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五年四月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中醫藥大健康產供銷商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7/2025。

澳門中醫藥大健康產供銷商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的名稱為“澳門中醫藥大健康產供銷商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omercial de Produtores, Fornecedores e Retalhistas de Medicina Chinesa e Saúde Integral de Macau”, 葡文簡稱為“ACPFRMCSIM”,英文名稱為“Macao Chinese Medicine & Comprehensive Health Manufacturing, Supply and Retailers Commercial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MCMHRC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是一個非牟利團體,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

一、致力於促進澳門的經濟適度多元化發展,促進澳門中西醫藥房業界的合作,為配合國家“一帶一路”政策作出貢獻。

二、充分調動會員和合作伙伴的資源,為實施澳門特區政府確立的經濟發展戰略和產業發展項目出力,讓會員和合作伙伴推動澳門經濟多元化發展。

第四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利亞海軍上將大馬路41號激成工業大廈第三期5樓Q,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

二、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五條

會員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並接受本會章程的社團、商號及自然人,且從事與中醫藥及大健康相關的產業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後方可成為會員。

二、會員積欠會費超過壹年,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三、理事會有權取消任何違反本會章程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的會員之資格。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a)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機關的成員;

b)參加本會組織的所有活動;

c)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獲取關於本會之資訊;

d)在符合條件之情況下,享用本會賦予之任何福利;

e)若為本會活動提供專業服務,則有經理事會決議給予報酬的權利。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本會會員負有下列義務:

a)按照本會規定繳納會費;

b)遵守本會章程及各機關作出之決議;

c)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d)履行被選任為本會機關成員的職位職責。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二條

經費

一、本會之經費可由經常性收入及非經常性收入組成;

a)經常性收入:會員入會費,每年會費,本會產業收入,儲蓄存款之利息及本會之一切服務收費;

b)非經常性收入:對本會的捐贈和資助。

二、本會之經費只能作為拓展本會的業務及執行本會之宗旨之用。

第十三條

適用法規

本章程未訂明事項或與法律規範衝突之處均適用以澳門法律解決。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老年全人健康促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5/2025。

老年全人健康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老年全人健康促進會”,英文名稱為“Elderly Holistic Health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EHHPA”。

第二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的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中街廣福祥花園第六座9樓AY。

第四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

一、秉承愛國愛澳原則,凝聚各專業領域人士,促進及推廣長者身、心、社、靈全人健康,讓長者有更好的生活質素。

二、提升長者的知識,讓長者學會自行管理自身健康,讓其生活更有品質。

三、定期舉辦專業性活動及研討會,以提升長者照顧者及長期照護機構工作人員的專業知識,以提升長者服務質素。

四、協助及辦理其他機關團體委託之有關活動。

五、促進相關專業團體之溝通和合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入會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章程者皆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參加會議、發言、提案、表決、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並有權參與本會活動及享受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之議決事項及繳納會費等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及若干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顧問

本會在需要時可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以助發展會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捐獻;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 會費

本會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由會員大會決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其他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律之規定辦理。

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韓國語言文化藝術交流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4號。

澳門韓國語言文化藝術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韓國語言文化藝術交流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KOREA LANGUAGE-CULTURE-ART EXCHANGE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 促進、研究及示範語言文化、藝術美學及生活資訊交流透過舉辦各類相關活動(包括但不限於語言學習研究、花藝設計技術提升、示範或展覽、生活資訊交換及研究、學會及教育中心之間的聯繫活動等),增進澳門市民對韓國文化及藝術的理解與認識,並鼓勵韓國人民探索澳門的多元文化及藝術風格,促進雙方在以上領域的深入交流。

(二) 建立友誼橋樑,促進澳門及韓國人民之間的友誼及合作,透過包括但不限於語言文化交流計劃、互訪研學交流團活動、語言及藝術合作研學及技術提升項目等,培養彼此的信任與合作精神,形成持久的友誼網絡。

(三) 支持澳門及韓國人民在研學、教育及培訓的發展,提供資源和資訊交換平台,刊物發行與推廣,幫助人民在文化、教育及專業培訓等方面成長,包括但不限於語言能力和花藝設計能力的提升上,並鼓勵他們積極參與研學活動,以增強相關領域的視野。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昇平圍(昇平里)7號方圓廣場8樓C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會員大會主席或副主席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臨床血液學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8號。

澳門臨床血液學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臨床血液學會”,英文名稱為“MACAU SOCIETY OF CLINICAL HEMATOLOGY”。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1. 掌管澳門臨床血液學會組織的管理、資產和債務。

2. 推廣血液腫瘤科和致力發展腫瘤醫學專業,提高服務水平。

3. 促進血液腫瘤科專業的繁榮並從法律層面保障其專業。

4. 維持和提高血液腫瘤科專業的聲譽、操守和道德水平。

5. 推廣血液腫瘤科健康教育。

6. 積極參與各項社會公益活動,支持特區政府的各項施政。

7. 關注血液科疾病,為市民舉辦多種形式的健康知識推廣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龍嵩正街豐生大廈11號2樓B。

第四條 會員制度

1. 凡從事血液腫瘤學相關專業的醫生,護士和科研人員,具備以下條件者,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獲理事會審批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醫生,技術和科研人員:具有醫學或醫學相關專業學士或以上學位;護士:具有護理學專科或以上學位及同等學歷;

2. 會員權利:

2.1 會員有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本會一切活動的權利;

2.2 會員在會員大會上有選舉、投票權及被選舉權;

2.3 會員有提出異議之權利及退出本會的權利。

3. 會員義務:

3.1 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支持和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3.2 必須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3.3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3.4 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活動,或接受贊助。

第五條 組織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六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及監事會財政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二至四名。由會員大會選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可設名譽主席若干名,由應屆理事會邀請,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3. 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按序代行其職責;

4.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5.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罷免當屆領導機關之成員,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6. 會員大會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進行會議,若不足法定人數,會議延後一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得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七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制定方針,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理事會對外代表本會;

2. 理事會由最少九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理事若干名,理事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一名;財政二名;學術二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屆滿由會員大會投票產生,理事長之任期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3. 除理事長,或由理事長或由理事會授權者外,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表意見;

4. 理事會領導成員的職責:理事長對內統籌本會工作,行使會章賦予之一切工作職權;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參與活動。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執行本會工作;在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按序替補,代行其一切職務;

5. 秘書長負責會議紀錄、處理本會文件及一切往來信件;安排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一切會務工作;

6. 理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7.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在理事會內提案,須獲一半理事以上的票數,方能通過。

8. 理事會可按會務需要,邀請若干名學術顧問及名譽顧問。

第八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4. 監事會成員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九條 選舉

1. 選舉在學會每年的會員大會會議上舉行。

2. 所有會員應有權於選舉中投票。

3. 主席與秘書必須處理一切選舉事務。

第十條 會議

以下應於會員大會會議上處理:

(a)接受和考慮理事會的年度報告,會計年度報告和審計報告;

(b)於選舉年度選出會員大會、監、理事會的主席、副主席和秘書;

(c)選出監、理事會成員;

(d)討論和解決理事會提出的問題;

(e)會員欲於會員大會會議上提出討論和解決問題,應於會議前七天前提交秘書備案;

(f)會員投票:每一會員擁有一票之投票及被其他會員或委託人投票之權力。

第十一條 經費

1.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會費及開展會內學術活動的各種收入。

2. 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第十二條 本會徽章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躲避盤總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26/2025。

澳門躲避盤總會

修改章程

第三章

第六條 機關

(一)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審判委員會。

(二) 本會理事會還設有下列輔助部門:

(1) 技術部門;

(2) 裁判部門;

(3) 紀律部門。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判委員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

(三) 保持不變。

(四) 保持不變。

(五) 保持不變。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保持不變。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當中已包括技術部部長及裁判部部長。每屆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下設裁判部、技術部、及紀律部等輔助部門,並得按實際運作需要設其他功能部門。

(四) 裁判部由理事會委任三名委員組成,任期二年,獲理事會同意可連任;裁判部設部長一人,裁判委員二人,裁判部部長為理事會之當然兼任委員。

(五) 裁判部的職責如下:

1) 制訂及修訂裁判規章供理事會核准;

2) 執行裁判規章;

3) 管理執行裁判工作之相關人員以配合比賽之進行;

4) 招募及培訓執行裁判工作之相關人員;

5) 就賽例的執行提交意見或報告予理事會議決;

6) 監察國際躲避盤賽例的修訂及執行時間表並及時向理事會報告。

(六) 技術部由理事會委任三名委員組成,任期二年,獲理事會同意可連任;技術部設部長一人,部員二人,技術部部長為理事會之當然兼任委員,各組可按實際運作需要招募組員。

(七) 技術部的職責如下:

1) 商議各項賽事之賽制及相關安排並提交意見或報告予理事會議決,並執行此議決;

2) 商議球員或球隊分組制度並提交意見或報告予理事會議決,並執行此議決;

3) 策劃及組織賽事和活動;

4) 推舉澳門代表隊成員供理事會決定;

5) 制定代表隊集訓計劃;

6) 就培訓及提高競技水平提交意見或報告予理事會議決,並執行此議決;

7) 提交參與國際性及地區性比賽的建議供理事會議決。

(八) 紀律部由理事會委任三名成員組成,任期二年,獲理事會同意可連任;紀律部設部長一人,紀律委員二人。紀律部部長在理事會同意下得因個別紀律委員須要避席而指派其他合適人士為暫代紀律委員,以保紀律部之客觀性並確保有足夠法定人數以履行其職責。同樣地,如紀律部部長須要迴避時,則由理事會臨時指派一名合適人士為暫代部長。

(九) 紀律部的職責如下:

1) 制訂、修訂紀律規章供理事會核准;

2) 執行紀律規章;

3) 立案調查違章情況並提出紀律處分的建議予理事會議決。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保持不變。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二年,可連選連任。

(三) 保持不變。

第十條 審判委員會

(一) 審判委員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成員及一名候補委員組成,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審判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委員二人,負責處理有關會員就理事會就體育方面所作之決定之上訴。審判委員會主席得因個別委員需要避席而指派候補委員為暫代委員,以保持委員會的客觀性並確保有足夠法定人數以履行其職責。同樣地,如審判委員會主席需要避席時,則由其餘兩名審判委員及候補委員互選共同推舉臨時指派當中一人為代主席。

(二) 除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之其他權限外,審判委員會亦具有以下權限:

1) 在理事會的要求下,對調查案卷及紀律處分提意見,交給理事會審核及判決;

2) 應理事會的建議,對任何事宜提意見;

3) 撰寫工作報告,包括判決,意見及作為規範的議決;

4) 當認為有必要時,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第四章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二條 會徽

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梁族聯誼會(梁長壽堂)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六條——凡本澳成年梁族宗親,須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出澳門居民身份證,品行端正,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者,不分性別,由須覓屬本會理監事一人介紹,填寫申請書,經理監事會審查認可後,繳納入會其中一項基金,發給會員證,成為會員,梁姓宗親其妻子(外姓者)均可申請入會。

第七條——會員享有之權利:

(1)不變

(2)凡會員入會未足12個月者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及本會福利。

第十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大會設一主席團,由主席壹名,副主席若干名,秘書壹名,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均由大會選舉產生。

(2)1. 不變

2.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具體名額及產生辦法由本會內部規章規定,其成員均連選得連任;

3. 不變

4. 不變

第十一條——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關,負責會務工作。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若干理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正、副理事長由理事互選產生,任期三年。

(2)不變

(3)不變

(4)不變

(5)不變

(6)不變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建造業工友工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會址

1、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青洲上街青翠花園第五座地下G舖。

2、不變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知識產權保護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三、本會宗旨為配合政府經濟政策,構建企業發展平台;團結服務本澳企業,促進企業交流合作,宣揚知識產權保護;透過知識產權保護助力工商穩步發展,維護争取僱主利益;內聯外拓創造商機,助力經濟適度多元。

第二章

四、凡在本澳合法經營的僱主或其合法代表,經本會會員介紹,並經理事會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六、會員須履行其義務: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按規定繳納會費;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益資訊資料;為本會發展獻計獻策。

(一)會員之會費每屆繳交一次,按理事會訂定並獲通過的金額在會議後一個月內繳交。屆中入會新會員於申請入會獲批辦理入會登記時繳交該屆的全額會費。逾期時,本會通知催繳之。三十天內仍未清繳者,則作自動退會論。

(二)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三)經本會查明身故之會員,其會員資格即告喪失。

第三章

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他職務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十、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且總人數須為單數。

十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計劃發展具體會務、釐定會員會費金額標準、依章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成員應積極出席例會及各類會議。若在任期內連續六次無故缺席,經理事會議核實通過,作自動退職論。

十二、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監事會成員應積極出席例會及各類會議。若在任期內連續六次無故缺席,經監事會議核實通過,作自動退職論。

十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一)創辦本會之首屆主要會務負責人得當選為本會創會會長。創會會長可指導各項重要會務工作,出席各類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創會會長無任期限制。

(二)本會正、副會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會長或榮譽會長;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榮譽理事長;可出席理事會議及其他會議,有發言權但沒有表決權。本會監事長、副監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榮譽監事長,可出席監事會議,有發言權但沒有表決權。

(三)本會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名譽會長,以及名譽顧問、會務顧問、法律顧問、醫務顧問、研究顧問等顧問職務。

第四章

十六、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及由會員大會主席主持會議;而理事會會議和監事會會議主持分別由理事長和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六章

二十二、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或經由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企業發展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5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三、本會宗旨為配合政府經濟政策,構建企業發展平台;團結服務本澳企業,促進企業交流合作。攜手聯會發揮優勢,推動企業創新發展;內聯外拓創造商機,助力經濟適度多元。維護及促進工商、金融業僱主的集體利益,為僱主爭取合理權益。

第二章

四、凡在本澳合法經營的僱主或其合法代表,經本會會員介紹,並經理事會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六、會員須履行其義務: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按規定繳納會費;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益資訊資料;為本會發展獻計獻策。

(一)會員之會費每屆繳交一次,按理事會訂定並獲通過的金額在會議後一個月內繳交。屆中入會新會員於申請入會獲批辦理入會登記時繳交該屆的全額會費。逾期時,本會通知催繳之。三十天內仍未清繳者,則作自動退會論。

(二)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三)經本會查明身故之會員,其會員資格即告喪失。

第三章

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他職務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十、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且總人數須為單數。

十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計劃發展具體會務、釐定會員會費金額標準、依章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成員應積極出席例會及各類會議。若在任期內連續六次無故缺席,經理事會議核實通過,作自動退職論。

十二、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監事會成員應積極出席例會及各類會議。若在任期內連續六次無故缺席,經監事會議核實通過,作自動退職論。

十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一)創辦本會之首屆主要會務負責人得當選為本會創會主席。創會主席可指導各項重要會務工作,出席各類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創會主席無任期限制。

(二)本會正、副主席卸職後,得聘為永遠主席或榮譽主席;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榮譽理事長;可出席理事會議及其他會議,有發言權但沒有表決權。本會監事長、副監事長卸職後,得聘為榮譽監事長,可出席監事會議,有發言權但沒有表決權。

(三)本會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名譽主席,以及名譽顧問、會務顧問、法律顧問、醫務顧問、研究顧問等顧問職務。

第四章

十六、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及由會員大會主席主持會議;而理事會會議和監事會會議主持分別由理事長和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六章

二十二、本會屬具法人資格組織,凡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各有關機構簽署文件時,得由主席或理事長代表;或經由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海 島 公 證 署

埋欄文化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順成街威利大廈地下18號B。

第七條第一款: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七條第二款: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章程其餘條文不變。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技術輔導員 林麗琼


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註冊編號9578(S.O.))

股東會議召集書

本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第十七條之規定,謹定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星期三)下午三時正,於公司總址位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18樓會議室召開特別股東大會,議程如下:

一. 選舉監察委員會主席;

二. 與本公司有關之其他事項。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主席團主席

中國航空(澳門)一人有限公司

(由李焱代表)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的獨立審計師報告

致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 澳門分行首席執行官

後附載於第二頁至第五頁的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 澳門分行(「貴分行」)簡要財務報表包括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簡要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簡要營業表和簡要損益表。貴分行簡要財務報表來源於貴分行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已審計的財務報表。我們已在二零二五年三月十日簽署的審計報告中對構成簡要財務報表來源的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這些財務報表和簡要財務報表沒有反映審計報告日(二零二五年三月十日)後發生事項的影響。

簡要財務報表沒有包含澳門特別行政區之《財務報告準則》要求的所有披露,因此,對簡要財務報表的閱讀不能替代對貴分行已審計財務報表的閱讀。

首席執行官對簡要財務報表的責任

首席執行官負責按照附註一描述的標準編製簡要財務報表。

審計師的責任

我們的責任是在實施審計程序的基礎上對簡要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僅向首席執行官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會計師專業委員會頒布之《審計準則》內的《國際審計準則第 810 號——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報告的業務》的規定執行了審計工作。

審計意見

我們認為,來源於貴分行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已審計財務報表的簡要財務報表按照附註一描述的標準,在所有重大方面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保持了一致。

李政立

執業會計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於澳門

根據經第21/2020號法律修改的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八十六條第三款之公告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澳門元

營業表(人壽保險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澳門元

損益表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澳門元

附註一 管理層按照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已審計的財務報表、有關的保險業務法律制度以及管理層的闡釋,編制該簡要財務報表。

會計

馮綺瑩

首席執行官 - 澳門分行

何振強

澳門,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

澳門友邦保險

二零二四年業務報告撮要

澳門友邦保險植根澳門逾四十年,一直高瞻遠矚,以前瞻思維及高效市場策略,帶領行業發展,穩固我們在澳門壽險市場的領導地位。一如過往,2024全年業務表現出色,保費收益錄得持續增長。

我們一直秉持以客為中心,積極推動電子、數碼化及人工智能等尖端金融科技,致力為客戶提供更卓越、更貼心且完善的保險理財方案以及優質的客戶服務體驗,力求成為客戶可信賴的首選夥伴。

展望未來,我們除了繼續專注發展澳門本地壽險市場、為澳門廣大市民提供全面的理財產品及保障以外,更會緊握大灣區龐大發展機遇,進一步推動澳門保險業的持續發展。與此同時,我們亦繼續積極推動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公司治理範疇策略,為客戶及社區締造長遠可持續的發展,幫助客戶實踐「健康長久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