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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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勞工事務局局長陳元童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勞工事務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批准提供與勞工事務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許可勞工事務局的工作人員在該局開辦或協辦的培訓課程或活動中兼任教學職務,但以法定每週時數為限;

(四)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五)批准作出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勞工事務局的撥款承擔、用於進行工程或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六十萬元為限;

(六)批准上項所指以外的下列開支:

(1)對勞工事務局運作所必需的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2)其他有助於履行勞工事務局職責所需的必要開支,但以澳門元二萬元為限;

(七) 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八)批准發放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勞工事務局的撥款承擔的資助及補助,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

(九)批准報廢被視為對勞工事務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

(十)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所有在勞工事務局的職責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十一)在勞工事務局擬實現的目標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十二)執行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第十六條規定所指的權限,但不包括同一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十五條規定所指者;

(十三)發出第38/2021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所指的必需意見書。

二、授權予勞工事務局局長陳元童,對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禁止非法工作規章》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所指的行政許可申請作出決定。

三、可對行使上兩款所指職權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

四、勞工事務局局長陳元童可基於部門良好運作的理由,向其所領導部門的領導及主管人員轉授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職權。

五、勞工事務局局長陳元童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八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四月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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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刊登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17/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行政公職局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執行該委員會的職務,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第17/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許可設立的行政公職局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馮若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倘兩者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則由張了了代任;

委員:張了了;

委員:楊才煒;

候補委員:葉浩昇;

候補委員:朱偉南。

本批示由二零二五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四月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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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刊登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20/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勞工事務局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中一名成員終止執行該委員會的職務,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第20/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許可設立的勞工事務局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陳元童,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陳毅豐,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潘曉輝;

候補委員:曾震宇;

候補委員:陳倩薇。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二零二五年四月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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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刊登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22/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中一名成員的職務變更,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第22/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許可設立的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陳穎芝;

委員:庄瑜芬;

委員:司徒夏云。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二零二五年四月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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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84/2024號第86/2024號第87/2024號第89/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的第一款(四)項修改如下:

“(四)許可作出由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所領導部門的撥款承擔、用於工程或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六十萬元為限;”

二、第85/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四)項修改如下:

“(四)根據財政局運作預算及獨立章目“共用開支”登錄撥款,許可作出工程或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六十萬元為限;”

三、第84/2024號第85/2024號第86/2024號第87/2024號第89/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的第一款(五)項修改如下:

“(五)批准上項所指以外的下列開支:

(1)對所領導部門運作所必需的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2)其他有助於所領導部門履行職責所需的必要開支,但以澳門元二萬元為限;”

四、第84/2024號第85/2024號第87/2024號第89/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的第三款修改如下:

“三、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職權轉授予其所領導的部門的領導及主管人員。”

五、第86/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的第四款修改如下:

“四、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職權轉授予其所領導的部門的領導及主管人員。”

六、轉授權予下列部門領導,對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提出的退休申請作出決定:

(一)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邱潤華;

(二)財政局局長容光亮;

(三)旅遊局局長文綺華;

(四)*

(五)勞工事務局局長陳元童;

(六)統計暨普查局局長黃善文。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59/202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七、可對行使上款所指職權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

八、獲轉授權人可轉授第六款所指職權予其所領導的部門的領導及主管人員。

九、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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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