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74/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2025

刊登日期:

2025.5.28

版數:

14

  • 將一切所需的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南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書院W13加建層建造工程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4/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南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書院W13加建層建造工程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法規:

    第75/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2/2025

    刊登日期:

    2025.5.28

    版數:

    14-15

    • 將一切所需的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南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書院W14加建層建造工程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5/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南方建築置業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書院W14加建層建造工程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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