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七月二十六日第36/9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財政局人員Amélia Maria Minhava Afonso及林秀敏擔任稅務執行處助理處長職務。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六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七)項及(二十九)項,以及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成員:
(一)旅遊局代表司徒琳麗;
(二)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吳立新。
二、本批示委任的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一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六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