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30
II
SÉRIE

Quarta-feira, 23 de Julho de 2025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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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日本語言文化藝術交流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5號。

澳門日本語言文化藝術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日本語言文化藝術交流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JAPAN LANGUAGE AND CULTURAL ARTS EXCHANGE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 促進、研究及示範語言文化、藝術美學及生活資訊交流

透過舉辦各類相關活動(包括但不限於語言學習研究、藝術設計技術提升、示範或展覽、生活資訊交流及學術研究等),增進澳門及周邊地區人民對日本文化及藝術的理解與認識。此舉亦鼓勵日本人民探索澳門的多元文化和藝術風格,促進雙方在上述領域的深入交流;

(二) 建立友誼橋樑

促進澳門及日本人民之間的友誼與合作,透過包括但不限於語言文化交流計劃、互訪研學交流團活動、語言及藝術合作研學及技術提升項目等,培養彼此的信任與合作精神,形成持久的友誼網絡;

(三) 支持澳門及日本人民在研學、教育及培訓的發展

提供資源及資訊交換平臺,進行刊物發行與推廣,幫助人民在文化、教育及專業培訓等方面的成長,包括但不限於語言能力和藝術設計能力的提升,並鼓勵他們積極參與研學活動,以擴展相關領域的視野。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北京街126號怡德商業中心28樓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會員大會主席或副主席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室內網球協會

ASSOCIAÇÃO DE TÉNIS INTERIOR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4號。

澳門室內網球協會

ASSOCIAÇÃO DE TÉNIS INTERIOR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澳門室內網球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TÉNIS INTERIOR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INDOOR TENNIS ASSOCIATION」,在本章程內簡稱本會。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法人,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法律管轄。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路環蝴蝶谷大馬路珀悅地下C至E座,經會員大會議決,本會會址可以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同時可根據需要在澳門任何其他地方設立辦事處。

第三條——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

一、促進及推動澳門室內網球運動項目;

二、培訓運動員及培養興趣組織網球活動;

三、與世界各國和地區之同類組織建立聯繫和合作及以會員身份參與推行網球運動之國際組織;

四、舉辦有利於澳門網球運動項目發展的賽事及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中國澳門愛好室內網球及有意參與此項運動的人士,願意遵守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提出建議及意見;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的決議;

(5)繳納會費。

第六條——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一、會員有權自由退出本會,僅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退會通知即可;

二、凡拖欠會費超過一年或以上者,理事會有權中止其會員資格直至繳清欠費為止;

三、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大會或理事會決議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理事會有權對其作出譴責或警告處分;情況嚴重者,由理事會議決是否撤銷會員資格。

第三章

管理機關

第七條——組織架構

本會的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的組成及召開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審議及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4)審議及通過工作方針、任務、計劃及預算;

(5)解散本會。

2. 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由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一名秘書合共三人組成。主席由會長擔任,副主席由理事長擔任,秘書由會員大會秘書擔任;亦得由主席認為適合的會員暫代出缺的副主席和秘書。

3. 若會員大會在既定開會時間超越三十分鐘,而主席仍未列席,則由理事長出任代主席,或其代任人選出某會員代表出任主席。另外,代主席可指派一人或兩人擔任秘書職務,但不損害他們在會議中所享有之投票權利。

4.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由理事會最少於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形式召集各會員出席。《召集書》內應指出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 會議必須在不少於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進行,如不足半數,可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正式會員人數是否過半,會議均視為有效召開。

6. 會員若委託另一會員代表其行使投票權,委託函必須由委託會員簽署生效,內容必須列明代理權所涉事項,並在會議開始前提交予會長。

7. 大會之決議經出席會員過半數表決贊成,方能通過。如涉及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九條——理事會組成及召開

一、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包括在法庭內外。

二、理事會每年召開例會一次,如有必要,可由理事會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理事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

三、理事會會議僅在過半數成員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四、理事會決議須以出席會議理事的過半數票通過,理事長或其替補人在理事會之決議上有決定性一票。

第十條——理事會的職權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制定本會的年度工作計劃及預算交會員大會審議;

(4)領導及處理各項日常會務、行政及財務工作,並按時向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財務報表;

(5)管理本會依法設立的各項基金;

(6)訂定會費及會員參加賽事的報名費金額;

(7)當認為有必要時,可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8)審核會員入會資格;

(9)向會員大會提議終止會員資格;

(10)通過聘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等名譽會員;

(11)聘用和解僱本會僱員及訂定僱員薪酬;

(12)依職權、會章及內部規章處分違紀會員及表揚有傑出貢獻的會員。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一條——監事會組成及召開

一、 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監事會的職權

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及理事會的運作;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

三、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監事會意見及財務審核報告;

五、當認為有必要時,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四章

紀律程式

第十三條——處分

一、會員若違反澳門法律、本會章程或本會內部規章、不執行本會決議,發起或支持違反紀律的行為,損害本會聲譽,妨礙室內網球體育項目發展,根據情節輕重,可被處以下懲罰:

1)口頭申誡;

2)書面譴責;

3)罰款澳門元500元至5000元;

4)中止會員權利一年至三年;

5)終止會員資格。

二、凡被科處罰款的會員須在接獲通知後十天內繳交罰款,否則將被中止活動至全數繳交罰款為止。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四條——收入

本會經費的主要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的入會費、年費、各項參賽或活動報名費;

二、活動收入;

三、罰款;

四、捐贈;

五、私人贊助及政府資助;

六、法律容許的其他收入和資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附則

一、為有效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規範其轄下的各功能組別,理事會有權設立各項內部規章,包括: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

二、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所有,本章程未規範事宜,按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街區商戶發展協會

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COMERCIANTES PARA OS QUARTEIRÕES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6號。

澳門街區商戶發展協會

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COMERCIANTES PARA OS QUARTEIRÕES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街區商戶發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COMERCIANTES PARA OS QUARTEIRÕES DE MACAU”。

第二條 性質

本會為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之屬會,是一個非牟利團體。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團結澳門街坊社區商戶、企業法人及經營管理人,以加強本地區商戶之間的活動交流及互助,同時協助會員開拓商機及對外推廣、宣傳本地區、促進社區商戶發展,並組織會員對應及配合本地區有關商業政策的推行,從而促進澳門本地區之商業發展、促進社區經濟及配合特區產業發展政策。

第四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畢仕達大馬路8-54C號中福商業中心14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一、凡在澳門從事商業活動之人士,經本會理事會的批准便可成為會員。

二、凡在澳門地區及橫琴深度合作區從事商業活動之人士,透過一名會員推薦及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成為本會之會員。

第六條 會員權利

本會的澳門會員均有平等的提名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權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平等的發言權,並可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各項福利權益。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本會之會員有交納入會費和年費的義務,但尊貴會員及嘉賓會員除外,至於費用的具體事宜由理事會透過內部行政決議決定。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守則的義務,以及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並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第八條 會務範圍

一、團結澳門街坊商戶及各界商業企業主,加強本地區商戶之間的活動交流及互助,同時協助會員開拓商機及對外推廣、宣傳本地區、促進社區商戶發展,並組織會員對應及配合本地區有關商業政策的推行,從而促進澳門本地區之商業發展、促進社區經濟及配合特區產業政策發展。

二、創設條件,積極推廣及發展澳門本地區適時之工商產業,以配合及實現本地區產業多元化發展政策的推行。

三、組織會員透過訪問、參觀、拜訪、考察等方式,對外積極宣傳澳門街坊商戶的經濟發展,並透過此等交流活動,積極為澳門本地區之商戶開拓商機及市場。

四、積極組織會員與公共部門、其他社會團體或企業合作,參與或舉辦各類型有關社會公益或慈善之活動,以促進社會各界的和諧與融洽。

五、協助會員依法維護其合法之權益及依法應獲之法律保護,並為會員提供適時的特區產業發展政策資訊。

六、為會員提供各項的培訓資訊或活動,以加強澳門本地商戶之競爭力。

第九條 會務原則

一、守法與遵守章程原則;全體會員應當遵守本地區之法律法規以及本會之章程義務。

二、團結和諧原則;全體會員應本著互助互讓的精神,共同合作,共同貫徹本會之團結、友好、合作等宗旨。

三、平等原則;全體會員在本章程的框架下,共同享有平等的會員權利和義務。

四、自由原則;全體會員在遵守及根據本章程和本地區法律規定之情況下,依法享有各項的會務自由,包括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退會權、會務發言權、會務選擇權等等。

五、維護本會聲譽原則;全體會員在進行對外活動或以本會名義進行個人之活動或作出行為時,必須要以高雅的言行,得體的行為舉止,以維護本會的形象與聲譽。

六、熱心原則;全體會員為貫徹本會之宗旨,應當本著秉持熱心公益、熱心社會、熱心會務、熱心本會各項活動的精神,參與街坊總會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十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

(1)修改本會章程;

(2)選出及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3)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制訂本會工作方針;

(4)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5)其他法律所賦予的權力。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團,負責主持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推選產生,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及副主席若干人。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

(1)執行會員大會所作決議;

(2)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3)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4)召開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

三、理事會每三個月得召開例會一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召開特別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的各項運作,以履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查核理事會的賬目,以及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來源:

1. 會員之入會費、年費及任何的捐贈;

2. 開展會務活動或提供其他服務時由本會應收之所得;

3. 來自公共部門或實體以及社會各界對本會所作的任何資助和捐贈;

4. 應由本會依法所得的其他一切合法收益。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條 章程解釋與補充

凡本章程未有明確規定的事項及有關本章程的解釋,得視乎事項的性質及應由章程對事項規定的行使權限,其權力分別為會員大會及理事會。

第十六條 解散之法律適用

本會若決議通過解散,則一切之財產處理,均依解散時生效之民事法律或其他相關的法律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永久存續

本會為永久性社會團體,不設存續期限。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澳門逐夢舞蹈文化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5年7月14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5/ASS檔案組第60號。

澳門逐夢舞蹈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逐夢舞蹈文化協會,中文簡稱為逐夢舞蹈文化。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發展、培養、促進及推廣澳門舞蹈藝術及體育舞蹈,並定期舉辦相關之活動,如比賽、對外交流或聚會等,以提高本澳舞蹈藝術人才的舞蹈文化及素質。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北京街183號海冠中心17樓E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擁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如不履行以上義務或破壞本會名譽,本會有權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前透過簽收或掛號信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若仍出現缺漏的情況,則按現行法律處理。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審計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繳交之會費、其他合法收入,各界熱心人士及機構的捐贈,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澳門虛擬主播及動漫文化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2號。

澳門虛擬主播及動漫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名稱、宗旨和目標及會址

第一條 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虛擬主播及動漫文化協會”。

中文簡稱“虛播動漫文協”。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VIRTUAL DE ÂNCORA E CULTURA DE ANIMAÇÃO DE MACAU”。

英文名為“MACAO VIRTUAL ANCHOR AND ANIMATION CULTURE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和目標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宗旨

澳門虛擬主播及動漫文化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旨在團結虛擬主播(VTuber)及動漫文化業界與愛好者,推廣虛擬主播及動漫文化於澳門,加強本地文化創意界之間的活動交流及互助。本會致力於協助會員開拓商機、對外推廣澳門的文化創意產業,並組織會員響應及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文化創意及青年發展的政策,從而促進澳門文化產業的發展。本會同時支持本地中小微企業及青年人才,貫徹落實國家發展規劃,引導其融入粵港澳大灣區的發展機遇。

展望未來,隨著《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的實施,本會將積極發揮中介和橋樑作用,加強與粵港澳大灣區其他城市的聯繫與合作,協助中小微企業、專業人士及青年人尋找發展機遇,推動澳門文化創意產業的繁榮。

目標

文化推廣:通過舉辦動漫放映會、角色扮演比賽、虛擬主播技術工作坊等活動,提升公眾對虛擬主播及動漫文化的認識與興趣。

人才支持:為本地虛擬主播、動漫創作者及愛好者提供展示平台與培訓機會,協助其開拓商機並參與文化創意產業。

交流合作:促進與粵港澳大灣區及其他地區文化組織的合作,推動文化交流與商機共享。

政策配合:響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文化創意產業及青年發展的政策,推動本地文化產業的持續發展。

技能提升:組織技術培訓、講座及工作坊,提升會員及公眾的創意與專業能力。

第三條 會址

地址:澳門俾利喇街19C地下。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選舉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監事會監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技術輔導員 林麗琼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證 明 書

“澳門數字新零售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根據《公證法典》第45條二款f)項的規定,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ASO 4檔案組內,編號為4/2025。

澳門數字新零售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中文名稱為“澳門數字新零售協會”,葡文名稱為“MACAU DIGITAL NOVO RETALHO ASSOCIAÇÃO”,英文名稱為“MACAO NEW DIGITAL RETAIL ASSOCIATION”,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荷蘭園大馬路栢蕙花園BB舖地下。

第三條

本會宗旨

澳門數字新零售協會是致力於通過數字化技術與平台推動零售及其相關行業的數智化升級與創新的專業組織。協會面向中國內地及國際市場,搭建企業出海一站式數智化服務平臺。會務聚焦新零售技術、數字化營銷、智能供應鏈、跨境金融、物流及消費者體驗優化等領域,通過整合行業資源、推廣先進技術、搭建交流平台,助力企業降本增效與数智化升級。協會定期舉辦培訓、研討會,并提供全球性的合作資源,促進企業與科技服務商的合作,推動新零售生態系統的構建與發展。通過創新與實踐,澳門數字新零售協會旨在提升澳門零售相關行業的競爭力,助力經濟多元化,為企業提供更多元的營銷渠道與出海服務。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及從事零售業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副秘書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入。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本會代表

一、 本會在法院內或法院外由理事長代表。

二、 理事長不在或因有阻延不能處理業務時,由理事長指定的理事會成員代任之。

三、 理事會亦得將代表本會的權力賦予理事會指定的受託人。

四、 本會須受理事長的簽名約束。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周成俊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素兒舞蹈團

Grupo de Dança Zoe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2025年07月16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5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5檔案組內,編號為16,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16 de Jullho de 2025,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stam do estatuto em a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5, número 1/2025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16.

澳門素兒舞蹈團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團為非牟利性質團體,定名為“澳門素兒舞蹈團”,英文名為“Macao Zoe Dance Group”,葡文名為“Grupo de Dança Zoe de Macau”。

第二條——宗旨

本團以推動舞蹈藝術的發展,共同參與舞蹈創作,促進區域間的舞蹈文化交流,培養會員對舞蹈之認識和審美,促進澳門與外地舞蹈文化、交流及合作為宗旨。

第三條——會址

1.)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神父街37-49號時代工業大廈2樓B室。

2.)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團員

第四條——團員資格

任何贊成本團宗旨,願意遵守本團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團員。

第五條——團員權利:

1.)參加團員大會;

2.)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3.)參加本團所辦之各種活動。

第六條——團員義務:

1.)遵守本團之章程及團員大會與理事會之決議;

2.)依時繳納團費;

3.)積極參與本團所辦之活動;

4.)如超過兩年沒有繳交會費,或沒有特殊理由而一年沒有參與本會恆常訓練之團員,或作出影響本會聲譽行為,經監事會審批,可取消其團員資格;

5.) 貫徹本會宗旨,推動本會發展及提高本會聲譽;

6.) 義務參與公益性的活動。

第三章

管理架構

第七條——本團管理架構由團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組成。

第八條——團員大會負責制訂或修改本團章程,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以投票方式決定重大計劃和工作方向。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團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團員大會的決定及推動團務;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一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每屆理事會成員任期為兩年,可連任。

第十條——監事會為監察理事會各項工作的機關,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任期兩年,可連任。

第十一條——名譽團長及顧問,必須聘自知名人士及有舞蹈造詣之人士。由理事會提名,交團員大會以過半數票通過。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需要情況下,特別會議可由管理架構召開,所有會議需有最少四分之三成員出席,於最少八日前通知。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五章

財政

第十三條——經費

13.1) 本團經費來自團員團費、政府或社會團體及有心人士贊助、捐贈。

13.2) 來自本會舉辦活動的收入。

第六章

章程之遺漏及修改

第十四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團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本章程僅能由團員大會修改。倘有未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6 de Julho de 2025. — O Notário Privado, Mak Heng Ip.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樂洋洋曲藝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7/2025。

澳門樂洋洋曲藝會

修改章程

(一) 總則

1. 保持不變。

2. 會址:澳門群興新街25號友群大廈5樓H。

3. 保持不變。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海 島 公 證 署

中國-澳門體適能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22樓H。

章程其餘條文不變。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技術輔導員 林麗琼


海 島 公 證 署

銘念詠春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地址:

本會會址為澳門賈伯樂提督巷19-G麗園大廈5樓G。

章程其餘條文不變。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技術輔導員 林麗琼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同善堂

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Tung Sin To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01/2025號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0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no dia 17 de Julho de 2025 foram alterados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01 no maço n.º 01/2025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passando os mesmos a ter a seguinte redacção:

同善堂

組織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和宗旨

第一條

(名稱、會址)

本會中文名稱為“同善堂”,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Tong Sin Tong/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Tung Sin Tong/Tung Sin Tong”,及英文名稱為“Tung Sin Tong Charitable Society”,以下簡稱“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庇山耶街55號。經值理會議決,會址可以遷移或設分區辦事處。

第二條

(宗旨)

一. 本會為非牟利之社會慈善機構,以「同心濟世、善氣迎人」服務社群為宗旨。對本澳有需要之貧苦人士或因天災人禍陷入困境者,提供醫療、物質或精神上的援助。

二. 本會主要之服務:扶貧救災、贈醫施藥、開辦中小幼免費教育、免費托兒服務、提供長者及傷殘人士的支援服務、免費業餘專業培訓及其他適宜本會參與之社會福利工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入會)

申請入會須由值理推薦,並由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條

(權利和義務)

一. 會員之權利為:選舉及被選舉為機構成員。

二. 會員之義務為:

A)被選為本會機構成員者須履行其職務;

B)根據其經驗及能力執行由值理會委託之工作;

C)積極推動及支持本會籌集善款的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機構

第五條

本會設有以下組織機構:

A)會員大會;

B)值理會;

C)監事會。

本會各組織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中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惟會員大會主席、值理會主席、監事會監事長只能連任兩屆。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六條

(組成及會議)

一. 會員大會由享有本會權利的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議事組織,設有主席一名、副主席不少於一名(但人數必為單數)及秘書一名。

二.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以便通過會務、財務報告及有需要時進行修章。

三. 當有需要時值理會可召集會員大會之特別會議。

四. 會員大會倘遇事不克舉行則可順延,而屆內會員大會、值理會、監事會之成員任期直至新一屆選舉產生為止。

第七條

(召開及運作)

一. 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主席召集,並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傳真或電郵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指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相關議程。

二. 在第一次召集時,會員大會最少有半數完全享有本會權利的會員出席下才能運作,但在會議開始十五分鐘後召集之第二次會議時,大會得在最少百分之二十五的本會全體會員出席下視為有效。

三. 會員大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絶對多數票,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 如會員因事不能出席,可授權本會其他會員代表之,但須有授權書方可。

第八條

(會員大會之權限)

一. 選出及罷免本會各機構之成員。

二. 通過本章程之修改。

三. 制定及通過內部規章及修改。

四. 通過會務及財務報告。

五. 批准本會對行政管理機構成員在執行其職務時所實施之事實提起訴訟。

六. 本會設會員名冊,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破壞本會聲譽之行為者、或以書面方式自願提出退會,經會員大會會議核實通過,將予終止會籍之處分或作自願退會。

七. 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可出席值理會、監事會會議,並享有發言權。

第三節

值理會

第九條

(組成)

一. 值理會為本會之行政管理機構,由不少於三十名成員組成,但人數必為單數,由本機構成員互選出一名主席、不少於六名副主席、一名秘書、一名財務及若干名值理。

二. 值理會之成員每三年由會員大會在享有完全權利的會員中選出。

第十條

(值理會之權限)

一. 凡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值理會主席或由值理會會議委派代表簽署。

二. 策劃發展會務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 推薦新會員。

四. 籌募經費。

五. 制定財務預算案、帳目報告及意見書。

六. 按照決議,由值理會任何成員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為此而設定受權人。

七. 值理會認為有必要時,有權增設部/委員會,各部、委之職權及工作,由值理會另訂辦事細則決定之;並提會員大會確認。

八. 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法律顧問、會務顧問及專業顧問等。

第十一條

(值理會成員之職務)

一. 主席之職務為:

A)召集值理會會議;

B)主持值理會會議;

C)聯同秘書簽署載於專用簿冊中的會議錄;

D)在表決票數相同的情況下行使決定性投票權;

E)聯同秘書在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中,及在任何行為之執行上代表本會,除值理會或會員大會議決另行公佈方式外。

二. 副主席之職務為主席因故不能視事或缺席時依次代替之。

三. 秘書之職務為:

A)制定值理會之會議錄及將之匯集於專用簿冊中;

B)聯同主席簽署會議錄;

C)將屬於本會的所有文件有條理地收藏及保存在會址內。

四. 財務之職務為:

按照本會機構之決議規定,處置本會之財政基金,有條理地保管帳簿,收支記錄證明,定期向值理會及監事會提交財政報告。

第十二條

(值理會會議之召開及運作)

由值理會主席召集,並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傳真或電郵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通知各成員。召集書內須指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相關議程,於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會議被視為有效:

A)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值理會成員出席;

B)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過十五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得在最少百分之二十五的本會全體值理會成員出席下視為有效;

C)成員應積極出席各類有關會議及參加本會活動。若在當屆任期內如有連續六次無故缺席例會,不再提名擔任下屆值理會/監事會成員(特殊情況例外)。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三條

(組成)

一. 監事會成員由不少於七名成員組成,但人數必為單數,由本機構成員互選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一名秘書及若干名監事。

二. 監事會之成員每三年由會員大會在享有完全權利的會員之中選出。

第十四條

(監事會之權限)

監事會之權限為:

A)監察值理會之工作;

B)定期審查帳目;

C)對財政預算,帳目及報告書提出意見及評核。

第十五條

(監事會會議之召開及運作)

由監事長召集,並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傳真或電郵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通知各成員。召集書內須指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相關議程,於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會議被視為有效:

A)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監事會成員出席;

B)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過十五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得在最少百分之二十五的本會全體監事會成員出席下視為有效;

C)成員應積極出席各類有關會議及參加本會活動。若在當屆任期內如有連續六次無故缺席例會,不再提名擔任下屆值理會/監事會成員(特殊情況例外)。

第十六條

(永遠榮譽主席、榮譽值理)

本會會員大會正、副主席,值理會正、副主席卸職後如不再擔任值理,得聘為永遠榮譽主席,可出席值理會、監事會會議,及有發言權。值理卸職後,得聘為榮譽值理。本會會員大會秘書卸職後,亦得聘為榮譽值理。

第十七條

(永遠榮譽監事長、榮譽監事)

本會正、副監事長卸職後如不再擔任值理,得聘為永遠榮譽監事長,可出席值理會、監事會會議,及有發言權。監事卸職後如不再擔任值理,得聘為榮譽監事。

第四章

財產及收益

第十八條

(財產及收益)

一. 本會的財產由動產及不動產組成。

二. 本會的收入為:

A)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之捐獻、政府資助、資助餽贈或遺贈;

B)屬本會財產或提供服務所得的收入。

第十九條

(附則)

一.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事宜,得由值理會全體會議修改,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二. 本會各組織機構成員完全為義務性質,不受薪津。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飛嘉華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7 de Julho de 2025. — O Notário Privado, Carlos dos Santos Ferreira.


招商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分行副行長

陳文裕

資金財會部總經理

湯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