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45/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93/202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代局長鄺逸富副消防總監(編號409981)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關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文職人員:

(1)批准解除行政任用合同;

(2)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

(二)關於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提供服務的所有工作人員:

(1)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2)批准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在收取不超過日津貼法定限額的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3)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

(4)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5)按照法律規定,就書面申誡處分或罰款處分的恢復權利申請作決定;

(三)關於澳門保安部隊的所有工作人員,包括文職人員、屬治安警察局編制及屬消防局編制的人員,以及其他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提供服務的工作人員:

(1)簽署計算及結算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2)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工作人員發放規定的薪俸、其他報酬、補償、補助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3)簽署衛生護理證;

(4)在人員任用前,核實所有涉及職程晉升及出任官職有關卷宗的開支預留;

(四)在澳門保安部隊範圍內:

(1)批准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2)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3)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澳門保安部隊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4)除上述分項所指開支外,批准澳門保安部隊運作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電話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5)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6)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與應在澳門保安部隊範圍內訂立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7)批准提供與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8)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職責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透過經保安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

保安司司長 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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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曾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