | 必修 | 45 | 3 |
醫療保健領域的品質和安全管理 | 必修 | 45 | 3 |
護理領導的倫理法律考量 | 必修 | 45 | 3 |
項目報告 | 必修 | ─ | 6 |
學生須修讀下列三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9學分: | |||
循證護理實踐 | 選修 | 45 | 3 |
全球護理專業議題與趨勢 | 選修 | 45 | 3 |
衛生緊急狀態和危機管理 | 選修 | 45 | 3 |
影響與引領職場變革 | 選修 | 45 | 3 |
公共衛生與感染控制 | 選修 | 45 | 3 |
轉變中的醫療健康環境 | 選修 | 45 | 3 |
總學分 | 30 |
根據行政長官於2025年5月21日之批示,並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現進行“為文化局提供2026年至2027年保安服務”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行政長官
2 招標實體:文化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目的:本招標旨在為文化局提供2026年1月至2027年12月保安服務。
5 服務地點:
組別A:文化局辦公地點、學校及倉庫
組別B:文化局轄下公共圖書館
組別C:文物景點
組別D:文化局展覽及演出場地
6 服務期: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為期24個月。
7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
8 承投類型:本招標採取分組判給的方式進行競投,投標人可選擇對本公開招標的一個、多個或所有組別進行報價。
9 臨時擔保: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提供。金額分別為:
組別A—貳拾捌萬捌仟貳佰壹拾貳澳門元(MOP 288,212.00);
組別B—肆拾伍萬伍仟零柒澳門元(MOP 455,007.00);
組別C—肆拾伍萬柒仟叁佰柒拾捌澳門元(MOP 457,378.00);
組別D—陸拾肆萬捌仟零貳拾叁澳門元(MOP648,023.00)。
10 確定擔保:相等於判給總金額的百分之四(4%)。
11 底價:不設底價。
12 參加條件:
12.1 投標人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或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本招標所指服務之開業或商業登記,並符合現行第4/2007號法律《私人保安業務法》及第20/2007號行政法規《私人保安業務制度的施行細則》的規定,獲發執照從事私人保安業務的投標人。
12.2 不接納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投標。
12.3 倘投標人提交可能擾亂正常競爭條件的投標書,尤其是該等公司有相同的股東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時,相關投標書均不獲接納。
13 遞交投標書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2025年8月25日下午5時正。
14 解釋會及現場視察:
解釋會將在文化局大樓演講廳舉行,時間為2025年7月25日上午11時正,會後安排現場視察。
有意投標人請於2025年7月24日下午5時前致電2836 6866預約出席解釋會及現場視察(每間公司出席人數不超過3人)。
15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及時間:2025年8月26日上午10 時正。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及續後數條的規定,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會議,以便對所提交的投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
投標人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會議,此受權人應出示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會議的授權書,或其他具同等效力的文書,授權書參照招標方案附件VIII 的格式編製。
16 延期: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原因引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停止對外辦公,則原定的解釋會及現場視察日期及時間、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及時間、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7 查閱招標卷宗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取得卷宗影印本之價格: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自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止。
時間:辦公日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以現金方式繳付貳佰澳門元(MOP200.00),或透過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內免費下載上述資料。
公開招標的相關資料在截標前可能會被更新或修正,可透過文化局上述網頁查閱。
18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標準 | 比重 | |
A | 價格 | 70% |
B | 提供保安服務的經驗 | 20% |
C | 本地僱員比率 | 5% |
D | 保安服務專業質量認證 | 5% |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根據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公告,以及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會議之決議而進行的血管外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該評核成績已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七日獲衛生局局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數 |
鄭煥勤 | 73.5 |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血管外科 梁剛柱醫生
正選委員:心胸外科 朱偉國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黃昭灼醫生
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五日作出,為取得“向衛生局供應疫苗”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加思欄馬路5號地下的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柒拾伍元整(MOP75.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之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需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壹拾萬元整(MOP10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 “衛生局” 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五零七月十五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林文達醫生投考心臟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心臟科顧問醫生 林如波醫生
正選委員:心臟科顧問醫生 葉文輝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陳展鵬醫生
候補委員:心臟科主任醫生 穆岱明醫生
心臟科主治醫生 何華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
1. 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 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 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及二十七日
考試地點: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心臟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因刊登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一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179頁的急症醫學科專科最後評分成績名單的確認日期存在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應改為:“……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茲公佈,鄧雨縈,申領其亡夫何文傑(曾為衛生局第二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有權利收取的款項,如有人士認為具有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款項,應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提出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本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以及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及第5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權予副局長鄧玉華或其代任人,對育兒津貼的申請作出決定。
二、本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按照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對外貿易活動規章》第三條(三)項的規定,海事及水務局局長發佈本通告。
一、指定下列臨時性對外貿易海上口岸、用途及有效期:
(一)新城A區混凝土攪拌場臨時海上設施,用於散裝建築材料卸載活動,有效期至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三日;
(二)路環聯生工業村G2地段碼頭,用於起卸散裝建材,有效期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三)友誼大橋主橋橋墩及樁帽維修設計連施工工程-第三期附近海面,用於友誼大橋主橋橋墩及樁帽維修設計連施工工程-第三期,有效期至工程結束日。
二、本通告於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獲許可開展有關活動之日。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本人根據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環境保護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六)項、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環境監察處處長崔永全在該處的範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相關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二)批閱該處所需物料的申請;
(三)簽署由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由該處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四)核准相關人員的年假表的修改;
(五)批准相關人員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下一曆年的年假的申請;
(六)決定相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二、簽署文書的授權,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機關及實體的文書。
三、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本批示的授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起,由環境監察處處長崔永全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葉擴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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