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5/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十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麥豪傑為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及全國第十二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九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澳門賽區組織委員會成員中的交通事務局代表曾祥軒的候補人,以替代莫垂道。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