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思想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微電子研究院供應及安裝用於芯片模擬運算的平行計算平台及網絡設備平台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七條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體育基金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批准將體育基金獲分配使用的而現對該基金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三)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四)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五)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六)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七)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在體育基金範圍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得決議將上款所指權限轉授予其成員。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行政上訴。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