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本秘書處法律及行政輔助廳廳長吳書昇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陳格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米鵬——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獲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麥英敏——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六)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六條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其擔任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為着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三)項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鍾偉晃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調職至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日起,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於檢察長辦公室——辦公室主任 林燕生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陸惠心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50點,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第六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綺麗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50點,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於個人資料保護局
局長 楊崇蔚
按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劉武洪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開始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談偉明在本局擔任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五日開始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馮嘉樂,薪俸點540點,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確定委任。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慧明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中葡文),薪俸點為695點,並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人員發展事務處處長何紫琪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五日起獲續期一年。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繼民,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一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馮家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馮瑞卿,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李月華,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林惠玲,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劉漢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廖星潮,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鄧寶茜,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首席消防員高松英,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921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副局長之治安警察局第二職階警務總長黃偉鴻,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793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四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9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法務局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胡雅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823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四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統計暨普查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繪圖員伍文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300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體育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賴宏,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272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四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司法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Luís Filipe da Rosa Estorninho,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028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退休一等警員周寶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6159,其遺孀曹愛萍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5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檢察長辦公室已故檢察院特級書記員陳淑儀,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61284,其鰥夫高權沃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四年十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8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已故警長馬寶珠,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6718,其鰥夫何建成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五年二月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0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懲教管理局警員王敬賢,供款人編號617001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主治醫生Vicente Manuel da Fonseca Chantre,供款人編號605411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符合現行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有權取得「特別帳戶」之全部結餘。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施琼琼及方祺本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蘇宗俊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55點,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李浩偉獲確定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黎敏儀獲確定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之批示:
鍾偉晃,原屬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局任職,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六日起生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陳永健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2 |
455 |
2025/04/03 |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劉鳳儀,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返回本局擔任職務。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呂善怡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
鄧瑩影及羅嘉雯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結合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轉為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梁科銘及林翠琪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蕭麗嫦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陳守信,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因退休而終止職務。
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代主席 劉杏娟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第八條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行政公職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周卓君,以派駐方式並以同一職程、職級及職階在本基金擔任職務,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主席 謝永強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批准下列工作人員轉入為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姓名 |
原職位 |
轉入職位 |
薪俸點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楊麗萍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蔡燕晴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梁浩、葉偉俊、周啓豪及戴俊朗,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一等刑事偵查員。根據第17/2020號法律第三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二十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梁景雄及馬滿霖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第六款,並聯同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梁美美簽訂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梁美美,司法警察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蘇兆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劉子寧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鄺永澤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稽查,薪俸點為39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鄺逸富副消防總監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批示:
應香梅的請求,其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九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的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予以終止。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陳斐力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一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
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章薇薇 — 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陳啓盛及梁劍星 —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王靜雯 —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施燕萍 —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洪振堅及許思怡 —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梁敏枝、胡少泉、黃碩瑩、阮正剛、簡佩茵、梁毅鵬及劉素文 — 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甄惠鴻、蔡嘉琳、譚嘉欣、劉苑怡、葉展鵬、何兆幫、唐麗明、鄺成富、梁健怡、黃嘉麗、黃志堅及鄧月英 —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鄭嘉瑜及蕭婉屏 —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吳家豪,本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由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三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林善怡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藥劑師,為期一年。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杜萃瑤,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日起繼續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行政任用合同(試用期)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鄭偉葉,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日起繼續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冼嘉彤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2 |
02/03/2025 |
高文灝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05/03/2025 |
李紫婷 |
|||
梁佩雲 |
|||
麥凱西 |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李艷玲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685 |
02/03/2025 |
焦國強 |
3 |
710 |
26/03/2025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陳佳妮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2 |
510 |
28/02/2025 |
黎曉霖 |
特級技術員 |
525 |
||
林冠業 |
||||
陸麗平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320 |
09/03/2025 |
|
黃鳳君 |
||||
吳鳳琼 |
首席技術員 |
470 |
20/03/2025 |
|
袁琼珊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565 |
28/03/2025 |
行政任用合同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楊敏敏 |
二等技術員 |
2 |
370 |
14/03/2025 |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施雅萍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詩朗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四日起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薪俸點為46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鳳屏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薪俸點為440。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辛麗雅,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譚淑瑩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六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260點。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陳寶雲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倩瑩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70點,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第三款及第十七條,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以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顔旭東擔任本基金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43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合格的投考人,排名第十九名歐陽浩賢及第二十名關文傑,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土木工程範疇)。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合格的投考人,排名第四名黃文樂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機電/電機工程範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合格的投考人,排名第六名陳嘉莉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黃耀漢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郭虔碩士,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在本局擔任副局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生效日期如下:
黃昆侖學士擔任海洋技術處處長,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郭趣歡碩士擔任研究及法律事務處處長,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李一濤碩士擔任水務技術處處長,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陳元盛碩士擔任海事服務處處長,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曾慶深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三年。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陳家豪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技術工人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三年。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吳迪文,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規定,下列人員於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郭錦堂——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蘇嘉裕——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梁潤生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5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黎曉琳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聘用許匯昕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督察,薪俸點為28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葉擴林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莫垂道 — 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聯同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第六款之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三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鄭岳威為交通事務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五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李頴康為交通事務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為著應有之效力,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茲聲明莫垂道,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行委員會或其工作機構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在本局擔任協調處處長之定期委任。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周紫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張嘉陞,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林慕貞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要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於地球物理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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