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4/2012號行政法規《存款保障基金》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銀行公會兩名代表杜琪新和鄧洪為存款保障基金諮詢委員會成員。
二、廢止第30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8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57/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23號行政法規《人才發展委員會》第十一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陳元童為執行人才培養政策的專責小組的成員,並由其擔任副協調員,以替代黃志雄,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以及《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蔡炳祥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期一年。
二、委任郭忠漢以兼任方式擔任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期一年。
三、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23號法律《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第二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一)項,以及現行《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擔任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成員,任期至二零二六年的股東會平常會議之日結束:
(一)周笑銀,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張樂田;
(三)黃浩彪。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0/2023號行政法規《人才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八)項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勞工事務局代表陳元童為人才發展委員會成員,以替代黃志雄。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