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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章程》第三十四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款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陳元童為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諮詢會委員,以替代黃志雄。
二、上款所指委員的任期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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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6/2022號行政法規《工商業發展基金》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工商業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一)翁年輝,以替代陳祖榮;
(二)劉傑麟,以替代梁仕仁。
二、委任下列人士為工商業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的候補成員:
(一)李俊傑,上款(一)項所指成員的候補成員;
(二)陳子瑩,上款(二)項所指成員的候補成員;
(三)陳凱詩,第66/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三)項所指成員林凱健的候補成員,以替代米鵬。
三、第一款所指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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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8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三)項及(六)項、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會展業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海關代表葉華釗,以替代李煜輝;
(二)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表陳祖榮,以替代陳子慧。
二、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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