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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房屋局局長任利凌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的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對位於新城A區B4地段“東城大廈”子部分C、B9地段“東創大廈”子部分C及B10地段“東啟大廈”子部分C內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作居住用途的獨立單位執行以下工作:
(一)代表或指定人員代表參與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及分層建築物子部分所有人大會的會議及投票;
(二)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召集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及分層建築物子部分所有人大會會議。
二、上款所指的獨立單位承擔的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負擔及單位內的維修、保養及維護工作由房屋局負責,並由其本身預算承擔所衍生的相應負擔。
三、獲授權人可將上述第一款所指權力轉授。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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