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批示:

何清、陳翠盈、白瑩欽、梁緯琪、關海琹、陳淑萍及王雅彬-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獲聘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1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四日起生效。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五年四月八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三)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羅俊強,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點

- 蘇偉能,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三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45點

- 陳潤妹、陳惠新及葉麗歡,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晉階至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20點

- 黃錦有,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60點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陳美欣,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點

透過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七日批示:

彭美芬,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羅俊強,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陳美欣,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

聲 明

唐照輝,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十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七日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茲聲明,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曾永健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四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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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五月八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雷子燊


經 濟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修改本辦公室顧問蘇崑的行政任用合同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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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五月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批示如下:

林曉鵬—根據經第18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批示如下:

根據經第18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及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下列人員為以下相應的職級,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陳偉杰,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胡育德,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譚健文—根據經第18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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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五月九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警 察 總 局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的規定,陳思敏在本局擔任資源管理廳廳長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一日起因期限屆滿而終止,並自同日起返回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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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五月二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本部門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編號200021 – 莊志豪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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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岑錦棠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議 決 摘 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四日議決如下:

陳志輝及廖威進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李雲龍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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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五月七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2/GPTUI/2024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顧問翻譯員第一職階程弘、劉方聞、潘小珩及王博智的個人勞動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695,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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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五月八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七日的批示:

羅家輝——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六日起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一日的批示:

歐陽佩儀——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一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

李潤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一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五日的批示:

尹亭峰——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臨時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三日起續任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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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燕生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公職福利處處長梁少峰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五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人員操守及關係處處長陳思恆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聲 明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及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因吳惠嫻獲定期委任為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故其在本局擔任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七日起自動終止。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七日起,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林莉娜調任至博彩監察協調局擔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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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五月八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輕型車輛司機第五職階李春勝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六職階,薪俸點220,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Adriano Miguel Ramos de Paiva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七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的第四條第一款,收取相等於薪俸點660點。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五款和第十四條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李倩君及林思思,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中葡傳譯及翻譯範疇),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行政財政範疇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鄧菀蕾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本局法律範疇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馮潔瑩,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法律範疇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登記及公證機關人員編制第三職階一等助理員林永華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一日起,因退休而離職。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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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五月八日於法務局

局長 梁穎妍


市 政 署

批 示 摘 錄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園林綠化廳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廖明及梁譚少菊,獲准調整職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45點,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因達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陳偉就——第四職階市政機構特級監督,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林祥——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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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五月二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司法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文加樂,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973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統計暨普查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黃貝湘,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9863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2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行政公職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麥潔儀,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120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行政公職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蘇樹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122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行政公職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陳玲玲,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111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7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退休警司羅志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9365,其遺孀江鈴及兒子羅偉喬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五年三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郭儉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697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禤志堂,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190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司法警察局第一職階督察長余光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875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8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指揮官之治安警察局第二職階警務總長何少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465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8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高樂竣,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795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四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土地工務局高級技術員田志潔,供款人編號300967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七。

政府總部事務局輕型車輛司機劉國強,供款人編號600233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行政公職局技術工人韋林華,供款人編號601950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事及水務局技術工人李錦鴻,供款人編號604491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治安警察局警員甘小群,供款人編號604869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文化發展基金技術員梁寶欣,供款人編號618447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行政公職局公務人員培訓中心前主任布巧藍,供款人編號300558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交通事務局車輛駕駛考試員馮坤智,供款人編號601074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立法會輔助部門技術顧問Ana Paula D’Assumpção Neves,供款人編號603676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工人林祥,供款人編號606041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法務局工作人員Susana Micaela Pombo Vieira,供款人編號614813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司法警察局勤雜人員梁壽光,供款人編號617999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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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五月八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蔡虹容及劉慧萍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以填補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45/2020號行政法規為整體配備設立而尚未填補之空缺。

翟詠強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之規定獲定期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以填補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45/2020號行政法規為整體配備設立而尚未填補之空缺。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45/2020號行政法規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翁年輝擔任本局科技廳廳長,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及因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翁年輝憑藉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科技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北京大學經濟學學士學位(經濟學院保險專業);
——香港中文大學經濟學理學碩士學位。

3. 專業簡歷:

——2014年12月至2019年9月―房屋局技術員;
——2019年9月至今―本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
——2023年5月至2024年5月―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科技應用及支援處代處長;
——2024年9月至今―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科技應用及支援處處長;
——2024年12月至今―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科技廳代廳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45/2020號行政法規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凱詩擔任本局經濟合作處處長,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及因本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陳凱詩憑藉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經濟合作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理工學院管理學學士學位;
——澳門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學位(財務學)。

3. 專業簡歷:

——2005年1月至2018年4月―經濟局高級技術員;
——2018年4月至2021年1月―經濟局工商業支援處處長;
——2021年2月至今―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工商業支援處處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45/2020號行政法規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周栩嘉擔任本局資訊處處長,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及因本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周栩嘉憑藉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資訊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大學工程學士學位(軟件工程);
——澳門大學電子商貿科學碩士學位。

3. 專業簡歷:

——2004年11月至2009年8月―經濟局高級資訊技術員;
——2009年8月至2021年1月―經濟局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2021年2月至今―經濟及科技發展局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2019年7月至2025年1月―曾多次代任本局資訊處處長;
——2025年1月至今―經濟及科技發展局資訊處代處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45/2020號行政法規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陳子瑩擔任本局工商業支援處處長,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及因本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陳子瑩憑藉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工商業支援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旅遊學院旅遊會展及節目管理學士學位;
——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碩士學位。

3. 專業簡歷:

——2013年1月至2014年5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輔導員;
——2014年5月至2021年1月―經濟局技術員;
——2017年12月至2021年3月―曾多次代任本局工商業支援處職務主管;
——2021年2月至2021年5月―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技術員;
——2021年5月至今―經濟及科技發展局高級技術員;
——2024年1月起―曾多次代任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經濟合作處處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45/2020號行政法規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黎志偉擔任本局促進營商處處長,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及因本局的職責有需要填補空缺;
——黎志偉憑藉以下個人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促進營商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旅遊學院旅遊會展及節目管理學士學位;
——澳門大學理學碩士學位(國際綜合度假村管理);

——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碩士學位。

3. 專業簡歷:

——2014年6月至2021年1月―經濟局技術員;
——2021年2月至2023年1月―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技術員;
——2023年1月至2025年2月―旅遊局高級技術員;
——2025年2月至今―經濟及科技發展局高級技術員;
——2025年3月至今―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促進營商處代處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按下表確定委任本局編制內人員,以填補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45/2020號行政法規為整體配備而設立之空缺,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梁仕仁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1

660

根據現行第14/2009 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生效日期

龔鈞華

顧問高級技術員

3

650

2025/04/20

梁嘉怡

鄧德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按下表確定委任本局編制內人員,以填補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45/2020號行政法規為整體配備而設立之空缺,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職級

職階

薪俸點

陳慧珊

首席技術輔導員

1

350

聲 明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及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因翁年輝獲定期委任為本局科技廳廳長,故其在本局擔任科技應用及支援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自動終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及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因陳凱詩獲定期委任為本局經濟合作處處長,故其在本局擔任工商業支援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自動終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周栩嘉獲定期委任為本局資訊處處長,故其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自動終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陳子瑩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工商業支援處處長,故其在本局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自動終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米鵬在本局擔任經濟合作處處長的定期委任,因獲定期委任為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起自動終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麥英敏因以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聘用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故其在本局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起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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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五月七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財 政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張蓓妮及賴凱欣 - 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五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80點;及

李智光 - 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70點。

李家汶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陳勝男、劉嘉權及伍志強 - 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

蔡耀雄 - 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點;及

鄭思雅及何翊詩 - 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點。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陳素珊、朱旭鈴、林瑋琦、李婉婷及王天佑,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及

雷嘉玲,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何彩珊為本局稅務管理及訟務處處長,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何彩珊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財政局稅務管理及訟務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澳門高等校際學院工商管理碩士;
——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會計學)學士。

3. 專業簡歷:

——自2001年3月至今,財政局高級技術員;
——自2025年2月至今,財政局稅務管理及訟務處代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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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五月八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以及經第41/2020號行政法規及第36/2023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2011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劉鳯池擔任旅遊局旅遊推廣廳廳長,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 職位出缺;
─ 劉鳳池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旅遊局旅遊推廣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 美國“University of Wisconsin-Madison”的“Bachelor of Arts”課程,經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認可為學士學位。

3. 專業簡歷:

─ 2000年5月至2013年12月,旅遊局高級技術員;
─ 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旅遊局公共關係處代處長;
─ 2014年1月至2021年3月,旅遊局公共關係處處長;
─ 2021年4月至今,旅遊局傳播及對外關係廳廳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以及經第41/2020號行政法規及第36/2023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馬裕玲擔任旅遊局傳播及對外關係廳廳長,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 職位出缺;
─ 馬裕玲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旅遊局傳播及對外關係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 聖若瑟大學歷史與遺產研究碩士學位;
─ 澳門大學英文學士學位(傳意專業)。

3. 專業簡歷:

─ 2003年11月至2008年1月,旅遊局個人勞動合同人員;
─ 2008年1月至2011年8月,旅遊局高級技術員;
─ 2011年8月至2019年2月,旅遊局研究計劃處處長;
─ 2019年2月至今,旅遊局組織計劃及發展廳廳長。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黎慶偉及吳紫茵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准 照 摘 錄

中文名稱為“懋瀚旅行社(澳門)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DE MH (MACAU)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MH TOUR (MACAO) COMPANY, LIMITED”的商業企業主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獲發第0308號旅行社准照,旅行社中文名稱為“懋瀚旅行社(澳門)”,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DE MAOHAN (MACAU)”及英文名稱為“MH TOUR (MACAO)”,位於澳門上海街175號澳門中華總商會大廈19樓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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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為“眾聯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E TURISMO ALLY INTERNACIONAL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ALLY INTERNATIONAL TRAVEL AGENCY LIMITED”的商業企業主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獲發第0309號旅行社准照,旅行社中文名稱為“眾聯國際旅行社”,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E TURISMO CHON LUN INTERNACIONAL”及英文名稱為“ALLY INTERNATIONAL TRAVEL AGENCY”,位於澳門北京街126號怡德商業中心16樓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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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為“太二老壇子酸菜魚(金銀島店)”、葡文名稱為“TAI YI PEIXE COM CHUCRUTE (LOJA ILHA DO TESOURO)”和英文名稱為“TAI YI CHINESE SAUERKRAUT FISH (TREASURE ISLAND STORE)”的簡便餐飲場所,在2025年4月15日獲發第ERSC0019.08號准照,持有人為“澳門二有餐飲一人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TOO TWO MACAU RESTAURAÇÃO SOCIEDADE UNIPESSOAL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TOO TWO MACAO CATERING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湖東街229、239及249號,“YOHO金銀島名勝世界酒店”一樓1001號商舖。

———

中文名稱為“華都冰室”和葡文名稱為“WALDO CAFÉ”的簡便餐飲場所,在2025年4月3日獲發第ERSC0020.08號准照,持有人為“華都酒店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HOTEL WALDO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WALDO HOTEL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071號,“華都酒店”二樓。

聲 明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曾擔任旅遊局人員編制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黃富華,因自願退休,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一日起,終止於本局之所有職務。

為著有關之效力,茲聲明曾擔任旅遊局人員編制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麥肇生,因達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三日起,終止於本局之所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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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五月八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勞工事務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應朱愛英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鄭志威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葉光輝、劉振揮及王敬滔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點,由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張淑治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點,由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技能鑑定處處長李敏婷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Maria de Fátima de Aguiar Monteiro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胡惠敏,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蘇文靜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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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陳元童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陳奕敏及郭穎欣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劉家豪,為本局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黃杏回,為本局第四職階勤雜人員,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50,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黃家偉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徐曉欣及許宗翰,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技術輔助人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Teresa de Jesus Couto Lopes da Silva,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現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更 正

鑑於本局刊登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第27頁的批示摘錄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茲更正如下︰

原文:“冼惠英......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應為:“冼慧英......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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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黃善文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會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黃耀偉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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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主席 梁碧珊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所作出第037/SS/2025號之批示,對治安警察局第004/2024/GJD號行政程序行使第13/2021號法律第190條第4款及第93/2024號行政命令第1款所賦予的權限,決定免除一等警員編號215951陳康源的工作,由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開始執行。

聲 明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警務總長編號100031黃超文因獲以定期委任方式到保安司司長辦公室工作,故其在本局擔任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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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五月二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懲 教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生效:

梁金,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四日。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王巧清,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王巧清,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張兆科及鄭雪娟,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點,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梁錦波,晉階至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90點,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生效:

蔡培城,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八日。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生效:

何育銘,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譚澳順,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起繼續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在本局擔任職務。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余智鈞,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三年:

周麗嬋,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林池勝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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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五月七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李日明副局長代行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李偉文、黃美儀、何仲榮、鄭美琪、吳寧詩、吳美儀、謝美娟、古麗顏、彭蓬亮、黃奧迪、趙詠俊及賈麗珊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確定委任曾華鈺、許燕紅、陳潤良、鄭凱欣、劉蔓婷、盧貴文、何寶華、關超偉、湯永德、潘少鋒及黃麗麗擔任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鄭家怡、何宇政、陳美琦、潘應妙、陳偉東、楊遠婧、袁翠珊、李美貴及梁翊羚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一日起:

姓名

職級

職階

馬玉蓮

勤雜人員

2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馮佩芝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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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五月七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劉運嫦警務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學生綜合發展處處長李艷琪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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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五月二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阮佩賢(副局長)


體 育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趙啓亮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Carla Manuela de Matos Oliveira Flores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第四條款,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勤雜人員容永劭,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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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五月九日於體育局

局長 張子軒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三年:

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吳遠愉,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殷倩卿,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林小娟和易雪芳,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黃敏華,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吳婉婷,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張瓊月、陸家文、鄭玉嬋、甘麗珊、梁詠愉、梁燕萍、張淑瑤、黃偉龍、羅綺楣及譚健豪,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劉迎迎,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何玉強,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歐陽彩麗,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曾金玉、李婉萍、譚寶智、徐展明、陳玉蘭、梁妹、區淑梅、曾金菊、黃顯鋌及吳丹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易雪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吳鳳儀、葉彩勤及劉玉蘭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胡樹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高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雅盈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嘉鑫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惠蘭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文傑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梁玟慧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洪麗春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溫冬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麥偉傑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和第三款的規定,黃毅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盧小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陳琳琳、梁志宇、侯仲鳴、陳葆坊、譚志峰、王美鴻、林文達、梁慧開、吳一恆、朱永權及陳曉彤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蕭長源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應林錦釗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本局第四職階顧問醫生(退休)鄧志豪有權收取薪俸點860點的百分之五十作為報酬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周翠芬,其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失效,並於同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按照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許可執照編號第AL-0530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路氹填海區,鄰近體育館大馬路,永利皇宫,二層(E區)(軸線34-37/Y-Z)之原中文名稱為媄琳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Maylin更改中文名稱為臻皙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Blanc de Vie,及增加英文名稱為Blanc de Vie Medical Cen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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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核准執照編號第AL-0599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巴波沙坊第十一街無門牌號數新城市花園(第十八座)地下BJ座的晨曦綜合診所所有權轉移至晨曦醫療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巴波沙坊第十一街無門牌號數新城市花園(第十八座)地下BJ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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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潘韞珊 - 應其要求,中止第DI0176號牙科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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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良 - 應其要求,中止第WI0502號中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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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陽診所 - 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AL – 0636,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鏡湖馬路9號鏡盈小築地下B座,持牌人為日月青古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鏡湖馬路9號鏡盈小築地下B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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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張旭明 - 應其要求,註銷第MI1809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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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欣怡 - 應其要求,註銷第LI0174號醫務化驗師完全執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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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林錦釗 - 應其要求,註銷第EI0714號護士完全執照之許可。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確定委任方式擔任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石崇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三職階主治醫生Da Fonsenca Chantre, Vicente Manuel,因個人勞動合同屆滿,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第二職階顧問醫生張穎佳,因個人勞動合同屆滿,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三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鄭洪林,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四職階顧問醫生黎文豪,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麥銀鳳,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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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五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藥 物 監 督 管 理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和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陸月來及李碧芬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向“康域獸醫中心”動物診療活動場所(地址:澳門船廠巷56號信譽灣畔第2座地下E座)發給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許可,核准其使用經第27/2024號法律重新公佈的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之有效期自公佈日起計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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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康域獸醫中心”動物診療活動場所(地址:氹仔柯維納馬路374-A–410號南新第一座地下AA座)發給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許可,核准其使用經第27/2024號法律重新公佈的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之有效期自公佈日起計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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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505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勞動節街334號寰宇天下O座地下及閣仔之“民康”藥房准照所有權轉移予梁紹雄先生,其地址位於澳門火船頭街179號F座地庫、地下及一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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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向“愛加倍動物醫院”動物診療活動場所(地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A號建設花園地下B座)發給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許可,核准其使用經第27/2024號法律重新公佈的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之有效期自公佈日起計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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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日之批示:

核准向原子藥業一人有限公司發給“原子”藥房准照(准照編號519),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看台街158號泉碧花園(第一、二期)S座地下及閣仔,總辦事處位於澳門看台街158號泉碧花園(第1、2期)地下S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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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五月八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應鄧潔芳的申請,其擔任本局研究及規劃廳廳長的定期委任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起終止,並於同日起終止職務。

聲 明

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楊可欣,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起強制離職待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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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賀文靖,自公佈日起獲確定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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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五月七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陳寶雲


澳 門 理 工 大 學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第一次預算修改


澳 門 旅 遊 大 學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校校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梁家輝,本校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三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高健,本校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二年,並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黎錦棠,本校第五職階技術工人,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 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由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葉兆敏,本校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余曉彤,本校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梁啓聰,本校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由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梁慧冰,本校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李瑞麟,本校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本校校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黃邢宜,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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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五月七日於澳門旅遊大學

副校長 羅曼儀


體 育 基 金

聲 明 書

摘要

二零二五年財政年度第三次預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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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五月九日於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張子軒


土 地 工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代廳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彭婉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六職階勤雜人員彭燕芳,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由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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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五月七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公 共 建 設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黃小能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5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郭秋霞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35,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林智聰的臨時委任獲轉為確定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馬雄杰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廖晨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稽查,薪俸點365,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樊美蘭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50,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林智聰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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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五月八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 洪炳利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 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聲 明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技術工人黃景全,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日起終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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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環 境 保 護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經第38/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馮展程為本局環境評估監測處處長,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馮展程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環境評估監測處處長一職。

2. 學歷:

──中國海洋大學工學學士(環境工程)。

3. 專業簡歷:

──二零一三年九月至二零二零年四月,環境保護局技術員;
──二零二零年五月至今,環境保護局高級技術員;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至今,環境保護局環境評估監測處代處長。

陳國浩—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環保基建管理中心主任,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下列人員於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甄健成──第一職階二等督察,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關慧敏──第一職階二等督察,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鍾浩、余康妍及練國強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聲 明

茲聲明,馮展程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環境評估監測處處長,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其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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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五月八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葉擴林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以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聘用以下人員為房屋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行政管理範疇),薪俸點430,試用期為六個月:

陳梅源及徐紫欣,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四日起生效。

何美珊及陳栩瑩,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聲 明

應關係人的要求,以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四日起終止在房屋局的職務: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 陳梅源;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 徐紫欣。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房屋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曾偉樂,應關係人的要求,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終止在房屋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房屋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勤雜人員高淑英,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終止在房屋局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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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地 球 物 理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陳旭榮,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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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於地球物理氣象局

代局長 鄧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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