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25/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及行使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三日的平常會議第01/CA/2025號決議所授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授權及轉授權予食品安全廳張桂達廳長,以便其對風險傳達處行使以下職權:
(一)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二)許可有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三)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元叁仟元($3,000.00);
(四)許可退還市政署已收取款項至澳門元伍仟元($5,000.00);
(五)許可退還上限為澳門元壹拾萬元($100,000.00)的保證金。
二、修改經本人作出授權的第18/PCA/2025號批示修改第02/PCA/2025號批示附表II所載管理規劃處的主管。
三、刪除經第18/PCA/2025號批示修改第02/PCA/2025號批示第二款所指載於附表II有關風險傳達處的主管。
四、本批示不影響市政管理委員會、本人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五、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六、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款的規定。
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周偉迎
附屬單位 | 主管人員 |
管理規劃處 | 黎樂恩 |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應啟航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准照持有人啟航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的申請,本局根據第16/2020號法律《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註銷其編號為2024012的職業介紹所業務准照,由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陳元童
按照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第549/CA號決議議決如下:
1. 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澳門金融管理局的各組織單位相應的專項事務將重新分配如下: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黃善文:
貨幣及儲備管理廳、金融發展廳及行政管理委員會輔助處。
——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劉杏娟:
銀行監察廳、法律事務廳及內部審計處。
——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黃立峰:
保險監察廳、研究及統計廳及行政人事管理處。
——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李可欣: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金融基建及資訊廳。
2. 根據《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專項事務的交予亦附帶相應於該事務權限權力的授予。
3. 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各成員,以澳門金融管理局名義簽署在相應專項事務範圍內訂立所需合同的權限。
4. 在不妨礙上點規定的情況下,根據第8/2011號法律《財政儲備法律制度》第九條的規定而訂立的合同,須經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並由負責貨幣及儲備管理廳專項事務的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與貨幣及儲備管理廳的一名部門主管共同簽署,但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另有規定除外。
5. 上述授權不妨礙行政管理委員會的監管權、收回權及廢止權。
6. 行政管理委員會各成員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7. 對行使本通告所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黃善文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生物醫學技術理學士學位課程(藥劑技術)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理工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學士學位
登記編號:UP-A53-L95-1125B-33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澳門理工大學生物醫學技術理學士學位課程(藥劑技術)的登記通告刊登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 澳門理工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根據第12/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八條第一款(十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三條(一)項,以及刊登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八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N.º 01D/CG/2024校董會決議第一款(七)項的規定,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決議修改經第61/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之生物醫學技術理學士學位課程(藥劑技術)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 上述課程的學科範疇為衛生,該學科範疇符合澳門理工大學經第87/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獲賦予自行開辦課程資格內之學科範疇。
— 上述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 上述新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5/2026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一、學術領域:藥劑技術
二、課程一般期限:四年
三、授課語言:中文/英文
四、報讀條件: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五、畢業要求: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136學分。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調劑學 I | 必修 | 45 | 3 |
調劑學 II | 必修 | 45 | 3 |
藥劑專業導論與倫理 | 必修 | 15 | 1 |
基礎生物 | 必修 | 30 | 2 |
基礎化學 | 必修 | 30 | 2 |
細胞生物學 | 必修 | 30 | 2 |
解剖生理學 | 必修 | 45 | 3 |
有機化學 | 必修 | 45 | 3 |
生物化學 | 必修 | 45 | 3 |
微生物學 | 必修 | 60 | 4 |
免疫學 | 必修 | 30 | 2 |
病理生理學 | 必修 | 60 | 4 |
資訊科技 | 必修 | 45 | 3 |
英語 I | 必修 | 30 | 2 |
英語 II | 必修 | 30 | 2 |
中國歷史文化 | 必修 | 30 | 2 |
憲法與基本法 | 必修 | 30 | 2 |
第二學年 | |||
藥物化學 | 必修 | 60 | 4 |
藥理學 I | 必修 | 90 | 6 |
藥理學 II | 必修 | 90 | 6 |
藥劑學 | 必修 | 60 | 4 |
分析化學 | 必修 | 45 | 3 |
藥學執業 I | 必修 | 30 | 2 |
藥物分析 | 必修 | 60 | 4 |
生藥學 | 必修 | 60 | 4 |
皮膚藥學與化妝品學 | 必修 | 30 | 2 |
英語 III | 必修 | 30 | 2 |
英語 IV | 必修 | 30 | 2 |
社會可持續發展 | 必修 | 30 | 2 |
學生須修讀下列任一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2學分: | |||
大學語文 | 選修 | 30 | 2 |
葡萄牙語 | 選修 | 30 | 2 |
大學體育 | 選修 | 30 | 2 |
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 | 選修 | 30 | 2 |
哲學導論 | 選修 | 30 | 2 |
社會學導論 | 選修 | 30 | 2 |
第三學年 | |||
藥學執業 II | 必修 | 60 | 4 |
藥學執業 III | 必修 | 45 | 3 |
藥物治療學 I | 必修 | 60 | 4 |
藥物治療學 II | 必修 | 60 | 4 |
藥事法規 | 必修 | 45 | 3 |
藥物生物技術 | 必修 | 30 | 2 |
生物統計學與流行病學 | 必修 | 45 | 3 |
生物藥劑學與藥物動力學 | 必修 | 30 | 2 |
中藥學 | 必修 | 45 | 3 |
英語 V | 必修 | 30 | 2 |
英語 VI | 必修 | 30 | 2 |
學生須修讀下列任兩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4學分: | |||
心理學導論 | 選修 | 30 | 2 |
臨床營養學 | 選修 | 30 | 2 |
研究方法 | 選修 | 30 | 2 |
醫學葡語 | 選修 | 30 | 2 |
食品安全 | 選修 | 30 | 2 |
公共衛生與預防醫學 | 選修 | 30 | 2 |
衛生教育與健康促進 | 選修 | 30 | 2 |
第四學年 | |||
專題習作 I | 必修 | 30 | 2 |
專題習作 II | 必修 | 30 | 2 |
實習 I * | 必修 | — | 5 |
實習 II * | 必修 | — | 5 |
總學分 | 136 |
* “實習 I”及“實習 II”之實習時數各為500小時。
茲公佈,張嘉衍,申領其亡兄張嘉業(曾為衛生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有權利收取的款項,如有人士認為具有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款項,應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提出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本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以及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及第5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公共關係及新聞處代處長黃美婷或其代任人以下的職權:
(一)就該處職權範疇內的事宜,簽署並發出主管實體已作出決定或性質上無需要特別由上級處理的文書;
(二)核准有關人員的年假表;
(三)對該處人員享受年假、享受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缺勤的解釋,以及就考勤作出決定;
(四)許可特定工作時間制度人員享受補假日;
(五)許可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六)確認工作人員每月已履行待命義務的日數。
二、本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廢止第18/IAS/2025號批示。
五、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七月四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第21/2017號行政法規《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條的規定,以及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之授權決議,本人決定: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授予及轉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袁凱清或其代任人:
(一)監管社會保障制度廳及公共關係及技術支援處;
(二)批准發放社會保障制度的給付;
(三)對第6/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就業輔助及培訓規章》所規定之援助及鼓勵的給予作出批准,但對有缺陷之失業者投入社會及就業活動之資助以及有關培訓活動之資助除外;
(四)對社會保障制度的受益人登錄及僱主註冊事宜作出決定;
(五)對社會保障制度供款的徵收及補交事宜作出決定;
(六)根據適用法例的規定,對社會保障制度所規定的罰款作出決定;
(七)對第8/2010號行政法規《聘用外地僱員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所規定的罰款作出決定;
(八)在其管轄事務的範圍內,批准對不應徵收之款項作出返還;
(九)在其管轄事務的範圍內,對應退回款項予社會保障基金的事宜作出決定;
(十)對第8/2020號法律第四條所規定的產假報酬補貼的返還作出決定;
(十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或將之提前或延遲,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十二)批准有關人員的缺勤;
(十三)批准就其監管之附屬單位之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四)在上述授予的權限範圍內,對卷宗之組成及決定之執行,作出必要之行為及簽署所需的公函或文書。
二、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授予及轉授予社會保障制度廳廳長陳寶儀或其代任人:
(一)批准發放社會保障制度的給付;
(二)在其管轄事務的範圍內,對應退回款項予社會保障基金的事宜作出決定;
(三)對第8/2020號法律第四條所規定的產假報酬補貼的返還作出決定;
(四)批准其附屬單位人員享受年假或將之提前或延遲,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五)批准其附屬單位人員的缺勤;
(六)批准就其附屬單位之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七)簽署對卷宗之組成及決定之執行所需的公函或文書。
三、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授予及轉授予中央公積金制度廳廳長楊婉麗或其代任人:
(一)許可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二)項、第三款(二)及(三)項規定的有關個人帳戶款項的提取;
(二)在上項所指範圍內,許可第7/2017號法律第十九條第八款規定的有關由基金管理實體作出的支付;
(三)許可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公積金個人計劃的設立及修改;
(四)許可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政府管理子帳戶的款項轉移及私人退休金計劃的權益轉入;
(五)批准其附屬單位人員享受年假或將之提前或延遲,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六)批准其附屬單位人員的缺勤;
(七)批准就其附屬單位之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八)簽署對卷宗之組成及決定之執行所需的公函或文書。
四、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授予及轉授予基金發放處處長招家賢或其代任人:
(一)批准發放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規定的失業津貼、疾病津貼、出生津貼、結婚津貼及喪葬津貼;
(二)在其管轄事務的範圍內,對應退回款項予社會保障基金的事宜作出決定;
(三)批准其附屬單位人員享受年假或將之提前或延遲,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四)批准其附屬單位人員的缺勤;
(五)批准就其附屬單位之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簽署對卷宗之組成及決定之執行所需的公函或文書。
五、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授予及轉授予行政及財政處處長伍婉華或其代任人:
(一)簽署計算與結算社會保障基金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二)簽署衛生護理證及報到憑證;
(三)發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的職務法律狀況或薪俸狀況之聲明書及同類文件,以及確認該等文件之影印本;
(四)批准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五)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六)批准用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及公告的費用開支;
(七)批准金額上限為一千澳門元之常用物料及服務的開支;
(八)核實收入並簽署相關文件;
(九)批閱收入及支付紀錄表;
(十)批准其附屬單位人員享受年假或將之提前或延遲,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十一)批准其附屬單位人員的缺勤;
(十二)批准就其附屬單位之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三)簽署對卷宗之組成及決定之執行所需的公函或文書。
六、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授予及轉授予供款事務處處長鄧翠瑩、公積金綜合事務處處長何凱生、公積金帳戶管理處處長李婕韵、組織及資訊處處長冼偉棠、投資事務處處長葉友賢、公共關係及技術支援處處長劉建瑩、或其等代任人:
(一)批准其附屬單位人員享受年假或將之提前或延遲,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二)批准其附屬單位人員的缺勤;
(三)批准就其附屬單位之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簽署對卷宗之組成及決定之執行所需的公函或文書。
七、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職務主管彭崇亮及林卓穎、或其等代任人:
(一)簽發僱主供款證明書;
(二)簽發受益人供款證明書;
(三)簽發受益人給付證明書。
八、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職務主管張紅蓮、楊雪慧及鄭煥星、或其等代任人:
(一)簽發僱主供款證明書;
(二)簽發受益人供款證明書。
九、以上授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辦公室、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公函或文書,亦不包括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各實體和機構的公函或文書。
十、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十一、對行使本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十二、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日起,獲授權人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十三、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經二零二五年七月三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陳寶雲
根據行政長官的批示,批准2018年度及2019年度澳門私家車往來港澳常規配額申請續期,按下點所述條件及手續予以續期三年。
有關個人配額及公司配額之持有人無須維持取得配額時與香港關連的資格(即個人配額持有人無須在香港從事受薪工作、或在香港開設公司、或在香港持有房屋/商舖/土地等自置物業;以及公司配額持有人無須持有香港子公司超過百分之五十股份、或在澳門及香港註冊的公司、或與另一間在香港註冊的公司為關連公司) 。
1. 續期條件及手續:
1)配額持有人必須於配額到期日或之前的90天內登入https://app.dsat.gov.mo/填寫續期資料及即時於網上繳付續期費用(澳門元一千元),否則配額將不獲續期。
2)配額持有人須已向本局指定配額車輛,且該車輛須已註冊。
3)指定配額車輛的所有人必須為配額持有人,只有配額持有人方可辦理續期。
4)未有於配額到期日或之前提交續期申請,或未能成功完成粵港澳所需牌證的續期審批,則有關配額將於有效期屆滿後失效,並將另作分發。
5)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所有已支付的費用將不予退還。
6)相關的續期資訊可於交通事務局網站www.dsat.gov.mo查閱。
2. 應遵事項:
1)每一配額均可配備不多於三名指定駕駛員,指定駕駛員須持有有效澳門居民身份證及由澳門當局發出的證明其具相關駕駛資格的澳門駕駛執照或特別駕駛許可證。公司配額指定駕駛員必須為公司的持有人或其屬下員工,並須提交有關的證明文件(如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或由公司負責人簽名及公司蓋章的員工在職證明文件等);個人配額申請人必須為指定駕駛員,但年齡達70歲或以上之申請人可無需作為指定駕駛員。
2)如需更換使用配額的車輛(下稱“配額車輛”)、車輛註冊號碼或駕駛員,每項資料的更改將收取費用(澳門元一千元),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所有已支付的費用將不予退還。
3)配額有效期內,有關公司不可一次或多次累計移轉該公司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否則,將取消有關配額,但因繼承而作出移轉的情況則不在此限。
4)不得連續超過180日處於未有向本局指定配額車輛或指定配額車輛被取消註冊的狀態,否則,將取消有關配額。
5)配額不得轉讓,如車輛所有人在配額有效期內更改為另一所有人(配額持有人不再是配額車輛的所有人),以及出現本公告第2. 3)點所述情況,有關配額將會被取消。
6)配額車輛須為配額持有人在澳門註冊登記為私人用途的輕型客車,而為符合香港的法例要求,由首次登記日期起計車齡達六年或以上的車輛必須在每年辦理「過境車輛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及「國際通行許可證」前於澳門通過檢驗;配額持有人亦必須確保配額車輛於行駛港珠澳大橋時持有三地有效車輛強制保險。
7)配額車輛和其指定駕駛員須遵守港澳相關法例規定。此外,由於大橋主橋位於內地司法管轄區,配額車輛及駕駛員在大橋主橋行駛時,須遵守內地法例及內地對來往港澳但不入境珠海車輛的規定。
8)具備有效配額、香港運輸署發出的有效「過境車輛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CRP)和「國際通行許可證」(ICP)、澳門海關發出的有效「車輛邊境通行證」和「車輛通關電子標籤」(RFID),以及內地發出的有效「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和「臨時入境機動車行駛證」及三地有效保險的配額車輛,可行駛港珠澳大橋往來港澳兩地,任何人或公司須自行對因其自身、內地或香港的原因導致其配額車輛未能經港珠澳大橋往來港澳兩地的情況及有關後果負責。
9)配額持有人、指定駕駛員或配額車輛如違反申領配額及港澳有關牌證的條款,其有關配額或牌證可被取消,其配額或牌證申請亦將不予受理。如配額、牌證或入境資格被取消,相應的配額及牌證亦可被取消。
10)如內地根據內地規定取消有關車輛或申請人的入境資格,其相關配額及牌證可被取消,其配額及牌證申請亦將不予受理。
11)同一配額持有人只可於同一期間持有私家車往來港澳的澳門配額或香港配額,若於同一期間被發現同時持有私家車往來港澳的澳門配額及香港配額,其配額可被取消,其日後的配額及牌證申請亦將不予受理。
12)如發現配額持有人及指定駕駛員曾利用配額車輛進行走私、運送他人偷越邊境、非法營運(包括“白牌車”)、違規攜帶禁止或限制進出境物品、未申報應實施檢驗檢疫的行李或貨物等違法活動,該車輛相應的配額可被取消,而自查實確認之日起計三年內,配額持有人及行為人的配額及牌證申請亦將不予受理。
13)如發現配額持有人曾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港澳跨境私家車牌證,其配額可被取消,而自查實確認之日起計三年內,其配額及牌證申請將不予受理。
14)申請人及配額持有人所填寫及提交的一切資料均須屬實,並無虛訛,否則其申請將不予受理或其配額可被取消,而自查實確認之日起計三年內,其申請將不予受理,以及可被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15)如配額車輛無正當理由逾期離港或無法離港,自離港或查實確認之日起計三年內,配額持有人及行為人的配額及牌證申請將不予受理。
16)如發現配額車輛曾超出通行區、通行條件或由非指定駕駛員駕駛,自查實確認之日起計一年,配額持有人及行為人的配額及牌證申請將不予受理。
17)經澳門海關張貼在配額車輛的「車輛通關電子標籤」(RFID),在配額有效期間不得任意移除,違反者將可被視作超出通行條件處理。
18)如發現配額車輛在未有遵循“澳車北上”的預約規則下進入內地,首次違反,該車輛相應的配額可被中止效力一個月,續後的每次違反,該車輛相應的配額可被中止效力三個月。
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