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Lúcia Abrantes dos Santos──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第12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第12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第21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並以兼任制度續任澳門駐布魯塞爾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及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主任,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四日批示如下:

根據經第18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公署宣傳教育處處長麥翠儀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六日批示如下:

石磊—根據經第18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六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廉政公署顧問,為期一年,以填補上述行政法規附件所載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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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七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按照審計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馮家敏—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照審計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阮泳欣—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第五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署擔任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為67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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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九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警 察 總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5/2009號行政法規《警察總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四條(一)項、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范家華副警務總長在本局擔任民防規劃事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九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九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並經人員預先明示同意,下列人員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六日起,以特別定期委任方式,前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擔任二等督察實習員,為期六個月。同時,按照同一《通則》第四十四條(二)項之規定,轉為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職級

編號

姓名

關員

12171

陳文德

關員

82181

梁延偉

關員

18190

吳嘉盈

關員

13201

李雄卿

關員

61201

詹鉅源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以及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鑑於海關口岸監察廳廳長吳嘉慧,編號04980,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以及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鑑於海關財政處處長鄺詠琪,編號230020,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九日所作出之第049/SS/2025號批示,對海關第19.DSIP.01.25號行政程序,行使第93/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賦予的權限,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一百九十條的規定,因一等關員編號60941,梁建開不稱職,無法維持職務聯繫而決定免除其工作,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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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九日於海關

關長 何浩瀚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2/GPTUI/2024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首席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甘智茵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565,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梁淑綺碩士為司法暨技術輔助廳廳長,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 職位出缺;
─ 梁淑綺碩士以下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司法暨技術輔助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 葡萄牙Universidade Autónoma de Lisboa資訊管理學士學位;
─ 英國University of St Mark & St John工商管理碩士學位(管理專業)。

3. 職業培訓: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短期課程;
─ Java Programming (Intermediate Level);
─ Introduction to ASP .NET and Programming with ADO .NET;
─ Programming with Microsoft Visual Basic .NET;
─ XML-可擴展的標籤語言初階課程;
─ 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技術員及高級技術員組別;
─ 面向對象軟件設計及UML的應用入門;
─ OneNote 2003;
─ InfoPath 2003;
─ Overview of Microsoft Office System 2003;
─ ASP.NET 2.0 Web Application 2-Days Instructor Led Course;
─ 中層公務人員基本培訓課程研修班;
─ 中層公務員管理技巧發展課程;
─ 取得財貨及提供勞務制度課程;
─ JavaScript課程;
─ 澳門基本法研討班;
─ 公職法律制度課程—人事管理範疇入門;
─ 公務人員管理及服務平台—人事管理課程;
─ 公共部門檔案管理課程;
─ “阿里雲與大數據”培訓課程;
─ 國家網絡安全法制度研習課程;
─ 阿里雲大數據開發者培訓課程;
─ 一戶通2.0開發技術培訓課程;
─ 精神健康急救標準課程;
─ 憲法、基本法、國家安全法培訓課程(領導主管班)。

4. 專業簡歷:

─ 2000年至2009年期間,在本辦公室組織資訊處擔任高級資訊技術員;
─ 2009年至2024年12月31日,在本辦公室組織資訊處擔任高級技術員,期間曾代任處長職務,2014年至2017年期間曾擔任職務主管;
─ 2025年1月1日至今,以代任制度擔任本辦公室司法暨技術輔助廳廳長。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首席高級技術員第二職階甘智茵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顧問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薪俸點600。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第三職階范鴻堃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本辦公室編制內顧問翻譯員第四職階雪麗紗,應關係人的要求,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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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日的批示:

周建華——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九日起晉階為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七日的批示:

林綺靜——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並自公佈日起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本辦公室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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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八日於檢察長辦公室——辦公室代主任 黃曉楠


政 策 研 究 和 區 域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朱群飛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00點,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嬈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200點,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楊若濛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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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六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局長 張作文


新 聞 局

聲 明

林佩貞,本局定期委任之研究及推廣廳廳長 —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三日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區鑑華,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一日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

二零二五年六月六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行 政 公 職 局

聲 明

茲聲明,本局文案Fernando Leong,屬個人勞動合同人員,由於合同期滿,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三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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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李卓浩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第三款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馮嘉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美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向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4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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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九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市 政 署

決 議 摘 錄

按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六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現根據第9/2018號法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25/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八)項、並配合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二)項、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二款、第五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下列人員擔任本署各附屬單位主管,皆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姓名

官職

伍志聯

道路渠務廳廳長

黃逸聰

行政輔助廳廳長

阮大偉

公民教育處處長

包碧琪

食品檢驗檢疫處處長

丁境福

建設處處長

容錦龍

道路處處長

鄺漢民

人力資源處處長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件方式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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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伍志聯擔任道路渠務廳廳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伍志聯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道路渠務廳廳長一職。

學歷:

——工程學士 (土木工程)

專業簡歷:

——09/02/2009 - 28/0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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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工務運輸局技術員

——29/05/2012 - 31/1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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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總署高級技術員

——01/01/2019 - 30/06/2022

--

市政署高級技術員

——01/09/2020 - 31/12/2021

--

市政署市政建設廳建設處職務主管

——01/01/2022 - 30/06/2022

--

市政署市政建設廳建設處代處長

——01/07/2022 - 至今

--

市政署市政建設廳建設處處長

——01/01/2025 - 至今

--

市政署道路渠務廳代廳長

委任黃逸聰擔任行政輔助廳廳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黃逸聰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行政輔助廳廳長一職。

學歷:

——教育學學士 (體育教育)
——教育學碩士 (體育人文社會學)

專業簡歷:

——15/01/2010 - 31/12/2018

--

民政總署高級技術員

——01/01/2019 - 31/08/2020

--

市政署高級技術員

——01/09/2020 - 28/02/2021

--

市政署行政輔助廳人力資源處代處長

——01/03/2021 - 至今

--

市政署行政輔助廳人力資源處處長

——20/12/2024 - 至今

--

市政署行政輔助廳代廳長

委任阮大偉擔任公民教育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阮大偉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公民教育處處長一職。

學歷:

——理學學士 (環境科學)
——Master of Engineering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專業簡歷:

——08/08/2007 - 18/10/2009

--

民政總署技術員

——19/10/2009 - 01/06/2010

--

環境保護局高級技術員

——02/06/2010 - 31/12/2018

--

民政總署技術員

——01/01/2019 - 至今

--

市政署技術員

——01/01/2020 - 31/12/2024

--

市政署園林綠化廳自然保護研究處職務主管

——01/01/2025 - 至今

--

市政署文康及公民教育廳公民教育處代處長

委任包碧琪擔任食品檢驗檢疫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包碧琪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食品檢驗檢疫處處長一職。

學歷:

——工學學士 (食品科學與工程)

專業簡歷:

——01/08/2008 - 04/1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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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總署技術員

——05/10/2010 - 31/12/2018

--

民政總署高級技術員

——01/07/2011 - 31/1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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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總署衛生監督部食物衛生檢驗處職務協調員

——01/01/2019 - 至今

--

市政署高級技術員

——01/01/2019 - 31/1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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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署食品安全廳食品檢驗檢疫處職務主管

——01/01/2025 - 至今

--

市政署食品安全廳食品檢驗檢疫處代處長

委任丁境福擔任建設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丁境福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建設處處長一職。

學歷:

——工商管理學士
——工學學士 (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

專業簡歷:

——19/04/2010 - 31/1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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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總署技術輔導員

——01/01/2019 - 27/1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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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署技術輔導員

——28/12/2021 - 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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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署高級技術員

——01/01/2025 - 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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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署市政建設廳建設處代處長

委任容錦龍擔任道路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容錦龍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道路處處長一職。

學歷:

——工學學士 (計算機應用技術)
——法學學士
——公共管理碩士

專業簡歷:

——01/09/1989 - 19/12/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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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島市市政廳倉庫管理員、半熟練工人、技術輔導員及資訊督導員

——20/12/1999 - 31/1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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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海島市政局資訊督導員

——01/01/2002 - 31/1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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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總署資訊督導員、資訊技術員及技術員

——01/10/2017 - 31/12/2018

--

民政總署道路渠務部城市設施維修處職務主管

——01/01/2019 - 31/12/2024

--

市政署道路渠務廳設施維修處職務主管

——01/01/2019 - 至今

--

市政署技術員

——01/01/2025 - 至今

--

市政署道路渠務廳道路處代處長

委任鄺漢民擔任人力資源處處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鄺漢民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人力資源處處長一職。

學歷:

——心理復健學學士

專業簡歷:

——05/11/2012 - 31/12/2018

--

民政總署高級技術員

——01/01/2019 - 至今

--

市政署高級技術員

——01/01/2022 - 19/12/2024

--

市政署行政輔助廳人力資源處職務主管

——20/12/2024 - 至今

--

市政署行政輔助廳人力資源處代處長

聲 明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伍志聯擔任本署建設處處長的職務,自其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本署道路渠務廳廳長起自動終止。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逸聰擔任本署人力資源處處長的職務,自其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本署行政輔助廳廳長起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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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八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顧問醫生岑大進,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8743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六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地球物理氣象局第三職階一等氣象技術員麥自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489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六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地球物理氣象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氣象技術員何國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487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六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房屋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林慧萍,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910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六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社會工作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梁艷心,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9427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六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已故特級技術輔導員吳紹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0023,其遺孀朱宇瑤、兒子吳臻和及女兒吳恬豫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4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高級技術員甘美慧,供款人編號301486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懲教管理局行政技術助理員約瑟,供款人編號605928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高貴梳,供款人編號606928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下列法務局為進入登記官及公證員職程的實習員,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彼等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彼等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彼等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供款人編號

姓名

6278378

陳頌賢

6282669

唐靖賢

6282677

關俊榮

6282685

潘嘉燕

6282707

陳文文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工人曾吉華,供款人編號602712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重型車輛司機何錦和,供款人編號603428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

市政署技術工人潘燦銓,供款人編號604000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陳惠美,供款人編號617988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專科護士胡穎璇,供款人編號608415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吳景新獲確定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施琼琼及方祺本在本會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財 政 局

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門彩票有限公司簽署之公證合同摘錄

修改即發彩票經營批給公證合同

茲證明:1989年2月21日在財政局公證處第267號簿冊第100頁至105頁繕立之《即發彩票經營批給公證合同》,其最後的修訂合同繕立於2024年5月22日同一公證處第415A號簿冊第19頁至20頁內,現透過2025年6月12日同一公證處第425A號簿冊第125頁至126頁繕立之公證合同對其再作出修改,內容摘錄如下:

“第一條

即發彩票經營批給合同第二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批給期限

一、本批給期限延續一年,至2026年6月5日終止,在雙方協定下可再續期。

二、是次延期追溯自2025年6月6日起生效。

三、承批公司須按其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作出的優先聘請本地僱員的承諾,逐步減少現有外地僱員,並透過在職培訓及配合政府勞工政策,積極與特區政府合作招聘及聘用本地僱員。

第二條

對現在所修改的合同其他條款維持不變。”

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二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陳勝男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四日之批示:

杜婧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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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聲 明 書

摘要

公共建設局

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第七次預算修改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5年財政年度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5年財政年度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5年財政年度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5年財政年度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5年財政年度

摘要

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2025年財政年度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9/2021號行政法規《博彩監察協調局的組織及運作》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伍安璐擔任本局行政財政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 職位出缺(該職位經第19/2021號行政法規設立);
— 伍安璐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行政財政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 澳門大學中文學士。

3. 專業簡歷:

— 2006年1月至2008年3月,博彩監察協調局技術員;
— 2008年4月至2023年10月,博彩監察協調局高級技術員;
— 2023年2月至2023年10月,博彩監察協調局研究及資料分析處代處長;
— 2023年10月至今,博彩監察協調局研究及資料分析處處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9/2021號行政法規《博彩監察協調局的組織及運作》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黎健倫擔任本局監察一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 職位出缺(該職位經第19/2021號行政法規設立);
— 黎健倫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監察一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 澳門大學工程學士。

3. 專業簡歷:

— 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勞工事務局督察實習員;
— 2007年5月至今,勞工事務局督察;
— 2010年1月至2016年6月,勞工事務局職務主管;
— 2016年6月至2017年11月,勞工事務局勞資關係處處長;
— 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勞工事務局勞動監察廳代廳長;
— 2017年11月至2020年11月,勞工事務局勞動監察廳廳長;
— 2020年11月至今,勞工事務局職務主管。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9/2021號行政法規《博彩監察協調局的組織及運作》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蘇榮勇擔任本局研究及資料分析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 職位出缺(該職位經第19/2021號行政法規設立);
— 蘇榮勇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研究及資料分析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 台灣臺北大學經濟學學士;
— 美國紐約州立大學經濟學碩士。

3. 專業簡歷:

— 2009年12月至今,勞工事務局高級技術員;
— 2016年8月至今,勞工事務局職務主管。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及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因伍安璐獲定期委任為本局行政財政處處長,故其在本局擔任研究及資料分析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王靄茵獲定期委任為本局聯絡及培訓處處長,故其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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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九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吳惠嫻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下列主管人員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四日起獲續期一年:

卓淑君,勞資關係處處長;

藍詠恩,勞動保護處處長。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首席特級督察李曉青,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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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陳元童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吳麗萍,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董思敏,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七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郭燕儀,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洪寶青,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技術輔助人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黃嘉誠,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技術輔助人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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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黃善文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治安警察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日之批示:

應警員編號172231關煒麟之要求,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該人員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免職,正式脫離治安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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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九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二五年六月九日第71/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二條(一)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批准消防局副一等消防區長編號400180,黎嘉韻,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起,由“附於編制” 的狀況轉為“編制內”的狀況。

按照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三日第75/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第100/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及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及第四十四條(一)項之規定,消防局傅文佳消防總長、編號402971,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至二零二六年七月十六日,維持“附於編制”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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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九日於消防局

局長 王健消防總監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二百零六條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五日起終止一等警員唐照和以派駐方式在本局提供服務,並於同日返回治安警察局。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應鍾雅蓉之申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

- 黃寶儀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日起:

- 陳志美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三日起:

- 陳玉峰晉階至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

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四日起:

- 林建蘭晉階至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九日起:

- 梁寶權晉階至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

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一日起:

- 曾天華晉階至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40;

- 陳偉平晉階至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

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四日起:

- 何毅峰晉階至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

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

- 朱偉強晉階至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4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

- 雷華強晉階至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黎嘉敏及劉倩玉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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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劉運嫦警務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九日批示:

黃雪雯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財務及會計範疇),薪俸點為35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批示:

應馮偉傑的請求,其在本局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九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五年六月五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表二十及表二十一、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鄭錦波、張光海、蔣偉昌、劉美英、莫文康、吳莉莉及黃雍蘊,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陳小燕、卓展盈、馮睿琦、高珍妮、梁淑儀、黃翠儀及胡安琪,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禤配兒、伍嘉頴及黃淑玲,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杜嘉欣,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吳俊鴻,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劉竹君,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35;

區永樂,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

馮健雄,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起轉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80;

王立苑,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

關卿好及譚靄茹,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日起轉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

羅佩健、戴天恩及楊文濠,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

林婉怡,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四日起轉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

畢業嫻、陳鳳惠、周子微、蔡新式、鍾秀英、何志鵬、孔慧娙、容燕儀、葉敏結、高思慧、賴玉珍、劉智凝、李祖耀、梁國邦、李淑卿、梁潤枝、盧順金、呂志遠、呂順要、吳月娥、唐達翔及尹寶玲,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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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九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黃銳文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陳鵬之 — 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吳汝錕及潘俊文 —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黃武星 — 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梁姍姍 —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黃詠勤、關偉姬、區倩茹及洪麗欽 —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劉晨晨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四日起續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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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八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七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款a)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凱風擔任本局體育社團輔助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 職位出缺;
– 陳凱風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體育社團輔助處處長。

2. 學歷:

– 加拿大湯普森河大學(Thompson Rivers University)文學士學位;
– 華南師範大學教育學碩士學位。

3.專業簡歷:

– 2007年11月至2011年6月,教育暨青年局技術員;
– 2011年6月至今,體育局技術員;
– 2024年7月至今,體育局體育社團輔助處代處長。

根據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款a)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何兆堃擔任本局活動宣傳及國際關係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 職位出缺;
– 何兆堃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活動宣傳及國際關係處處長。

2. 學歷:

– 旅遊學院與澳門理工學院旅遊企業管理學士學位。

3. 專業簡歷:

– 2010年10月至2017年10月,民政總署公關督導員;
– 2017年11月至今,體育局技術員;
– 2024年7月至今,體育局活動宣傳及國際關係處代處長。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柯蓮娜,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六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勤雜人員鄭麗京,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九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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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日於體育局

局長 張子軒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老慧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一日起免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應郭泳妤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應司徒玉花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七日的批示:

應鄭詠斯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起予以解除。

按照二零二五年六月九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核准執照編號第AL - 0081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氹仔基馬拉斯大馬路49號美景花園美麗閣第1座地下F舖的卓德醫療中心所有權轉移至康建醫務中心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氹仔基馬拉斯大馬路49號美景花園第1座美麗閣地下F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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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一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符仁 - 應其要求,中止第MI1672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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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二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東望洋牙科醫療中心 - 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AL–0639,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東望洋新街139號祥盛大廈地下A座,持牌人為敏睿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筷子基北街252號宏開大廈第九座8樓A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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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條、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五款及第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以下工作人員轉入為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及職階如下:

人員組別及姓名

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二日的狀況

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三日的狀況

任用方式

職級

職階

職級

職階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范文輝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1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葉家欣,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即在公共建設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陳積泉,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二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梁榮聲,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二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方式擔任第四職階高級護士劉佩嫦,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因達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林顯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葉小珍,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三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賴華雲,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五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王雪菲,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七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黃玉清,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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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黃海紅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藥劑師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二日之批示:

核准向劉建偉先生發給“澤豐”藥房准照,編號為第526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友誼大馬路1309號中福商業中心F座地下及閣仔,准照持有人地址位於澳門皇子街19號來發大廈3樓C座。

———

核准“百康”藥房(准照編號514)的葡文名稱更改為“PAK HONG”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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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美康行”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編號:228)的准照持有人名稱變更為“美康行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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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九日之批示:

核准“永信藥業”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編號:240)搬遷,新址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49號激成工業大廈11樓D及E座,以及准照持有人 – 黃珠女女士地址的變更,新址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49號激成工業大廈7樓B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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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九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鄭達祺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十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300點,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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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九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陳寶雲


文 化 發 展 基 金

決 議 摘 錄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二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麗珊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85點,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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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八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代主席 陳家耀


土 地 工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應林偉君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陳允達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自相應之日期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張俊威,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

周子文、甘慧珊及董適,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日起;

汪繼賢,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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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八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公 共 建 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余小鵬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譚永濠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歐陽園美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60,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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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九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和第七條,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批准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文濤碩士擔任經第30/2023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附件一之領導及主管組別中設立之廳長職位,以填補航海學校校長之空缺,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可續期。而其海事活動廳廳長之定期委任將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由同日起自動終止。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黃文濤擔任航海學校校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 職位出缺;
— 黃文濤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航海學校校長一職。

2. 學歷:

— 暨南大學工學學士(軟件工程);
— 澳門大學企業科學碩士(巿場暨策略管理學專業)。

3. 專業簡歷:

海事及水務局:

— 1991年10月2日至今,高級技術員;
— 2001年7月9日至2002年1月8日,行政處代處長;
— 2002年1月9日至2004年12月9日,行政處處長;
— 2004年12月10日至2013年7月17日,海事服務處處長;
— 2013年7月18日至2021年12月28日,水資源管理廳廳長;
— 2021年12月29日至今,海事活動廳廳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和第七條,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批准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朱振威碩士擔任經第30/2023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附件一之領導及主管組別中所設立之廳長職位,以填補本局海事活動廳廳長之空缺,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為期一年,可續期。而其港口管理廳廳長之定期委任將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由同日起自動終止。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朱振威擔任海事活動廳廳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 職位出缺;
— 朱振威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海事活動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 台灣成功大學機械工程學士;
— 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碩士。

3. 專業簡歷:

海事及水務局︰

— 2002年9月2日至2006年7月19日,技術員;
— 2006年7月20日至2017年4月25日,高級技術員;
— 2012年4月23日至2016年8月3日,海事公約技術支援中心職務主管;
— 2016年8月4日至2017年4月25日,船舶檢驗處代處長;
— 2017年4月26日至2022年10月27日,船舶檢驗處處長;
— 2022年10月28日至今,港口管理廳廳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蔡文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施江游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繪圖員區靜儀,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三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技術工人關育權,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三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蔡炯揚,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九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黃雪雯,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六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海事人員林樹生,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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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湯嘉祺-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05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黃小鳳-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45點,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陳兆宗及許惠源-轉為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00點,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張永晶-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4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七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葉擴林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試用期為六個月,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任用方式

生效日期

賴慧聰

二等高級技術員

1

430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24/04/2025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十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試用期為六個月,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任用方式

生效日期

劉誠希

輕型車輛司機

1

150

行政任用合同

28/04/2025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應賴慧聰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生效日期

程厦緣

特級技術員

3

545

27/04/2025

辛福青

特級技術員

3

545

27/04/2025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生效日期

鄭敬生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11/07/2025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三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麥豪傑為本局協調處處長,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 職位出缺及因本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 麥豪傑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協調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 管理學學士(運輸科技與管理學系);
— 管理學碩士(運輸科技與管理學系)。

3. 專業簡歷:

—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至二零二二年一月,交通事務局技術員;
— 二零一八年一月至二零二二年一月,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
— 二零二三年四月至今,交通事務局技術員;
— 二零二五年四月至今,交通事務局協調處代處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六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少祺為本局駕駛執照處處長,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 職位出缺及因本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 黃少祺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駕駛執照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 管理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至一九九六年五月,澳門市政廳行政文員;
— 一九九六年五月至一九九八年二月,澳門市政廳技術輔導員;
— 一九九八年二月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澳門市政廳行政文員;
—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至二零零一年十二月,臨時澳門市政局行政文員;
— 二零零二年一月至二零零八年五月,民政總署行政文員;
— 二零零五年一月至二零零八年五月,民政總署職務主管;
— 二零零八年五月至二零零九年八月,交通事務局行政文員;
— 二零零八年五月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
— 二零零九年八月至二零一一年五月,交通事務局行政技術助理員;
— 二零一一年六月至今,交通事務局技術員;
— 二零二五年四月至今,交通事務局駕駛執照處代處長。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何振濤為本局運輸管理處處長,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三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 職位出缺及因本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 何振濤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運輸管理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 管理學學士(運輸工程與管理學系)。

3. 專業簡歷:

— 二零零六年二月至二零零六年十月,教育暨青年局技術輔導員;
—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至二零零八年五月,土地工務運輸局技術員;
— 二零零八年五月至二零零九年四月,交通事務局技術員;
— 二零零九年五月至二零一九年六月,交通事務局高級技術員;
— 二零一一年一月至二零一九年六月,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
—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至二零一九年六月,交通事務局運輸管理處代處長;
— 二零一九年六月至二零二三年七月,交通事務局運輸管理處處長;
— 二零二三年七月至今,交通事務局行政及財政處處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生效日期

張傑彬

二等車輛駕駛考試員

2

275

14/05/2025

朱維國

二等車輛駕駛考試員

2

275

14/05/2025

關俊威

二等車輛駕駛考試員

2

275

14/05/2025

吳梓河

二等車輛駕駛考試員

2

275

14/05/2025

譚廉款

二等車輛駕駛考試員

2

275

14/05/2025

吳偉傑

二等車輛駕駛考試員

2

275

14/05/2025

蔡家堯

一等技術輔導員

2

320

18/05/2025

庄曉聰

首席高級技術員

2

565

30/05/2025

鄺振濠

首席高級技術員

2

565

30/05/2025

陳少文

首席技術輔導員

2

365

30/05/2025

楊慧馨

首席技術輔導員

2

365

30/05/2025

冼咏霞

首席技術輔導員

2

365

30/05/2025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生效日期

卓智明

勤雜人員

10

240

24/05/2025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生效日期

陳嘉莉

主任翻譯員

2

625

30/05/2025

梁偉豪

特級技術員

2

525

30/05/2025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修改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生效日期

梁儷瀠

二等高級技術員

1

07/05/2025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林健基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660

陸浩威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660

薛金

首席特級技術員

1

560

梁好妹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1

45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庄曉聰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600

鄺振濠

顧問高級技術員

1

600

陳少文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400

楊慧馨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400

冼咏霞

特級技術輔導員

1

400

蔡家堯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350

張傑彬

一等車輛駕駛考試員

1

305

朱維國

一等車輛駕駛考試員

1

305

關俊威

一等車輛駕駛考試員

1

305

吳梓河

一等車輛駕駛考試員

1

305

譚廉款

一等車輛駕駛考試員

1

305

吳偉傑

一等車輛駕駛考試員

1

305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陳嘉莉

顧問翻譯員

1

675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黃開榮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660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麥豪傑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協調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終止。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黃少祺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駕駛執照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終止。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何振濤擔任本局行政及財政處處長的定期委任因期限屆滿而終止,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九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民 航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二月四日第10/91/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民用航空局章程》第三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馮偉龍擔任民航局副局長的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

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九日於民航局

局長 潘華健


郵 電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佩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80點,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薪俸點及日期分別如下:

胡錦和,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薪俸點為455點;

馮兆鈞,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點。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胡錦和,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之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梁曉梅,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

黃志佳及杜偉雄,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56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陳政建及梁逸豪,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

何雄業,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

江淑芳,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

鄺家曦,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2/2021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譚凱欣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呂嘉輝,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九日,即在房屋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三職階特級郵務文員譚麗琪,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五日起因達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

———

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九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地 球 物 理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40/2023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杜偉奇為本局專業儀器及技術處處長,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 職位出缺;
— 杜偉奇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專業儀器及技術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 澳門大學電機及電子工程碩士;
— 澳門大學工程學學士(電機及電子工程)。

3. 專業簡歷:

— 2020年5月至2023年11月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高級技術員;

— 2023年12月至今

地球物理氣象局高級技術員;

— 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

曾多次代任地球物理氣象局專業儀器及技術處處長;

— 2024年7月至今

地球物理氣象局專業儀器及技術處代處長。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氣象技術員方淑貞,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

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七日於地球物理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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