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批示:
譚子盈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茲聲明,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劉國強在本局擔任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失效。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雷子燊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梁穎妍—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法務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七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智龍
按照審計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梁意敏—根據第12/2007號行政法規《審計署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審計局審計師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按照審計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莊寶山在本署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80點,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鄭志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金融情報分析範疇),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為六個月,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警察總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偉國在本局擔任職務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七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行政公職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蘇偉倫,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派駐到海關擔任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法務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陳麗娟,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海關擔任職務。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編號984631-陳偉業及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編號995030-梁小玲擔任澳門海關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400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岑錦棠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莫雯慧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麥榮峰及羅劍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於個人資料保護局
局長 楊崇蔚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黎耀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點,並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談偉明在本局擔任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起續期三年,薪俸點為540點。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電子政務資訊應用及發展處處長甯路易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鄭宇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九日開始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選舉技術輔助處處長張錫聯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Rui Manuel Morais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中葡文)楊波調任至身份證明局擔任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何永揚,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三職階顧問文案吳靜,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中葡文)何律衡及梁美琪,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起,自動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吳惠嫻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行政公職局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楊波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以同一職程、職級、職階及同一任用方式調任到本局擔任職務。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錫康、程嘉茵、崔璞雯、葉靜雯、吳麗貞、蘇嘉輝、譚玉儀、譚永妍及黃國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旭東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二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於本署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梁翼泉,因達至擔任公職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九日提交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於本署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方錫源,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強制退休。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道路渠務廳:
何國培 – 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710點,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劉永光 – 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化驗處:
黃綺雯 – 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55點,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衛生監督廳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譚金福及劉麗尤,獲准調整為第十職階,薪俸240點,分別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日及十二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助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歐小寶,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380點,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衛生監督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洪維雄,獲准續有關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薪俸650點,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環境衛生及執照廳:
陳紀棠 – 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365點,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法律及公證處:
朱彩霞 – 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65點,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化驗處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吳偉濠,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685點,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園林綠化廳:
袁錦榮 – 第十職階技術工人,薪俸300點,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林順享及陳金洪 – 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分別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日及三月一日起生效;
何金玉 – 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調整職階。
食品安全廳:
周素貞 – 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65點,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黃樂 – 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40點,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技術輔助廳:
羅桂梅 – 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55點,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四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本署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程金萍及黃美琪獲確定委任為本署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七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本署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盧諾施獲確定委任為本署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人員獲准調整職級,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環境衛生及執照廳:
楊潤添 –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45點。
溫汝棋 –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350點。
技術輔助廳:
歐小寶 –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00點。
按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七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化驗處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何偉賢,獲准調整職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560點,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梁卓棠——第四職階市政機構特級監督,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因辭世而終止其職務,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因達年齡上限而終止職務:
曹基石——第十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蔡金超及梁培泉——第九職階技術工人,分別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六日及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譚堅志,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252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三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副警長布月明,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285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三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第四職階一等警員周向陽,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141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三月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駱少英,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813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二月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1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懲教管理局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譚劍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460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九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三月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勞工事務局局長之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黃志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954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四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9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市政署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梁翼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1313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十九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三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6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首席消防員鄭慶孝,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876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三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第三職階顧問文案黃健,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323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三月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退休首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施利華,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5067,其遺孀陸俠瑜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社會工作局技術員許敏華,供款人編號301459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市政機構監督梁卓棠,供款人編號603068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市政機構監督譚麗英,供款人編號603239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陳月培,供款人編號6054976,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消防局消防員羅焯,供款人編號622801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市政署勤雜人員陳森,供款人編號612352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按下表確定委任本局編制內人員,以填補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45/2020號行政法規為整體配備而設立之空缺,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鄭慧敏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00 |
林慧雯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黃錦濠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00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按下表確定委任本局編制內人員,以填補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45/2020號行政法規為整體配備而設立之空缺,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馮佩佩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黎靜和 |
|||
施玲玲 |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45/2020號行政法規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鄺信昌擔任本局知識產權廳廳長,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45/2020號行政法規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徐秀玲擔任本局牌照及稽查廳廳長,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45/2020號行政法規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嚴飛擔任本局牌照及監管處處長,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45/2020號行政法規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莫金欣擔任本局工商業稽查處處長,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台灣中興大學法學(財稅學系)學士學位。
3. 專業簡歷: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及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因鄺信昌獲定期委任為本局知識產權廳廳長,故其在本局擔任牌照及稽查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起自動終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及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因徐秀玲獲定期委任為本局牌照及稽查廳廳長,故其在本局擔任牌照及監管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起自動終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及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因嚴飛獲定期委任為本局牌照及監管處處長,故其在本局擔任工商業稽查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起自動終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莫金欣獲定期委任為本局工商業稽查處處長,故其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督察的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梁耀文 - 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點;
麥秉輝及王龍 - 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80點;及
余俊民 - 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九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80點。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日之批示:
蘇配芝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點,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朱奕聰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其他稅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九日起獲續期壹年。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下列職級:
陳勝男、劉嘉權及伍志強,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
郝嘉蓮,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點;及
蔡耀雄,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點。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美澄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楊耀權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督察,薪俸點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代局長 廖志聰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分析審查處處長黃子龍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杜劍鳴,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陳元童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黎藝賢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李玉儀,因達年齡上限強制退休而脫離公職,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生效。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黃善文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張麗影,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並聯同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八)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潘龍昌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應用軟件開發),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李琳琳,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許小龍、余兆豪、陳煒華及徐敏霞,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毛志偉,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何嘉偉,第二職階警員,屬確定委任 — 應其要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懲教管理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首席警員譚劍文,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八日起強制退休。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李日明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臨時委任梁美琪及何律衡擔任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4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
禤華、李愛賢及趙淑娟續聘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三日起:
胡玉宇續聘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薪俸點為225。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江靜芷、馮慶文、鄺玉冰及何少媚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日批示:
陳潔萍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薪俸點為26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周瑞玲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黃頴緹 ─ 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沈浩然 ─ 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 項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分別晉級至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雷永權及陸子健,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羅德宜及許寶霞,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楊俊文和朱筱欣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主治醫生,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陳慧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謝欣旖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的規定,官麗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古素媚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游偉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余偉峰、梁麗娟、周靜欣、陳雪萍、甘俊暉、胡麗愛、陳秀嬌、吳帶娣、吳秀芳、吳家豪、屈遲愛、李東茹、朱瑞瑜、譚美玉、李月明、鄭桂功及馮建玲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楊梓文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吳盛倫,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何嘉敏,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鄭景生和古雨謙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周兆祥、廖延林及曾志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郭昌宇 — 按照經第31/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五條c)項和第九條、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九日,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專科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仁伯爵綜合醫院院長)。
按照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七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梁美甜 - 應其要求,註銷第ME0178號醫生實習執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八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Nelson Monteiro Viegas - 應其要求,註銷第EI2344號護士完全執照之許可。
謝婷婷 - 應其要求,中止第EI2364號護士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黃煜森、黃宏耿、羅曉華、陳萱、鄒露斯、張自強、趙淑雯、陳潔茵、劉明傑、李樹基、蕭巧玲、邵淑玲、勞翠雅、沈國斌、甘俊彬及陳蔚然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黃嘉欣和許海波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卓倩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李佩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梁紫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蔡家輝和陳顯崇,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周翠芬、蔡美雙、楊小燕及蘇詩淳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和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張家斌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九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68號的“萬利”藥房搬遷,新址位於澳門馬統領街25-27號金來大廈(第一座)地下A座(A區)。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澳門寶春堂醫藥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481號以及商號名稱為“寶春堂”藥房的准照,該商號的地址為澳門天神巷3-A號嘉成大廈A座地下及閣仔。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核准向林杰強先生發給“仁濟(南暉)”藥房准照,編號為第515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永定街116號南暉(第一座、第二座)地下W座,東主地址位於澳門罅些喇提督大馬路(提督馬路)18號提督半島9樓B座。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52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424號誠興大廈地下A座之“聯大IV”藥房的名稱更改為“濟世(新馬路店)"藥房,以及將准照所有權轉移予黃文濱先生,其地址位於澳門東北大馬路保利達花園第三座21樓Q座。
核准向百康藥業有限公司發給“百康”藥房准照,編號為第514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352號獲多利大廈地下AU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皇朝倫斯泰特大馬路352號獲多利大廈地下AU號。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海林及鄧笑屏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陳寶雲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校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第六職階技術工人陳偉強,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九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校之職務。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於澳門旅遊大學
副校長 羅曼儀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下列主管人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梁耀鴻——城市規劃廳廳長;
劉國權——城市建設廳廳長;
吳永輝——機電設施廳廳長;
盧貴芳——行政廳廳長;
區炳堅——准照處處長;
李建豐——監察處處長;
占美珍——註冊及人事管理處處長;
區文慧——總檔案及財政管理處處長;
謝紅——研究及翻譯處處長;
李永光——資訊處處長;
陳良發——技術輔助處處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盧俊璇,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唐美堅,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冼其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稽查。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合格的投考人,排名第四名許嘉亮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合格的投考人,排名第二名馬穎瑜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下列主管人員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吳洪—基礎建設廳廳長;
徐英華—研究設計廳廳長;
張嘉倫—建築工程處處長;
陸惠財—建築修葺處處長;
王國慶—基建工程處處長;
何錦富—基建維護處處長;
李華歡—建築設計處處長;
許海岐—基建設計處處長;
黃光裕—區域合作及大型建設處處長;
鍾少燕—行政財政處處長;
譚炎儀—綜合支援及資訊處處長;
何嘉莉—法律處處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黃昭文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其擔任本局公共建築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續期至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止。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黃碧珍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35,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梁詩遠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的三等海事人員林健倫及黃鎮華,獲確定委任於該職位,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的三等海事人員孫子龍,獲確定委任於該職位,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規定,下列人員於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鍾浩、余康妍及練國強-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五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葉擴林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以及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莫秀珍為本局法律輔助處處長,由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為期一年,而其駕駛執照處處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由同日起終止。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 中文法學士學位。
3. 專業簡歷: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房屋局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孫嘉明的臨時委任獲轉為確定委任,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四職階勤雜人員黃家良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由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五職階勤雜人員余紫陽和第四職階勤雜人員馬高納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
陳錫潤,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九日起生效;
黃年,擔任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80點,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明鋒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510點,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 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勤雜人員陳文軍之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由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資訊及開發處處長梁銘峰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續任一年。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一職階二等氣象高級技術員曹志軍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氣象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點,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於地球物理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於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擴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