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5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下述日期失效。

- 第六職階勤雜人員彭梁翠玲,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 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蘇旭文,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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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九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代局長 潘勁生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梁葆瑩——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13/2023號行政法規《印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印務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起續期至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三日批示:

蘇凱慈 - 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顧問,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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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三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郭佩芬 – 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九條第十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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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紹源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以及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鑑於海關紀律及法律輔助處處長歐艷冰,編號190030,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六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本部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編號250050–劉小活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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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二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岑錦棠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梁祖義——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陳裕貴——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規定,本辦公室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趙振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二日的批示:

蘇曉晴——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並自公佈日起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本辦公室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聲 明

茲聲明,應本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周波潭的要求,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三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的職務。

茲聲明,本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陳樂其,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條(三)項及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終止其在本辦公室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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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二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燕生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趣芳及冼家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75點,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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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二日於個人資料保護局

局長 楊崇蔚


公 共 資 產 監 督 管 理 局

更 正

鑑於刊登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一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23至24頁的批示摘錄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 Chang Chi Hou — renovada a nomeação de serviço, ......”

應為:“...... Chang Chi Hou — renovada a comissão de serviço, ......”

原文:“...... Fong Ka Pou — renovada a nomeação de serviço, ......”

應為:“...... Fong Ka Pou — renovada a comissão de serviç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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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一日於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

局長 陳海帆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陳偉文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480,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梁燕輝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陳志揚在本局擔任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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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一日於法務局

局長 梁穎妍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葉建岳、郭俊傑及梁頌軒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副局長羅翩卿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嘉恩、陳世亨、謝倩雯、鄭燕玲、鍾英輝、孫妙然、徐文輝、何沁霖、楊少虹、葉詠詩、郭潔綾、林艷明、林競文、劉美珊、梁健陽、廖素平、吳艷嫻、伍嘉瑜、彭海韻、蘇欣琪、蘇永堅、鄧海英、鄧韻婷、汪嘉寶、王莉敏、胡成武及楊倩映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周淑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吳若瑜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燕鈴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偉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蘇嘉輝,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九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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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十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市 政 署

決 議 摘 錄

按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六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以下日期起生效:

姓名

官職

生效日期

鄭麗霞

法律及公證處處長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梁焯文

衛生監督廳廳長

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

莫榮添

市民綜合服務處處長

蔡錦霞

質量監察處處長

劉笑歡

街市事務處處長

何鈺良

工場及庫存處處長

楊遠翔

資訊建設及設施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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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九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高級護士劉佩嫦,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278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第十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郭潔梅,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899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九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市政署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龍文慧,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817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勞工事務局第三職階顧問督察馮群英,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040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六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林顯昌,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465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9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文化局輕型車輛司機何耀忠,供款人編號603315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統計暨普查局行政技術助理員黃錦添,供款人編號300482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技術員Gilberto Pon,供款人編號301165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黃細錦,供款人編號604837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司法警察局技術員Fabrizio Croce,供款人編號605354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梁美玉,供款人編號605662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一。

旅遊局廳長霍慧蘭,供款人編號605761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黃玉清,供款人編號621043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蘇崑,供款人編號626029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文化局重型車輛司機彭國全,供款人編號600727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交通事務局重型車輛司機陳鎮波,供款人編號600812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四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薛保旗,供款人編號607129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會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李偉雄,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八日起,即在房屋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會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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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二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九日的批示:

陳日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13/2023號行政法規《印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印務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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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十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李俊傑—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科技產業促進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生效日期

鄔嘉希

首席高級技術員

2

565

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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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一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李育歡及梁偉權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點,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之批示:

羅燕燕及黃靖雯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張子健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資訊系統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起獲續期壹年。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日之批示:

徐秉誠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何彩珊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稅務管理及訟務處處長,故其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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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一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摘要

懲教管理局

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摘要

博彩監察協調局

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摘要

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及全國第十二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九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澳門賽區籌備辦公室

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摘要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摘要

土地工務局

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摘要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第四次預算修改

摘要

公共建設局

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第八次預算修改

摘要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第五次預算修改

摘要

共用開支 — 共用預算

預算修改

摘要

共用開支 — 共用預算

預算修改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劉昶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劉昶本局擔任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徐煥明本局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六日起繼續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林莉娜,原屬行政公職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局擔任職務,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江保寧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徐潔華,原屬勞工事務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局擔任職務,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劍峰、歐陽偉豪、馮俊邦、李浩基、呂曉慧、李子添、雷迪輝、蘇希達、夏文威、何靜文及劉婉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督察,薪俸點42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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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二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吳惠嫻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下列主管人員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四日起獲續期一年:

李小娉,勞動監察廳廳長;

霍倩盈,法律及研究處處長。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唐浩恩、呂逸超、楊美芳、郭智穎、曾國孟及鮑翠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源森明、葉文照、林麗韻、陳瑞雲及龔玉立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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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九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陳元童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徐曉欣及許宗翰,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鮑家敏及梁煒祺,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吳麗萍,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董思敏,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吳曉萍,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三年,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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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一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黃善文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所作出第045/SS/2025號之批示,對第232/2024號紀律程序行使第13/2021號法律第78條所指的附件五及第93/2024號行政命令第1款所賦予的權限,並根據《通則》第135條(二)項第(2)分項、第153條第2款(十二)項的規定,以及第144條所產生的效力,對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384161馮明璋,處以撤職處分,由二零二五年六月四日起執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第67/2025號批示:

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首席警員編號102060,周鳳玲,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九日終止長期無薪假,並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日回任該局。同時根據第14/2018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第70/2025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治安警察局首席警員編號130090楊寶儀,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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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九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趙瑩明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六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黃東成及孫文樂,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第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公佈之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二名及第八名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七條第三款(二)項,第17/202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聯同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第一款(三)項及第二款之規定,獲錄取以定期委任制度進入本局刑事偵查員職程之實習,為期一年,由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並維持收取其原職位之薪俸,為現行薪俸表280點。

陸艷嵐、林曉東、高雅樂、關芷蕎、黃達濠、李建昌、薛彥男、劉騰然、庄偉倫、關釗湄、游家煒、黎曉華、梁佩枝、馬凱俐、任家威及黃煒旋,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第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公佈之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名、第三名至第七名及第九名至第十八名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七條,第17/2020號法律第七條,聯同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第一款(三)項及第二款之規定,獲錄取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進入本局刑事偵查員職程之實習,為期一年,由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薪俸點為25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十三)項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二款(三)項、第十二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七)項,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清洗黑錢罪案調查處處長廖國生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五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蔡雨新,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鄭韻詩,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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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時任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六職階勤雜人員陸惠嫻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一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七日起確定委任郭慧芸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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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鄺逸富副消防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

岑詩韻及黃雅玲,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黃嘉賢,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彭凱晴,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梁桂英,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尹潔琳及曾曉茵,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分別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及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陳芷琪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黃子源 —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二職階教學助理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薪俸點為280,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批示:

黃文詩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批示:

馮偉傑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五年六月三日批示:

馮偉傑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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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二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黎暖霞,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梁思敏,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胡鎮威,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九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燕婷、鄭雅雯、趙秀平、麥麗君、麥婉瑩、譚俊傑、王少傑及王聖玄,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鄭凱雯,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周杏芳,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鄭敬謙,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黃穎瑜,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勤雜人員陳漢明,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甄宇文和譚瑞卿,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梁翠欣和盧凱瑜,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技術工人梁沛雲,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勤雜人員楊金帶,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黃佩琼,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譚潔萍,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王嘉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麥樂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鳳苑和梁瑋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黃智亨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楊虹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一年: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林家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程炳光,自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歐智甜、區錦珍、柯仲榮及唐綺婷,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林文耀,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鍾林苗,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楊妙玲,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李樹森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高泉盛和蔡耀霆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小瑩,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朱瑞瑜和熊淑蘭,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周世強和陳金韶,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劉雪玉,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蔡麗群,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張靜嬈,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鄒倩瑩,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林恩承、鄺俊彥、施丹妮、林榮根、梁嘉誠、林慧君、郭錦榮、黃康、黃志誠、蔡綺玲、沈嘉寶、黃淑珍、林志銳、聶柏藝、雷凱璇、楊佩兒、李嘉嫦、蘇淑玲及龍海恩,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郭燕玲、郭淑恆、梁綺雯、龍予滔、湯玉琼、夏艷萍、譚文添、朱美金、曹偉童及張夢冰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浩榮、黎佩雯、盧雲霞、李鎮成、翁麗芳、張有娣、殷倩卿、楊五妹及黃潤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梁錦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楊吟貞和陳金韶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何玉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梁慧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嘉韻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陳玉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兩年: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梁梓儀,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劉麗瑩,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黃桂珍、劉海娟及蕭贊偉,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一年: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柳玉欣、麥珮琳、趙世傑、麥芷晴、洪雪櫻、余泳欣、林靜雯、梁凱琪、李倚雯、林美鳳、何佩穎、陳梓澎、阮詠欣、鄧銘慧及陳綺珊,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李仲桂,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吳凱威,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鄭芷穎、張嘉敏、郭佩敏、陸智威、譚志強、譚鳳蓮、王一群、馮健成及冼惠琼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莫皓全和黃健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鄧志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黃健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的規定,陳漢明和鄭達超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勤雜人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五年六月三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羅志源 - 應其要求,註銷第MI0731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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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五年六月四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郁青 - 應其要求,註銷第EL0018號護士有限度執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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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五年六月五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麗景灣酒店診所 - 應其要求,取消第AL-0008號執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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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之批示:

向“納爾動物醫院有限公司”動物診療活動場所(地址:澳門黑沙環馬路50-A號美泰庭園地下A座)發給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許可,核准其使用經第27/2024號法律重新公佈的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之有效期自公佈日起計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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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7/2010號法律第八條、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黎輝旭及黃淑尼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並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向“澳門益生寵物醫院”動物診療活動場所(地址:澳門俾利喇街25號永富大廈地下B座)發給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許可,核准其使用經第27/2024號法律重新公佈的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之有效期自公佈日起計一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曾炳林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五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17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賣草地街5號地下、一樓及二樓之“非凡(賣草地分店1)”藥房的名稱更改為“永信(賣草地分店)”藥房,以及將准照所有權轉移予永信醫療集團有限公司,其總辦事處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49號激成工業大廈第1期4樓D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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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准照編號為第383號的“萬康寧”藥房搬遷,新址位於澳門高園街21號鈞興大廈A座地下及閣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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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向澤永有限公司發給“淳溢III”藥房准照(准照編號525),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氹仔告利雅施利華街149號地下、一樓及二樓,總辦事處位於澳門氹仔官也街9-C號栢鴻大廈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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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一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以下日期起生效:

姓名

官職

生效日期

鄭耀達

防治賭毒成癮廳廳長

20/06/2025

區宏添

戒毒康復處處長

余家偉

康復服務處處長

01/07/2025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鄧玉華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社會工作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日起續期至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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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二日於社會工作局

代局長 許華寶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基金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勤雜人員朱高慧儀,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九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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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九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陳寶雲


澳 門 旅 遊 大 學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校代校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五日之批示:

關慧茵、葉嘉儀、杜靜儀和何詠恩,本校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葉兆敏,本校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高健,本校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梁啓聰,本校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梁慧冰,本校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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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六日於澳門旅遊大學

副校長 羅曼儀


土 地 工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謝小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陸嘉俊為本局土地管理廳廳長,為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歐陽凱毅、曾錦榮、陸啓宏及胡竣瑋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起續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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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一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公 共 建 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古榮俊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5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姚啓賢及黃守儒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翁章煌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540,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徐嘉俊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540,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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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一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蘇嘉裕於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徐穎雯、李瑞筠及黃詠茹 —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50點,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梁艷華 —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20點,並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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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一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葉擴林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及三月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三款(二)項、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以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聘用雷國勝及李兆東為房屋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行政管理範疇),薪俸點430,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以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聘用黃煌、龐尚棟、蘇嘉輝、劉尔杭、蔡炯揚、馮偉傑、莊杏榆及呂嘉輝為房屋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行政管理範疇),薪俸點430,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九日起生效,試用期為六個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七日及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的規定,李恩宏,獲臨時委任為房屋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土木工程範疇),薪俸點430,為期一年,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李偉雄及黃燕玲,獲臨時委任為房屋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薪俸點650,為期一年,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房屋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林慧萍,應關係人的要求,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一日起終止在房屋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黃燕玲自獲臨時委任為房屋局編制內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日起,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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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一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戚儉聰及龔美蘭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130點。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區鈺儀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33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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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十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張紹基


地 球 物 理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六月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簡俊賢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之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聲 明

應雷國勝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九日起予以終止。

應莊杏榆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九日起予以終止。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氣象技術員何國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一等氣象技術員麥自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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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六月九日於地球物理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