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五)項,以及第33/2003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委員會的組成、架構及運作方式》第二條第一款(四)項、(八)項及(九)項,以及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市政署代表譚惠芳為社會工作委員會正選委員,以替代原正選委員關施敏。
二、委任勞工事務局代表陳元童及鄧穎琪為社會工作委員會正選委員及候補委員,以分別替代原正選委員黃志雄及原候補委員李錫樵。
三、委任社會保障基金代表陳寶雲為社會工作委員會正選委員,以替代原正選委員容光耀。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73/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35/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十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代表龔志明為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及全國第十二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九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澳門賽區組織委員會成員,由丁少雄擔任候補人。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五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沈夷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