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第92/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20/2024號行政法規《招商投資促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第六款至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人員莫麗絲在招商投資促進局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上款所指人員的每月報酬相等於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原職位的報酬。
三、上款所指的每月報酬,以及按原職位的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恤金制度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招商投資促進局承擔。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六月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二零二五年六月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