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雅永健――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五年四月七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紹源
按照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寶欣及黎美婷在本署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照審計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鄭家輝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第11/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第八條第三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陳波立為海關文職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機電工程範疇),試用期六個月,薪俸點為430點。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編號190011-梁智威擔任澳門海關文職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600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編號220100-董琪琪在澳門海關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50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四月九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岑錦棠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會輔助部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技術顧問Ana Paula D’Assumpção Neves,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因達年齡上限而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九日起終止職務。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會輔助部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Manuela Rosa Franco Serpa Mendes da Costa,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因達年齡上限而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五年四月九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本辦公室勤雜人員第二職階呂玉尤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辦公室勤雜人員第三職階周金好、何秀芬及江小美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辦公室勤雜人員第五職階張瑰麗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2/GPTUI/2024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第一款(六)項的規定,本辦公室一等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余德鋒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320,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本辦公室一等技術輔導員第二職階余德鋒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首席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薪俸點350。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本辦公室首席高級技術員第二職階麥漢鈞,獲確定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顧問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薪俸點600。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編制內主任翻譯員第三職階施若瑟,由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七日起,因自願退休而脫離公職。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的批示:
傅銘鼎——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及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九日起,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由同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的批示:
周波潭——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六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的批示:
李達康及陳妙玲——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獲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二零二五年四月七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燕生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所作出的批示:
周子健,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所作出的批示:
周子健,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其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一日於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
局長 陳海帆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二款a)項,以及第24/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曾莉莉為行政公職局公務人員培訓中心主任,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北京師範大學理學學士(應用心理學專業)。
3. 專業簡歷: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劉武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90點,並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曾莉莉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公務人員培訓中心主任,故其擔任人員招聘及甄選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日起自動終止。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技術工人韋林華,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起因達年齡上限,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梁月嫦,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四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二零二五年四月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吳惠嫻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程月珍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一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黃繼展在本署擔任自然護理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於期滿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四月三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檢察院司法官編制內確定委任檢察官陳錫豪,在該職位服務滿十八年,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6990,因符合《司法官通則》第五十八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金額是根據《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三)項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下半部分,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二日開始,訂定為100,611.60澳門元,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一)旅遊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李錦棠,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5308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七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0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郵電局第十職階郵差鄭國威,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846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第四職階顧問督察羅綺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827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行政公職局第三職階顧問文案吳靜,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318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司法警察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李小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117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行政公職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何永揚,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336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局長之海關第二職階關務總長郭鳳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728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1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郵電局技術輔導員盧倩婷,供款人編號300530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政府總部事務局技術輔導員許文英,供款人編號300848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技術員劉惠儀,供款人編號301346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司法警察局勤雜人員韋國輝,供款人編號606280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六。
澳門旅遊大學技術工人陳偉強,供款人編號608334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司法警察局勤雜人員古良海,供款人編號609113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譚桂芳,供款人編號616556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司法警察局技術工人黃鑑湘,供款人編號617090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政府總部事務局勤雜人員郭嘉偉,供款人編號6187194,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地球物理氣象局高級技術員朱偉健,供款人編號628031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統計暨普查局統計技術員鍾錦超,供款人編號301135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統計暨普查局行政技術助理員李玉儀,供款人編號301168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關關員何錦麗,供款人編號301310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此外,根據同一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有權取得長期服務奬勵金。
文化局高級技術員李麗嬌,供款人編號301635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文化局高級技術員胡淑華,供款人編號301641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陳惠儀,供款人編號602089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懲教管理局行政技術助理員黎煥森,供款人編號602466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二。
政府總部事務局高級技術員周翠雯,供款人編號608495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文化局技術輔導員趙君玉,供款人編號619765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市政署技術輔導員區正岳,供款人編號627909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技術工人曹基石,供款人編號605721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員黃家成,供款人編號611260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消防局消防員區家樑,供款人編號615323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消防局消防員巢醒欽,供款人編號622116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張金鳳,供款人編號601328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二。
消防局消防員郭遠圖,供款人編號622118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五)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石偉龍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李子超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2025/04/17 |
黃櫻梅 |
2025/05/18 |
二零二五年四月三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之批示:
陳惠貞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七日之批示:
余妙娟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二零二五年四月八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第19/2021號行政法規《博彩監察協調局的組織及運作》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王靄茵擔任本局聯絡及培訓處處長,為期一年,自刊登批示日起生效。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鄭子軒及黃亮杰,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嘉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代局長 廖志聰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研究及資訊廳廳長陳穎芝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三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譚樂恩,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督察陳結儀,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督察。
二零二五年四月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陳元童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振洪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70點,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四月八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主席 梁碧珊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三日作出的第46/2025號批示:
一、根據第14/2018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一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警務總長186981編號陳溥棠為治安警察局海島警務廳指揮官,自2025年4月16日起,為期一年。
二、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的依據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三日作出的第47/2025號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警務總長編號182901何少明,因自願退休之故,自2025年4月16日起,終止其在治安警察局擔任海島警務廳指揮官的定期委任。
二零二五年四月八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按照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第44/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消防局消防員編號434091、梁健豪,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結束長期無薪假,並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日回任該局,及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二條(一)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日起,由“附於編制”的狀況轉為“編制內”的狀況。
按照二零二五年四月八日第49/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一、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二)項(2)分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三)項、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第七十二條,以及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一般開考及晉升課程方式晉升下列人員至消防局首席消防員的職位:
(一) |
消防員 |
編號494111 |
孫志浩; |
(二) |
消防員 |
編號551111 |
古文政; |
(三) |
消防員 |
編號416101 |
陸權鋒; |
(四) |
消防員 |
編號401131 |
胡志華; |
(五) |
消防員 |
編號538111 |
阮家豪; |
(六) |
消防員 |
編號447151 |
朱隆基; |
(七) |
消防員 |
編號474111 |
王大成; |
(八) |
消防員 |
編號552111 |
蔡培龍; |
(九) |
消防員 |
編號533111 |
吳偉文; |
(十) |
消防員 |
編號410131 |
崔家俊; |
(十一) |
消防員 |
編號452121 |
歐陽漢文; |
(十二) |
消防員 |
編號477111 |
馬俊業。 |
二、上述所指的晉升、與其新職位相應的薪俸和年資,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於消防局
局長 梁毓森消防總監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歐陽鍵邦,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陳羽,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點,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劉仲棠,晉階至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80點,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譚金鎮,晉階至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點,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易樂文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羅嘉恩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陳家強及歐陽鍵邦,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
陳羽,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
張曉彤,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應其要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二日起生效。
黎煥森,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二日起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李琳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 — 應其要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九日起生效。
王敬賢,第四職階警員,屬確定委任 — 應其要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四月八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李日明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與馮耀忠、林啓豪、陳卓瑜、黃美蓮及鍾雅蓉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1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與吳嘉振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10。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高樂竣,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七日起因自願退休而脫離公職。
二零二五年四月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鄺逸富副消防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二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勞嘉為,消防局消防員編號426201,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四日起以一般定期委任方式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提供服務,並根據同一法律第四十四條(一)項之規定,上述人員自同日起於消防局轉為“附於編制”之狀況。
二零二五年四月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校長 黃子暉警務總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本局財政財產處處長陳安琪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批示:
梁麗珊,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第64/2023號行政命令(設立語言推廣中心)第一條,以及第12/2023號法律《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特定職務人員報酬的專門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其作為語言推廣中心主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張貴新,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第65/2023號行政命令(設立親職教育中心)第一條,以及第12/2023號法律《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特定職務人員報酬的專門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其作為親職教育中心主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三日批示:
蔡曉真及關健俊,根據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七條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第八條的規定,其作為學校督導員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副局長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八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
馮家豪,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樊佩儀,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羅佩健及楊文濠,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陳鳳惠、蔡新式、鍾秀英、孔慧娙、葉敏結、高思慧、賴玉珍、李祖耀、梁潤枝、盧順金、呂志遠、吳月娥、唐達翔及尹寶玲,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饒桂詩及馮偉傑,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分別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一日及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劉智凝、梁國邦及李淑卿,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九日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及第九條,以及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黃嘉祺副局長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副局長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附件一表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職級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何佩珊,特級技術輔導員,確定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區錦珠、陳惠霞、鄭展奇、徐承泰、Cristina Fátima Luís de Almeida Paiva、何潤良、許劍媚、李永輝、梁月妹、盧雪萍、蘇夏珍、戴麗娟及嚴麗君,首席技術輔導員,確定委任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方杏華,一等技術輔導員,確定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附件一表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黃幗瑜,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
顏裕坤,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
陳鳳麒、陳家慧、陳健珊、陳淑媚、周倩雯、鄭鳳儀、戚秀慧、徐見歡、何詩慧、楊偉媚、高麗嫦、林淑儀、李雅姿、李頴怡、馬少芳、麥燕儀、吳婷珊、岑綺鑾、譚美玲、黃麗朝、王娜娜及胡月詩,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二零二五年四月九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陳芷盈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項目策劃及管理範疇),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唐佩怡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本局文娛活動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盧可茵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本局澳門博物館館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
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蕭淑燕 —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鄺建邦 —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林展宏 —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容慧敏及何桂詩 —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以及經第4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蘇建明擔任本局文化遺產廳廳長,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委任理由:
2、學歷:
3、專業簡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以及經第4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四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馮天雲擔任本局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廳長,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委任理由:
2、學歷:
3、專業簡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林海結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黃智忠 — 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裴先美及陳志成 — 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簡詠喜 — 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周瑞玲 — 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陳雅麗 — 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Daniela Helena Campos Guerreiro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第十四條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薪俸點為60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黃黎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李庭恩,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即其到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蔡健龍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副局長,故其在本局以定期委任擔任文化遺產廳廳長的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自動終止。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蘇建明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文化遺產廳廳長,故其在本局以定期委任擔任研究及計劃處處長的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自動終止。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馮天雲因獲定期委任為本局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廳長,故其在本局以定期委任擔任財政及財產處處長的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五年四月九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劉慧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歐陽富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七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鄧凱之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梁晉銘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人員編制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賴宏,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八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於體育局
局長 張子軒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主任醫生(退休)De Brito Lima Evora, Mario Alberto有權收取薪俸點900點的百分之五十作為報酬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梁順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梁北林、劉妙顏及何鳳好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盧金環、黃妍卉、郭影雪、魏碧霞、霍金妹及阮美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雷佩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志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潘俏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穎、張君賢、楊深澤、張仙紅及郭允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陳鳳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文清、寧湘妍及李嘉麗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劉菲亞和李韻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陸小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寧春玲、譚玉勝及黃美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張倩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黃小霞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何嘉敏、林永強、林美婷及伍玲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許孟雄,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方廣恆,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子彬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楊智卿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李劉羽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8/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趙葉歡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衛生督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衛生督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陳啓明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秀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田燕蘭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主治醫生黃子亮,其臨時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日起續任一年。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和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主治醫生梁嘉敏和李漢初,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和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湯冠文,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李偉熙 - 應其要求,註銷第ME0213號醫生實習執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吳麗琼 - 應其要求,註銷第ML0021號醫生有限度執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張洛然 – 已故,註銷第EI1538號護士完全執照之許可。
劉堅 - 應其要求,註銷第ME0225號醫生實習執照之許可。
寶綺顏美醫療中心 - 獲准許營業,執照編號 : AL – 0634,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6-342號富達花園F3,G3,H3,持牌人為寶綺顏美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聖德倫街416號獲多利大廈14樓Z座。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三日之批示:
核准向勇安有限公司發給“新德”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准照編號363),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公局市場巷(公局市橫巷或公局市橫街)9號聯興大廈B座地下及閣仔,准照持有人地址為澳門黑沙環第六街合時工業大廈5樓B座。
核准向順厚藥房有限公司發給“順安(怡安店)”藥房准照(准照編號517),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廣州街72-D號怡安閣地下V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廣州街72‐N號怡山怡海地下F座。
二零二五年四月三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應本局確定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許敏華的要求,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七日起免職。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修改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冼瑞珍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07/02/2025 |
譚嘉瑜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20/02/2025 |
|
吳樹華 |
15/03/2025 |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梁艷蘭,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七日起自願退休。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規定,何凱生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基金擔任公積金綜合事務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四月八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陳寶雲
根據本校代校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鄭逸恆,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一日;
——張麗華,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於澳門旅遊大學
副校長 羅曼儀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於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張子軒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下列體育局人員,以相同職級及職階派駐到本辦公室擔任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三日起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姓名 |
職級及職階 |
任用方式 |
胡友樾 |
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確定委任 |
陸思琪 |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
|
尹雪儉 |
第四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 |
|
謝珮珮 |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
|
鍾志華 |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
|
譚偉國 |
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王佩嫻 |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
|
尤念敏 |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 |
|
鄭偉傑 |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 |
|
許鴻斌 |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
|
岑世傑 |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
|
古美欣 |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
|
梁子健 |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歐嘉敏 |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
行政任用合同 |
區孝丞 |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
|
陳建斌 |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
|
何福祥 |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
|
劉佩鎔 |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
|
吳子謙 |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
二零二五年四月九日於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及全國第十二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九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澳門賽區籌備辦公室
主任 潘永權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應田志潔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八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於土地工務局
代局長 麥達堯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譚碧怡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45,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郭秋霞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四月八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陳志熙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三日起續期三年。
二零二五年四月七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揚飛鵬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四月九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葉擴林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曹引桂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國際會計及對外關係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王姍姍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公共關係及總檔案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Olga Maria Basílio Pereira與本局簽訂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梁家輝,第六職階郵差,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郭永業、霍寶權及林智商,第四職階郵差,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周志文,第三職階郵差,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羅永傑,第五職階郵差,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譚偉新,第五職階郵差,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陳志豪,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郵差之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之日期開始生效:
洪文獎,第六職階郵差,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譚子亮,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以下工作人員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如下,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姓名 |
原職位 |
轉入職位 |
薪俸點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李詩詩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305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劉蘭華為本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梁小龍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工程、設施管理及總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薪俸點及日期分別如下:
劉健德及廖振武,皆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及(三)項、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階、薪俸點及日期分別如下:
黃家財、周志文、梁文軒、許志豪及王琦琪,第一位至第二位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三日,第三位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四日,其餘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轉為第四職階郵差,薪俸點為200點;
莫兆祺,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六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郵差,薪俸點為190點;
林嘉明,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八日起轉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張偉文,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
曾遠超,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
郭鎮邦,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
盧家業,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黃慧琪及黃家俊,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
應盧倩婷的請求,其在郵電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七日予以解除。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梁詩遠,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即在海事及水務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十職階郵差鄭國威,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十職階郵差周明僑,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下列人員於房屋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 梁紹娟,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 余釗傑,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茲公佈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二五)款項轉移:
分類 |
名稱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組織 |
功能 |
經濟 |
|||
704001 |
房屋局 |
||||
6-01-0 |
32-02-01-01-00 |
設施及設備 |
1,048,000.00 |
||
6-01-0 |
32-02-01-02-00 |
軟件及資訊網絡 |
800,000.00 |
||
6-01-0 |
32-02-19-00-00 |
研究及顧問 |
600,000.00 |
||
6-01-0 |
32-02-23-00-00 |
專業及技術知識工作 |
122,000.00 |
||
6-01-0 |
39-01-00-00-00 |
備用撥款 |
2,570,000.00 |
||
6-01-0 |
41-02-01-00-00 |
運輸及交通工具 |
500,000.00 |
||
6-01-0 |
41-03-01-00-00 |
軟件及版權 |
500,000.00 |
||
總額 |
3,070,000.00 |
3,070,000.00 |
|||
核准依據: |
18/03/2025之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二零二五年四月七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