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能源工程師學會 (澳門分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9號。

能源工程師學會 (澳門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中文:能源工程師學會 (澳門分會) ,

葡文:ASSOCIAÇÃO DOS ENGENHEIROS DE ENERGIA (SECÇÃO DE MACAU),

英文:ASSOCIATION OF ENERGY ENGINEERS - MACAO CHAPTER。

第二條 性質

一、本會為非牟團體,並依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註冊登記為合法社團。

第三條 法人處所

一、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北京街244-246號澳門金融中心11樓H室。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四條 本會宗旨

一、促進本澳從事能源專業的從業員的合作交流;並提高本地區人員之專業及技術水平。

二、通過研究和教育致力推廣可靠能源供應,創新發展和有效利用能源,以實現本澳社區的可持續發展。

三、滿足成員和社區的專業需求和利益,確定和實行良好作業流程,新技術和行業標準。

四、促進研究,組織和提供教育和培訓,為保持能源工程和相關科目的專業能力和卓越表現。

第二章 會員、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會員的種類

本會的會員種類主要分為:

一、資深會員

二、會員

三、附屬會員

四、學生會員

五、公司會員

第六條 會員資格

一、資深會員應是在能源工程行業或對學會的發展有重大貢獻的成員,並由會員大會推薦成為資深會員。

二、會員應為工程學院或大學的畢業生,或為專業工程師或建築師。具有適當資格和經驗並經理事會批准的其他人也可以被接納為會員。

三、附屬會員應是對本會宗旨感興趣的人而沒有完全資格成為正式會員。

四、學生會員應為30歲或以下的個人並且是學院或大學學生。

五、公司會員應為積極參與,或機構從事能源相關產品、服務及顧問工作,贊同學會的宗旨。

六、總會會員均可申請辦理成為澳門分會會員。

第七條 會員權利

一、本會會員及資深會員均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出席會議及發言權;

(三)通過學會與能源行業的各種積極從業者建立聯繫;

(四)出席本會活動及其他應享之權利;

(五)從學會獲取技術出版物和信息;

(六)參加學會組織的專業課程和培訓獲得相關專業資格;

(七)通過學會的既定渠道表達及關注公共部門的能源政策;

(八)與能源行業相關的諮詢和建議。

二、本會附屬會員,學生會員及公司會員均享有上款一、(二)至(八)所指的權利。

第八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守則、以及會員大會各項決議;

二、維護專業操守及本會聲譽和利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四、按時繳交會費。

第九條 紀律處分

一、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守則、以及會員大會各項決議,經由理事會決議按該會員個別情況予以適當處分。

第十條 退會及非本會會員

一、會員可隨時退會。但已付的年費則不獲退還。如有積欠會費,應在辦理退會時一併繳清。

二、所有已退會者或非本會授權之會員不可以以本會之名義辦理、進行或參與任何活動,否則本會會保留追究權利。

第三章 組織機關及職權

第十一條 本會組織機關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四、本會各組織機關成員均為義務職位。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主席團由單數成員組成,設有主席、副主席若干人,負責指導會務工作。各類會員有權參與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會議可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

二、會員大會權責包括:

(一)制訂、修改及詮釋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守則;

(二)選舉及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及財務決算報告;

(四)議決有關會員之權利義務事項;

(五)議決財產之應用與分配;

(六)議決本會之解散。

第十三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

二、理事會由最少五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人、理事五人,秘書長及財務長各一人。理事會成員必需為總會之有效會員。

三、理事會權責包括:

(一)執行法規及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守則所列出的工作;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三)處理各項會務;

(四)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決算;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決算報告,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六)本會的所有財產管理。

四、理事會之下可設若干執行委員會,負責處理各執行委員會的有關會務。

第十四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人。

三、 監事會之權責如下:

(一)監察法規及本會章程之執行;

(二)監察理事會的運作;

(三)向理事會提出有關優化本會的意見;

(四)稽核理事會提交的財務收支。

第十五條 選舉方式

一、本會各機關成員在會員大會中選舉產生,以得票數多者依序當選,並提請予總會。

第十六條 任期

一、本會各機關成員任期為兩年,可連任兩次。

第十七條 解職

本會組織機關成員在下列任何一項情況下,應予即時解職:

一、喪失會員資格;

二、經由理事會議決通過的因故請辭;

三、當事人違反法律、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或守則。

第十八條 顧問

一、本會在需要時,可通過會員大會核准聘請顧問以協助發展會務。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的召集

一、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 會員大會以下列方式召集:

(一)理事長進行召集;

(二)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三)如理事長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會員均可召集。

三、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三十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通知,召集通知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的運作

一、會員大會由主席主持召開並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進行會議,若不足法定人數,會議延後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得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之贊成票。

三、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之贊成票。

四、會員出席大會會議應在出席簿冊內載明,簿冊內應附有出席名單,載明出席會議之會員姓名。出席會員應於會議開始前在上述所指之出席名單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 授權

一、本會會員可經有效授權書,委託其他理事會成員在會員大會代為投票。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召集

一、本會理事會會議及監事會會議分別由理事長及監事長主持。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三次,監事會每年最少召開兩次。

第五章 財政制度

第二十三條 財政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一)資深會員年費:澳門元2000

(二)會員年費:澳門元1500

(三)附屬會員年費:澳門元500

(四)學生會員年費:澳門元100

(五)公司會員年費:澳門元2000

二、政府、機構、工商業單位、團體及個人的合法支持、贊助及捐贈;

三、其他合法收入;

四、總會之有效會員成功申請為澳門分會會員後,將不需繳交本會會費。

第二十四條 財政年度

一、本會之財政年度自一月一日至同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五條 經費營運

一、理事會須以本會名義在本地銀行開設戶口,此戶口開立須由理事長和三名副理事長共同簽署。資金運用須由理事長與任何一名理事會成員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第六章 解散及解散後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六條 解散

一、本會自行解散或其他原因需要註銷的,由會員大會提出解散動議。

二、本會解散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投票決定,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贊同方可解散。

三、本會解散前須成立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和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解散後的財產處理

一、本會解散後之財產按照澳門法律的有關規定,用於與本會宗旨或慈善相關的事項。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章程解釋及修改

一、章程若有遺漏或不清晰之處,由會員大會負責作出解釋,並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規範。

二、本章程之修改須經會員大會投票決定,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投票方可修改。

第二十九條 內部規章

一、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概由理事會制定內部規章及守則施行。

第八章 本會會徽及本會印鑑

一、本會會徽

二、本會印鑑

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東營青年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0號。

澳門東營青年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東營青年會”,英文名稱為“MACAO DONGYING YOUTH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東方明珠街海天居第二座23樓A,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始終堅持愛國愛澳,當好愛國愛澳核心價值的守護者、傳承者和弘揚者;構築澳門東營青年溝通交流平台,促進澳門東營青年積極參與社會。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的在澳東營青年及其親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權利及義務

1.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2.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3.凡違反本會章程、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的會員,會員大會可視情節輕重分別作出警告、嚴重警告、暫停會員資格或開除會籍等處分。

第六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熱心人士及機構的捐贈及資助。倘有需要,理事會得決定募捐。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議理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審議監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及意見書;根據會長的提名,且通過會議決議後,可邀請合適的社會人士擔任名譽會長、顧問及其他榮譽或其他名譽職務。

2.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各項會務。副會長之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及會長因事缺席時代行會長職務。

3.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6.會長卸任後,經其本人同意並通過會議決議後得聘為永遠會長。

7.本會創立人經其本人同意並通過會議決議後得聘為創會會長,創會會長無任期限制,得出席本會各類會議,享有發言權。

第九條 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4.理事會成員不可代表本會對外做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第十條 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4.監事會成員不可代表本會對外做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海 島 公 證 署

澳門葡語經貿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6。

澳門葡語經貿協會

Associação Económica e Comercial da Lusofonia de Macau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Económica e Comercial da Lusofonia de Macau”,中文名稱為“澳門葡語經貿協會”。

第二條 -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在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礎上由澳門與葡語國家進出口貿易及零售業者自願結合組成。本會主要目的是聯合社會各界友好人士力量,促進澳門和葡語國家的同業者商業發展進行友好交流,實現共同發展。

第三條 - 本會宗旨為遵守憲法、《基本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促進澳門與葡語國家的商貿交流,凝聚從事葡語國家貿易的各界人士,使商會成為中葡貿易的橋樑。

第四條 - 本會會址:澳門青州河邊馬路跨境工業區澳門園區A地段工業大廈9樓J座。

第二章

會務範圍

第五條 - 本會會務範圍包括:

(一) 促進澳門與葡語國家的進出口貿易及零售業者的交流合作。

(二) 協調業界的友好協作、資訊溝通及公平競爭。

(三) 研究、探討及總結業界發展經驗和動向,促進行業進步。

(四) 維護行業共同利益,關注政策及法律的解讀與動向,預測並防範行業共同風險。

(五) 協調行業內部矛盾,維持友好關係。

第三章

會員和贊助

第六條 – 會員的組成:

(一) 本會由創會會員、會員及榮譽會員組成。

(二) 創會會員是所有本組織章程的署名人。

(三) 會員可以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外的自然人或法人。

(四) 所有經會員大會認可和批准的向本會提供服務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榮譽會員。

(五) 任何欲對本會作出貢獻的機構、組織、社團、公司和個人都可以成為本會的贊助人。

第七條 - 凡申請加入本會的自然人會員和法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認同本會宗旨;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澳門及葡語國家有興趣參與的進出口貿易商或零售業者。

第八條 - 會員入會程序:

(一) 新會員入會需提交由本會最少兩名創會會員簽署的入會申請書。

(二) 需要得到理事會三分之二成員的贊成。

第九條 - 會員享有下列的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享受本會提供的福利;

(三) 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

(四)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向本會承諾的會務;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益資訊資料;

(六) 為本會發展獻計獻策。

第十一條 -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二條 -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三條 -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等機構。

第十四條 -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兩名、秘書兩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及理事若干,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及監事若干,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 本會主席、副主席、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如有高齡者或非因過錯離任者,自動變為榮譽主席、榮譽副主席、榮譽理事長、榮譽副理事長、榮譽監事長及榮譽副監事長。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 -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 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其他法律規定之權限。

第十九條 - 會員大會須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提前八日召集,召集通知應當以掛號信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二十條 - 會員大會舉行時,出席人數必須有超過全體創會會員之一半參加方得舉行。如遇不足此數之情況,則可依原定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半小時後,即使出席人數仍然不足,亦可視為第二次召集,合法舉行會員大會並且對議程進行正常討論。如遇有表決問題,除法律另有規定者,須由出席人數以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 -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的會員所投之贊同票通過。解散本社團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

第二十二條 - 榮譽會員及會員應被邀請列席會員大會,但不享有投票權。

第三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 -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成員不少於九人,總人數應為奇數。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 決定會員的加入或除名;

(五)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實體機構;

(六) 決定各機構負責人的職位;

(七)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處理一切與本會有關的日常事務。

理事會須由理事長獨立召集,或由佔理事會三分之一的理事聯合召集。理事會的決議必須取得理事會二分之一以上成員所投之贊成票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成員人數應為奇數。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二十七條 - 本會設立監事會,成員不少於五人,但總人數須為奇數,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 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二) 查核本會之財產;

(三)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四) 法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八條 - 監事會須由監事長獨立召集,或由佔監事會三分之一的監事聯合召集。監事會的決議必須取得監事會二分之一以上成員所投之贊成票方能生效。

第五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報酬和服務性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 本會按照內部規章的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一條 -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會務範圍和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 本會的資產,任何法人、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三條 - 本會設內部規章對本章程未完善之事宜加以補充及具體化,但不能與本章程有抵觸。內部規章內容包括:

(一) 行政管理的運作細則;

(二) 財務管理的運作細則;

(三) 會員收費及紀律;

(四) 會員任務分配準則等;

(五) 其他本章程未預先設定的操作細則。

第三十四條 -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技術輔導員 林麗琼


海 島 公 證 署

亞洲應用語言學學會(澳門)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47。

亞洲應用語言學學會(澳門)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為“亞洲應用語言學學會(澳門)”,簡稱“亞洲應語會(澳門)”;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Linguística Aplicada na Ásia (Macau)”,簡稱“ALAA(Macau)”;英文名為“Association of Applied Linguistics in Asia (Macao)”,簡稱“AALA(Macao)”。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性質之學術性團體,宗旨為在澳門與亞洲地區推動應用語言學及相關領域的教學、研究、培訓和社會服務之發展。主要工作範疇包括如下活動:

(一)推動應用語言學及相關領域的教學、研究、培訓;

(二)舉辦應用語言學學術研討會及學術講座;

(三)出版學術著作和學術刊物;

(四)推進澳門及亞洲地區其他同類機構之間的學術交流和合作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65號華都大廈5/D,可搬遷。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本會人員分會員和榮譽會員。

(二)凡認同本會宗旨,遵守本會章程,依規定按手續填寫入會申請的人士,經理事會審批同意後,即成為會員。

(三)榮譽會員為本會擴大學術影響和拓展學術活動範圍而增設,包括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榮譽會員、學術顧問等。各類榮譽會員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授予,獲授者可自由接受或退出。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各成員任期為三年,期滿改選,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特殊情況可由會長委託副會長主持。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執行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

(三)會員大會是最高權力機關,且具有下列職權:決定會務方針;選舉及罷免本會機構據位人,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解決未列入章程內的事宜;修改本會章程。如修改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成票。如解散本會,須獲全部會員四分之三贊成票。

(四)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應由行政管理機關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如遇特別事項,可由(1)會長、(2)理事長聯同秘書長、(3)監事長連同二分之一的監事會成員、(4)四分之一的大會成員聯合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凡符合召集特別會議條件者,由理事會統籌辦理。

(五)會長及監事長均由不少於十名的會員提名,並經由出席會員大會人數的過半數投票通過產生;如提名多於一人,則由取得贊成票最高者當選。副會長、理事由會長提名並經由出席會員大會人數的過半數投票贊成方為有效當選。監事由監事長提名並經由出席會員大會人數的過半數投票贊成方為有效當選。

(六)會長職權為:主持會員大會;從會員中提名副會長和理事人選;從理事會成員中提名理事長人選;提名各類榮譽會員人選;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協調本會各機構間的工作;代表本會簽訂各類合作協定;對本會日常會務提出建設性意見及做方向性建議和決定。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的行政管理和執行機關為理事會;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成員由會長提名,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秘書、財務若干名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

(三)理事長由會長從理事會成員中提名,並經由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成員通過產生。副理事長、秘書長、秘書、財務以及各種工作機構負責人由理事長提名,並經由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成員半數以上通過產生。

(四)理事會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決議,領導、管理及推動本會各項具體工作和活動;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各種工作機構;接納及開除會員。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成員的作為須具獨立性。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組成,成員總數須為單數。監事長、副監事長和各位監事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三)監事會有權監察理事會一切工作活動,提供有關本會工作的參考意見,以及監察本會年度財務帳目。

第四章 經費及管理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的管理由理事會在監事會的監督下負責操作,經費來自:

(一)每年繳交會員費,榮譽會員毋需繳交。

(二)私人、機構及公共實體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項目。

第十一條 解釋權

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技術輔導員 林麗琼


海 島 公 證 署

澳門迷你摩托車聯誼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0。

澳門迷你摩托車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迷你摩托車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e Mini Motos de Macau”及英文名稱為“Macao Mini Bike Friendship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社團法人的現行法律規範。

第二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路環計單奴街59號A。

(二)本會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其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四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

致力推廣本澳迷你摩托車(電單車)文化,組織及舉辦迷你摩托車(電單車)相關的文娛和交流活動,推動會員積極參與社會公益和文化活動。

第五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年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入會資格)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的活動、使用本會的設施。

第八條

(義務)

本會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

(四)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六)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九條

(退出及除名)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三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

(二)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或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消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十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常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技術輔導員 林麗琼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恩平同鄉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6/2025。

澳門恩平同鄉會

修改章程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恩平同鄉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Ian Peng de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存續期為無限期,其宗旨是促進澳門的恩平鄉親愛國愛澳愛鄉、聯繫鄉親、團結鄉親、發揮互助友愛精神,維護鄉親合法權益,積極支持參與社會公益事務活動;加強與內地交流與合作,促進海內外各地鄉親的聯繫;支持澳門與恩平的經濟建設,共同為兩地的繁榮穩定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明珠台2號德安大廈2樓A,得透過會員大會決議遷移會址。

第四條

會員

1. 凡居於澳門的恩平鄉親,包括其配偶及成年子女,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向理事會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籍貫非屬恩平的澳門居民,經理事會特別批准後亦可成為本會會員。

2.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向本會發表意見及提出建議;

(2)擁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本章程另有規定除外;

(3)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4)退會。

3. 會員遵守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組織機關的決議;

(2)出席會員大會、協助本會推進會務;

(3)若被選為本會組織機關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4)不作出影響本會正常運作之任何行為。

4. 倘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決議又或作出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理事會有權開除其會籍。

第五條

組織機關

1.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2. 凡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機關成員,籍貫必須為恩平。

第六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首席常務副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會長任期為三年,最多可連任兩屆。

2. 會員大會有如下職權:

(1)負責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

(2)決定會務方針及重大事宜。

(3)選舉產生會長、首席常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機關成員。

(4)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每年之資產負債表、賬目和會務工作報告及監事會之監事工作報告。

(5)就須登記之動產和不動產的取得、轉讓和設定負擔進行議決。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負責召集,由會長主持會議。倘若會長因事不能出席,由會長指定的首席常務副會長或常務副會長代為主持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4. 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應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5.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而決議必須獲得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的事項除外。

6. 有關動產和不動產之取得和設定負擔的決議,必須獲得四分之三出席會員的同意才能通過;但不動產如涉及賣出或重建等影響不動產的存續問題,則只需要過半數出席會員的同意通過。

第七條

屬會

1. 本會設婦女會、青年會、商會和恩平同鄉聯誼曲藝會。

2. 相對於上述四會,本會作為總會主導其會務工作。

3. 除恩平同鄉聯誼曲藝會財務獨立外,其餘屬會由總會主導其財務收支。

第八條

會長

1. 會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及督促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並須向會員大會負責。

2. 會長在擔任職務期間須積極發展會務,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方針報告,通報機關成員的各項變動,並提交最新名單。

3. 負責與屬會的聯繫及指導工作。

第九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負責本會之日常會務運作,並向會員大會負責。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任兩屆。

3. 理事會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須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過半數的贊同票方為有效,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任兩屆。

3. 監事會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須在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過半數的贊同票方為有效,監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一條

責任

1. 首席常務副會長及常務副會長主要負責輔助會長處理會內工作,並配合會長處理對外事務。在會長召集會議討論重大決策時,共同参與決策過程,確保決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2. 副理事長和理事須在理事長的領導下,積極參與並配合執行會務工作,確保各項會務活動的順利進行。

3. 監事須在監事長的領導下,認真執行對本會各機關的運作及職責履行監察工作,監督各機關對法律及章程的遵守,核查理事會所提交的賬目、報告和資產負責表;對會務活動和會員行為進行全面監督,確保各項工作的合規公正。

第十二條

簽名方式

1. 涉及本會與其他政府機構或私營機構之文件,又或商業合同等,須由會長簽名,或由會長指定之受權者簽名。

2. 涉及本會之銀行戶口的存取操作及票據,須由五名指定代表中的任三人聯簽。

3. 上款所指的代表得由理事會根據會務發展的實際需要而適時作出指定。

第十三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繳交的會費、各界人士贊助及政府資助,亦可來自本會舉辦活動之收入及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四條

附則

1.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2. 本章程未有規定者,一概按照澳門法律辦理。

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職業技能促進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七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5/2025。

澳門職業技能促進協會

修改章程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

一、保留不變 ;

二、保留不變 ;

三、特別會員大會可在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

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濠韻戲曲文化戲劇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4/2025。

澳門濠韻戲曲文化戲劇會

修改章程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保持不變

2. 保持不變

3. 保持不變

4. 保持不變

5.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a. 保持不變

b. 保持不變

c. 保持不變

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會計師公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機關必須由不少於三分之二具本澳執業會計師或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師資格之會員所組成。

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質量品牌國際認證聯盟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576-600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2樓1208室。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不變

(二)不變

(三)不變

(四)不變

(五)不變

(六)經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建議及理事會決議,在必要時可以補選或增補主席團成員,但名額不得超過原主席團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一。無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九條

理事會

(一)不變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下設秘書處,其中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由理事會成員之間選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經理事長建議及理事會決議,在必要時可以補選或增補理事會成員,但名額不得超過原理事會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一,無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一條

專業委員會

(一)不變

(二)各專業委員會成員由主席直接任命,任期為三年。

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旅遊從業員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全部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旅遊企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旅遊企業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TOURISM ENTERPRIS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ACTEA”,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MPRESAS TURÍSTICAS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ETMAC”。

第二條——從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無限期存續之社團。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北京街202A-246號澳門金融中心17樓A座。本會得將會址遷移,並可在任何地方設立分會、辦事機構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促進澳門旅遊業的繁榮與可持續發展,加強與世界各地的旅遊合作,維護業界的合法權益,推動澳門旅遊市場的多元化和創新化,鼓勵企業會員提升服務質量,自律及誠信,本會將定期舉辦相關的研討會,培訓,講座,國際性的旅遊活動及論壇,吸引世界各地旅客來澳門旅遊消費,積極宣傳世界旅遊休閒中心這張澳門金名片,為澳門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貢獻力量。

第二章

組織、職能與運作

第四條——本會之權力機關和職能機關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

第五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由理事會召集並由主席團負責主持。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九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必須註明會議議程、舉行日期、時間及地點;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會議召集書最少在會議召開前三天以掛號信、電郵或傳真方式發出。

二、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A.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並擁有對章程的最終解釋權;

B. 選舉一位會長、副會長及秘書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經選舉後可連任;

C. 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D.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E. 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F. 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G. 按理事會提名,授予指定榮銜;

H. 在接獲對理事會的決議上訴時作裁決。

第六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在會員大會閉會期內,代行處理一切會務,唯須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之職權為:

A. 執行大會決議事項;

B. 議決會務、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決算;

C. 議決財產之應用與分配;

D. 議決及界定按需要而設的職能機關之工作範圍;

E. 通過會員入會案;

F. 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三、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推舉,總人數必須為三人或以上單數,設一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秘書及財務各若干人,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經選舉後可連任。其職能如下:

A. 理事長為本會會務代表,負責主持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因故不能視事或出缺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代行。

B. 會長,理事長依序擔任本會之法人代表,並可指派理事會之成員聯署,簽發支票及對外文件。

C. 財務負責本會財務收支及資產之管理工作。

D. 秘書負責處理本會對外或對內屬紀錄性質之檔,包括會議紀錄,函件及公告等。

E. 理事負責協助推行會務及經理事會同意下開展及撤銷專責項目的工作小組。

F. 按實際需要,可邀請適當人選擔任當屆理事會之會務顧問。

第七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監事會之職權為:

A. 就理事會之報告及財政報告提出意見;

B. 審核本會帳目。

三、監事會設一名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人,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由監事長委任。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三人或以上單數,任期三年,經選舉後可連任。其職能為:

A. 監事長負責主持監事會會議,如監事長因故不能視事或出缺時,由副監事長或其中一名監事依序代行。

四、接受及審議違章會員之申訴。

第八條——本會設有創會會長及創會會員,權利與義務載於本會之內部章程內。

第九條——本會之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的主要領導原則上是義務工作人員,倘若本會需要聘用受薪之全職或兼職人員,理事會對其負有任免之權,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三章

會員資格

第十條——會員:

一、需與旅遊業務有關的公司或人員,由兩名基本會員推荐,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入會費及年費便可成為基本會員。

二、經理事會提議,可邀請對旅遊文化有深入認識和研究之自然人或法人,擔任本會顧問、名譽領導職位或成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十一條——凡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可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提名及投票權。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須繳交會費,遵守會章,致力於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之經費來源:

一、會員之入會基金和年費;

二、任何對本會的資助及捐獻。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條——修章及解散:

一、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本澳有關社團法人的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法律專業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9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

(一)堅定不移貫徹擁護“一國兩制”方針,宣傳、推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就澳門、中國內地及其他國家和地區之法律進行比較研究,配合國家大政方針,粵港澳大灣區和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等相關政策,促進澳門特區和其他地區,在法律層面的交流合作與協同發展;

(三)探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與政策,重點關注本地立法修法進程、公共行政改革、產業多元化、青年發展事業;

(四)致力於本地法律領域的人才培養和就業支持;

(五)促進本會會員間的交流與團結,為提高會員的專業技能、學術水平和政策理解提供必要的支持;

(六)推動法律宣傳與普及工作,為有需要的對象提供專業培訓與援助服務。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具有法律專業學士或以上學歷,又或是具有法律專業相同技能資歷且從事與法律相關職業的人士,皆可申請加入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會員大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決定及檢討本會會務工作,選舉領導成員及修訂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常務副會長代其職務。必要時,會長、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列席理監事會議。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以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

四、會員大會可在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四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五、第一次召集會議,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屆時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者除外。

第九條

(理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二、理事會由五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三名及理事若干名。

三、不變

四、為開展會務,理事會可透過決議按職能下設若干部門。

第十條

(監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不變

二、監事會由五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及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在全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

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海 島 公 證 署

澳門供應商聯合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5年6月13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修改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修改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5/ASS檔案組第48號。

澳門供應商聯合會

修改社團章程

修改有關社團章程內第四條2款、第九條1款、第十條1款及十二條1款,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四條

宗旨

1、……

2、保障、促進及維護會員利益,舉辦相關活動以助會務發展,及

3、……

第九條

會議

1、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秘書各若干名。

2、……

3、……

第十條

理事會

1、理事會由最少十一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理事、司庫及秘書各若干名。當理事長缺席或迴避時由較資深的副理事長補上。

2、……

第十二條

監事會

1、監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

2、……

章程其餘條文不變。

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CERTIFICADO

澳門澳大利亞商會

CÂMARA DE COMÉRCIO DA AUSTRÁLIA MACAU

AUSTRALIAN CHAMBER OF COMMERC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11 de Junho de 2025, sob o n.º 3, a fls. 9,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referente ao ano 2025, a alteração parcial de estatutos, com termo de autenticação,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m o seguinte teor:

ALTERAÇÃO PARCIAL DE ESTATUTOS

BILLY CHUN-WING CHAN e STEPHEN JOHN BERRY, na qualidade de, respectivamente,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Secretário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CÂMARA DE COMÉRCIO DA AUSTRÁLIA MACAU”, em Chinês “澳門澳大利亞商會” e, em inglês, “AUSTRALIAN CHAMBER OF COMMERCE MACAU”, registada na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Identificação sob o n.º 8762, ora com sede em Macau, na Avenida Comercial de Macau, No.70, Finance and IT Centre of Macau, 5.º andar A12299, vêm, em cumprimento de deliberações aprovadas na reunião da Assembleia Geral da aludida Associação realizada em 26 de Março de 2025, declarar que foi aprovado alterar o artigo 3.º, o parágrafo a. do n.º 2 do artigo 4.º, o n.º 2 e o n.º 3 do artigo 8.º e o n.º 3 do artigo 9.º dos Estatutos daquela, e aditar aos mesmos o artigo 13.º, os quais passam a ter o seguinte teor:

第3條

社團的註冊辦事處

本社團位於澳門商業大馬路70號澳門財富中心5樓A座12299室。

第4條

會員資格

1. (未作修改)

2. (未作修改)

a. 榮譽會員:理事會認為對加強澳門與澳洲關係作出巨大及相關貢獻的人士或組織;榮譽會員中可包括一名被指定為澳門澳洲商會榮譽主席的榮譽會員;

b. (未作修改)

c. (未作修改)

d. (未作修改)

3. (未作修改)

4. (未作修改)

第8條

會員大會

1. (未作修改)

2. 大會由理事會主席以於會議日期前至少28個曆日發出掛號或專人遞送信件的方式召開。開會通知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及地點以及會議議程。如理事會主席沒有按法律及本社團章程細則的規定召開會議,則由理事會副主席或至少佔理事會三分之一的理事召開會議。

3. 只要出席或指派正式代表出席的會員有權行使本社團所有投票會員可行使的總投票權至少一半的投票權,則大會將被視為應第一次通知召開。如未能在指定日期及時間行使足夠的投票權數量,則會議將應第二次通知在第一次通知後30分鐘召開,前提是出席或指派正式代表出席的會員有權行使本社團所有投票會員可行使的總投票權至少35%的投票權。

4. (未作修改)

5. (未作修改)

6. (未作修改)

a. (未作修改)

b. (未作修改)

c. (未作修改)

d. (未作修改)

e. (未作修改)

7. (未作修改)

a. (未作修改)

b. (未作修改)

8. (未作修改)

9. (未作修改)

a. (未作修改)

b. (未作修改)

c. (未作修改)

10. (未作修改)

第9條

理事會

1. (未作修改)

2. (未作修改)

3. 理事會會議由其主席召開,如果主席並未按法律或本組織章程細則的規定召開會議,則由副主席或由構成理事會至少三分之一的理事召開會議。一般情況下,理事會須每一季度召開一次會議,而在特殊情況下,則須在被召集的時候召開會議。

4. (未作修改)

a. (未作修改)

b. (未作修改)

c. (未作修改)

d. (未作修改)

e. (未作修改)

f. (未作修改)

g. (未作修改)

5. (未作修改)

6. (未作修改)

7. (未作修改)

8. (未作修改)

9. (未作修改)

第13條

使用電子通訊方式之會議

1. 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和監事會會議得採用視訊或類似系統進行,其必須能夠識別所有與會者的身份,並確保聲音或聲音及影像同步性的傳送和接收,真實性和通訊的安全性,以及意思表示內容及參與者的記錄。

2. 會員根據本13條參與視為有出席該會議。

3. 會議使用視訊會議或類似系統進行時,會議主席或其代任人應確保真實性和通訊的安全性,以及秘書應以會議錄方式記錄參與人士的意思表示內容,並起草適用的會議記錄。

4. 理事會得批准具體規則和指引來管制以使用視訊或類似系統方式的會議。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2 de Junho de 2025. — O Notário Privado, Luís Filipe Oliveira.


澳門電召的士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報告

致全體股東

董事會謹向全體股東呈報澳門電召的士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二零二四年的年度報告,包括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

本公司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獲批的《經營的士客運業務特別准照》,專營澳門特別的士客運業務,履行專營企業的責任和義務。作為本地交通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始終秉持專業、安全、便捷的服務理念,滿足廣大市民及遊客的出行需求。

二零二四年,本公司在穩健的發展基礎上,積極應對市場變化和挑戰,取得良好的經營成果。在提升服務質量及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做出顯著努力並取得成果。

我們進一步優化司機培訓體系及車輛管理制度,內容涵蓋服務禮儀、語言溝通、安全駕駛等多維度以助提升司機隊伍的整體素質和服務水平;車輛每日例檢確保乘客享有舒適的出行體驗;通過一系列措施,車輛事故有效減少,且避免出現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在社會責任踐行上,致力於支持弱勢群體和社區發展,聯合社工局為多個社福機構提供了約7,000趟次義載服務,以實際行動推動社會發展和民生改善貢獻最大力量。

我們感謝過往一年公司員工及前線司機的共同努力,眾志成城致力提升優質的出行服務。未來展望,本公司將繼續堅持「以民為本,以誠為基,以服務為動力,以安全為擔當」的發展理念,我們一如既往地致力於為市民提供更優質、安全、便捷的出行服務,我們相信只有秉持勿忘初心理念才能推動公司持續發展,助力建設社會和諧。

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管理機關

黃共流先生—董事長
陳明金先生—副董事長
甄佩嬋小姐—董事
陳倩影小姐—董事
練衛霞小姐—董事

獨任監事

勞艷珊小姐—執業會計師

秘書

李穎婷小姐—秘書

承董事會命

陳苑君
總經理

獨任監事意見書

澳門電召的士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已向本獨任監事提交了公司2024年度財務報告及京澳會計師事務所(外部執業會計師)之獨立審計報告以作查核。

本獨任監事按照澳門商法典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分析及查核了公司董事會提交之2024年度財務報告、營運報告、盈餘運用建議書及外部執業會計師簽發之獨立審計報告,並了解公司於年度之運作情況及展望,認為該等文件適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勞艷珊執業會計師

獨任監事

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摘要財務報表的

獨立審計報告

致:澳門電召的士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審計師已按照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佈的《審計準則》完成審計澳門電召的士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上述已審計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及其他說明性附註。

隨附由管理階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計財務報表的摘要內容,本審計師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計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瞭解澳門電召的士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審計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計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審計報告一併參閱。

梁雁萍執業會計師
合夥人
京澳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

澳門電召的士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二零二四年董事會報告書

致:各位股東

在2024年,全澳總巴士客量較去年增長了超過6%,我司2024年載客量超過1.08億人次,日均29.8萬人次,同比升幅近7%。營運里程較去年增加近5%。去年我司加強加密了高峰期的服務, 更好地疏導乘客。

本司於本年繼續新購置80台增程電動巴士的投入,於2024年內完成置換410台環保新能源巴士全面投入營運,使營運成本相應提升,以及本年首3季的燃油價格仍高於2023年度的平均價格,在我司加強效益管理及成本控制下,本年度稅後利潤為4,070萬餘澳門元。

本司於本年按政府的設備規格增設了驗車綫設備,以加強我司的車輛使用及保修效率,以及於2025年開始減輕每年於驗車中心輪候安排的驗車時間壓力。展望我司會繼續加強車長培訓, 加強團隊建設,加強系統數碼化,並落實管理人性、數碼雙軌並行。

董事局主席 廖僖芸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澳門

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的獨立審計師報告

致:公司全體股東

後附載的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簡要財務報表包括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簡要財務狀況表。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簡要財務報表來源於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已審計的財務報表。我們已在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簽署的審計報告中對構成簡要財務報表來源的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這些財務報表和簡要財務報表沒有反映審計報告日(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後發生事項的影響。

簡要財務報表沒有包含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財務報告準則》要求的所有披露,因此,對簡要財務報表的閱讀不能替代對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已審計財務報表的閱讀。

董事會對簡要財務報表的責任

董事會負責按照第 14/96/M 號法律第一條編製簡要財務報表。

審計師的責任

我們的責任是在實施審計程序的基礎上對簡要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我們按照《審計準則》內的《國際審計準則第 810 號——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報告的業務》的規定執行了審計工作。

審計意見

我們認為,來源於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已審計財務報表的簡要財務報表按照第 14/96/M 號法律第一條,在所有重大方面與已審計財務報表 保持了一致。

鍾海明 執業會計師, 天職澳門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於澳門


澳門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於2024年12月31日

董事會報告書摘要

各位股東:

遵循本澳現行法律及澳門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章程的規定,將2024年經營年度業務報告及賬目,提交各位審議及表決。2024年,董事會遵照股東大會的指示,進行各方面工作,謹報告如下:

一、董事會本著對公司和股東負責的態度,積極有效地開展工作,認真履行自身職責,統籌做好經營發展、改革創新、服務提升等工作。經過公司上下共同努力,全面完成了年度各項工作任務,公司運營穩步向前,巴士服務品質和水平進一步提升。2024年,值澳巴服務澳門50年之際,澳巴喜獲澳門特區政府授予工商功績勳章,澳巴品牌得到了特區政府、社會各界和廣大乘客的信任和肯定。

二、持續更新營運車隊,全年新能源車車輛占比升至95%,其中營運大巴100%新能源化,嶄新的環保巴士極大改善了乘客的乘車環境,助力加快澳門綠色公交建設。

三、持續推進科技興安,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積極開展各類安全服務培訓、應急演練、情緒管理及職業素養培訓等活動,不斷提高員工安全意識,落實安全責任,提升本質安全水平。

四、持續加大運力投入,優化線路,全面支持多元化電子支付,各條巴士路線安全運轉、高效營運,保障了乘客的順利出行。2024年累計總載客量1.19億人次,同比增加6%,恢復至2019年總載客量的97%。

五、2024年度營運結果,錄得稅後利潤為澳門幣46,175,527元。

董事會謹向所有直接或間接支持澳巴的人仕深表謝意,更感謝全體員工的辛勤付出。展望2025年,澳巴將繼續秉承為民服務的初心,堅定不移做好巴士服務工作,提升巴士服務水平,致力為乘客提供安全、優質、便捷的巴士服務。

董事會代表 :梁美玲

2025年3月28日於澳門

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的獨立審計師報告

致澳門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後附載於第3頁至第 4頁的澳門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簡要財務報表包括2024年12月31日的簡要資產負債表。澳門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簡要財務報表來源於澳門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已審計的財務報表。我們已在2025年3 月28 日簽署的審計報告中對構成簡要財務報表來源的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這些財務報表和簡要財務報表沒有反映審計報告日(2025年3月28日)後發生事項的影響 。

簡要財務報表沒有包含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財務報告準則》要求的所有披露,因此,對簡要財務報表的閱讀不能替代對澳門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已審計財務報表的閱讀。

董事會對簡要財務報表的責任

董事會負責按照第14/96/M號法律第一條編製簡要財務報表。

審計師的責任

我們的責任是在實施審計程序的基礎上對簡要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我們按照《審計準則》內的《國際審計準則第810號——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報告的業務》的規定執行了審計工作。

審計意見

我們認為,來源於澳門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已審計財務報表的簡要財務報表按照第14/96/M號法律第一條,在所有重大方面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保持了一致。

余文俊 – 執業會計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20號

澳門財富中心12樓B、C座

2025年3月28日,於澳門


遠東水翼船務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業績報告

於二零二三年一月八日港澳海上口岸重開後,公司於本年度的運力維持相對穩定的水平,來往澳門及香港上環港澳碼頭的航班基本維持每半小時一班的服務。 然而,受港人北上趨勢、陸路交通競爭加劇,以及競爭對手採取進取銷售策略等多重因素影響,整體客運量有所下跌。

展望未來,公司將持續提升服務質素,進一步優化旅客的出行體驗,並積極在業務發展策略中注入「旅遊+」概念,推動旅遊運輸業的可持續發展,以應對市場變化及滿足旅客需求。

公司董事 何超瓊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日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 遠東水翼船務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人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頒布的《審計準則》審計了遠東水翼船務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計財務報表的摘要內容,本人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計的財務報表的內容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公司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務狀況以及審計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上述已審計的財務報表及獨立審計報告一併參閱。

何美華
執業會計師

澳門,二零二五年三月十日


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業績報告

自疫情後恢復營運以來,往來澳門及香港國際機場的客船服務面臨嚴峻的客量挑戰。儘管服務已重新開通,然而受到多元化陸路交通的激烈競爭,以及旅客出行模式轉變的影響,客運量持續處於低位。為應對市場需求變化,航班服務已由每星期三個來回班次調整至年底前每星期一個來回班次,目前營運狀況遠未達至收支平衡水平。

公司將持續關注市場動態,積極探索提升服務競爭力的可行方案,以滿足旅客需求並改善營運表現。

公司董事 何超瓊

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的獨立審計師報告

致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後附載於第2頁的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簡要財務報表包括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簡要資產負債表。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簡要財務報表來源於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已審計的財務報表。我們已在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簽署的審計報告中對構成簡要財務報表來源的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

簡要財務報表沒有包含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財務報告準則》要求的所有披露,因此,對簡要財務報表的閱讀不能替代對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已審計財務報表的閱讀。

管理層對簡要財務報表的責任

管理層負責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八月十二日第14/96/M號法律編製簡要財務報表。

審計師的責任

我們的責任是在實施審計程序的基礎上對簡要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審計準則》內的《國際審計準則第810號——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報告的業務》的規定執行了審計工作。

審計意見

我們認為,來源於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已審計財務報表的簡要財務報表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八月十二日第14/96/M號法律,在所有重大方面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保持了一致。

陳尉 執業會計師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澳門


(根據第14/96/M號法律公佈)

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簡要財務報表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簡要財務狀況表
(澳門幣)

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簡要損益和其他綜合收益表
(澳門幣)

吴立新
總經理
陳潔
副總經理, 財務

二零二四年董事會年度報告

根據澳門法律及公司章程,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謹此披露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年度報告及經獨立審計師審計的會計帳目。

受後疫情時期市場競爭加劇等多方面因素影響,2024年公司錄得運營收入35.31億澳門元,2024年錄得淨虧損6.77億澳門元,本年公司無可供本公司股東分配的盈餘。

2024年公司繼續保持優秀的安全飛行紀錄,全年共安全飛行65,147小時,安全形勢平穩。全年共執飛了24,170個航班,共承運了321萬旅客人次,同比升幅分別達49%和56%,在澳門機場繼續保持領先的市場份額。

2024年是公司成立的第30周年,本年公司圓滿完成了“國慶75周年慶典活動”、“澳門回歸祖國25周年慶典活動”、“中國國際航空C919國產大飛機赴澳參加第十三屆公務機展活動”等重要運輸保障任務。公司堅持高品質服務,持續推進服務創新,2024年公司榮獲《中國民航》天選航旅榜單 “天選年度創新服務航空公司”獎項、年度民航品質提升實踐大賽金獎等6項服務品牌獎項。2024年公司新增了吉隆坡、臺中兩條航綫。

2024年公司繼續開展本地飛行學員培訓計劃,該計劃自2016年至今累計招募了合共8批約50名本澳飛行學員,保持堅實穩定的人才隊伍,形成澳門民航業的核心資產。2024年公司共組織了5次義工活動,澳門航空義工隊自2020年9月成立以來,共計組織了18項活動,共有232人次志願者參與,惠及本澳13間機構。

我們衷心感謝澳門航空的全體員工做出的貢獻,他們俱以專業的態度,務實高效地履行其職責。

董事會對股東、監事會和政府代表的合作及信任表示由衷的感謝。

吳立新
董事會主席

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澳門

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的獨立審計師報告

致 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附載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公司」)的簡要財務報表包括2024年12月31日的簡要財務狀況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簡要損益和其他綜合收益表。貴公司的簡要財務報表來源於 貴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已審計的財務報表。本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我們」)已在2025年3月31日簽署的審計報告中對構成簡要財務報表來源的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

簡要財務報表沒有包含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第44/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之《財務報告準則》要求的所有披露,因此,對簡要財務報表的閱讀不能替代對 貴公司已審計財務報表的閱讀。

董事對簡要財務報表的責任

董事負責按照第14/96/M號法律《承批公司所必須公佈的事項》編製簡要財務報表。

審計師的責任

我們的責任是在實施審計程序的基礎上對簡要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我們按照第2/2021/CPC號通告通過之《審計準則》內的《國際審計準則第810號——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報告的業務》的規定執行了審計工作。

審計意見

本會計師事務所認為,來源於 貴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已審計財務報表的簡要財務報表按照第14/96/M號法律《承批公司所必須公佈的事項》,在所有重大方面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保持了一致。

關可頴
執業會計師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澳門


澳門城市燃氣有限公司

董事會報告書

澳門城市燃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秉持“強安全、保供應、優服務”的發展宗旨,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二零二四年實現安全平穩供氣,全年累計銷售天然氣約1.6億立方米,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為零,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能源的穩定供應提供了堅實保障。同時,穩步推進天然氣管網建設,完成管網敷設年度計劃的130%。為後續天然氣的推廣提供了基礎設施保障。此外,積極回應澳門特區多元化發展政策,全力推進行業數字化革新,推動智慧燃氣融入智慧城市建設。

二零二五年度,公司將繼續秉承“為社會貢獻、與客戶共贏”的企業宗旨,為澳門市民和工商界提供安全,優質和高效的服務。

董事長:唐朝暉

二零二五年六月九日

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的獨立審計師報告

致澳門城市燃氣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後附載的澳門城市燃氣有限公司簡要財務報表包括2024年12月31日的簡要資產負債表。澳門城市燃氣有限公司簡要財務報表來源於澳門城市燃氣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已審計的財務報表。我們已在2025年3月31日簽署的審計報告中對構成簡要財務報表來源的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這些財務報表和簡要財務報表沒有反映審計報告日(2025年3月31日)後發生事項的影響。

簡要財務報表沒有包含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財務報告準則》要求的所有披露,因此,對簡要財務報表的閱讀不能替代對澳門城市燃氣有限公司已審計財務報表的閱讀。

董事會對簡要財務報表的責任

董事會負責按照第14/96/M號法律編製簡要財務報表。

審計師的責任

我們的責任是在實施審計程序的基礎上對簡要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我們按照《審計準則》內的《國際審計準則第810號——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報告的業務》的規定執行了審計工作。

審計意見

我們認為,來源於澳門城市燃氣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已審計財務報表的簡要財務報表按照第14/96/M號法律,在所有重大方面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保持了一致。

張展翔執業會計師
合夥人
京澳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31/12/2024

澳門幣

資產

非流動資產

服務特許經營安排

579,845,992

設備

5,516

長期待攤費用

13,728,000

工程物資

3,364,805

596,944,313

流動資產

股東及關聯方往來款

472,194,056

應收帳款和其他應收款

34,865,486

存貨

301,197

抵押之定期存款

30,306,433

現金及銀行存款

5,521,783

543,188,955

資產總額

1,140,133,268

股東權益和負債
股東權益

註冊資本

100,000,000

補充給付

325,000,000

法定公積

39,606,970

累積盈餘

68,820,913

股東權益總額

533,427,883

負債
流動負債

股東及關聯方往來款

12,956,576

應付帳款和其他應付款

583,548,544

合同負債

245,233

所得補充稅備用金

9,955,032

負債總額

606,705,385

股東權益和負債總額

1,140,133,268

 


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簡要資產負債表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澳門元

2024年董事會報告要點

攜手共進 持續發展

澳門自來水秉承「以民為本,以客為尊」的精神,致力為全澳居民及旅客提供安全、穩定、優質的供水服務。在雙慶之年,我們提前謀劃,制定專項應急預案,與各部門緊密協作,全力保障重大活動期間的供水安全,以實際行動詮釋了企業的責任與擔當。我們將一如既往,全力支持以及配合國家和新一屆政府的政策及目標,以更加積極主動的姿態融入服務國家發展大局,與大灣區的供水企業共同探討創新技術在水務領域的應用,促進水務市場的健康發展。

2024年也是珠海對澳門供水65周年。這65年間,珠澳兩地攜手並進,建設了一系列原水保障工程,構建起珠澳一體化的原水保障體系。四條對澳供水管道,將珠澳緊密相連,2024年珠海對澳輸送原水量超過1億立方米,為澳門的繁榮穩定奠定堅實的供水基礎。未來,我們將持續深化與珠海的合作,探索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新路徑,續寫珠澳合作的新篇章。

推進基礎設施建設 保障供水安全穩定

在基礎設施建設方面,我們積極配合特區政府九澳水庫擴容工程,完成周邊設施及輸水管網鋪設,強化本地供水系統緩衝能力。同時,推進新城A區供水管網及共同管道建設,利用澳門大橋增設的輸水管道,結合石排灣水廠,完善南北互補供水佈局,進一步提升供水系統應對突發事件時的調度能力,全方位保障全澳供水安全穩定。

推動科普教育 倡珍惜水資源

除了在供水專業領域上精益求精,科普教育同樣不容忽視。今年我們繼續擔任特區政府「青年科技村」人才培養計劃的合作夥伴,舉辦青洲水廠開放日、水廠參觀、專業技術講座、暑期活動親水樂悠遊等豐富項目。這些活動不僅讓市民深入了解澳門供水歷史、現狀及技術,更有效提升大眾高效用水的意識,珍惜水資源,推動可持續發展。

優質服務 以客為先

客戶是我們服務的核心。我們透過多種渠道聆聽客戶意見,定期召開客戶聯絡小組會議、客戶關注小組會議、大型工程前溝通講解會、供水安全座談會等,邀請社團意見領袖和客戶代表參與,共同探討本澳供水佈局、服務優化等關鍵議題。客戶的反饋是我們持續優化服務、提升滿意度的重要依據,客戶的滿意度是我們工作的最高標準,我們將持續傾聽客戶聲音,不斷改進和提升服務質量。

感恩支持 展望未來

2025年是澳門自來水成立90周年,90年的風雨歷程,是榮譽也是鞭策,我們將繼續秉持誠信、責任與創新的原則,深化與各方的合作,完善客戶服務,為市民提供更加安全、穩定、優質的供水服務,為澳門的可持續發展貢獻更多力量。

范曉軍
董事總經理

澳門,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的獨立審計師報告

致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後附載於第2頁至第3頁的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貴公司」)簡要財務報表包括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簡要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簡要損益表。 貴公司簡要財務報表來源於 貴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已審計的財務報表。我們已在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四日簽署的獨立審計師報告中對構成簡要財務報表來源的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

簡要財務報表沒有包含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財務報告準則》要求的所有披露,因此,對簡要財務報表的閱讀不能替代對 貴公司已審計財務報表的閱讀。

管理層對簡要財務報表的責任

管理層負責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八月十二日第14/96/M號法律編製簡要財務報表。

審計師的責任

我們的責任是在實施審計程序的基礎上對簡要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審計準則》內的《國際審計準則第 810 號——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報告的業務》的規定執行了審計工作。

審計意見

我們認為,來源於 貴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已審計財務報表的簡要財務報表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八月十二日第14/96/M號法律,在所有重大方面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保持了一致。

陳尉 執業會計師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四日,澳門


資產負債表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管理報告

澳門賽馬會自1989年開業以來一直致力推動賽馬事業,從而為本澳旅遊、就業及繁榮作出貢獻。在此感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長期以來對本公司之支持及協助!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本公司於2024年1月15日簽署之公證合同摘錄,解除經營賽馬專營批給公證合同,經營賽馬權至2024年3月31日結束,由2024年4月1日起終止賽馬活動。

賽馬會由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間(採用壹年時間),配合馬主順利運送馬匹離開澳門,並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推進及落實處理各項後續工作,賽馬場地及設施已歸還政府,完成其歷史任務。

本公司謹此答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廣大市民、馬主、會員、馬迷、合作夥伴及社會各界多年以來的鼎力支持,更感謝所有員工一直對公司的支持和愛戴。

祝願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經濟蒸蒸日上,祖國繁榮昌盛!

董事局主席
梁安琪
公司秘書兼董事
江陽

監察委員會報告

致各股東:

遵照澳門法律的規定及澳門賽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章程規定,監察委員會已綜合各成員之意見,提交二零二四年度管理經營下之報告、結算及賬目,現在由董事局向各股東呈交。

本會確定所述會計賬目一切屬實,並依據本公司之檔案及會計票據結算。

在一切運作正常下,本會建議:

1. 接受提交之報告、結算及賬目;及

2. 對董事局在二零二四年之英明領導下,投支持及感謝之一票。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監察委員會:
主席 吳士元
委員 王蔘兒
委員 莫子銘

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管理報告

本司於二零一八年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簽署之「外港客運碼頭營運批給」已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屆滿。同年四月,本司再次參與競投為期五年的「外港客運碼頭營運批給」,並成功獲得判給,這證明本司過往在外港客運碼頭營運上的表現備受肯定。

儘管疫情後外港客運碼頭旅客人數緩緩上升,可是在經營上依然困難,收支尚未達至平衡。但在中央的大力支持,以及特區政府積極推進「1+4」適度多元發展策略,賦予了澳門旅遊業有更大的發展空間。通過多管齊下,全力促進旅遊業多元化及可持續發展,深化「旅遊+」跨界融合,鞏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定位,本司預期外港客運碼頭的營運前景將逐步好轉,展望未來能夠引入更多不同元素的商戶並繼續優化碼頭內設施,為市民和旅客提供優質服務及帶來良好的出行體驗。

公司董事 何超瓊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監事會意見書

鑒於監事會已分析及審閱董事會所提交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報告書及各項目文件,監事會認為財務報告恰當地披露了所有有關之賬目資料及公司財政狀況。因此,監事會認為該等文件可遞交股東會通過。

監事會

二零二五年三月五日


澳門彩票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董事總經理
吳志誠
財務總監
黃皓

澳門彩票有限公司

2024年度業務管理報告

二零二四年度本公司錄得盈利為澳門元130,880,000。自一九九八年推出足球彩票及二零零零年推出籃球彩票,公司一直致力推動博彩娛樂化,深受客戶歡迎,實有賴公司仝人不斷努力,力求進步。

過去一年,雖然宏觀經營環境波動及鄰近地區經濟回復稍遜,幸在澳門特區政府的政策帶領下,本地區經濟呈較平穩的情況。公司除配合政府相關政策,不斷提升服務質素,開拓多元化體育博彩玩法,去年公司亦繼續取得英國標準協會審訂之「ISO10002:2018客戶訴求管理系統」證書。

展望未來,我們將致力開拓多元化的體育博彩產品,滿足客戶需求,同時提升各項資訊科技設施,與時並進,開拓更全面的體育博彩服務。

公司建基澳門,以成為全球最佳之體育博彩公司為發展目標,竭力提升服務質素。並感謝澳門特區政府多年來的支持,使公司穩步成長。

董事總經理
吳志誠

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審計師報告

致澳門彩票有限公司各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審計準則》審計了澳門彩票有限公司二零二四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保留意見的審計師報告。

保留意見事項說明如下:因未能獲取一間關聯公司截至報告期末應付賬款餘額的函證回函,且無法通過替代審計程序驗證該債務的真實性與準確性,故就此部分發出保留意見。除上述事項外,該財務報表符合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在所有重要方面真實和公允地反映澳門彩票有限公司於二零二四年的財務狀況以及截至該日止期間的經營結果和現金流量。

上述已審計的財務報表包括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該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計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澳門彩票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審計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計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審計師報告一併閱讀。

李慕士執業會計師
崔世昌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榮興彩票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吳志誠
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李志文

管理報告

感謝澳門特區政府及廣大客戶對榮興彩票有限公司(俗稱“白鴿票”)之長期支持及協助!

白鴿票是本澳擁有過百年歷史之中式彩票遊戲,多年來以『取諸社會、用諸社會』為宗旨,積極配合澳門特區政府發展方向,提供與時並進之優質服務體驗,以共同打造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可持續發展作出貢獻為目標。

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吳志誠
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李志文

獨任監事意見書

本獨任監事已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分析及審查該年度公司之財務報告及賬目,而公司管理層亦按要求提供了所需相關說明。本獨任監事認為該財務報告恰當地披露了所有有關之賬目資料及公司財政狀況。

據此,本獨任監事建議股東批准下列文件:

1. 公司二零二四年度之財務報告;及

2. 董事會年度報告。

獨任監事
何美華
執業會計師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CSI集團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審計報告

致:CSI集團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之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頒布之《一般審計準則》審計了CSI集團有限公司二零二四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上述已審計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計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計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CSI集團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審計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計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審計報告一併閱讀。

梁雁萍執業會計師
合夥人
京澳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

二零二四年CSI集團有限公司

業務管理報告

CSI集團紮根澳門三十多年,業務橫跨口岸碼頭營運、公共工程、室內設計、娛樂製作策劃、市場活動策劃及酒類零售等多個領域,力求創新與進步。

本集團自二零一七年起與澳門特區政府簽署「氹仔客運碼頭商用空間管理及經營批給公證合同」,在氹仔客運碼頭從事商用空間的管理及經營業務,履行碼頭商用空間管理的責任和義務,堅定跟隨特區政府政策方針,持續優化氹仔客運碼頭設施設備,以及引入更多元化的產業進駐碼頭,努力推動氹仔客運碼頭成為澳門旅遊形象的重要一員。

董事主席 鄭志錦 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


The Canada Life Assurance Company - Macau Branch

Balance Sheet For the year ended 31 December 2024

MOP

The Canada Life Assurance Company - Macau Branch

Operating Result For the year ended 31 December 2024

MOP

The Canada Life Assurance Company - Macau Branch

Statement of Profit and Loss

For the year ended 31 December 2024

MOP

Contabilista
Jack Lee
Procurador
Gabriel J. Chang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do ano de 2024

A «The Canada Life Assurance Company», em conformidade com as disposições legais vigentes, informa, sumariamente, sobre as actividades da Companhia no território de Macau no ano de 2024. A Companhia registou prémios brutos de MOP2.289.822 reflectindo uma aumentar de MOP132.533 em relação ao ano anterior.

RELATÓRIO DO AUDITOR INDEPENDENTE SOBR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ara o Gerente-geral do The Canada Life Assurance Company — Sucursal de Macau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nexas, que compreendem a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24, a conta de exploração (ramo vida) do exercício de 2024 e a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2024, são extraídas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da The Canada Life Assurance Company - Sucursal de Macau relativa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24.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de auditoria não modificada sobre ess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17 de Abril de 2025.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não contêm todas as divulgações exigidas pelas Normas de Relato Financeir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aprovadas pelo Despacho do Secretário para a Economia e Finanças n.º 44/2020. Por isso, a leitur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não substitui a leitur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da The Canada Life Assurance Company- Sucursal de Macau.

Responsabilidade da Gerência pel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 Gerência é responsável pela preparação de um resumo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e acordo com o Decreto-Lei n.º 27/97/M, de 30 de Junho, alterado pela Lei n.º 21/2020 e republicado pelo Despacho do Chefe do Executivo n.º 229/2020 (Regime jurídico da actividade seguradora).

Responsabilidade do Auditor

A nossa responsabilidade é expressar uma opinião sobr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baseada nos nossos procedimentos, os quais foram conduzidos de acordo com a Norma Internacional de Auditoria (ISA) 810, Trabalhos para Relatar sobre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constante das Normas de Auditoria aprovadas pelo Aviso n.º 2/2021/CPC.

Opinião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extraídas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da The Canada Life Assurance Company- Sucursal de Macau relativa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24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ess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e acordo com o Decreto-Lei n.º 27/97/M, de 30 de Junho, alterado pela Lei n.º 21/2020 e republicado pelo Despacho do Chefe do Executivo n.º 229/2020 (Regime jurídico da actividade seguradora).

Kuan Ho Weng
Contabilista habilitada a exercer a profissão
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Sociedade de Auditores

17 de Abril de 2025, em Macau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業績報告及財政結算

活動摘要

2024年適逢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5周年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25周年的雙慶之年,以及粵澳聯網40周年,澳電緊隨澳門發展步伐,積極助力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取得顯著成績。基於澳電責任的供電可靠度,連續五年達至99.9999%的世界頂尖水平,整體客戶滿意度再創新高至91.9%。

在澳門經濟穩步復甦及全球暖化下,整體用電需求上升,最大負荷、總用電量及從中國南方電網輸入的電量均創歷史新高。年內總用電量達6,235吉瓦時,同比上升5%;最大負荷達1,129.1兆瓦,同比上升5.7%。從南方電網輸入的電量達5,501.8吉瓦時,同比上升3.3%,佔全澳總用電量的88.2%。本地發電量為537.3吉瓦時,同比上升23.4%,佔8.6%;從澳門垃圾焚化中心購買的電量為193.6吉瓦時,同比上升12.1%,佔3.1%。

澳電全年總投資額達11億零9百萬澳門元,其中7億6千8百萬澳門元用於輸配電領域,佔總投資額約69%。變電站的維護及建設對保障城市供電尤其重要,澳電於年內開展多個變電站建設及更新工程。當中新焚化爐變電站及東方明珠變電站已完成通電,而媽閣變電站及新城A區泰安變電站工程正在穩步推進。另外,澳電圓滿完成各項重大活動的安全供電工作,包括中國與葡語國家部長級會議、慶祝澳門回歸祖國25周年大會暨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六屆政府就職典禮等。

在數字化轉型方面,澳電在企業效率提升、客戶服務優化、先進技術應用及網絡安全保障四個方面均取得顯著成績。智能電錶於2024年實現全澳覆蓋,推動客戶能源管理新模式,是澳門供電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客戶服務進一步優化,包括全面強化網上服務、推出全新電子確認身份方式、優化賬單繳費服務以及拓展電動車充電費支付方式等。

展望未來,澳電將繼續秉持專業精神,為澳門的宜居、宜業、宜遊提供持續動力,助力特區政府譜寫新篇章。

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的獨立審計師報告

致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後附載於第126頁至第130頁的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貴公司」)簡要財務報表包括2024年12月31日的簡要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簡要損益表及簡要綜合收益表。貴公司簡要財務報表來源於貴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已審計的財務報表。我們已在2025年3月21日簽署的審計報告中對構成簡要財務報表來源的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這些財務報表和簡要財務報表沒有反映審計報告日後發生事項的影響。

簡要財務報表沒有包含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財務報告準則》要求的所有披露,因此,對簡要財務報表的閱讀不能替代對貴公司已審計財務報表的閱讀。

董事會對簡要財務報表的責任

董事會負責按照第14/96/M號法律編製簡要財務報表。

審計師的責任

我們的責任是在實施審計程序的基礎上對簡要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我們按照《審計準則》內的《國際審計準則第810號——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報告的業務》的規定執行了審計工作。

審計意見

我們認為,來源於貴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已審計財務報表的簡要財務報表按照第14/96/M號法律,在所有重大方面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保持了一致。

陳尉 執業會計師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澳門

資產負債表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