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2/2025。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武術發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e Wushu de Macau, China”,英文名稱為“Wushu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of Macau, China”。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北京街126號怡德商業中心20樓F。
本會宗旨為:遵守法律法規、團結武術工作者和愛好者、繼承和發揚武術文化遺產、宣導和普及群眾性武術運動、提高武術技術水準、服務全民健身計劃、振奮民族精神。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熱心人士及機構的捐贈及資助;倘有需要,理事會得決定籌募。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1/2025。
本會定名為“澳門義務工作者協會青年委員會”,葡文名稱為“Comissão Juvenil da Associação dos Trabalhadores Voluntários de Macau”。
本會宗旨是為本澳青年義工提供參與社會、服務社群的機會,擴闊本澳青年的視野及深化本澳青年對義務工作的認識和瞭解,讓年青人透過參與義務工作,加強社會責任感,建立正確的價值觀和人生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市場街祐漢街市3樓祐漢社區中心9.4室。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凡年齡在18周歲以上本澳青年義工者,均可填表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可以成為會員。
權利:
1. 優先得到本會任何訊息,活動優先報名權及費用優惠;
2. 有被推薦代表本會出席對外活動的優先權;
3. 出席所有會員大會;
4. 入會超過一年的會員,在會員大會中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義務:
1. 積極參與會內活動,推動本會青年義務工作之發展給予關心及支持;
2. 出席會員大會
3. 繳交會費;
4. 盡力維護本會的名譽。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熱心人士及機構的捐贈及資助;倘有需要,理會事得決定籌募。
會員如作出有損本會名譽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後,有權暫停或取消其會員資格。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5年4月11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5/ASS檔案組第30號。
本會中文名稱為“基督徒晨更讀經會”,英文名稱為“Christian Morning Watch Bible Reading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遵循基督教教義宣揚基督教信仰。
(二)為了促進基督徒認識聖經真理,推動每天清晨研讀聖經。
(三)按基督教教義及愛心原則,關懷弱勢社群。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飛喇士巷37號權昌御庭8樓B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理監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票。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5年4月11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5/ASS檔案組第33號。
本會中文名稱為“福建農林大學澳門校友會”,中文簡稱為“福農大澳門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Universidade Agrícola e Florestal de Fujian em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Fujian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of Macao”,英文簡稱為“FAFUAAM”;下稱“本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愛國愛澳,宗旨為:團結在澳校友,促進校友和母校之間的聯繫,發揚“情繫母校、服務校友、共促發展”的理念和“明德誠智,博學創新”的校訓精神,為母校的發展,為澳門教育事業的發展和社會的安定繁榮,為祖國的富強而貢獻力量。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看台街309號翡翠廣場新富倫中心2樓O座。經會員大會議決,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凡曾在福建農林大學學習或工作的人士,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 會員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享有參加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章程。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一) 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如有未盡善處,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5年4月11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5/ASS檔案組第32號。
本會中文名稱為“福州大學澳門校友會”,中文簡稱為“福大澳門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Universidade de Fuzhou em Macau”,英文名稱為“The Fuzhou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of Macao”,英文簡稱為“FZUAAM”;下稱“本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愛國愛澳,宗旨為:團結在澳校友,促進校友和母校之間的聯繫,發揚“情繫母校、服務校友、共促發展”的創會宗旨和“明德至誠,博學遠志”的校訓精神,為母校的發展,為澳門的教育事業發展,為社會的安定繁榮及為祖國的富強而貢獻力量。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看台街309號翡翠廣場新富倫中心2樓O座。經會員大會議決,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凡曾在福州大學學習或工作的人士,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 會員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享有參加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章程。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一) 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如有未盡善處,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一日簽署設立,其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5/2025-A號“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檔案組”編號2,有關章程文本內容載於附件。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粤港澳佛教青年聯合會”,葡文名稱為“GUANGDONG-HONG KONG-MACAU FEDERAÇÃO BUDISTA DE JUVENTUDE”,英文名稱為“GUANGDONG-HONG KONG-MACAO YOUTH BUDDHISM FEDERATION”。
二、本會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
一、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海邊新街火船頭街33號。
二、為實現宗旨,在認為適宜及有需要時,經理事會同意,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本會為一非營利社團,宗旨是堅持友好、和平、發展、合作的原則,促進粤港澳宗教文化的對話、交流、發展、合作,匯聚粤港澳佛教青年力量,強化青年愛國愛澳情操,發揚宗教界優良傳統,共同探討研究粤港澳宗教文化領域內的專業課題,大力開展更多元化的宗教文化交流活動,培養青年加強自身建設,積極開展搭建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青年交流合作平台,配合澳門青年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
一、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二、本會正、副會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會長或永遠榮譽會長;本會理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榮譽理事長,可出席本會理事會議及其他會議;本會監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榮譽監事長,可出席監事會議。
三、本會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法律顧問、研究顧問。
四、單位會員如獲選為正、副會長,理事、監事職務者,須為原會籍代表人,如有更換,須獲相關會議通過方可。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但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本會會務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及作出相應決議;
(四)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五)審查及批准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及工作報告、年報和會計報表以及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
二、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且總數必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三、會長及副會長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五、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以及理、監事聯席會議。
六、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七、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
八、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九、選舉正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時,會員如因事不能到場,可委託其他會員代為投票。
一、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後之最高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及秘書長一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各職銜由理事互選產生。
三、理事一經選出後,除非出現多於總數五分之一的空缺,否則無需補選。
四、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五、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以及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六、正、副理事長及各部門之負責人選,由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由理事會通過聘任若干專責的顧問。
七、理事會各部、委之職權及工作,由理事會另訂辦事細則決定之。
八、理事會職權為: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一切決議;
(二)計劃發展會務;
(三)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四)開展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五)領導本會開展工作,籌措本會活動經費;
(六)釐定會員入會基金和會費金額;
(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八)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九、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或經由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組成,成員由會員大會就創會會員、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選出,且總數必為單數。監事一經選出後,除非出現多於總數三分之一的空缺,否則無需補選。
二、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會有以下許可權: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定期審查帳目;
(三)查核本會之財產;
(四)得列席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五)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一、會長會議,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於需要時召開,分別由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召集。
二、本會各種會議,除法律及章程的特別規定外,均須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三、理事及監事應積極出席例會及各類會議。若在任期內連續六次無故缺席,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核實通過,作自動退職論。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經向本會申請登記註冊,由本會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二、會員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
(三)享受本會所舉辦的各種活動和福利。
三、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及服從本會各項決議;
(二)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三)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四、會員之會費應於本會該財政年度(本會財政年度訂公曆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結算日)內繳交,逾期時,本會得以掛號函催繳之。再三十天後,倘仍未清繳者,則作自動退會論。
五、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六、退會自由,可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宣稱退會,由理事會備案確認之。
一、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之收入只能用於貫徹本會宗旨之活動,不能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用於其他用途。
二、本會之財產及收入來源如下,並設立基金:
(一)會員之入會費、定期會費及捐款;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四)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五)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益。
三、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四、本會之銀行戶口及有關之財務文件由會長及理事長二人共同簽署有效。
五、本會經費收支的財務報告必須每年由理事會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
一、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尚未選出前,由創辦人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負責籌備首次會員大會及在會員大會上選出本會各組織架構之成員,並於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選出後即時解散。
二、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均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三、本會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理事會討論修改,交會員大會通過。
四、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本會須召開會員大會以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可解散。
粤港澳佛教青年聯合會
創立人
寛靜 陳銘祺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一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鄺玉球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foi alterado, pelo documento autenticado de dez de Abril de 2025, o seguinte artigo dos estatutos da referi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O documento de alteração encontra-se arquivado no Maço n.º 2025/ASS/M1 d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66.
Um. A Associação tem a sua sede na Rua dos Currais, n.º 52, Edifício Macau, Bloco C, R/C, no Bairro Toi San, em Macau.
Dois. (Mantém-se).
Macau, aos 10 de Abril de 2025.
A primeira-ajudante,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foi alterado, pelo documento autenticado de onze de Abril de 2025, o seguinte artigo dos estatutos da referi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O documento de alteração encontra-se arquivado no Maço n.º 2025/ASS/M1 d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70.
A CDAU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Rua do Campo, n.º 78, China Construction Commercial Building, 14.º andar, Salas A, B e C.
Macau, aos 11 de Abril de 2025.
A primeira-ajudante,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2樓A座。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2樓A座。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5年4月11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修改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修改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5/ASS檔案組第31號。
修改有關社團章程內第一條、第二條、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二)款及增加第五章第十一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財經科技與教育發展學會”,英文名稱為“Macao Financial Technology and Education Development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FTEDA”。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以遵循國家戰略部署,積極融入粵港澳大灣區,立足澳門,以高端智庫研究機構方式推動財經科技與教育發展,為中國及“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提供開展財經政策諮詢服務;創新財經科技的研究方法、手段及工具:舉辦學術交流活動;傳播財經科技理論:推動財經科技人才教育;致力培養澳門青年學者、人才和“先進勞動力”。
(一)……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一)……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可共同決定敦聘社會賢達、行業專家學者或資深會員擔任名譽會長、永遠會長、顧問等職務,以指導本會會務工作。
章程其餘條文不變。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1.1 本退休基金名為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穩健基金,英文名稱為ICBC (Macau) Pension Fund - Secured Income Fund,以下簡稱為「本基金」。
1.2 本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主要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為提早退休、年老退休或死亡等情況而設立的退休金。
2.1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是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實收公司資本為澳門元六千萬圓整,其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工銀(澳門)中心十七樓,以下簡稱為「管理公司」。
2.2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公司有權執行本基金的行政、管理、投資及代表等職能。管理公司並有權就本基金之運作決定相適應之行政、管理、投資等細則。
2.3 在法律的規範下,管理公司有權不時作出以下行動: (a) 要求關聯人士提供若干稅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關聯人士的稅務地位直接或間接有關的任何文件或資料;及 (b) 就任何關聯人士而言,向任何機關披露其稅務資料及帳戶資料,以履行合規義務。
2.4 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妥善管理本基金。
2.5 在遵守法律的規定下,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投資經理。
2.6 本基金的投資經理是工銀(澳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協助執行投資管理職能,其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工銀(澳門)中心十七樓。
2.7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公司可委任服務提供者向其及/或本基金提供服務並簽署相關之委任合同。
3.1 在遵守法律的規定下,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
3.2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工銀(澳門)中心十八樓。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以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參與本基金者包括下列自然人或法人:
(a) 參與法人 ─ 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b) 參與人 ─ 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 供款人 ─ 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法人;
(d) 受益人 ─ 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給付的自然人。
不論是任何類型的參與者,成員身份是基於已簽署的參與協議才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法規所要求的資料。
6.1 在法律和法規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份以下的權力﹕
(a) 在本基金仍是一項獲批准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運用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
(b) 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或財產變現﹔
(c)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參與協議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將上述全部或部份款項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股票、股份、其他投資或財產。
6.2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會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的內容﹕
(a) 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b) 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份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任何情況下,對本基金而言,其購買條款絕不會差於當天之正常交易的購買條款﹔
(c) 管理公司進行上文所述行為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毋須向本基金負上交代的責任。
6.3 管理公司沒有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7.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照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所訂的規則。管理公司可於符合有關限制的情況下隨時投放資產於任何符合本基金投資政策的投資項目。
7.2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公司可更改本基金的投資政策。
7.3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在低風險範疇內盡量提高其長期利息收入。本基金主要投資於政府、企業及金融機構發行的優質債務證券,及有限度地投資於香港、中國及美國高質素的股票。如在合適情況,將會相對提高貨幣市場工具的比重以控制風險。
7.4 本基金的投資風險類別為低,而本基金資產組合之投資範圍和策略基準如下:
資產類別 |
投資範圍 |
策略基準 |
債券 |
60% - 100% |
85% |
股票 |
0% - 15% |
10% |
現金和銀行存款 |
0% - 30% |
5% |
本基金的投資有可能會短暫超出投資範圍或偏離策略基準。
8.1 管理公司將於每一估價日為基金單位資產淨值(計算結果取至小數點後兩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基金單位數目。估價日是指澳門銀行每一個營業日(除星期六、日之外)。此外,管理公司有權更改估價日的日期。
8.2 於本基金成立當日,基金單位價格將始定為100澳門元。
8.3 按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1條款所載的例外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4 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應相等於根據適用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計的本基金擁有的資產價值,包括應收收益並減去本基金到期和未清付的債務。本基金的債務可包括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費用。
9.1 每一基金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認購價應按第8.1條款的基金單位資產淨值作出計算。
9.2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認購金額,於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認購費後,將根據第8.1條款所定基金單位資產淨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結果取至小數點後四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9.3 當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下一個估價日進行。
10.1 參與人或參與法人只可按有關法例及參與協議中所定的條款,要求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每一基金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贖回價應按第8.1條款的基金單位資產淨值作出計算,管理公司有權在贖回基金單位之總值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贖回費。
10.3 當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贖回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下一個估價日進行。
10.4 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限制於任何估價日可贖回的基金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之10%(但不包括於該估價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款於同一估價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條款的適用而未能給予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估價日獲得贖回。
11.1 基於參與人的利益,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份期間,管理公司可宣佈暫時中止基金的估價及其資產淨值的計算:
(a) 基金內大部份投資進行交易所在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或
(b) 由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為基金持有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 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緊急事故而導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基金持有的任何投資是不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 變賣或支付任何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法律、法規或本管理規章。
11.2 當宣布暫時中止估價及恢復估價後,管理公司需儘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
12.1 就管理服務的報酬而言,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
(a) 不超過認購金額5%的認購費;
(b) 不超過贖回基金單位總值5%的贖回費;及
(c) 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每年2%的管理費,管理費已包括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每年0.5%的受寄人費,以及投資經理費及營運基金所產生的其他費用。
有關費用詳情請參考參與協議。
12.2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已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13.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權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13.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3.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另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受寄人,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管理權及受寄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14.1 在第14.2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中的任何條文。
14.2 不得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a) 有關更改或延展已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及
(b) 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30日(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15.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依據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決定結束本基金:
(a) 已完成本基金的所有責任;
(b) 本基金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
(c) 管理公司就當時情況認為持續本基金是不能實行;或
(d) 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15.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90日(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15.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淨值應按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根據其持有的基金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5.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在法律和法規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主管機構的任何部門要求向他們提供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本基金和 / 或參與法人和 / 或參與人和 / 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和 / 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或受寄人不會因遵從有關要求而要向參與法人、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遵從有關要求所引起的任何法律責任。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如關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方面,包括條款的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本管理規章將受澳門法律管轄。
本管理規章之英文版本僅供參考之用, 如與中文版本存在任何歧義或不一致之處,概以中文版本為準。
21.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1.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修改管理規章的生效日期:2025年6月5日
1.1 本退休基金名為工銀(澳門)退休基金─平穩增長基金,英文名稱為 ICBC (Macau) Pension Fund – Stable Growth Fund,以下簡稱為「本基金」。
1.2 本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主要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為提早退休、年老退休或死亡等情況而設立的退休金。
2.1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是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實收公司資本為澳門元六千萬圓整,其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工銀(澳門)中心十七樓,以下簡稱為「管理公司」。
2.2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公司有權執行本基金的行政、管理、投資及代表等職能。管理公司並有權就本基金之運作決定相適應之行政、管理、投資等細則。
2.3 在法律的規範下,管理公司有權不時作出以下行動: (a) 要求關聯人士提供若干稅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關聯人士的稅務地位直接或間接有關的任何文件或資料; 及 (b) 就任何關聯人士而言,向任何機關披露其稅務資料及帳戶資料,以履行合規義務。
2.4 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妥善管理本基金。
2.5 在遵守法律的規定下,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投資經理。
2.6 本基金的投資經理是工銀(澳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協助執行投資管理職能,其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工銀(澳門)中心十七樓。
2.7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公司可委任服務提供者向其及/或本基金提供服務並簽署相關之委任合同。
3.1 在遵守法律的規定下,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
3.2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工銀(澳門)中心十八樓。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以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參與本基金者包括下列自然人或法人:
(a) 參與法人 ─ 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b) 參與人 ─ 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 供款人 ─ 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法人;
(d) 受益人 ─ 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給付的自然人。
不論是任何類型的參與者,成員身份是基於已簽署的參與協議才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法規所要求的資料。
6.1 在法律和法規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份以下的權力﹕
(a) 在本基金仍是一項獲批准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運用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
(b) 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或財產變現﹔
(c)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參與協議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將上述全部或部份款項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股票、股份、其他投資或財產。
6.2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會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的內容﹕
(a) 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b) 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份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任何情況下,對本基金而言,其購買條款絕不會差於當天之正常交易的購買條款﹔
(c) 管理公司進行上文所述行為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毋須向本基金負上交代的責任。
6.3 管理公司沒有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7.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照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所訂的規則。管理公司可於符合有關限制的情況下隨時投放資產於任何符合本基金投資政策的投資項目。
7.2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公司可更改本基金的投資政策。
7.3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以稍微進取的投資策略,平衡投資於債券和股票,為中長線投資者提高投資回報。本基金主要投資於政府、企業及金融機構發行的優質債務證券,和投資於香港、中國及美國的高質素股票。
7.4 本基金的投資風險類別為中,而本基金資產組合之投資範圍和策略基準如下:
資產類別 |
投資範圍 |
策略基準 |
債券 |
35% - 65% |
47.5% |
股票 |
35% - 65% |
47.5% |
現金和銀行存款 |
0% - 10% |
5% |
本基金的投資有可能會短暫超出投資範圍或偏離策略基準。
8.1 管理公司將於每一估價日為基金單位資產淨值(計算結果取至小數點後兩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基金單位數目。估價日是指澳門銀行每一個營業日(除星期六、日之外)。此外,管理公司有權更改估價日的日期。
8.2 於本基金成立當日,基金單位價格將始定為100澳門元。
8.3 按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1條款所載的例外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4 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應相等於根據適用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計的本基金擁有的資產價值,包括應收收益並減去本基金到期和未清付的債務。本基金的債務可包括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費用。
9.1 每一基金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認購價應按第8.1條款的基金單位資產淨值作出計算。
9.2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認購金額,於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認購費後,將根據第8.1條款所定基金單位資產淨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結果取至小數點後四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9.3 當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下一個估價日進行。
10.1 參與人或參與法人只可按有關法例及參與協議中所定的條款,要求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每一基金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贖回價應按第8.1條款的基金單位資產淨值作出計算,管理公司有權在贖回基金單位之總值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贖回費。
10.3 當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贖回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下一個估價日進行。
10.4 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限制於任何估價日可贖回的基金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之10%(但不包括於該估價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款於同一估價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條款的適用而未能給予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估價日獲得贖回。
11.1 基於參與人的利益,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份期間,管理公司可宣佈暫時中止基金的估價及其資產淨值的計算:
(a) 基金內大部份投資進行交易所在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或
(b) 由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為基金持有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 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緊急事故而導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基金持有的任何投資是不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 變賣或支付任何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法律、法規或本管理規章。
11.2 當宣布暫時中止估價及恢復估價後,管理公司需儘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
12.1 就管理服務的報酬而言,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
(a) 不超過認購金額5%的認購費;
(b) 不超過贖回基金單位總值5%的贖回費;及
(c) 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每年3%的管理費,管理費已包括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每年1%的受寄人費,以及投資經理費及營運基金所產生的其他費用。
有關費用詳情請參考參與協議。
12.2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已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13.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權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13.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3.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另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受寄人,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管理權及受寄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14.1 在第14.2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中的任何條文。
14.2 不得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a) 有關更改或延展已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及
(b) 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30日(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15.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依據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決定結束本基金:
(a) 已完成本基金的所有責任;
(b) 本基金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
(c) 管理公司就當時情況認為持續本基金是不能實行;或
(d) 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15.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90日(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15.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淨值應按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根據其持有的基金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5.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在法律和法規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主管機構的任何部門要求向他們提供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本基金和 / 或參與法人和 / 或參與人和 / 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和 / 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或受寄人不會因遵從有關要求而要向參與法人、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遵從有關要求所引起的任何法律責任。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如關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方面,包括條款的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本管理規章將受澳門法律管轄。
本管理規章之英文版本僅供參考之用, 如與中文版本存在任何歧義或不一致之處,概以中文版本為準。
21.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1.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修改管理規章的生效日期:2025年6月5日
1.1 本退休基金名為工銀(澳門)退休基金─儲蓄基金,英文名稱為ICBC (Macau) Pension Fund - Savings Fund,以下簡稱為「本基金」。
1.2 本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主要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為提早退休、年老退休或死亡等情況而設立的退休金。
2.1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是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實收公司資本為澳門元六千萬圓整,其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工銀(澳門)中心十七樓,以下簡稱為「管理公司」。
2.2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公司有權執行本基金的行政、管理、投資及代表等職能。管理公司並有權就本基金之運作決定相適應之行政、管理、投資等細則。
2.3 在法律的規範下,管理公司有權不時作出以下行動: (a) 要求關聯人士提供若干稅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關聯人士的稅務地位直接或間接有關的任何文件或資料; 及 (b) 就任何關聯人士而言,向任何機關披露其稅務資料及帳戶資料,以履行合規義務。
2.4 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妥善管理本基金。
2.5 在遵守法律的規定下,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投資經理。
2.6 本基金的投資經理是工銀(澳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協助執行投資管理職能,其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工銀(澳門)中心十七樓。
2.7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公司可委任服務提供者向其及/或本基金提供服務並簽署相關之委任合同。
3.1 在遵守法律的規定下,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
3.2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工銀(澳門)中心十八樓。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以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參與本基金者包括下列自然人或法人:
(a) 參與法人 ─ 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b) 參與人 ─ 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 供款人 ─ 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法人;
(d) 受益人 ─ 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給付的自然人。
不論是任何類型的參與者,成員身份是基於已簽署的參與協議才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法規所要求的資料。
6.1 在法律和法規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份以下的權力:
(a) 在本基金仍是一項獲批准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運用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
(b) 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或財產變現;
(c)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參與協議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將上述全部或部份款項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股票、股份、其他投資或財產。
6.2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會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的內容:
(a) 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b) 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份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任何情況下,對本基金而言,其購買條款絕不會差於當天之正常交易的購買條款;
(c) 管理公司進行上文所述行為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毋須向本基金負上交代的責任。
6.3 管理公司沒有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7.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照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所訂的規則。管理公司可於符合有關限制的情況下隨時投放資產於任何符合本基金投資政策的投資項目。
7.2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公司可更改本基金的投資政策。
7.3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透過存款投資於澳門元、港元和美元的存款投資工具,主要為銀行存款和存款證,免於因購買其他基金、證券、股票、股份或投資產品而承受的風險,以獲取穩定的存款利息收入。
7.4 本基金的投資風險類別為低,而本基金之資產組合如下:
資產類別 |
資產組合 |
銀行存款和存款證 |
100% |
8.1 管理公司將於每一估價日為基金單位資產淨值(計算結果取至小數點後兩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基金單位數目。估價日是指澳門銀行每一個營業日(除星期六、日之外)。此外,管理公司有權更改估價日的日期。
8.2 於本基金成立當日,基金單位價格將始定為100澳門元。
8.3 按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1條款所載的例外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4 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應相等於根據適用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計的本基金擁有的資產價值,包括應收收益並減去本基金到期和未清付的債務。本基金的債務可包括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費用。
9.1 每一基金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認購價應按第8.1條款的基金單位資產淨值作出計算。
9.2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認購金額,於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認購費後,將根據第8.1條款所定基金單位資產淨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結果取至小數點後四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9.3 當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下一個估價日進行。
10.1 參與人或參與法人只可按有關法例及參與協議中所定的條款,要求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每一基金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贖回價應按第8.1條款的基金單位資產淨值作出計算,管理公司有權在贖回基金單位之總值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贖回費。
10.3 當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贖回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下一個估價日進行。
10.4 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限制於任何估價日可贖回的基金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之10%(但不包括於該估價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款於同一估價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條款的適用而未能給予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估價日獲得贖回。
11.1 基於參與人的利益,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份期間,管理公司可宣佈暫時中止基金的估價及其資產淨值的計算:
(a) 基金內大部份存款的銀行或存款證交易所在的任何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或
(b) 由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為基金持有任何存款價值或存款證之價格;或
(c) 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緊急事故而導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基金持有的任何投資是不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 變賣或支付任何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法律、法規或本管理規章。
11.2 當宣布暫時中止估價及恢復估價後,管理公司需儘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
12.1 就管理服務的報酬而言,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
(a) 不超過認購金額5%的認購費;
(b) 不超過贖回基金單位總值5%的贖回費;及
(c) 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每年2%的管理費,管理費已包括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每年1%的受寄人費,以及投資經理費及營運基金所產生的其他費用。
有關費用詳情請參考參與協議。
12.2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已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13.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權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13.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3.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另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受寄人,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管理權及受寄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14.1 在第14.2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中的任何條文。
14.2 不得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a) 有關更改或延展已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及
(b) 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30日(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15.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依據下列任何 一種情況決定結束本基金:
(a) 已完成本基金的所有責任;
(b) 本基金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
(c) 管理公司就當時情況認為持續本基金是不能實行;或
(d) 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15.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90日(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15.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淨值應按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根據其持有的基金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5.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在法律和法規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主管機構的任何部門要求向他們提供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本基金和/或參與法人和/或參與人和 /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和/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或受寄人不會因遵從有關要求而要向參與法人、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遵從有關要求所引起的任何法律責任。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如關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方面,包括條款的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本管理規章將受澳門法律管轄。
本管理規章之英文版本僅供參考之用, 如與中文版本存在任何歧義或不一致之處,概以中文版本為準。
21.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1.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修改管理規章的生效日期:2025年6月5日
1.1 本退休基金名為工銀(澳門)退休基金─人民幣收益基金,英文名稱為ICBC (Macau) Pension Fund - RMB Income Fund,以下簡稱為「本基金」。
1.2 本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主要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為提早退休、年老退休或死亡等情況而設立的退休金。
2.1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是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實收公司資本為澳門元六千萬圓整,其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工銀(澳門)中心十七樓,以下簡稱為「管理公司」。
2.2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公司有權執行本基金的行政、管理、投資及代表等職能。管理公司並有權就本基金之運作決定相適應之行政、管理、投資等細則。
2.3 在法律的規範下,管理公司有權不時作出以下行動: (a) 要求關聯人士提供若干稅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關聯人士的稅務地位直接或間接有關的任何文件或資料;及 (b) 就任何關聯人士而言,向任何機關披露其稅務資料及帳戶資料,以履行合規義務。
2.4 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妥善管理本基金。
2.5 在遵守法律的規定下,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投資經理。
2.6 本基金的投資經理是工銀(澳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協助執行投資管理職能,其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工銀(澳門)中心十七樓。
2.7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公司可委任服務提供者向其及/或本基金提供服務並簽署相關之委任合同。
3.1 在遵守法律的規定下,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
3.2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工銀(澳門)中心十八樓。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以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參與本基金者包括下列自然人或法人:
(a) 參與法人 ─ 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b) 參與人 ─ 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 供款人 ─ 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法人;
(d) 受益人 ─ 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給付的自然人。
不論是任何類型的參與者,成員身份是基於已簽署的參與協議才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法規所要求的資料。
6.1 在法律和法規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份以下的權力﹕
(a) 在本基金仍是一項獲批准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運用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
(b) 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或財產變現﹔
(c)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參與協議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將上述全部或部份款項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股票、股份、其他投資或財產。
6.2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會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的內容﹕
(a) 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b) 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份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任何情況下,對本基金而言,其購買條款絕不會差於當天之正常交易的購買條款﹔
(c) 管理公司進行上文所述行為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毋須向本基金負上交代的責任。
6.3 管理公司沒有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7.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照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所訂的規則。管理公司可於符合有關限制的情況下隨時投放資產於任何符合本基金投資政策的投資項目。
7.2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公司可更改本基金的投資政策。
7.3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透過投資於人民幣計價的投資工具,主要為優質的債務證券和銀行存款,如遇適當時機,可有限度地投資於高質素股票,以尋求長期的人民幣收益和資本增值。如在合適情況,將會相對提高貨幣市場工具的比重以控制風險。
7.4 本基金的投資風險類別為低,而本基金資產組合之投資範圍和策略基準如下:
資產類別 |
投資範圍 |
策略基準 |
債券 |
65% - 100% |
90% |
股票 |
0% - 10% |
5% |
現金和銀行存款 |
0% - 30% |
5% |
本基金的投資有可能會短暫超出投資範圍或偏離策略基準。
8.1 管理公司將於每一估價日為基金單位資產淨值(計算結果取至小數點後兩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基金單位數目。估價日是指澳門銀行每一個營業日(除星期六、日之外)。此外,管理公司有權更改估價日的日期。
8.2 於本基金成立當日,基金單位價格將始定為人民幣100元(按2013年7月31日之人民幣兌澳門元匯價1.3021計算,基金單位價格始定為等值130.21澳門元)。
8.3 按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1條款所載的例外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4 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應相等於根據適用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計的本基金擁有的資產價值,包括應收收益並減去本基金到期和未清付的債務。本基金的債務可包括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費用。
9.1 每一基金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認購價應按第8.1條款的基金單位資產淨值作出計算。
9.2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認購金額,於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認購費後,將根據第8.1條款所定基金單位資產淨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結果取至小數點後四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9.3當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下一個估價日進行。
10.1 參與人或參與法人只可按有關法例及參與協議中所定的條款,要求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每一基金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贖回價應按第8.1條款的基金單位資產淨值作出計算,管理公司有權在贖回基金單位之總值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贖回費。
10.3 當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贖回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下一個估價日進行。
10.4 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限制於任何估價日可贖回的基金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之10%(但不包括於該估價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款於同一估價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條款的適用而未能給予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估價日獲得贖回。
11.1 基於參與人的利益,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份期間,管理公司可宣佈暫時中止基金的估價及其資產淨值的計算:
(a) 基金內大部份投資進行交易所在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或
(b) 由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為基金持有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 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緊急事故而導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基金持有的任何投資是不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 變賣或支付任何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法律、法規或本管理規章。
11.2 當宣布暫時中止估價及恢復估價後,管理公司需儘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
12.1 就管理服務的報酬而言,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
(a) 不超過認購金額5%的認購費;
(b) 不超過贖回基金單位總值5%的贖回費;及
(c) 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每年3%的管理費,管理費已包括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每年1%的受寄人費,以及投資經理費及營運基金所產生的其他費用。
有關費用詳情請參考參與協議。
12.2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已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13.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權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13.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3.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另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受寄人,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管理權及受寄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14.1 在第14.2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中的任何條文。
14.2 不得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a) 有關更改或延展已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及
(b) 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30日(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15.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依據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決定結束本基金:
(a) 已完成本基金的所有責任;
(b) 本基金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
(c) 管理公司就當時情況認為持續本基金是不能實行;或
(d) 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15.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90日(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15.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淨值應按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根據其持有的基金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5.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在法律和法規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主管機構的任何部門要求向他們提供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本基金和/或參與法人和/或參與人和/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和/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或受寄人不會因遵從有關要求而要向參與法人、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遵從有關要求所引起的任何法律責任。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如關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方面,包括條款的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本管理規章將受澳門法律管轄。
本管理規章之英文版本僅供參考之用, 如與中文版本存在任何歧義或不一致之處,概以中文版本為準。
21.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1.2 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修改管理規章的生效日期:2025年6月5日
1.1 本退休基金名為工銀(澳門)退休基金─大灣區增長基金,英文名稱為ICBC (Macau) Pension Fund - Greater Bay Area Growth Fund,以下簡稱為「本基金」。
1.2 本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主要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為提早退休、年老退休或死亡等情況而設立的退休金。
2.1 本基金的管理公司是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實收公司資本為澳門元六千萬圓整,其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工銀(澳門)中心十七樓,以下簡稱為「管理公司」。
2.2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公司有權執行本基金的行政、管理、投資及代表等職能。管理公司並有權就本基金之運作決定相適應之行政、管理、投資等細則。
2.3 在法律的規範下,管理公司有權不時作出以下行動: (a) 要求關聯人士提供若干稅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與關聯人士的稅務地位直接或間接有關的任何文件或資料; 及 (b) 就任何關聯人士而言,向任何機關披露其稅務資料及帳戶資料,以履行合規義務。
2.4 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妥善管理本基金。
2.5 在遵守法律的規定下,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投資經理。
2.6 本基金的投資經理是工銀(澳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協助執行投資管理職能,其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工銀(澳門)中心十七樓。
2.7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公司可委任服務提供者向其及/或本基金提供服務並簽署相關之委任合同。
3.1 在遵守法律的規定下,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受寄人。
3.2 本基金的受寄人是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工銀(澳門)中心十八樓。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受寄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以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參與本基金者包括下列自然人或法人:
(a) 參與法人 ─ 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企業;
(b) 參與人 ─ 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 供款人 ─ 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法人;
(d) 受益人 ─ 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給付的自然人。
不論是任何類型的參與者,成員身份是基於已簽署的參與協議才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法規所要求的資料。
6.1 在法律和法規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份以下的權力﹕
(a) 在本基金仍是一項獲批准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運用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
(b) 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或財產變現﹔
(c) 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參與協議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參與協議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將上述全部或部份款項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股票、股份、其他投資或財產。
6.2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會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的內容﹕
(a) 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b) 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份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任何情況下,對本基金而言,其購買條款絕不會差於當天之正常交易的購買條款﹔
(c) 管理公司進行上文所述行為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毋須向本基金負上交代的責任。
6.3 管理公司沒有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的責任。
7.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照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所訂的規則。管理公司可於符合有關限制的情況下隨時投放資產於任何符合本基金投資政策的投資項目。
7.2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公司可更改本基金的投資政策。
7.3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主要投資於總部或主要營運中心設於粵港澳大灣區的指定城市,業務與粵港澳大灣區的指定城市相關,以及主要收入來自中國內地、香港及或澳門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次投資於大中華企業發行的債券,致力為投資者提供粵港澳大灣區相關的投資機會。
7.4 本基金的投資風險類別為高,而本基金資產組合之投資範圍和策略基準如下:
資產類別 |
投資範圍 |
策略基準 |
股票 |
50% - 70% |
65% |
債券 |
15% - 45% |
30% |
現金和銀行存款 |
0% - 10% |
5% |
資本基金的投資有可能會短暫超出投資範圍或偏離策略基準。
8.1 管理公司將於每一估價日為基金單位資產淨值(計算結果取至小數點後兩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基金單位數目。估價日是指澳門銀行每一個營業日(除星期六、日之外)。此外,管理公司有權更改估價日的日期。
8.2 於本基金成立當日,基金單位價格將始定為100澳門元。
8.3 按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1條款所載的例外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4 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應相等於根據適用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計的本基金擁有的資產價值,包括應收收益並減去本基金到期和未清付的債務。本基金的債務可包括管理公司報酬、受寄人報酬及投資相關費用。投資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過戶稅、或所屬國家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費用。
9.1 每一基金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認購價應按第8.1條款的基金單位資產淨值作出計算。
9.2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認購金額,於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認購費後,將根據第8.1條款所定基金單位資產淨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結果取至小數點後四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9.3 當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下一個估價日進行。
10.1 參與人或參與法人只可按有關法例及參與協議中所定的條款,要求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每一基金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贖回價應按第8.1條款的基金單位資產淨值作出計算,管理公司有權在贖回基金單位之總值扣除按第12.1條款的贖回費。
10.3 當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贖回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下一個估價日進行。
10.4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限制於任何估價日可贖回的基金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之10%(但不包括於該估價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款於同一估價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條款的適用而未能給予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估價日獲得贖回。
11.1 基於參與人的利益,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份期間,管理公司可宣佈暫時中止基金的估價及其資產淨值的計算:
(a) 基金內大部份投資進行交易所在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或
(b) 由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為基金持有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 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緊急事故而導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基金持有的任何投資是不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 變賣或支付任何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法律、法規或本管理規章。
11.2 當宣布暫時中止估價及恢復估價後,管理公司需儘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
12.1 就管理服務的報酬而言,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
(a) 不超過認購金額5%的認購費;
(b) 不超過贖回基金單位總值5%的贖回費;及
(c) 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每年5%的管理費,管理費已包括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每年1%的受寄人費,以及投資經理費及營運基金所產生的其他費用。
有關費用詳情請參考參與協議。
12.2 管理公司和受寄人已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13.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權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13.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3.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受寄權轉移至另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受寄人,管理公司將負責支付因資產管理權及受寄權轉移而衍生之任何費用。
14.1 在第14.2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中的任何條文。
14.2 不得對本管理規章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a) 有關更改或延展已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及
(b) 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 30日(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15.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依據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決定結束本基金:
(a) 已完成本基金的所有責任;
(b) 本基金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
(c) 管理公司就當時情況認為持續本基金是不能實行;或
(d) 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15.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90日(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15.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淨值應按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根據其持有的基金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5.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在法律和法規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受寄人被任何政府或主管機構的任何部門要求向他們提供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本基金和 / 或參與法人和 / 或參與人和 / 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和 / 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或受寄人不會因遵從有關要求而要向參與法人、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遵從有關要求所引起的任何法律責任。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如關於有關條款的詮釋、整體性和執行方面,包括條款的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作出仲裁,但有關爭議須由澳門具權限法院審理的情況除外。
本管理規章將受澳門法律管轄。
本管理規章之英文版本僅供參考之用, 如與中文版本存在任何歧義或不一致之處,概以中文版本為準。
21.1 本基金可登記成為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公積金計劃的投放項目。
21.2本基金在公積金計劃的運作須符合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其補充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修改管理規章的生效日期:2025年6月5日
1. 招標及判給實體: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標的:為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車站營運快遞服務,並負責到各指定地點(包括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營運有關之地點、各輕軌站之客戶服務中心、車廠及後勤辦公室等)收派物品,當中包括但不限於文件、文具、制服、營運工具及物資等。
4. 底價:不設底價。
5. 參加條件:
5.1. 同時具備以下各項條件的公司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均可參與本次招標:
5.1.1 已在財政局作營業稅納稅人登記;
5.1.2 已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商業登記或已在財政局作開業申報;
5.1.3 投標人不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庫房的債務人。
5.2. 不接納投標人以合作經營或聯營公司形式參與本次招標。
5.3. 任何自然人或公司均僅可提交一份投標書。
6.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53A號澳門廣場7樓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時間:自本招標公告公佈日起至截標日期止的辦公時間(星期一至五09:00-13:00;14:30-18:00)內。
招標案卷副本:價格為MOP200.00(澳門元貳佰元正)
7. 提交投標書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53A號澳門廣場7樓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期及時間:2025年6月3日(星期二)下午5時正。
倘上述截標時間因颱風、不可抗力或非辦公日之原因導致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停止辦公,則交標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8. 編製投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官方語言所撰寫。
9. 投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開標結束之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10. 臨時擔保:MOP21,000.00(澳門元貳萬壹仟圓正),以銀行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予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11. 確定擔保:以判給總金額的10%(百分之十)作為確定擔保金,以銀行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12.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53A號澳門廣場7樓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及時間:2025年6月4日(星期三)上午10時正。
倘截標日期根據上述第7點被順延、又或上述開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停止辦公,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參考第63/85/M號法令第27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投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3. 判給標準:
以服務總金額之“價低者得”作判給。
14. 招標案卷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
由2025年4月23日(星期三)至截標日止,投標人應前往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每日留意與是次招標相關的公告及瀏覽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網頁(www.mlm.com.mo),以獲取涉及招標案卷之更新、修正及解釋等資料。
二零二五年四月九日於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輕軌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委員會主席 何蔣祺
Patacas
Patacas
Patacas
Patacas
Patacas
Diretor financeiro Mumtaz Ali |
Procurador Scott Leslie Simpson |
CHUBB SEGURADORA MACAU, S.A.
Relatóri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sta seguradora tem como objeto social a efetivação de seguros dos ramos gerais, nomeadamente seguros de acidentes pessoais, incêndio, de veículos e de acidentes de trabalho etc.
No exercicio de 2024 os prémios brutos processados foram de MOP 63.180.489 (2023: MOP 55.391.738), e as despesas gerais foram de MOP 4.269.073 (2023: MOP 4.217.493). Em 2024, a Sociedade obteve o lucro líquido de MOP 6.880.839 (2023: MOP 4.316.169).
Proposta respeitante ao resultado apurado
De acordo com a legislação vigente n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 nos termos dos Estatutos desta Sociedade, 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tem a honra de submeter à aprov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na sua sessão anual, a proposta para a transferência do resultado positivo registado no exerci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24, no montante de MOP 6.880.839 para:
- Reserva legal (20% do lucro líquido) MOP 1.376.168
- Resultados transitados (80% do lucro líquido) MOP 5.504.671
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28 de Fevereiro de 2025
Titulares de acções com número superior a 5% do capital social ou instituições com participação de capital superior a 5% do seu próprio capital
Não aplicável
Órgãos Sociais da Chubb Seguradora Macau, S.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CHUBB INA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 (Presidente)
CHUBB INA OVERSEAS HOLDINGS INC. (Secretária)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Scott Leslie Simpson (Presidente)
Douglas Gregor White (Administrador)
Leung Hau Yee (Administrador)
Mumtaz Farzand Ali (Administrador)
Wong Chun Kin (Administrador)
Gerente:
Leung Hau Yee
Fiscal único:
Quin Va
Kou Mei (membro suplente)
Secretário da Sociedade:
CARLOS EDUARDO COELHO
Accionista principal:
CHUBB INA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 com 50.196 acções, representando 99,97% do capital.
Diretor Financeiro:
Mumtaz Farzand Ali
Em cumprimento das disposições legais aplicáveis e dos estatutos da sociedade, 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da sociedade Chubb Seguradora Macau, S.A. entregou ao fiscal único o Relatóri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as Contas Financeiras referente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24, tendo estas sido auditadas por auditor externo PricewatehouseCoopers e a Proposta de Aplicação de Resultados, para efeito de parecer.
Examinados os documentos entregues pela sociedade para efeitos do parecer, concluí que os documentos reflectem de forma clara a situação patrimonial, a situação financeira e económica da referida sociedade do exercício de 2024.
Tendo em consideração o exposto, o Fiscal Único propõe aos accionistas que aprovem o Relatóri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e as Contas Financeiras d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24 e a Proposta de Aplicação de Resultados.
Macau, 28 de Fevereiro de 2025
O Fiscal Único
Quin Va
Contabilista habilitado
RELATÓRIO DOS AUDITORES INDEPENDENTES SOBR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OS ACIONISTAS DA CHUBB SEGURADORA MACAU, S.A.
(constituída em Macau como sociedade anónima de responsabilidade limitad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nexas da Chubb Seguradora Macau S.A. (“Companhia”), constantes da página 2 à página 5, que compreendem o balanço resumi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24, receitas resumidas e contas de lucros e perdas, são extraídas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da Companhia relativa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24.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de auditoria não modificada sobre ess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28 de Fevereiro de 2025. Ess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não reflectem os efeitos de acontecimentos subsequentes à data do nosso relatório 28 de Fevereiro de 2025 sobre ess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não contêm todas as divulgações exigidas pelas Normas de Relato Financeiro emitidas pel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Por isso, a leitur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não substitui a leitur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da Companhia .
Responsabilidad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pel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é responsável pela preparação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com base nos critérios descritos na Nota 1.
Responsabilidade do Auditor
A nossa responsabilidade é expressar uma opinião sobre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baseada nos nossos procedimentos, e emitir a nossa opinião unicamente dirigida a V. Exas. enquanto Accionistas ,conforme os nossos termos contratuais acordados, e sem qualquer outra finalidade. Não assumimos responsabilidade nem aceitamos obrigações perante terceiros pelo conteúdo deste relatório. A nossa auditoria foi efectuada de acordo com a Norma Internacional de Auditoria (ISA) 810, Trabalhos para Relatar sobre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constante das Normas de Auditoria, emitida pela Associação dos Auditores de Contas d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Opinião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extraídas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da Companhia relativa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24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ess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com base nos critérios descritos na Nota 1.
Li Ching Lap Bernard
Contabilista Habilitado a Exercer a Profissão
PricewaterhouseCoopers
Macau, 28 de fevereiro de 2025
Nota 1 - Base de preparação do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a Chubb Seguradora Macau, S.A. (“Companhia”), que compreendem o balanço patrimonial resumi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24, as contas resumidas de receitas e lucr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então findo foram preparadas pela administração com o objetivo de publicação no jornal e no Boletim Oficial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de acordo com o artigo 86.º do Regime jurídico da actividade seguradora de Macau. Est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extraídas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da Companhia relativas a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24.
公司資料
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是一家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私營公司。本公司的直接控股公司為美高梅中國控股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且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一家公司。其最終控股公司為美高梅國際酒店集團,於美利堅合眾國特拉華州註冊成立且於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一家公司。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的主要業務為於澳門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及相關酒店及度假村設施,以及發展綜合度假村。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本公司經行政長官批示而獲取博彩批給的最終授出,批給合同由澳門政府與本公司簽立。批給合同的期限為十年(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三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根據批給合同,本公司有權經營合共750張賭枱及1,700台電動或機動博彩機(包括角子機)。
本公司擁有及經營位於澳門及路氹分別名為「澳門美高梅」及「美獅美高梅」的集娛樂場、酒店及娛樂綜合度假村。澳門美高梅及美獅美高梅分別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及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三日開業。
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美高梅擁有娛樂場樓面面積約23,283平方米,配有961台角子機、340張賭枱及多個貴賓及私人博彩區。度假村設有585間酒店客房、套房及別墅。此外,度假村亦設有豪華休憩設施,包括8間不同風味的餐廳、零售店、約1,600平方米可轉換的會議區,以及其他非博彩設施。度假村最為著名的是遊客必訪的天幕廣場,採用葡萄牙風格的建築、氣勢磅礡的景觀和樓高25米的玻璃天花。保利美高梅博物館已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日正式開幕。
美獅美高梅位置便利,設有多重通道與其他路氹酒店及公共設施相連。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該娛樂場樓面面積約24,549平方米,配有972台角子機及410張賭枱。度假村設有1,418間酒店客房、套房、天樂閣客房、御獅別墅及「雍華府」、12間不同風味的餐廳和酒吧、零售店、約2,870平方米的會議場地及其他非博彩設施。美獅美高梅的規模有助我們利用自身的國際視野,呈上更扣人心弦、豐富多彩的娛樂盛宴。位於美獅美高梅中心位置的視博廣場則會透過高科技體驗為賓客獻上娛樂享受。美獅美高梅亦已推出亞洲首個動感劇院,為澳門帶來先進及創新的娛樂體驗。由蜚聲國際的中國大導演張藝謀執導的首個駐場演出《澳門2049》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首次上演。
二零二四年業務報告概要
本年度本集團及本公司錄得總收益為澳門幣323億,較二零二三年總收益澳門幣254億,上升27.1%。本集團及本公司經調整EBITDA約澳門幣93億,而二零二三年經調整EBITDA為澳門幣74億。經調整EBITDA為未計融資成本、所得稅開支、折舊及攤銷、處置╱撇銷物業及設備以及其他資產的虧損、利息收入、淨匯兌差額、以股份為基礎的報酬、開業前成本及企業支出(主要包括企業辦公室的行政開支及向一間關聯公司支付牌照費)前的利潤。
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團及本公司錄得年度利潤為澳門幣57億,而二零二三年錄得年度利潤為澳門幣37億。
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團及本公司的娛樂場收益總額為澳門幣359億,較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澳門幣279億,上升28.9%。該增幅乃由於2022年末開始放寬COVID-19相關旅遊限制後業務營運持續增長。我們博彩業務的組成部分為:
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主場地賭枱總贏額按年增加33.6%至澳門幣294.621億。同樣,於2024年澳門美高梅及美獅美高梅的主場地賭枱投注額分別增加16.0%至澳門幣578.004億及25.9%至澳門幣602.015億。
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貴賓賭枱總贏額按年增加2.3%至澳門幣41.693億。同樣,於2024年澳門美高梅及美獅美高梅貴賓賭枱轉碼數分別增加0.6%至澳門幣346.785億及44.9%至澳門幣1,185.721億。
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角子機總贏額按年增加31.8%至澳門幣22.900億。同樣,於2024年澳門美高梅及美獅美高梅角子機投注額分別增加26.0%至澳門幣302.264億及35.8%至澳門幣308.228億。
澳門幣(千元) |
|
經營收益 |
|
娛樂場收益總額 |
35,921,369 |
減︰佣金、免費津貼及其他獎勵 |
(7,819,977) |
娛樂場收益 |
28,101,392 |
其他收益 |
4,236,571 |
32,337,963 |
|
經營成本及開支 |
|
博彩稅及徵費 |
(14,290,729) |
已消耗存貨 |
(1,162,599) |
員工成本 |
(4,835,882) |
應收貿易款項損失撥備淨額 |
(52,346) |
其他開支及虧損 |
(3,757,926) |
折舊及攤銷 |
(1,912,658) |
(26,012,140) |
|
經營利潤 |
6,325,823 |
利息收入 |
72,344 |
融資成本 |
(789,583) |
淨匯兌收益 |
50,469 |
稅前利潤 |
5,659,053 |
所得稅開支 |
(861) |
年度利潤 |
5,658,192 |
其他全面虧損: |
|
其後可能重新分類至損益的項目: |
|
海外營運換算產生的匯兌差額 |
(3,349) |
年度全面收入總額 |
5,654,843 |
澳門幣(千元) |
|
資產 |
|
非流動資產 |
|
物業及設備 |
20,893,293 |
幸運博彩經營批給權 |
1,456,861 |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
725,865 |
表演製作成本 |
455,670 |
其他資產 |
19,188 |
應收直接控股公司款項 |
335,735 |
預付款項、按金及其他應收款項 |
69,292 |
已抵押銀行存款 |
700,400 |
非流動資產總額 |
24,656,304 |
流動資產 |
|
存貨 |
223,195 |
應收貿易款項 |
849,919 |
預付款項、按金及其他應收款項 |
194,821 |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
71,488 |
應收直接控股公司款項 |
17,741 |
應收關聯公司款項 |
9,579 |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
5,332,397 |
流動資產總額 |
6,699,140 |
資產總額 |
31,355,444 |
澳門幣(千元) |
|
權益 |
|
資本及儲備 |
|
股本 |
5,000,000 |
儲備及保留盈利 |
12,419,509 |
權益總額 |
17,419,509 |
負債 |
|
非流動負債 |
|
應付直接控股公司款項 |
6,992,058 |
應付款項及應計費用 |
132,716 |
融資租賃負債 |
17,525 |
應付幸運博彩經營批給權款項 |
1,658,204 |
非流動負債總額 |
8,800,503 |
流動負債 |
|
應付款項及應計費用 |
4,979,188 |
融資租賃負債 |
28,054 |
應付幸運博彩經營批給權款項 |
63,332 |
應付關聯公司款項 |
64,595 |
應付所得稅 |
263 |
流動負債總額 |
5,135,432 |
負債總額 |
13,935,935 |
權益及負債總額 |
31,355,444 |
澳門幣(千元) |
|
經營收益 |
|
娛樂場收益總額 |
35,921,369 |
減︰佣金、免費津貼及其他獎勵 |
(7,819,977) |
娛樂場收益 |
28,101,392 |
其他收益 |
4,222,226 |
32,323,618 |
|
經營成本及開支 |
|
博彩稅及徵費 |
(14,290,729) |
已消耗存貨 |
(1,160,294) |
員工成本 |
(4,227,055) |
應收貿易款項損失撥備淨額 |
(52,346) |
其他開支及虧損 |
(4,359,321) |
折舊及攤銷 |
(1,911,522) |
(26,001,267) |
|
經營利潤 |
6,322,351 |
利息收入 |
71,116 |
融資成本 |
(788,510) |
淨匯兌收益 |
52,492 |
稅前利潤 |
5,657,449 |
所得稅開支 |
- |
年度利潤及全面收入總額 |
5,657,449 |
澳門幣(千元) |
|
資產 |
|
非流動資產 |
|
物業及設備 |
20,918,220 |
幸運博彩經營批給權 |
1,456,861 |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
725,865 |
表演製作成本 |
455,670 |
其他資產 |
19,188 |
於附屬公司的投資 |
3,679 |
應收直接控股公司款項 |
335,735 |
預付款項、按金及其他應收款項 |
67,541 |
已抵押銀行存款 |
700,400 |
非流動資產總額 |
24,683,159 |
流動資產 |
|
存貨 |
222,769 |
應收貿易款項 |
849,899 |
預付款項、按金及其他應收款項 |
190,039 |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
71,488 |
應收附屬公司款項 |
99,578 |
應收關聯公司款項 |
9,579 |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 5,211,580 |
流動資產總額 |
6,654,932 |
資產總額 |
31,338,091 |
澳門幣(千元) |
|
權益 |
|
資本及儲備 |
|
股本 |
5,000,000 |
儲備及保留盈利 |
12,407,575 |
權益總額 |
17,407,575 |
負債 |
|
非流動負債 |
|
應付直接控股公司款項 |
6,992,058 |
應付款項及應計費用 |
132,716 |
融資租賃負債 |
17,525 |
應付幸運博彩經營批給權款項 |
1,658,204 |
非流動負債總額 |
8,800,503 |
流動負債 |
|
應付款項及應計費用 |
4,919,790 |
融資租賃負債 |
28,054 |
應付幸運博彩經營批給權款項 |
63,332 |
應付附屬公司款項 |
54,242 |
應付關聯公司款項 |
64,595 |
流動負債總額 |
5,130,013 |
負債總額 |
13,930,516 |
權益及負債總額 |
31,338,091 |
致 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附載的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貴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以下統稱為「貴集團」)的簡要綜合及公司財務報表包括2024年12月31日的綜合及公司財務狀況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綜合及公司損益及其他全面收入表。 貴集團的簡要綜合及公司財務報表來源於 貴集團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已審計的綜合及公司財務報表。本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我們」)已在2025年2月26日簽署的審計報告中對構成簡要綜合及公司財務報表來源的綜合及公司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
簡要綜合及公司財務報表沒有包含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第44/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之《財務報告準則》要求的所有披露,因此,對簡要綜合及公司財務報表的閱讀不能替代對 貴集團已審計綜合及公司財務報表的閱讀。
董事對簡要綜合及公司財務報表的責任
董事負責按照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及第7/2022號法律《修改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編製簡要綜合及公司財務報表。
審計師的責任
我們的責任是在實施審計程序的基礎上對簡要綜合及公司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我們按照第2/2021/CPC號通告通過之《審計準則》內的《國際審計準則第810號——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報告的業務》的規定執行了審計工作。
審計意見
本會計師事務所認為,來源於 貴集團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已審計綜合及公司財務報表的簡要綜合及公司財務報表按照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及第7/2022號法律《修改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在所有重大方面與已審計綜合及公司財務報表保持了一致。
關可頴
執業會計師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事務所
2025年2月26日,澳門
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董事會已向本獨任監事提交了公司二零二四年度財務報告、外部執業會計師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事務所之審核報告及董事局之年度報告以作審核。
本獨任監事已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分析及審查該年度公司之財務報告及賬目,並了解公司於年度之運作情況及有關制度。本獨任監事認為該財務報告恰當地披露了所有有關之賬目資料及公司財政狀況。再者,其外部執業會計師審核報告已表明公司之財務報告在所有要項上公正地反映了公司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
基於此,本獨任監事建議股東批准下列文件:
1. 公司二零二四年度之財務報告;
2. 董事局年度報告;及
3. 外部執業會計師審核報告。
獨任監事
何美華
執業會計師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於本年度任何期間擁有公司資本5%或以上之主要股東名單和所佔股份的百分比數目:
何超瓊 (Ho, Pansy Catilina Chiu King) — 15% (持有750,000股 B類股份)
MGM Resorts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 0.4% (持有20,000股B類股份)
美高梅中國控股有限公司 (MGM China Holdings Limited) — 84.6% (持有4,230,000股A類股份)
二零二四年公司機關據位人的姓名:
董事會
常務董事——何超瓊 (Ho, Pansy Catilina Chiu King)
董事——William Joseph Hornbuckle
董事——John Milton McManus
董事——劉珍伲 (Lau, Jeny)
董事——馮小峰 (Feng, Kenneth Xiaofeng)
獨任監事
何美華 (Ho Mei Va)
秘書
馬家豪 (António Menano)
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分行經理:林耀龍 | 會計主管:范秋雁 |
財務狀況表
於2024年12月31日
分行經理:林耀龍 |
會計主管:范秋雁 |
致 海通國際證券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總經理
附載海通國際證券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以下簡稱「貴分行」)的簡要財務報表包括2024年12月31日的財務狀況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貴分行簡要財務報表來源於貴分行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已審計的財務報表。本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我們」)已在2025年4月7日簽署的審計報告中對構成簡要財務報表來源的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
簡要財務報表沒有包含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第44/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之《財務報告準則》要求的所有披露,因此,對簡要財務報表的閱讀不能替代對貴分行已審計財務報表的閱讀。
管理層對簡要財務報表的責任
管理層負責按照第13/2023號法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編製簡要財務報表。
審計師的責任
我們的責任是在實施審計程序的基礎上對簡要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我們按照第2/2021/CPC號通告通過之《審計準則》內的《國際審計準則第810號——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報告的業務》的規定執行了審計工作。
審計意見
本會計師事務所認為,來源於 貴分行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已審計財務報表的簡要財務報表按照第13/2023號法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在所有重大方面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保持了一致。
關可頴
執業會計師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事務所
2025年4月7日,澳門
業務回顧
2024年,澳門實體經濟受中國經濟復甦步伐緩慢,博彩業結構轉型,澳門房地產市場未能止跌,市民北上消費已成常態的影響,令本地客戶投資情緒謹慎,但澳門分行在審慎控制營運成本下,純利較2023年度有輕微增長,海通國際證券有限公司澳門分行截至2024年12月31日為止,整體收入及純利分別為2,857,627澳門元及500,218澳門元。
業務展望
展望2025年,海通國際證券有限公司澳門分行將持續深化產品創新與服務升級,以私人財富管理專家為定位,為客戶提供更高效、多元的資產配置解決方案。我們將發揮港澳協同優勢,積極響應澳門特區政府推動澳門現代金融發展,致力向澳門及大灣區廣大投資者提供優質的金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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