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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通過的《印花稅規章》第九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以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容志聰為不動產估價委員會“B”主席,以替代何燕梅,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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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五)項、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旅遊局代表司徒琳麗為會展業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許耀明。
二、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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