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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取得、管理及使用》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4/2002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公共車輛委員會,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主席—馮小萍,及候補主席雷偉堂,代表財政局;
(二)委員—陳惠貞,及候補委員陳詩韻,代表財政局;
(三)委員—洪振昌,及候補委員張振雄,代表海事及水務局;
(四)委員—羅家明,及候補委員何少能,代表交通事務局;
(五)委員—曾偉邦,及候補委員余業強,代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二、廢止經第19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63/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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