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7號行政法規《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第十三-A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評審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主席唐玉萍,代任人朱振威;
(二)委員黃超法,代任人胡俊偉;
(三)委員郭趣歡,代任人程春曉;
(四)委員陳明金,代任人馮志生;
(五)委員黎志明,代任人黎志華。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六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7號行政法規《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第五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漁業發展及援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為期兩年:
(一)正選成員郭虔,代任人黃文濤;
(二)正選成員吳鎮庭,代任人張凱旗;
(三)正選成員張嘉慧,代任人霍嘉明;
(四)正選成員財政局代表柯超航,代任人林嘉豪。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六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市政署,透過第9/2018號法律設立的市政機構,為一幅面積為298.5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299平方米,位於路環市區鄰近恩尼斯總統前地,其上建有用作「路環市政街市」的樓宇,沒有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的土地的無償批給持有人,根據一九三八年十一月五日第584號立法性法規,該土地曾批予海島市公局。
上述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發出的第7817/2025號地籍圖中定界及標示。
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並按照經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市政管理委員會的決議,市政署透過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的聲明書,通知捨棄上述土地的無償批給。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市政署聲明放棄一幅面積經修正後為299平方米,在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發出的第7817/2025號地籍圖中定界及標示,沒有標示於物業登記局,位於路環市區鄰近恩尼斯總統前地,其上建有用作「路環市政街市」的樓宇的土地的無償批給。
二、鑒於上款所述的捨棄,將上述土地,包括其上建有的樓宇,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歸還給國家,以納入其私產。
三、土地的價值為$23,200,457.00(澳門元貳仟叄佰貳拾萬零肆佰伍拾柒圓整)。
四、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