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周錫強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在法務局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起,其在本辦公室擔任顧問的定期委任自動終止。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謝永強在本辦公室擔任顧問職務,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陳曉副警務總監(編號102961)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曾翔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馮曉珊獲臨時委任為本辦公室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二等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第一職階吳少峰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茲聲明,本辦公室臨時委任二等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余澤華,應關係人的要求,由二零二五年七月六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的職務。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日的批示:
潘志勇——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九條、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方式聘用為本辦公室公共關係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七日的批示:
鄭桂垣碩士——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五-A條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支援廳廳長的定期委任獲准續期兩年,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燕生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陳淑貞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副局長,故其擔任組織績效及運作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Margarida Cordeiro Porto Figueiredo及Marta Isabel Cândido Dias Basto da Silva與本局簽訂的個人勞動合同,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續期一年。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登記及公證機關組織架構及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為進入登記官及公證員職程的入職實習最後排名名單中,排名為第三位的合格准考人蕭貝婷,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登記官或公證員,薪俸點770,為期兩年,以填補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法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所設立且尚未填補之職位空缺。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六日及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登記及公證機關組織架構及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為進入登記官及公證員職程的入職實習最後排名名單中,排名分別為第一位及第五位的合格准考人梁嘉卿及潘嘉燕,獲臨時委任為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登記官或公證員,薪俸點770,為期兩年,以填補第22/2002號行政法規《登記及公證機關的組織架構》所設立且尚未填補之職位空缺。
根據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登記及公證機關組織架構及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在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為進入登記官及公證員職程的入職實習最後排名名單中,排名分別為第二位及第四位的合格准考人張嘉敏及何曉庭,獲定期委任為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登記官或公證員,薪俸點770,為期一年,以填補第22/2002號行政法規《登記及公證機關的組織架構》所設立且尚未填補之職位空缺。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莫啟暉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條第二款及第十六條、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第三款(四)項、(五)項及第六條第一款,並結合第91/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周錫強擔任本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735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五款和第十四條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譚穎妍,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中葡傳譯及翻譯範疇),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八職階勤雜人員劉妮娜,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上述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失效。
特此聲明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於法務局
局長 梁穎妍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的規定,批准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陳浩鋒轉入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市政建設廳第九職階勤雜人員周永全,獲准調整為第十職階,薪俸240點,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八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行政輔助廳:
詹志堅 – 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法律及公證處:
黎順華 – 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道路渠務廳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梁華堅,獲准調整為第九職階,薪俸300點,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行政輔助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譚肖雯,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465點,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食品安全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黃錫松,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355點,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食品安全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洪維雄,薪俸650點,獲准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蘇凱慈因獲定期委任為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故其擔任本署食品檢驗檢疫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八日起自動終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任用的下列員工因達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蘇平均——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李秀紅——第三職階顧問文案,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因達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許偉昌——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稽查,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袁家寶及趙健回——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分別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五日及二十五日起生效;
劉炳坤——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唐健林——第十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高貴梳及黃振鴻——第十職階勤雜人員,分別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一日及二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事及水務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海上交通控制員羅俊哲,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388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六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廳長之新聞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林佩貞,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380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六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事及水務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張桂杰,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8114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六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潘家俊,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466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六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新聞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區鑑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379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六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消防局第三職階副消防區長黃濤,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471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九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六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事及水務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王明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397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六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張勝崙,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465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六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林寶儀,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向法務局徵用的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何潔玲,因徵用期屆滿,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起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並於同日返回原部門。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甄嘉寧 - 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點;及
李永生 - 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8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張煌燊 - 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點;及
范穎彤 - 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應本局編制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江麗利的請求,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免職。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阮紹祖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局副局長何燕梅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獲續期壹年。
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Carlos Fernando de Abreu Ávila,因達擔任公共職務的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為著有關效力,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茲聲明,蘇榮勇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在博彩監察協調局擔任職務之日起,其在本局以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職務自動終止。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陳元童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林曉彤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關益萍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容志輝,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陳筱瑜,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林耀生,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陳帶有,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顏美玲,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首席特級統計技術員鄭英遺,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黃善文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五)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組織 | 功能 | 經濟 | |||
806001 | 旅遊基金 | ||||
8-08-0 | 32-01-03-00-00 | 彈藥及爆炸品 | 65,600.00 | ||
8-08-0 | 32-01-04-00-00 | 辦事處消耗品 | 293,000.00 | ||
8-08-0 | 32-01-08-00-00 | 宣傳品及獎品 | 2,169,900.00 | ||
8-08-0 | 32-02-01-01-00 | 設施及設備 | 1,467,800.00 | ||
8-08-0 | 32-02-08-02-00 | 動產 | 855,000.00 | ||
8-08-0 | 32-02-10-00-00 | 招待費 | 3,515,000.00 | ||
8-08-0 | 32-02-11-02-00 | 宣傳活動 | 5,469,700.00 | ||
8-08-0 | 32-02-99-00-00 | 其他—勞務的取得 | 480,000.00 | ||
8-08-0 | 32-05-06-00-00 | 獎金 | 25,000.00 | ||
8-08-0 | 32-99-00-00-00 | 其他 | 120,000.00 | ||
8-08-0 | 41-02-11-00-00 | 工藝品及藏品 | 200,000.00 | ||
8-08-0 | 41-03-01-00-00 | 軟件及版權 | 200,000.00 | ||
總額 | 7,430,500.00 | 7,430,500.00 | |||
核准依據: | 12/06/2025之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八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委員:程衛東,司徒琳麗,方丹妮,陳紫筠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第73/2025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一等警員編號169031謝輝光,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八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第74/2025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29210葉詠琪,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八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梁慶康副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莫向堯,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督察,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日在本局網頁內公佈的晉級開考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根據第17/2020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督察長。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按照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三日第76/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消防局法律輔助處處長李寶佳,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有關職位的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由二零二五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於消防局
局長 王健消防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梁天明,人力資源處處長,屬定期委任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黎小甄及容潔晶,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鄔燕蘭,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林偉森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黎小甄及容潔晶,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
龐尚棟及黃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分別屬行政任用合同及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應其要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Bach Thi Van Anh及Pham Thi Bich Hop,第四職階警員,屬行政任用合同 — 應其要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分別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日及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李日明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二百零六條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終止首席警員區家安以派駐方式在本局提供服務,並於同日返回治安警察局。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起:
曾立志及陳有銘續聘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薪俸點為225。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五日起:
陳錦明續聘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黃德潮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邵惠嬋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別如下,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生效:
人員組別及姓名 | 原職位 | 轉入職位 | 薪俸點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陳燕華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顧問翻譯員余家慶,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因自願退休而脫離公職。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劉運嫦警務總監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之Ana Paula Paiva Dias,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終止職務。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勤雜人員之陳麗娟,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一等技術輔導員林麗玉、麥寶恩及黃旭華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美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周銘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蘇盈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張瑋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志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於體育局
局長 張子軒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黃麗明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三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四年七月十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進行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嚋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名合格投考人蔡騏德,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嚋,為期一年,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四年七月十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的統一管理制度進行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嚋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名合格投考人楊帆,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嚋,為期一年,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三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黃智標 - 應其要求,中止第MI0540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八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劉佩嫦 - 應其要求,中止第EI0779號護士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鍾蘭、何佩怡、吳雪棃及韋俊賢,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謝嘉怡、林珈汶、羅敏珊、黃思捷、鄭德雯、湯達成及譚震邦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蔡耀霆和高泉盛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林偉寶,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陳億達、張震、任麗華、劉詩韻、馬蔚星、黃少霞、英咏詩、葉綺雯及吳敏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黎淑翠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周燕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馮國賢、李笑煥、何婷婷、施森森、鄧芷筠、黃家棣、許堯、張嘉希、梁君澤及彭心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劉麗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趙嘉亮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為期一年。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二日之批示:
向“澳栢獸醫診所”動物診療活動場所(地址:澳門東望洋新街212號定威大廈地下A座)發給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許可,核准其使用經第27/2024號法律重新公佈的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之有效期自公佈日起計一年。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90號的“康健(新口岸店)”藥房搬遷以及名稱更改為“康健(花城英才店)”藥房,新址位於澳門氹仔成都街90號花城利鴻、利圖、利偉、利業地下I座。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便民集團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便民(建興龍店)”藥房准照(准照編號180),其登記的營業地點為澳門羅馬街31號及37號建興龍廣場(興海閣、建富閣)F座及E座地下(A區)。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寶雲因獲定期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故其在本基金以定期委任擔任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的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陳寶雲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委任李建強擔任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二)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岑任平,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歐陽凱毅、曾錦榮、周子文、何建成、嚴穎熙、甘慧珊、陸啓宏、董適及胡竣瑋,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何耀安,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張俊威,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稽查。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和第七條,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批准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張嘉慧碩士擔任經第30/2023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附件一之領導及主管組別中的處長職位,以填補本局財政處處長之空缺,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起生效,為期一年,可續期。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張嘉慧擔任財政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民政總署:
— 2004年9月1日至2005年5月26日,擔任行政技術員職務。
司法警察局:
— 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7月13日,擔任三等文員職務。
能源業發展辦公室:
— 2005年7月18日至2009年8月2日,擔任技術輔助人員職務。
海事及水務局: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吳鳳英,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李展翹及洪振昌獲確定委任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二款的規定,批准本局人員李靜婷職級變更,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生效日期如下: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陳志熙,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梁文嘉,鄭翁遵及蘇寶藏,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管麗欣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張嘉慧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因獲定期委任為海事及水務局財政處處長,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六職階勤雜人員黃坤林,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葉擴林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房屋局下列部門主管,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陳華強擔任公共房屋廳廳長;
聶華英擔任樓宇管理廳廳長;
鄭錫林擔任准照及監察廳廳長;
李潔如擔任資訊及輔助廳廳長;
繆燦成擔任經濟房屋及援助處處長;
伍祿梅擔任公共房屋監管處處長;
蘇喜添擔任樓宇管理事務處處長;
廖東明擔任樓宇管理支援處處長;
伍蘭興擔任准照處處長;
卓景賢擔任業務監察處處長;
黃志聰擔任資訊處處長;
張東遠擔任行政及財政處處長;
李海儀擔任法律事務處處長。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