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二五年三月十日批示:
簡家欣,本辦公室第三職階顧問翻譯員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陳君慧,本辦公室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
茲聲明,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吳蜜度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勤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失效。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四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代局長 潘勁生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批示:
李庭恩 — 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條第一款(六)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十九條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五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
保安司司長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一)項、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九條(一)項的規定,以及按照上述法律附件五所規定的職權,對連興池警務總長(編號178941)傑出的工作表現,予以嘉許。
連興池警務總長(編號178941)於1994年加入澳門保安部隊,2003年進入高級職程,於2016年至2019期間在警察總局擔任職務,曾獲委任為警察總局警務聯絡及公共關係處處長,自2019年12月開始在保安司司長辦公室擔任顧問職務。
連興池顧問工作積極專業、恪盡職守、甘於奉獻,高效完成上級交付的各項工作,尤其在新冠疫情期間澳珠抗疫聯防聯控工作、協調橫琴口岸建設及青茂口岸通關、推動澳門“單牌車”便利進出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推動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實施“一線放開、二線管住”建設等方面,展現突出的溝通協調能力,表現卓越。
基於連興池警務總長在保安司司長辦公室擔任顧問職務期間的優秀工作表現,現特藉連顧問即將榮休之際,本人謹向其予以公開嘉獎。
二零二五年四月九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四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曾翔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批示如下:
譚慧華—根據經第18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其以定期委任方式在本公署擔任職務,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顧問翻譯員。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七日批示如下:
Elina Maria Azedo Victal—根據經第18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七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翠瑜—根據經第18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委任為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一日批示如下:
Paulina Pereira Monteiro—根據經第18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五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委任為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四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按照審計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黃健輝—根據第12/2007號行政法規《審計署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審計局審計師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馮國耀—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審計局研究及方法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摘錄自警察總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林劍鋒在本局擔任職務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一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七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編號160140-李敏彤擔任澳門海關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50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編號160181-李真及160191-鄒富全在澳門海關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50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四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岑錦棠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黃潔瑩獲臨時委任為本辦公室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二等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十六條所指附件二(二)項、八月二十四日第60/92/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C)項、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第2/GPTUI/2024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初級法院法院特級書記員第二職階Aníbal Manuel Gonçalves的個人勞動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五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十六條所指附件二(二)項、八月二十四日第60/92/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C)項、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第2/GPTUI/2024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初級法院法院特級書記員第二職階Fernanda Maria de Miranda Branco的個人勞動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由二零二五年五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五年十月二日止。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十二月二十日第1/1999號法律第十六條所指附件二(二)項、八月二十四日第60/92/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C)項、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第2/GPTUI/2024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初級法院法院特級書記員第二職階Maria Celeste Filipe Marques Casaca的個人勞動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由二零二五年五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七日止。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第2/GPTUI/2024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七)項的規定,初級法院法院特級書記員第二職階José Eduardo Rodrigues Cota Cruz的個人勞動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五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二等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林海濱(身份證編號:1267XXXX)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五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四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麥潔儀,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蘇樹平,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陳玲玲,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本局公務人員培訓中心主任布巧藍,應其要求,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日屆滿之日起,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五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吳惠嫻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高梓清的行政任用合同以同一職級及職階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羅偉聰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565,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本局人員編制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胡雅原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七日起,因退休而離職。
特此聲明。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五日於法務局
局長 梁穎妍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黎虹,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五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衛生監督廳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梁淑儀,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685點,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環境衛生及執照廳第九職階勤雜人員卓官賜,獲准調整為第十職階,薪俸240點,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道路渠務廳:
黃家路 – 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580點,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四日起生效。
財務管理廳:
嚴聯江 – 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300點,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衛生監督廳:
李海濤 – 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85點,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四日起生效。
關建豪 – 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55點,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四月九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檢察院主任檢察官郭健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1118,因符合《司法官通則》第五十八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金額是根據《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三)項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下半部分,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九日,訂定為143,807.50澳門元,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司法警察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張曼影,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406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九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四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土地工務局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劉志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829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梁麗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316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文化局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黃黎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086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地形測量員譚偉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480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郵電局第十職階郵差周明僑,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547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勞工事務局督察梁池傑,供款人編號301038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四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事及水務局技術工人黃炳葵,供款人編號613470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治安警察局警員胡嘉樺,供款人編號624801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款a)項、第一百三十一條及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款a)項之規定,廢止於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並刊登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七日第36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有關批准治安警察局警員陳建成(供款人編號6048968)之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批示,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六日的批示:
余俊鴻 — 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四十二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至第六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為本局資訊(網絡安全)範疇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六個月,由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於印務局
代局長 陳日鴻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羅鵲萍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六日起獲續期壹年。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八日之批示:
邱智信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許李豪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黎淑清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一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李康輝 — 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 —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因達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九日起終止職務。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馮綺蓮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張名揚、江明施、黎明智及林健輝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徐杏琳及吳少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曹凱怡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中文名稱為“星巴克咖啡(新濠影匯)”和英文名稱為“STARBUCKS COFFEE (STUDIO CITY)”的簡便餐飲場所,在2025年3月28日獲發第ERSB0014.08號准照,持有人為“美心星巴克咖啡餐飲(澳門)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AFÉ COFFEE CONCEPTS (MACAU)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COFFEE CONCEPTS (MACAU) LIMITED”。場所位於路氹連貫公路981,1011,1041及1071號,“新濠影滙酒店”第二期裙樓地面層(L1)商舖H。
羅綺雯,本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顧問督察 — 應其本人之請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五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許耀明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二款(六)項,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五年二月五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實習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名、第二名、第四名至第十一名、第十三名至第十六名、第十九名、第二十一名至第二十三名、第二十五名至第三十五名、第三十七名至第四十二名、第四十四名至第四十六名、第四十八名、第四十九名、第五十一名至第五十五名及第五十七名至第六十名合格的督察實習員黎嘉昇、盧彦如、周浩德、吳小丹、李影媚、許凱威、陳曉茵、陳政熹、郭煒達、譚錦輝、黃雅貞、方倩雯、許澤山、張健聰、麥文傑、龐健忠、馮曉珊、蔡敏琪、關志濠、劉宇翔、鄭健文、關展豪、陳朗文、何瑞欣、黃振霖、陳澤軒、林倩雯、雷立仁、李臻浩、李耀錕、陳嘉豪、周嘉恆、譚曉軍、何嘉潤、麥文俊、譚百惠、梁詩明、黃臻、梁嘉文、葉定超、梁景城、鄭志堅、趙美婷、歐陽雁雯、黃庭茵、霍浩瑩、趙啓亮、陸建輝及鄧銓鏗,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督察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督察。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二款(六)項,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的規定,在二零二五年二月五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實習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三名、第十二名、第十七名、第十八名、第二十名、第二十四名、第三十六名、第四十三名、第四十七名、第五十名及第五十六名合格的督察實習員陳嘉怡、李浚豪、葉烱康、歐陽家豪、甘永亮、林俊然、陳永悄、古嘉倩、何梓烺、周恩榮及何凱豪,獲定期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督察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督察。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代局長 廖志聰
二零二五年四月八日於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謝永強——行政委員會委員:葉桂林
摘錄自時任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冼惠英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鍾佩婷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張慧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李長明,為本局第五職階勤雜人員,屬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黃家偉,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臨時委任 –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獲確定委任出任上述職位,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李瑞儀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陳冬妮及劉毅堅,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技術輔助人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黃善文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吳作基及李家輝,司法警察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法證技術員職程之第四職階特級法證技術員,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在本局網頁內公佈的晉級開考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名列第一名及第二名。根據第17/2020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及第十九條(一)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法證技術員,薪俸點為63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八日之批示,對第ADM/26/24/DEZ號行政程序,行使第93/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賦予的權限,並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一百九十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免除消防員編號445201,黃志豪的工作,由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起執行。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四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摘錄自時任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六職階勤雜人員杜惠娟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三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時任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確定委任梁日昇及張麗瑩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
摘錄自時任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三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張金容 | 勤雜人員 | 3 |
陳雪瑩 | 勤雜人員 | 3 |
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余澄邦 | 首席技術員 | 2 |
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吳楚瑜 | 勤雜人員 | 3 |
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凌晉曦 |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朱嘉輝 | 首席技術員 | 2 |
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五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林永麗 | 勤雜人員 | 3 |
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七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陳志美 | 首席技術員 | 1 |
摘錄自時任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一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張美嬌 | 勤雜人員 | 3 |
許永雄 | 勤雜人員 | 3 |
彭麗嬋 | 勤雜人員 | 2 |
梁雅貞 | 勤雜人員 | 3 |
馮肖鳳 | 勤雜人員 | 3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至期間為三年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六日起: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劉嘉琪 | 勤雜人員 | 3 |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陳岸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技術支援廳基礎設施處處長,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五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鄺逸富副消防總監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及表二十一、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黎熙,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陳美鷺及林嘉誠,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分別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一日及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馮健雄,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李旦,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批示:
應白瑩欽的請求,其在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四日起予以終止。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五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一日於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羅奕龍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和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廖潤輝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之批示:
向准照編號為第503號以及營業地點為澳門美副將大馬路11-W號怡富大廈地下D座的“大雄(美副將店)”藥房發給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許可,核准其買賣經第27/2024號法律重新公佈的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之有效期自公佈日起計一年。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之批示:
核准向便民集團有限公司發給“便民(宋玉生店)”藥房准照(准照編號518),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布魯塞爾街42號建興龍廣場(興海閣,建富閣)地下T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38-286號建興龍廣場21樓A。
核准“位元堂”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編號:311)的准照持有人“位元堂(澳門)有限公司”變更總辦事處,新址位於澳門黑沙環中街246號寰宇天下T座地下及閣仔。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之批示:
向“CRUZ VERDE CLÍNICA VETERINÁRIA MACAU”動物診療活動場所(地址:氹仔布拉干薩街37-AJ號美景花園美華閣地下AR座)發給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許可,核准其使用經第27/2024號法律重新公佈的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之有效期自公佈日起計一年。
向“CRUZ VERDE CLÍNICA VETERINÁRIA MACAU”動物診療活動場所(地址: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32號龍鷹大廈地下C舖)發給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許可,核准其使用經第27/2024號法律重新公佈的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之有效期自公佈日起計一年。
向“查理斯獸醫診所”動物診療活動場所 (地址:澳門賈伯樂提督街(提督街)102-C號綠景大廈地下A座)發給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許可,核准其使用經第27/2024號法律重新公佈的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之有效期自公佈日起計一年。
向“動物生命診所有限公司”動物診療活動場所(地址:澳門亞卑寮奴你士街(荷蘭園二馬路)2-D號豪富大廈地下B座)發給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許可,核准其使用經第27/2024號法律重新公佈的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之有效期自公佈日起計一年。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四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愛勤藥房XIII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愛勤(南園店)”藥房准照(准照編號480),其登記的營業地點為澳門高美士街50號南園地下A座(A區)。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五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摘錄自行政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三日會議作出的決議: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黃惠芳在本基金擔任第四職階勤雜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譚佩儀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譚賢添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陳倩瑩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蘇裕祺在本基金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張杏娟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應梁寶欣的請求,其在文化發展基金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五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五日於文化發展基金
行政委員會委員 陳家耀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馬翠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代廳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林偉君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五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翁章煌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四日起獲續期三年,薪俸點540。
徐嘉俊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八日起獲續期三年,薪俸點540。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一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鄭翁遵、蘇寶藏及梁文嘉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日起續期三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的二等高級技術員馮學健,獲確定委任於該職位,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技術工人李錦鴻,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一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馮俊業,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540點。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一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張剛明,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60點;
廖冠紅,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一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鄭開發,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一日起因達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四日於地球物理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