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海關

葡文版本

第10/2025號海關關長批示

本人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經第6/2017號法律修改及第13/2021號法律部分廢止的第11/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152/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及轉授予行政財政廳代廳長吳志嵐,在該廳工作範疇內以下權限:

(一)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享受補償豁免上班及補假日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合理缺勤;

(二)簽署由該廳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書;

(三)批准提供與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批准海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五)簽署海關人員的衛生護理證;

(六)確認人員的公幹津貼及所有與此性質相同的申請。

二、本授予及轉授予之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本批示授權及轉授權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獲授權人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八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五月二日

關長 何浩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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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五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岑錦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