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9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向日葵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七月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5/2025。

向日葵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向日葵體育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GIRASSOL”,英文名稱為“SUNFLOWER SPORTS CLUB”。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大連街142號花城利偉大廈32樓P。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是為會員組織體育活動,參加各項體育運動比賽,提高會員的身體素質和體育水平,促進本澳所有體育活動的發展,參與國內外體育社團之間的體育活動。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在繳納會費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2. 會員之間彼此平等,處理會務須互相尊重、和諧團結、文明有禮。

3.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4. 會員有自由退會的權利。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言行,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會費不予退還。

第七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交的會費、任何形式的捐贈及資助;以及因開展本會的活動而得到的收入。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二條 會徽

本會會徽為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章程解釋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五年七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補習教育行業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七月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4/2025。

澳門補習教育行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之中文名稱為“澳門補習教育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TUTORING & EDU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78號中建商業大廈13樓B,經過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亦可在澳門境外設立辦事處。

第三條 宗旨

1. 愛祖國愛澳門;

2. 提升教育品質:通過制定標準和分享最佳實踐,確保補習和課程教育的高品質;

3. 促進行業合作:為機構、教師和專家搭建交流平臺,推動資源分享與合作;

4. 支持教師發展:提供資源,幫助教師提升專業能力;

5. 維護學生權益:確保教育服務透明、公平,保護學生和家長的利益;

6. 推動政策完善:與政府和相關部門合作,推動有利於行業發展的政策;

7. 鼓勵創新:支持教育技術和教學方法的創新,提升學習效果;

8. 樹立行業標準:制定並推廣行業規範,確保服務品質和誠信;

9. 擴大社會影響:通過公益活動,提升補習和課程教育的社會價值。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續存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1. 凡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取得執照的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私立教育中心及已在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登記認證的導師並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繳納會費和遵守本會會規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均可分別成為機構會員或個人會員。

2. 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有權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及專業人士成為本會之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及榮譽顧問,以推動會務發展。

第六條 會員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並享有發言權;

2. 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可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

4. 會員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

5. 享有本會會員相應的權利。

第七條 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2. 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會務及活動;

3. 協助促進本會會務;

4. 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八條 退會或喪失會員資格定義

1. 會員有權退會,其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後,即可終止會籍。

2. 會員積欠會費超過一年,經追收仍不繳交者,視作自動退會論;

3. 會員違反章程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會員大會視其輕重而給予相應的處分;

4. 嚴重損害本會聲譽、違反章程及道德操守,或觸犯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刑法者,本會有權終止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九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二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 經費來源

1. 本會會員須繳交由會員大會訂定之年費,會員大會得進行調整會費價目。

2.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募捐,籌款以及接受政府、社團、機構、熱心人士之資助、津貼或捐獻等。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其他

1.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後,如有未盡善處,由理事會草擬修改建議並提請會員大會議決。本章程之解釋權在於會員大會。

2. 本會之會章、會名及會徽皆經澳門政府註冊立案,受法律保障。

3. 任何個人或組織團體在未經本會授權之情況下使用本會之會章、會名或會徽,本會有權追究有關之法律責任。

4. 在本會成立後,由創立人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享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利,並負責招募會員,召開首次會員大會,並在該次大會上選出各機關成員。

第十五條 會徽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二五年七月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海 島 公 證 署

澳門人工智能發展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七月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7號。

澳門人工智能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人工智能發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e Inteligência Artificial de Macau”及英文名稱為“Macao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社團法人的現行法律規範。

第二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盧廉若馬路7F-7J華城山莊華盛閣4B。

二、本會可透過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自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四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

(一)促進澳門人工智能技術的國際化交流與創新發展,搭建全球人工智能研究機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投資機構及企業的溝通橋樑;

(二)推動以科技人文視角探索人工智能發展,匯聚各界力量,深化跨領域研究與創新,促進人工智能價值觀對齊與社會共識;

(三)組織會員參與國內外相關展會及學術交流活動,策劃及舉辦人工智能高峰論壇、專題研討會、人工智能藝術展覽及文化交流活動;

(四)建立人工智能資訊共享平台,促進前沿技術、研究成果及產業動態的傳播與分享;

(五)秉持愛國愛澳精神,積極參與社會公益,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智慧發展和社會進步作出貢獻。

第五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入會資格)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的活動、使用本會的設施。

第八條

(義務)

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

(四)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六)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九條

(退出及除名)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三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

二、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或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消會籍。

第三章

機關

第十條

(法人的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條

(章程之修改)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本澳有關社團法人的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二零二五年七月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技術輔導員 林麗琼


私 人 公 證 員

CERTIFICADO

澳門鎮江青年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設立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3/2025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册”內,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鎮江青年會

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名為“澳門鎮江青年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Juventude de Zhenjiang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Zhenjiang Youth Association”,是一非牟利私法人,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

第二條(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努力促進澳門鎮江青年的友好聯誼,積極參與澳門鎮江兩地經濟建設、文化教育、科學技術、體育衛生和社會福利等事業的交流活動,增進友誼,并接受澳門鎮江聯誼會的會務指導。

第三條(法人住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93號大華大廈6樓D。本會會址可經理事會決議後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

除創會會員外,凡籍貫鎮江、曾在鎮江居住、學習、工作或贊成本會宗旨之熱心參與澳門鎮江聯誼工作的居澳人士,均可由本會邀請或經申請,並獲理事會批准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為組織架構之據位人;

(二)出席會員大會參與討論及表決會務;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獲得本會提供的資訊和資料;

(五)退會。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二)參加本會的工作和活動,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四)接受選舉委任之職務或本會要求之工作。

第七條 (會員資格之喪失)

於下列情況下會員將喪失會員資格:

(一)向本會申請退會;

(二)不履行本章程規定之義務或違反本會作出之有效決議;

(三)基本會員欠交會費三年,經催促仍不繳交者,將喪失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組織架構)

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九條(權限)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一)根據章程選舉及補選會員大會領導成員及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

(二)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三)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四)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五)聽取理事會關於本會活動計劃建議的介紹;

(六)議決章程之修改,但須獲出席會議社員之四分之三贊同票才可通過;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第十條(會員大會組成)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若干名。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召集)

一、會員大會須每年最少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會員大會由理事長透過提前八天的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通知召集,召集書內容亦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及於下列任一情況被視為有效組成:

(一)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二)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滿,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二、特別會員大會由會長或理事會議決召集,或須應五分之三以上之會員的要求而召集。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二條(組成及權限)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人數必為單數。

二、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理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根據會員大會之決議領導本會之工作及管理其財產;

(二)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三)訂定會費金額;

(四)議決通過資產之轉移、負擔之引起及增加;

(五)接納及開除會員;

(六)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七)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三、理事會平常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特別會議由理事長要求召開。

四、理事會可邀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賢達或熱心人士擔任本會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第十三條(代表本會之方式)

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會員大會會長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文件之簽署方式。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四條(組成及權限)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一)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

(二)對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

(三)查核本會之財產;

(四)監察本會有關經濟財政決議之執行;

(五)就其監察活動編制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三、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及主持。特別會議由監事長要求召開。

第四節 共同規定

第十五條(組織架構成員之任期及請辭)

一、組織架構成員於享有會員權利之會員中透過選舉或委任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組織架構成員應於有關選舉或委任進行後開始履行職務,直至被取代為止。

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得接受其有關成員在任期內之辭職,並向隨後之會員大會作出報告,由該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第十六條(空缺之補替)

組織架構成員之空缺於出現空缺後的第一次會員大會中填補,填補空缺之成員應執行職務直至被取代之成員任期完結為止。

第四章 財產及收入

第十七條(財產)

本會之財產由以下部份組成:

(一)於開展工作中獲得之資產或權利;

(二)任何合法獲得之資產。

第十八條(收入)

以下為本會之收入:

(一)會員之入會費、定期會費及捐獻;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四)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五)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解散)

一、本會之解散須由全體會員大會特別會議決定,其議決須由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二、當本會決定解散時,資產由宣佈解散之全體會員大會訂定處理辦法。

第二十條(候補法律)

本會章未盡之事宜一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五年七月九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曾新智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珠澳吉商聯合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2025年07月08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5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5檔案組內,編號為15,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8 de Julho de 2025,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stam do estatuto em a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5, número 1/2025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15.

珠澳吉商聯合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珠澳吉商聯合會”,英文名稱為“Federation of Jilin Entrepreneurs of Zhuhai-Macau”(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2樓AC室,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是一個存續期為無限期的非牟利團體,本會宗旨是:

秉持愛國愛澳精神,遵守法律法規,踐行“一國兩制”,“立足澳門、聯動珠海、輻射吉林,弘揚吉商精神,團結珠澳的吉商,以服務三地工商界為核心,搭建跨區域合作橋樑,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並致力於:

一、深化區域協同 - 整合吉林、澳門與珠海的產業資源,促進三地在科技、旅遊、文化、商貿等領域的深度合作,探索跨境創新模式,助力粵港澳大灣區與東北振興戰略聯動。

二、賦能會員發展 - 搭建信息共用、項目對接平臺,提供政策解讀、法律諮詢及融資支援,助力企業拓展國內外市場,提升國際競爭力。

三、推動社會貢獻 - 宣導綠色經濟與可持續發展理念,引導會員參與公益事業,支援青年創業及人才培養,助力社會和諧與民生改善。

四、維護行業權益 - 代表會員發聲,向政府及國際機構反映訴求,推動優化營商環境,保障企業合法權益。

五、弘揚文化紐帶 - 通過經貿活動傳播吉林特色文化、澳門中西交融優勢及珠海創新精神,增強三地文化認同與品牌影響力。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且於珠海或澳門經營工商企業、商號或工廠的吉林籍人士,均可申請為本會正式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及義務:

1. 投票權;

2. 被選舉權;

3. 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各種福利;

4. 遵守會章,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5. 推動會務發展;

6. 繳納入會費及年費;

7. 凡破壞本會聲譽及規條,無故欠交會費一年之會員,經大會核實後均會被除名,會費絕不會退還。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各項會務方針;審查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集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如有需要,可設財政、秘書各一名。理事會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策劃各項會務。

4. 理事會召開會議時,須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而各項決議須經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召開會議時,須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而各項決議須經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條

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並至少於開會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上應列明開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未足半數會員出席,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召開。

2.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般決議須經過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的贊成票始為有效。

3.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始為有效。

4. 解散本會之決議,則須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始為有效。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各界人士及任何其他實體、機構之贊助和捐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時,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五年七月八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8 de Julho de 2025. — O Notário Privado, Mak Heng Ip.


第 一 公 證 署

粵港澳大灣區歌藝團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九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76/2025。

粵港澳大灣區歌藝團

修改章程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保留不變。

(二)保留不變。

(三)保留不變。

(四)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二五年七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湖南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

會址

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0樓Q座。

二零二五年七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大灣區大健康美容美妝品牌發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三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

會名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大灣區大健康美妝品牌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ARCAS DE GRANDE SAÚDE, BELEZA DA GRANDE BAÍ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GREATER BAY AREA GREAT HEALTH AND BEAUTY BRANDS ASSOCIATION”。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中國中醫藥文化研究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三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四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獲多利中心(宋玉生廣場)6樓M座,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湖南同鄉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

會址

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0樓Q座。

二零二五年七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佛教圓覺精舍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海邊街157號祐強工業大廈12樓MM。

二零二五年七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望德堂區創意產業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三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單數若干名理事組成,通過理事互選產生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其他為理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關。

二、不變

三、不變

四、不變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單數若干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

二、不變

三、不變

四、不變

五、不變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技術輔導員 戴暉樺Tai F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粵華中學校友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七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修改有關社團章程第6條、第7條、第17條第一款、第25條及增加第9條第七款,其修改內容如下:

6. 名譽會長:凡對母校或本會有貢獻、聲譽良好之社會人仕,由最少一位會員提名,經由理事會議決,得邀請其為本會的名譽會長,任期與本會應屆理監事會之任期相同。

7. 名譽顧問:為配合會務發展,並經由最少一位會員提名,經由理事會議決,得邀請其為本會的名譽顧問,任期與本會應屆理監事會之任期相同。

9. 會員的權利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無需繳交會費,並可參加本會的活動及出席會員大會,但無選舉或被選舉權。

17.(一)理事會是由9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財務長1人,理事若干人,並可增設其他理事職位。

(二)〔……〕

(三)〔……〕

25. 鮑思高慈幼會中華會省省會長委任一位會士擔任本會當然指導神師,有權參加本會任何會議,並有權否決違反本會宗旨的一切議案。

章程其餘條文不變。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技術輔導員 林麗琼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博彩業管理暨中介人總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6/2025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4號,該總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本證明書之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博彩業管理暨中介人總會

章程修改

“澳門博彩業管理暨中介人總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os Administradores, Gestores e Promotores de Jogos de Fortuna ou Azar de Macau”,英文名稱為“General Association of Administrators and Promoters for Macau Gaming Industry”(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一條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改如下:

“第六條

會員入會

一、會員入會須經兩名創會會員舉薦又或經理事長或副理事長舉薦,提出書面申請。

二、(保持不變)。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一、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組成,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任滿後得連任。

二、(保持不變)。

第十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管理機構,由七人至十一人組成,但人數必為單數。理事會成員其中三分之一由創會會員協商選出,三分之一由特別會員協商從會員中選出,其餘三分之一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出。

二、(保持不變)。

三、(保持不變)。

四、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按序的副理事長一至五人,由理事互選產生。

五、(保持不變)。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運作

一、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三名以上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二、理事會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除法律或本章程要求較高之多數外,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可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理事長或其代任者有權再投一票。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權限

一、(保持不變)。

二、理事會的權限可授予理事長,但有關開除會籍的決議除外。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的權限

一、理事長的權限如下:

1) 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2)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副理事長的權限是協助理事長工作,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按序替代之,又或在理事長授權下代表理事長召集主持會議。

第二十三條

文件的簽署

一般文件可由任何兩名理事會成員簽署,而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帳戶運作之文件須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其中二人的方式簽署。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三人至五人組成,但人數必為單數。每屆監事會人數由現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議決,但首屆監事會人數由創會會員決定。

二、(保持不變)。

三、(保持不變)。”

二零二五年七月七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黄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澳門產業技術研究院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二五七月二日起,已存檔於本署“設立社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之檔案組”第MAF-1號檔案組第24號文件內,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修改社團章程

根據澳門產業技術研究院2025年度會員大會於2025年5月26日的決議,代表該會修改該會章程全部內容,其修改內容如下:

“澳門產業技術研究院”,

簡稱“澳門產研院”

澳門產業技術研究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澳門產業技術研究院”,簡稱“澳門產研院”,英文名稱為“Macao Institute of Industrial Technology”,簡稱“MIIT”。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是發揚愛國愛澳精神,熱愛學術研究,團結和吸引國際高端科研人才,優秀人才及高級專業人才來澳助力,驅動澳門成為新的國際創新創業中心。產研院的願景是未來澳門能夠成為技術創新中心,創業者的搖籃,企業家的聖地。本會熱心服務社會,促進各學術研究領域的繁榮,致力於推動澳門新興產業的發展,有助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和大灣區的產業共建。本會遵守中國憲法、澳門基本法、澳門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澳門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369號京澳大廈19樓C座。可因應理事會決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遷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1)本會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時的會員為創始會員並具終身資格。

2)但凡符合本會宗旨並認同本會章程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均可由一名會員提名後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本會會員。

3)法人會員須委派一名全權代表,並可根據需求調整委派代表。該代表本人不得以會員身份對外溝通。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具有如下權利和義務:

1)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各項決議,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3)享有退出本會的權利;

4)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5)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6)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任何活動;

7)在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下,不得以本會名義組織任何活動。

二、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破壞本會聲譽者,屢次不尊重法定職責或違反理事會決定,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及保留追究一切責任的權利。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1)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

2)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由會員大會選出,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為方便對外交流工作,會長亦可以同時使用院長名銜。

3)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及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4)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5)於下列情況,大會被視為有效召集:

I. 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II. 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6)一般事項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7)若有會員因故未能出席,可以委託其他其他會員代為投票。

8)會議亦可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

9)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10)會員大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若形成決定的,應當場製作會議決議。

第八條

會員大會之權限

以下行為屬會員大會之權限:

1)各機關成員之解任;

2)資產負債表之通過;

3)章程之修改;

4)社團之消滅;

5)社團針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事實而向該等成員提起訴訟時所需之許可。

第九條

理事會

1)本會的執行機關為理事會。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負責日常會務運作。

2)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司庫長一名(可兼任),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為方便對外交流工作,理事長亦可以同時使用執行院長名銜。

3)司庫長負責本會具體的會計及出納工作,尤其按理事會决議執行銀行賬戶的管理、審核支出及製作賬目,並有權指定財務人員。

4)理事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在有三分之二的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若有理事因故未能出席,會議可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

5)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如屬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則決議須獲出席成員三分之二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6)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定的,應當場製作會議決議,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

7)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章程規定,致使本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8)理事會會議記錄、決議由本會的檔案管理工作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

1)第一屆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

2)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本屆理事會推選產生新一屆理事;

3)增補理事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無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一條

成為理事的資格

1)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3)年齡一般不超過75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有積極參與本會工作的意願,確保充足的工作時間;

5)認同本會的宗旨、發展方向、機構文化,有公益精神;

6)誠實守信、樂於奉獻、盡心盡責。

第十二條

理事會之權限

除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外,理事會有權作出以下行為而不需徵求會員大會或會長的同意:

1)執行會員大會的一切決議,開展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2)管理及處分本會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購買,出售,交換或以任何方式取得及處分任何動產或不動產及任何已成立或將成立之公司之股,承租或出租任何財產或其部分;

3)檢查年度工作計劃的執行情況,編制和執行年度財務預算及決算方案;

4)決定內部機構的設置以及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5)在認為有需要時,理事會可設立行政部門及附屬單位並任免相關負責人,包含但不限以下機構:應用研究或研發中心、企業聯合創新中心、實驗室等,在理事會領導下工作;

6)在符合本會章程的前提下,理事會決定成立公司進行科學研究開發或支持科創企業,且有權決定投入的資金;對已成立或將成立的科創公司作出資支持及對出資作管理及處分,並為此授權代表簽訂相關協議;

7)理事會可按本會的宗旨,決定與澳門特區政府所有部門及公營機構有權以任何條件開展合作或接受委托,並簽訂合作協議、任何合同、以及一切文件等;

8)理事會可按本會的宗旨,決定與其他企業、教育或研究機構合作建立科創中心、研究或研發中心及實驗室等,並為此授權代表簽訂相關協議;

9)理事會可決定本會研究方向,負責向澳門政府或國內政府的科研基金申請科研資助經費;

10)決定組織或參與國際學術研究交流活動,決定與其他機構合作研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進行研究合作,並為此授權代表簽訂相關協議;

11)理事會可按本會的宗旨,決定對初創企業或研究人員提供金錢或技術資助,並為此授權代表簽訂相關合同;

12)能夠聘用和解僱員工,顧問及專家,制定各自的工作條件並行使相應的紀律權力。依法核定人員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

13)領導及管理本會行政部門及附屬單位,包括但不限於研究或研發中心、企業聯合創新中心、實驗室等。審議及聽取各中心的工作報告,並對其工作進行檢查;根據各中心的計劃,資助研究員和青年研究員在本會工作;

14)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起訴或被起訴;

15)接納新會員,決定解除會員資格,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16)決定和授予榮譽職位的資格;

17)接受津貼、捐贈或遺贈;

18)可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為本會之業務發展獲得任何性質之融資;

19)決定重大的業務活動計劃及其他本會日常運作的重大事項;

20)指定受權人在特定的或某種類型的行為及合約中代表本會。

第十三條

理事長之權限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2)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澳門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副理事長及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上述職權時,由理事長委託副理事長或理事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四條

簽署方式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經理事會決議後,由理事長一人簽署或按決議的授權代表人簽署,加蓋本會公章,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

理事之任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等行政管理人員:

1)因犯罪被判處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2)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3)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監事會

1)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監事會議每一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

4)決議取決於出席監事之過半數票,監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5)理事及其近親屬、本會附屬單位的負責人及財務人員不得擔任監事。

第十七條

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1)列席理事會會議;

2)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

3)監督理事會、行政負責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情況;

4)發現問題時,有權對理事會、行政負責人提出質詢和建議,並向會員大會反映情況。

第十八條

榮譽職位

為推動及發展會務,本會可因其創新創業成就而獲得認可,或因其提供了專業服務或為追求本會的宗旨提供了特殊貢獻,向法人或自然人頒授榮譽會長及顧問等職務。榮譽會長及顧問的名單由理事會決定及負責授予。榮譽職位非架構成員,無須繳納會費也無權在會員大會投票。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九條

經費

1)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贊助、政府資助、在符合宗旨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社會各界的捐贈、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2)本會的收入需存入帳戶,支出需符合預算用於聘請會務人員、資助研究人員、外部專家顧問、開展對外合作交流、創業孵化和成立實驗室等工作;

3)由本會理事會決議授權代表人簽署有關之財務文件,包括開立或結束銀行帳戶,以存款或提款的方式動用銀行帳戶,發出、簽署、承兌及背書滙票,本票及支票以及其他債權證券等。

第二十條

經費之用途

1)本會經費,包括因從事社會服務、企業合作服務及科技成果轉化服務而取得的收入,除用於合理的工資薪金、福利支出和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的開展或資助。

2)本會可委託第三方管理資產或進行投資;在符合本會宗旨的前提下,可以設立專門公司用於資助創新企業;也可以將資金或者知識產權入股孵化的科創企業,也可以直接對科創企業進行資助。具體運作由理事會全權負責執行。

第二十一條

解散後的財產分配

1)若本會解散,由理事會決定處理消滅後之財產歸屬。

2)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均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五年七月七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陳華強Chan Wa Keong


私 人 公 證 員

CERTIFICADO

澳門桌球總會

ASSOCIAÇÃO GERAL DE BILHAR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úmero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25, sob o n.º 2, foram alterados os Artigos Primeiro, Segundo, Oitavo, Nono, Décimo Primeiro e Décimo Oitav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第一條——名稱

本會名稱中文為“澳門桌球總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Bilhar de Macau”,葡文簡稱“AGBM”,英文為“Macao Billiards General Association”。本會屬非牟利的獨立社團,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其管理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本會存續不設期限,並受本章程、內部規章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6號通利工業大廈1A。理事會可把本會會址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八條——組織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四、審判委員會。

第九條——任期

上款各機關之據位人於會員大會中選出,每兩年選舉一次,得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組成及召開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之代表組成;

二、會員大會的會議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是由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和會員大會秘書一名組成,其總數必須為單數;會長之職責為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當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行其職責;

三、會員大會應由理事會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

四、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在以下述的情況下,理事會需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在會長的要求下;或應理事會過半數成員的要求召集;或監事會(又名監察委員會)、審判委員會提出請求而半數以上理事會理事同意該要求而召集;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社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如理事會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社員均可召集;

五、會議召集書須提前至少8天以掛號信形式或任何書面簽收形式寄往會員的聯絡地址或透過由會員合法代表簽收之方式代替,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六、會議召開時,必須在至少半數正式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進行,但如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之正式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七、會員得委託任何人士代表其行使投票權,委託應以具有前者簽名之文書為之,其內詳細列明由其受權人參加之會議資料,或詳細列明其代理權所涉及之事項類別;

八、就本會各機關之選舉、理事會預算之討論及通過,以及報告書和帳目之討論及表決,均於會員大會會議進行;

九、會員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之會員之過半數贊同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十、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十一、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八條——審判委員會之職權

審判委員會為本會就理事會就桌球運動方面所作出決定之上訴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負責處理有關競賽上訴及判決的事宜;

二、編制撰寫審判委員會活動報告;

三、當認為有必要時,向理事會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4 de Julho de 2025. — A Notária, Rita Rebelo.


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輕軌車站清潔管理服務(2025-2027年度)」

公開招標

1 招標及判給實體: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標的:為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轄下的氹仔線、石排灣線及橫琴線的各車站提供清潔管理服務,工作範圍包括負責各車站的日常清潔、消毒、大清潔、垃圾處理、清潔監督及巡查、提供衛生消耗品、害蟲及老鼠控制、八號風球情況下的軌道清潔、高空清潔服務。

4 底價:不設底價。

5 參加條件:

5.1 投標人須為公司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5.2 投標人已在財政局作營業稅納稅人登記。

5.3 投標人已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商業登記。

5.4 投標人不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的債務人。

5.5 投標人在商業登記中的業務範圍須包括清潔服務。

5.6 投標人必須具備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並取得有效證書。

5.7 不接納投標人以合作經營或聯營形式參與本次招標。

5.8 任何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公司,均僅可提交一份投標書。

6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53A號澳門廣場7樓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時間:自本招標公告公佈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日期止,於辦公日星期一至四09:00至13:00、14:30至17:45,及星期五 09:00至13:00、14:30至17:30。

招標案卷副本:價格為MOP500.00(澳門元伍佰元正)

7 提交投標書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53A號澳門廣場7樓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期及時間:2025年8月18日(星期一)下午5時正。

倘上述截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停止辦公,則交標之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8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標書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標書包含的第三方文件除外,如產品的規格文件、說明書等),若標書文件使用其他語言編製時,則須附具經認證之譯本,為了一切之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

9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10 臨時擔保:MOP 1,201,000.00(澳門元壹佰貳拾萬零壹仟圓元正),以銀行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11 確定擔保:以判予服務總金額的10%(百分之十)作為確定擔保金,以銀行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12 現場視察:

將安排於輕軌媽閣站、蓮花站、橫琴站及協和醫院站進行現場視察。

視察日期:2025年7月23日(星期三)

視察時間:上午10時正

集合地點:輕軌媽閣站地下層出入口(位於媽閣交通樞紐巴士站)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53A號澳門廣場7樓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及時間:2025年8月19日(星期二)上午10時正

倘截標日期根據上述第7點被順延、又或上述公開開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公司停止辦公,則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參考第63/85/M號法令第27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評標標準:

總分為100分,所佔比重如下﹕

投標書價格

55%

清潔服務的過往經驗

20%

投標人之公司規模

10%

清潔管理服務相關之專業質量認證

10%

標準工作流程

5%

15 判給標準:

由總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獲得判給,倘投標書的總得分相同而未能作出判給時,則依次以下列項目較優者作為判給的最後判定標準:

15.1 在“投標書價格”項目的評分較高者較優;

15.2 在“清潔服務的過往經驗 ”項目的評分較高者較優;

15.3 在“投標人之公司規模 ”項目的評分較高者較優;

15.4 在“清潔管理服務相關之專業質量認證”項目的評分較高者較優;

15.5 在“標準工作流程”項目的評分較高者較優。

16 招標案卷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

由2025年7月16日(星期三)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應前往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每日留意與是次招標相關的公告及瀏覽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網頁(www.mlm.com.mo),以獲取涉及招標案卷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

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於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委員會主席 何蔣祺


A&P投資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A&P澳門元貨幣市場基金(“本基金”)

通告

2025年7月

關於披露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財政季度的未經審核季度報告

A&P投資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為A&P澳門元貨幣市場基金的基金經理,謹此公佈截至2025年6月30日本基金的投資組合、基金之總淨值及流通中之出資單位之數目:

投資組合

現金 6.50%
定期存款 93.50%

基金之總淨值

MOP315,885,343.32

流通中之出資單位

30,763,183.7145

基金經理

A&P 投資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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