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海 關

公 告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3/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澳門保安部隊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錄取及修讀制度》第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有關更正第十六屆澳門海關保安學員培訓課程體格檢驗總結果將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張貼於氹仔北安碼頭大馬路北安碼頭三巷之海關總部大樓通告欄及上載海關網頁http://www.customs.gov.mo內。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岑錦棠


初 級 法 院

公 告

無償還能力案第CV1-24-0004-CFI號 初級法院第一民事法庭

申請人:張建和,男性,地址為中國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北滘鎮躍進路49號

被申請人:陳牛仔(CHEN NIUZI),男性,持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住所位於澳門

現公佈,法院於2025年3月14日對上述案件作出判決,宣告上述被聲請人陳牛仔,住所位於澳門,處於無償還能力狀態,債權人提出清償債權要求的期間定為四十五日(45),此期間自判決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089條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公布之日起計算。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九日於初級法院

法官 陳曉疇法官

特級書記員 宋加路


市 政 署

通 告

第02/CA/2025號決議

小販管理制度的授權

根據第25/2018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四款的規定,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七日的平常會議,作出決議如下:

一、授權予市政管理委員會周偉迎主席,以便其根據第22/2024號法律及第1/2025號行政法規行使賦予市政署的職權,尤其對行政違法提起處罰程序,以及因公共利益所需而更改經營地點或註銷准照。

二、為使市政署有更良好的運作,獲授權人可將職權轉授予市政管理委員會其他成員或附屬單位的相關人員。

三、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四、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點的規定。

二零二五年三月七日於市政署

第16/PCA/2025號批示

根據第25/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本人行使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七日的平常會議第02/CA/2025號決議所授予的職權,以及根據第22/2024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市政管理委員會吳秀虹委員,以便其根據上述法律及第1/2025號行政法規行使以下職權:

(一)發出、補發、續期、更改及註銷小販准照;

(二)拒絶發出准照;

(三)更改經營地點;

(四)核准競投者排序名單;

(五)指定有助於准照續期而需遞交的文件;

(六)審批准照持有人提出不持續經營的理由;

(七)批准准照持有人的申請,尤其轉名,以及增加或更換設施;

(八)命令採取及解除法定的保全措施;

(九)對行政違法行為提起處罰程序及科處行政處罰;

(十)作出通知。

二、本批示所述的職權可以轉授。

三、本批示不影響市政管理委員會、本人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四、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點的規定。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八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周偉迎

第03/ADMS/2025號批示

根據第16/PCA/2025號批示所轉授予本人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職權轉授予衛生監督廳梁焯文廳長,以便其根據第22/2024號法律及第1/2025號行政法規行使以下職權:

(一)簽署已批准的小販准照;

(二)批准小販准照續期;

(三)指定有助於准照續期而需遞交的文件;

(四)應准照持有人之申請而註銷准照;

(五)審批准照持有人提出不持續經營的理由;

(六)批准准照持有人增加或更換設施;

(七)命令採取或解除保全措施;

(八)對行政違法行為提起處罰程序及科處行政處罰;

(九)作出通知。

二、經本人預先許可後,獲轉授權人可轉授上述的職權。

三、本批示不影響市政管理委員會、其主席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四、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點的規定。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八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吳秀虹

第17/PCA/2025號批示

根據第25/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本人行使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三日的平常會議第01/CA/2025號決議所授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授權及轉授權予組織及資訊廳何偉豪廳長,以便其對計劃及組織處行使以下職權:

(一)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二)許可有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三)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元叁仟元($3,000.00);

(四)許可退還市政署已收取款項至澳門元伍仟元($5,000.00);

(五)許可退還上限為澳門元壹拾萬元($100,000.00)的保證金。

二、刪除第02/PCA/2025號批示第二款所指載於附表II有關計劃及組織處的主管。

三、本批示不影響市政管理委員會、本人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四、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八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點的規定。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九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周偉迎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治安警察局退休警司羅志強之遺孀江鈴及兒子羅偉喬,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經 濟 及 科 技 發 展 局

通 告

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通告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之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經濟及科技發展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市場學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旨在對擔任市場學範疇二等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參與經濟及財政領域政策落實的相關工作;根據市場學理論及工商業專業知識,對促進中小企業及社區經濟發展的項目和問題進行分析研究,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支援及落實改善營商環境的相關工作;參與區域性經濟合作,協助處理部門對外交流事務;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形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屆滿前(二零二五年四月八日前)具有市場學、市場營銷、市場推廣、廣告傳播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至四月八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國際銀行大廈二樓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綜合接待中心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文件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即被淘汰,但不影響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規定的適用。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30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30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30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投考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40%

履歷分析 = 1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國際銀行大廈六樓行政及財政處告示板,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網頁http://www.dsedt.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現行的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3. 現行的第2/2020號法律——《電子政務》,現行的第24/2020號行政法規——《電子政務施行細則》;

15.4. 第45/2020號行政法規——《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15.5. 現行的八月十六日第43/99/M號法令核准的《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

15.6. 現行的十二月十三日第97/99/M號法令核准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

15.7.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5.8. 現行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15.9. 《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

15.10. 市場調研及分析、本地和外地市場策略定位及方案制定的專業知識;

15.11. 公關宣傳及推廣技巧相關專業知識;

15.12. 消費者行為、品牌管理、跨境電商推廣、活動統籌策劃及社交媒體推廣經營的相關專業知識;

15.13. 經濟學原理;

15.14. 統計與資料分析;

15.15. 社會時事常識;

15.16. 撰寫與職務內容相關的建議書、報告書、專業技術意見書等文件。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第15.1點至第15.9點的法例及文本(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或非文字的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不可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且不可使用任何電子或通訊設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局長 邱潤華

正選委員:副局長 陳祖榮

副局長 鄭曉敏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子瑩

一等高級技術員 黎志偉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九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旅 遊 局

公 告

第1/CON/DAGRH/2025號公開招標

為旅遊局轄下大樓及設施提供2026至2027年的保安看守服務

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並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為旅遊局進行“為旅遊局轄下大樓及設施提供2026至2027年的保安看守服務”之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經濟財政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旅遊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服務目的:為旅遊局轄下大樓及設施提供2026至2027年的保安看守服務

5. 服務提供期: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為期24個月。

6. 投標書有效期:投標書有效期為九十日,由開標之日起計,並可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延長。

7. 臨時保證金:臨時保證金的金額為澳門元699,000.00(澳門元陸拾玖萬玖仟元整)。臨時保證金之遞交方式:1)以現金、本票或保付支票方式向旅遊局繳交,本票或保付支票抬頭須註明收款人為“旅遊局”;或2) 通過銀行擔保的方式繳交。

8. 確定保證金:確定保證金金額相當於判給總價格的百分之四(4%)。

9. 查閱及取得卷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十二樓旅遊局接待櫃檯查閱《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以及索取有關副本,或透過澳門旅遊局網站(https://www.dst.gov.mo)免費下載有關招標卷宗。

10. 講解會及現場視察:投標人可以於2025年4月1日10時正,出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五樓旅遊局會議室舉行本次公開招標的講解會,會後將前往指定地點進行現場視察。

11. 要求解釋的申請應以書面方式於2025年4月3日17時45分前登入澳門旅遊局網站(https://www.dst.gov.mo)採購資訊提交有關問題,相關解答亦會透過該網站公佈。

12. 遞交投標書之地點、日期及時間:投標人須於2025年4月23日17時45分截標日期前,在辦公時間內將投標書送交或以具“收件回執”之掛號郵政方式郵寄至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十二樓旅遊局,投標書必須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中一種正式語言撰寫。

13. 開標會議之地點、日期及時間:開標會議將於2025年4月24日10時正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五樓旅遊局會議室舉行。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投標人或其法定代表應出席開標會議,以便提出聲明異議及/或為投標所遞交之文件出現的疑問作出解答。

投標人的法定代表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的開標會議,在此情況下,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參與開標會議的授權書。

14. 延期: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停止辦公,則原定的講解會及現場視察日期、遞交投標書之期限、開標會議之日期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5. 甄選準則及其所佔比重:

甄選準則 所佔比重
投標價 50%
提供保安看守服務的經驗 20%
運作規模 30%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程衛東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通 告

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儲備

二零二四年度報告書及帳目

目錄

1. 財政儲備介紹

2. 投資策略及管理

2.1 資本市場投資

2.2 貨幣市場投資

2.3 外匯市場配置

3. 年度帳目

3.1 資產負債表分析

3.2 本年度損益

4. 總結

5. 監察委員會關於年度帳目的意見

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儲備

2024年度報告書及帳目

1. 財政儲備介紹

為妥善管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財政盈餘,以取得有關資源的最大效益及防範財政風險,澳門特別行政區於2012年設立財政儲備,劃分為基本儲備及超額儲備兩部分。其中,基本儲備是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支付能力提供最後保障,其金額相當於經立法會審核,並通過的最近一份財政預算所載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央部門開支撥款總額的1.5倍;超額儲備則為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政策的施行,並為公共財政支付能力提供保障,尤其可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年度財政預算赤字及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資金需求提供財政支持,其金額相當於滿足基本儲備後的財政儲備結餘。

在計及按法定程序在2024年初撥入的2022財政年度特區中央預算結餘,以及2024年度投資損益結果,財政儲備的資本金額從2023年底的5,805億澳門元(下同),上升至2024年底的6,162億;其中基本儲備為1,534億,超額儲備為4,628億。

2. 投資策略及管理

財政儲備自成立以來,一直以“安全、有效、穩健”作為投資管理的基本原則,根據環球經濟及金融市場的走勢,作出審慎投資部署,並嚴控風險。2024年,財政儲備的投資錄得較為理想的回報。

年內,在通脹情況逐步受控的背景下,主要央行的貨幣政策陸續由偏緊走向寬鬆,並先後下調政策利率,利好金融市場走勢;惟全球主要經濟體的增長步伐不一,地緣政局緊張,令金融市場持續波動,風險資產價格在年底從高位稍為回調。在維持整體資產的流動性及安全性的前提下,財政儲備採取多元資產配置策略,平衡回報與風險,著重配置能夠提供穩定收益且風險較低的貨幣市場工具和債券,同時適度優化上市股票的組合結構,以實現保本與增值。

2024年財政儲備所持有的資產,分佈在貨幣市場工具、債券及外判投資,而涉及的幣種則主要為美元、港元及人民幣。各類儲備組合的投資策略可概括如下:

2.1 資本市場投資

債權類投資方面,財政儲備於年內擇機提升優質美元債券的比例,以提高信貸質量,並適度增持年期較長的美元高評級債券,以提高利息收入;人民幣債券則靈活調整債券配置的年期分佈,於息率回調時鎖定部分收益。有見歐美市場的孳息率處於高位,財政儲備於年內把握時機向外判環球綜合債券組合增資,鎖定較高的中長期預期收益。

股權類投資方面,財政儲備擇機調整各股票板塊的佔比,以降低整體風險,並持續優化由外聘資產管理公司操盤的股票組合結構,置換表現落後的外聘資產管理公司。

2.2 貨幣市場投資

貨幣市場存款維持較高比重的配置,除為財政儲備帶來穩定的利息收入外,亦可提供充足的流動性。財政儲備透過靈活的投放策略,積極應對市場利率的變化。

2.3 外匯市場配置

財政儲備貨幣頭寸以美元、港元及人民幣為主,並透過掉期合約有效對沖包括人民幣在內的大部分外匯風險,減低外匯重估虧損。

3. 年度帳目

3.1 資產負債表分析

表1概述截至2024年12月31日,財政儲備的財務狀況。

表1. 資產負債分析表

(百萬澳門元計)
項目 附註 31.12.2024 31.12.2023 變動數值
    (1) (2) (1) - (2) %
資產   616,462.7 581,405.9 35,056.8 6.0
           
銀行結存* 3.1.1 246,711.8 256,266.1 -9,554.3 -3.7
債券 3.1.2 117,979.2 136,383.0 -18,403.8 -13.5
外判投資 3.1.3 244,045.3 183,016.2 61,029.1 33.3
其他資產* 3.1.4 7,726.4 5,740.6 1,985.8 34.6
           
負債   251.7 939.0 -687.3 -73.2
           
其他負債 3.1.5 251.7 939.0 -687.3 -73.2
           
資產淨值   616,211.0 580,466.9 35,744.1 6.2
           
儲備資本   616,211.0 580,466.9 35,744.1 6.2
           
基本儲備 3.1.6 153,394.7 152,058.2 1,336.5 0.9
超額儲備 3.1.7 431,862.5 399,424.4 32,438.1 8.1
本年度損益 3.2 30,953.8 28,984.3 1,969.5 6.8

附註: *結餘包括按《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 - 金融工具》規定所設立的預期信用損失準備金額。

財政儲備的資產配置主要分佈於銀行存款、債券及外判投資。截至2024年底,上述三類投資分別佔總資產淨值的41.0%、19.4%及39.6%。

3.1.1 銀行結存

表2. 銀行結存分析表

(百萬澳門元計)
項目 31.12.2024 31.12.2023 變動數值
  (1) (2) (1) - (2) %
銀行結存 246,711.8 256,266.1 -9,554.3 -3.7
         
外幣部分        
活期及往來存款* 1,321.5 268.3 1,053.2 392.5
定期存款* 245,390.3 253,597.7 -8,207.4 -3.2
澳門元部分        
活期及往來存款* 0.0# 0.1 -0.1 -100.0
定期存款* 0.0 2,400.0 -2,400.0 -100.0
附註:* 結餘包括按《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 - 金融工具》規定所設立的預期信用損失準備金額。
#數字小於採用單位整數。

銀行結存在2024年底達2,467億,較去年減少3.7%;主要投放幣種以港元及美元為主,分別佔62.1%及30.5%。

3.1.2 債券

債券直接投資以美元及人民幣為主,並以公允價值列帳,年底市值為1,180億,較去年減少13.5%。

3.1.3 外判投資

外判投資是由外聘資產管理公司負責投資管理的資產組合,以公允價值列帳,包括股權類資產及環球綜合債券,至年底外判投資總資產值為2,440億,較去年上升33.3%。

3.1.4 其他資產

其他資產主要為貨幣市場投放、債券的應收利息,以及貨幣掉期重估所衍生的資產,年底估值為77億,較去年增加34.6%。

3.1.5 其他負債

其他負債主要為貨幣掉期重估所衍生的負債,以及外判投資相關的應付費用,年底錄得的數值為3億,較去年減少73.2%。

3.1.6 基本儲備

財政儲備的期初資本是根據第8/2011號法律所轉入的988億。按照該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基本儲備的金額,相當於經立法會審核並通過的最近一份財政預算所載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央部門開支撥款總額的1.5倍。於2024年底基本儲備的金額為1,534億。

3.1.7 超額儲備

按照第8/2011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超額儲備的金額相當於滿足基本儲備後所剩餘的財政儲備結餘。於2024年底,超額儲備的金額為 4,319億,而包括本年度盈餘的超額儲備為 4,628億。

3.2 本年度損益

表3概述截至2024年12月31日,財政儲備投資的年度損益情況。

表3. 財政儲備整體投資損益

(百萬澳門元計)
項目 附註 2024 2023 變動數值
    (1) (2) (1) - (2) %
存款利息 3.2.1 11,563.1 12,201.7 -638.6 -5.2
債券投資 3.2.2 5,738.2 5,339.2 399.0 7.5
外匯 3.2.3 -767.1 3,031.8 -3,798.9 ..
外判投資 3.2.4 14,419.6 8,411.6 6,008.0 71.4
總投資損益   30,953.8 28,984.3 1,969.5 6.8
年度回報率   5.3% 5.2%    

附註:..不適用。

3.2.1 存款利息

表4. 存款利息

(百萬澳門元計)
項目 2024 2023 變動數值
  (1) (2) (1) - (2) %
存款利息淨收益 11,563.1 12,201.7 -638.6 -5.2
存款利息淨收入 11,569.6 12,184.5 -614.9 -5.0
費用及佣金 -7.6 -7.5 0.1 1.3
預期信用損失回撥 1.1 24.7 -23.6 -95.5

2024年財政儲備貨幣市場錄得的利息淨收益為116億,回報率為4.8%。

3.2.2 債券投資

表5. 債券投資

(百萬澳門元計)
項目 2024 2023 變動數值
  (1) (2) (1) - (2) %
債券投資損益 5,738.2 5,339.2 399.0 7.5
利息收入 3,887.6 3,318.4 569.2 17.2
投資出售損益 141.1 -26.9 168.0 ..
重估損益 1,709.5 2,039.9 -330.3 -16.2
預期信用損失準備/回撥 0.0 7.8 -7.9 ..

附註:..不適用。

2024年債券組合錄得57億的投資收益,相應回報率為 5.6%。

3.2.3 外匯

年內,由於美元及人民幣兌澳門元按年略為貶值,財政儲備的資產以澳門元計價時錄得小幅外匯重估虧損;在計入為管控匯率風險而進行的對沖操作所錄得的收益後,外匯相關虧損減少至8億。

3.2.4 外判投資

表6. 外判投資

(百萬澳門元計)
項目 2024 2023 變動數值
  (1) (2) (1) - (2) %
外判投資損益 14,419.6 8,411.6 6,008.0 71.4
股權類 10,827.6 4,864.6 5,963.0 122.6
債券類 3,592.0 3,547.0 45.0 1.3

財政儲備外判投資組合全年共錄得144億收益;其中,外判股票投資回報率為 13.4%;外判債券投資回報率則為 2.4%。

4. 總結

澳門金融管理局按照財政儲備的法定要求,堅守“安全、有效、穩健”的基本原則,持續強化資產多元配置,平衡風險與回報,並結合外聘資產管理公司的專業分析,為提升財政儲備的中長期回報作審慎部署。

2024年,環球金融市場持續波動,財政儲備一方面維持整體資產的流動性及安全性,以實現保本與增值;另一方面通過動態調整各類資產的配置,優化投資組合結構,在嚴控風險的同時,取得理想的投資表現。

總結全年,財政儲備錄得310億的投資收益,相應回報率為5.3%。

2025年3月20日於澳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陳守信

委員:劉杏娟

委員:李可欣

二零二四年度財政儲備監察委員會報告

(一)、財政儲備監察委員會意見

財政儲備監察委員會根據第8/2011號法律核准的《財政儲備法律制度》第十一條所賦予的權限,審閱了由澳門金融管理局提供的二零二四年度財政儲備會計帳目(未經外部執業會計師審核)及年度報告。同時,經聽取澳門金融管理局代表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九日在委員會會議中對二零二四年度投資回報及二零二五年度投資展望的說明後,發表意見如下:

“澳門金融管理局提供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儲備二零二四年度的會計帳目及年度報告,已適當反映財政儲備二零二四年度的財務狀況。期內,澳門金融管理局秉持審慎靈活的投資管理策略,持續優化資產配置,在控制風險的同時,積極提升財政儲備的中、長期投資回報。”

(二)、財政儲備二零二四年度投資表現

二零二四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有序復甦,公共財政狀況逐步改善,自疫後首次恢復盈餘。年內,全球通脹情況在較高利率環境下逐步受控,多國央行的貨幣政策陸續走向寬鬆,利好金融市場走勢。然而,各主要經濟體的增長步伐分化,地緣政治局勢仍未明朗,在多項不確定因素的影響下,各類資產價格反覆波動,令整體投資環境越見複雜。

就此,澳門金融管理局秉持“安全、有效、穩健”的管理原則,審慎部署投資策略,合理平衡回報與風險,並因應市況持續優化組合內的資產配置結構,在維持整體流動性及安全性的前提下,實現了資產的保本與增值。總結全年,財政儲備在各類資產的投資表現理想,全年共錄得310億澳門元的收益,回報率達5.3%。

表(一):財政儲備組成 (億澳門元)
  2024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基本儲備: 1,533.9 1,520.6
超額儲備: 4,628.2 4,284.1
財政儲備: 6,162.1 5,804.7

財政儲備所持有的資產,主要分佈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及股權類資產,當中包括由外聘資產管理公司操盤的上市公司股票、私募股權基金及債券投資;貨幣市場投資則包括海外及本地銀行的同業存款。

按貨幣劃分,財政儲備主要配置美元、港元及人民幣資產。有關資產分佈、信貸評級及投資收入分佈參見以下各表:

表(二):財政儲備資產類別分佈

  2024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債券1 39.8% 33.8%
貨幣市場工具: 41.0% 44.7%
股權類資產2 19.2% 21.5%
總數: 100.0% 100.0%
附註:1 債券包含直接投資及外判投資,後者於2024年12月31日佔財政儲備總資產的20 %;
2 股權類資產包括上市股票及私募股權基金。

表(三):財政儲備資產的貨幣分佈

  2024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美元: 53.1% 45.0%
港元: 26.1% 31.1%
人民幣: 20.7% 23.3%
其他貨幣: 0.1% 0.6%
總數: 100.0% 100.0%

表(四):長期及短期信貸評級

債券 長期信貸評級 佔財政儲備比重
標準普爾 穆迪
AAA/AA+/AA/AA- Aaa/Aa1/Aa2/Aa3 11.9%
A+/A A1/A2 9.3%
其他1 18.6%
貨幣市場資産 短期信貸評級  
A – 1+ P – 1 1.2%
A – 1 P – 1 34.8%
其他2 5.0%
股權類資産 不適用 不適用 19.2%
  總計 100.0%
附註︰1 經特別批核屬於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屬下中央企業發行的債券與國有商業銀行發行的次級債券,以及外判環球綜合債券組合;
2 經特別批核低於標準普爾的A-1和穆迪P-1的短期信貸評級或未獲評級的銀行同業存款。

表(五):財政儲備投資收入分佈 (百萬澳門元)
  2024年 2023年
存款利息: 11,563.1 12,201.7
債券:    

—直接投資

5,738.2 5,339.2

—外判投資

3,592.0 3,547.0
股權類資產: 10,827.6 4,864.6
外匯: -767.1 3,031.8

總投資收入:

30,953.8 28,984.3

年度回報率:

5.3% 5.2%

(三)、總結

綜合考慮上述情況及澳門金融管理局提供的資料後,財政儲備監察委員會各成員一致認為,在二零二四年環球金融市場仍然波動的情況下,財政儲備採取了適宜的投資管理策略,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同時,實現了理想的投資回報。

展望二零二五年,特區經濟轉趨穩定,公共財政狀況持續改善。然而,預期地緣政治環境依然複雜,各國的財政和貨幣政策差異較大,令環球金融市場的潛在風險上升。澳門金融管理局宜保持多元投資組合,重點管控下行風險,確保投資組合的流動性和安全性的同時,因應市況調整配置,以達致財政儲備資產保本增值的中、長期目標。

主席:何燕梅

委員:容永恩

委員:陳志揚

附件: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儲備2024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分析表

澳門財政儲備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8月19日第8/2011號法律核准之澳門財政儲備制度第十二條)

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財政儲備資產

608,736,331,836.27

其它負債

251,676,433.30
 

銀行結存

246,711,839,881.67      
 

債券

117,979,225,341.01      
 

外判投

244,045,266,613.59  

財政儲備資本

616,211,004,463.23
 

其他投資

0.00  

基本儲備

153,394,755,300.00
       

超額儲備

431,862,482,387.18
 

其他資產

7,726,349,060.26  

本期盈餘

30,953,766,776.05
           
 

總計

616,462,680,896.53

總計

616,462,680,896.53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方慧敏

 

行政管理委員會
陳守信
劉杏娟
黃立峰
李可欣

澳門財政儲備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八月十九日第8/2011號法律核准之澳門財政儲備制度第十二條)

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財政儲備資產   614,985,342,473.23 其它負債   215,380,782.71
 

銀行結存 

248,114,283,439.94    
 

債券 

119,310,639,947.15    
 

外判投資 

247,560,419,086.14   財政儲備資本   621,509,738,274.58
 

其他投資 

0.00    

基本儲備 

164,167,076,550.00
     

超額儲備 

452,043,927,913.23
其他資產   6,739,776,584.06    

本期盈餘 

5,298,733,811.35
     
     
總計   621,725,119,057.29 總計   621,725,119,057.29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方慧敏 
行政管理委員會
陳守信
劉杏娟
黃立峰
李可欣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公 告

第1/2025/DSFSM號公開招標

根據保安司司長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三日的批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取得「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及其相關設施」清潔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到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8樓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查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須繳付$100.00(澳門元壹佰元整)或於其網頁(http://www.fsm.gov.mo/dsfsm)內免費下載。投標人有責任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時間止,前往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8樓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或於其網頁內查閱倘有之最新資料。

投標人必須按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安排的時間出席現場視察,且必須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中午十二時前通知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電話:88669358,傳真:88669340)出席視察的代表(不多於兩名)姓名。

- 視察時間: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

- 集合地點: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地面層抵澳大堂

標書必須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投標人除須遞交《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所規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擔保$508,800.00(澳門元伍拾萬零捌仟捌佰元整)之證明文件。該擔保須以銀行擔保、現金、抬頭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之本票或澳門大西洋銀行支票遞交,倘以現金、本票或澳門大西洋銀行支票方式,必須前往澳門大西洋銀行(總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倘屬銀行擔保,該擔保不得附條件或受終止性期限約束。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將在澳門何賢紳士大馬路政府(青茂)辦公大樓8樓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開標。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會議,以便解釋投標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或在需要時提出聲明異議。

所有對本公開招標之服務要求的查詢,必須以書面形式於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下午五時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通 告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一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理學士學位(國際綜合度假村管理)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學士學位

登記編號:UM-A104-LA1-0925G-05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理學士學位(國際綜合度假村管理)課程的現行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刊登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九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課程登記通告內。

-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第五次會議決議與復旦大學就上述課程設立聯合培養計劃。

- 復旦大學校本部設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楊浦區邯鄲路220號。

- 上述聯合培養計劃屬澳門大學理學士學位(國際綜合度假村管理)課程的附加計劃;選擇參與有關計劃者必須為上述課程的註冊學生,並須符合兩大學所訂的其他報讀要求。

- 不選擇參與聯合培養計劃的學生,仍需按照澳門大學理學士學位(國際綜合度假村管理)課程的學習計劃完成其學習。

- 重新公佈上述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理學士學位(國際綜合度假村管理)課程現行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並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而該課程的聯合培養計劃的學習計劃載於附件三。上述各附件均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一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

附件一

澳門大學

理學士學位(國際綜合度假村管理)課程

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課程頒授的學位名稱:理學士

二、學術領域:理學

三、主修:國際綜合度假村管理

四、本課程主修設以下範疇:

(一)會展及款客服務管理

(二)博彩管理

五、課程一般期限:四學年

六、授課語言:英文

七、報讀條件: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八、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126學分;或

(二)選擇參與載於附件三之澳門大學與復旦大學聯合培養計劃的學生,須按所修讀學習計劃的要求完成課程。

附件二

澳門大學

理學士學位(國際綜合度假村管理)課程

學習計劃

表一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學時* 學分
第一學年
財務會計原理1 必修 135 3
微觀經濟學原理1 " 135 3
綜合度假村管理學導論1 " 135 3
博彩管理學導論1 " 135 3
商業管理原理1 " 135 3
社群教育科目2 " 105 2
語言與技能科目2,3/自由選修科目3,4 " 540 12
通識教育科目2 " 270 6
第二學年
管理會計學I 1 必修 135 3
宏觀經濟學原理1 " 135 3
財務管理學1 " 135 3
澳門博彩及款客服務業1 " 135 3
度假村市場營銷及推廣1 " 135 3
統計與資料分析1 " 135 3
商業傳意1 " 135 3
社群教育科目2 " 45 1
語言與技能科目2,3/自由選修科目3,4 " 135 3
選讀會展及款客服務管理範疇的學生須修讀:
會議及展覽管理1 必修 135 3
通識教育科目2 " 270 6
自由選修科目4 " 135 3
選讀博彩管理範疇的學生須修讀:
博彩心理學1 必修 135 3
通識教育科目2 " 405 9
第三學年
綜合度假村的人力資源管理1 必修 135 3
度假村及博彩管理的全球議題1 " 135 3
選修科目1,5 " 135 3
選讀會展及款客服務管理範疇的學生須修讀:
品質服務管理1 必修 135 3
節慶及項目管理1 " 135 3
餐飲管理1 " 135 3
款客服務及旅遊法1 " 135 3
住宿、設施及安全管理1 " 135 3
通識教育科目2 " 270 6
自由選修科目4 " 270 6
選讀博彩管理範疇的學生須修讀:
款客服務及博彩業財務會計1 必修 135 3
賭場管理1 " 135 3
博彩法1 " 135 3
賭場市場學1 " 135 3
賭場數學1 " 135 3
通識教育科目2 " 135 3
自由選修科目4 " 405 9
第四學年
度假村及博彩業策略管理1 必修 135 3
選修科目1,5 " 135 3
通識教育科目2 " 270 6
選讀會展及款客服務管理範疇的學生須修讀:
會展及款客服務管理實習1 必修 1008** 3
款客服務管理畢業專題1 " 135 3
選讀博彩管理範疇的學生須修讀:
博彩管理實習1 必修 1008** 3
博彩管理畢業專題1 " 135 3
總學分 126

* 每一學分的學時至少包含15小時的面授教學。

** 學生須按規定進行實習,而實習學時不得超過1008學時。

註:

1. 組成課程主修的學科單元/科目。本課程主修的學科單元/科目總學分為75學分。

2. 有關科目表將由該大學予以公佈。

3. 修讀“語言與技能科目”及“自由選修科目”的要求將由該大學予以公佈。

4. 學生可選讀由所屬學院或該大學其他學術單位所提供的學科單元/科目作為“自由選修科目”。

5. 學生須修讀表二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6學分,當中,須選讀A組已選範疇的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3學分,以及選讀B組的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3學分。

表二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學時* 學分
A組
會展及款客服務管理範疇
博彩心理學 選修 135 3
賭場管理 " 135 3
會展及款客服務業的專業開拓 " 135 3
計量決策分析 " 135 3
博彩管理範疇
品質服務管理 選修 135 3
節慶及項目管理 " 135 3
餐飲管理 " 135 3
B組
休閒服務業應用經濟學 選修 135 3
博彩之社會及經濟影響 " 135 3
度假村及博彩業的技術和創新 " 135 3
觀光及旅遊管理 " 135 3
人力資源管理專題 " 135 3
收益管理 " 135 3
問卷設計及調查數據分析 " 135 3
酒店及度假村管理專題 " 135 3

* 每一學分的學時至少包含15小時的面授教學。

附件三

澳門大學與復旦大學聯合培養計劃

一、本聯合培養計劃的基本資料:

─ 本聯合培養計劃屬澳門大學理學士學位(國際綜合度假村管理)課程的附加計劃,適用於2020/2021學年起入讀該課程,並選讀會展及款客服務管理範疇的學生。

─ 選擇參與聯合培養計劃的學生,須按規定在澳門大學修讀理學士學位(國際綜合度假村管理)課程的指定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至少69學分(為期至少兩學年),以及在復旦大學修讀管理學學士學位旅遊管理專業課程的指定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至少67學分(為期至少兩學年)。

─ 在澳門大學學習期間的授課語言以英文為主;在復旦大學則以中文為主。

─ 完成有關計劃且符合其他畢業要求的學生,可分別獲得澳門大學所頒授之理學士學位,以及復旦大學所頒授之管理學學士學位。

二、本聯合培養計劃的學習計劃:

表一

澳門大學

理學士學位(國際綜合度假村管理)課程

學習計劃

學科單元/科目 種類 學時* 學分
財務會計原理 必修 135 3
管理會計學I " 135 3
微觀經濟學原理 " 135 3
宏觀經濟學原理 " 135 3
綜合度假村管理學導論 " 135 3
博彩管理學導論 " 135 3
澳門博彩及款客服務業 " 135 3
綜合度假村的人力資源管理 " 135 3
餐飲管理 " 135 3
酒店及度假村管理專題 " 135 3
統計與資料分析 " 135 3
商業管理原理 " 135 3
商業傳意 " 135 3
社群教育科目1 " 150 3
語言與技能科目1,2/自由選修科目2,3 " 135-540 3-12
通識教育科目1 " 1080 24
總學分 69-78**

* 每一學分的學時至少包含15小時的面授教學。

** 學生須修畢之總學分取決於其語言能力評核成績。

註:

1. 有關科目表將由該大學予以公佈。

2. 修讀“語言與技能科目”及“自由選修科目”的要求將由該大學予以公佈。

3. 學生可選讀由所屬學院或該大學其他學術單位所提供的學科單元/科目作為“自由選修科目”。

表二

復旦大學

管理學學士學位旅遊管理專業課程

學習計劃

學科單元/科目1 種類 周學時2 學分
財務管理 必修 3 3
郵輪產業與服務管理 " 2 2
會展管理 " 2 2
活動策劃與組織 " 2 2
旅遊法規 " 2 2
酒店管理概論 " 2 2
旅遊策劃學 " 2 2
旅遊營銷管理 " 3 3
國際酒店管理專題 " 2 2
教學實習3 " 5
畢業論文 " 4
旅遊發展規劃 " 2 2
學年論文 " 1
旅遊經濟學 " 2 2
旅遊景觀考察 " 1 1
旅遊學原理 " 3 3
旅遊資源學 " 3 3
旅遊目的地管理 " 2 2
旅遊消費者行為 " 2 2
政治經濟學 " 3 3
社會研究方法B " 3 3
多元發展課程 — 專業進階路徑 — 專業進階課程3 " 16 16
總學分 67

註:

1. 本表所列學科單元/科目均為學期制。

2. 每學期約包含18個教學周。

3. 修讀有關學科單元/科目的要求將由該大學予以公佈。


衛 生 局

名 單

(考試編號:01/IC-PAF/GASTR/2024)

根據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胃腸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三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分數
張浩瀚 16.1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四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胃腸科顧問醫生 伍家驥醫生

正選委員:胃腸科顧問醫生 馬仕華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梁偉強教授

(考試編號:01/PARETF/URO/2025)

根據二零二五年一月二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公告,以及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之決議而進行的泌尿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該評核成績已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二日獲衛生局局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分數
SATISH SHRESTHA 68.7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泌尿科 何舜發醫生

正選委員:泌尿科 陳泰業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黃德慶醫生

公 告

(考試編號:01/PARETF/EM/2025)

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會議之決議,下列人士被指定為施慧玲醫生投考內分泌及代謝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內分泌及代謝科 葉志達醫生

正選委員:內分泌及代謝科 許仕超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蔡祥熙醫生

候補委員:內分泌及代謝科 郭耘醫生

內分泌及代謝科 吳浩醫生

考試日期:二零二五年六月五日及六日

考試地點: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內分泌及代謝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2524/03-MED.TC)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中醫職務範疇)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四個職缺,經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經10月11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經更正的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開考編號:04024/01-MED.GER)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三十五個職缺,經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及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通 告

(考試編號:01/IC-PAF/Ped/2025)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林嘉兒醫生投考兒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兒科主任醫生 黃鳳欣醫生

正選委員:兒科主治醫生 蔡翔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陳桂如醫生

候補委員:兒科主任醫生 呂健文醫生

兒科顧問醫生 李然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1.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及三十日

考試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兒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考試編號:01/IC-PAF/MU/2025)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施啓陽醫生投考急症醫學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急症醫學科主治醫生 曾潭飛醫生

正選委員:急症醫學科主治醫生 林潤明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雷俊達醫生

候補委員:急症醫學科主治醫生 梅仲常醫生

急症醫學科主治醫生 王志巍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

1.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及十七日

考試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急診部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離 島 醫 療 綜 合 體 北 京 協 和 醫 院 澳 門 醫 學 中 心

通 告

第1/CMM-PUMCH/2025批示

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下稱“澳門協和醫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八條、策略發展委員會二零二四年度第一次平常會議記錄(摘錄)第三款、第88/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運作規章》第三條第三款,以及第7/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授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澳門協和醫院副院長李偉成,以便在其職責範圍內行使下述職權﹕

(一)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二)批准為澳門協和醫院醫療人員購買民事責任保險;

(三)認可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結果,但主管人員除外;

(四)在澳門協和醫院職責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五)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六)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協和醫院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將下列本身及獲授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澳門協和醫院副院長李莉,以便在其職責範圍內行使下述職權﹕

(一)以澳門協和醫院的名義,與擬聘用的醫療人員、行政及輔助人員簽署個人勞動合同,但經特別程序招聘者除外;

(二)批准上項所指工作人員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三)核准每年工作人員的年假表,但領導及主管人員除外;

(四)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但領導及主管人員除外;

(五)簽署計算及結算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六)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七)批准向工作人員發放年資獎金、津貼及其他福利;

(八)批准提供與人力資源範疇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九)認可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結果,但主管人員除外;

(十)在澳門協和醫院職責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十一)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十二)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協和醫院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三、將下列本身及獲授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澳門協和醫院副院長李君,以便在其職責範圍內行使下述職權﹕

(一)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二)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五仟元的招待費;

(三)認可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結果,但主管人員除外;

(四)在澳門協和醫院職責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五)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六)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七)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協和醫院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四、將下列本身及獲授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澳門協和醫院職位等同副院長級別人員曹國希,以便在其職責範圍內行使下述職權﹕

(一)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二)批准提供與綜合保障範疇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認可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結果,但主管人員除外;

(四)在澳門協和醫院職責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五)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六)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七)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協和醫院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五、將下列本身及獲授予的職權授予及轉授予澳門協和醫院職位等同副院長級別人員沈寧,以便在其職責範圍內行使下述職權﹕

(一)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二)認可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結果,但主管人員除外;

(三)在澳門協和醫院職責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四)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五)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協和醫院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六、本授權及轉授權在獲授權人或獲轉授權人不在或因故不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行使。

七、對於行使現本批示所列的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行政上訴。

八、獲授權人及獲轉授權人得將上述的權限轉授予澳門協和醫院主管人員。

九、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行使收回權及監管權。

十、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日於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

澳門協和醫院院長 吳文銘


社 會 工 作 局

通 告

第6/IAS/2025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及第5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第19/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以及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行政管理委員會第30/2020號決議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副局長許華寶或其代任人以下的職權:

(一)領導和協調防治賭毒成癮廳、研究及規劃廳及公共關係及新聞處;

(二)就上述單位及從屬單位職責範疇內的事宜,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三)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天日津貼為限,以及批准發放相關日津貼、預支、啟程津貼及在公幹地點的交通費;

(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五)批准主管人員、職務主管及秘書的代任;

(六)認可有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結果,但主管人員除外;

(七)核准有關人員的年假表;

(八)對有關人員享受年假、享受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缺勤的解釋,以及就考勤作出決定;

(九)許可輪值工作人員或特定工作時間制度人員享受補假日;

(十)許可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十一)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十二)確認工作人員每月已履行待命義務的日數;

(十三)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十四)對護士的輪值工作依法作出預先許可及認可;

(十五)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十六)許可取得經常性消耗物料及用品或要求提供簡單服務的開支及支付,但每次上限為澳門元一萬元;

(十七)許可上限為澳門元五萬元的開支,有關許可開支行為作出後,須由行政管理委員會在隨後的會議上追認;

(十八)批准常用物品及簡單服務的申請;

(十九)簽署培訓課程、活動及會議的出席證明;

(二十)批准服務使用者查閱個人資料的申請;

(二十一)批准提供與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及查閱該等文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二)按法律規定,簽署個案的社會或治療評估報告;

(二十三)根據第5/2019號法律的規定,對行政違法行為作出決定;

(二十四)在不影響整個方案的標的、預算撥款及預期效果的前提下,批准已獲社會工作局審批的非固定津助項目的修改事項;

(二十五)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90/88/M號法令的規定,批准有關社會服務設施准照及臨時運作許可的續期,以及免除以社會互助為目的的一般私立實體繳納准照續期費用;在已發出的准照上加上及簽署已獲批准的附註;對經查證不存在無牌運作情況的設施報告作歸檔決定;

(二十六)向主管實體作出入則申請、提交工程更改圖則文件及回覆圖則意見;

(二十七)簽署回覆主管實體有關社會服務設施的消防意見。

二、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第7/IAS/2025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及第5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第9/2011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第12/2005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6/2007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第一款、第19/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以及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行政管理委員會第30/2020號決議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副局長鄧玉華或其代任人以下的職權:

(一)領導和協調家庭及社區服務廳及社會重返廳;

(二)就上述單位及從屬單位職責範疇內的事宜,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三)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天日津貼為限,以及批准發放相關日津貼、預支、啟程津貼及在公幹地點的交通費;

(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五)批准主管人員、職務主管及秘書的代任;

(六)認可有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結果,但主管人員除外;

(七)核准有關人員的年假表;

(八)對有關人員享受年假、享受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缺勤的解釋,以及就考勤作出決定;

(九)許可輪值工作人員或特定工作時間制度人員享受補假日;

(十)許可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十一)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十二)確認工作人員每月已履行待命義務的日數;

(十三)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十四)許可取得經常性消耗物料及用品或要求提供簡單服務的開支及支付,但每次上限為澳門元一萬元;

(十五)許可上限為澳門元五萬元的開支,有關許可開支行為作出後,須由行政管理委員會在隨後的會議上追認;

(十六)批准常用物品及簡單服務的申請;

(十七)簽署培訓課程、活動及會議的出席證明;

(十八)批准服務使用者查閱個人資料的申請;

(十九)批准提供與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及查閱該等文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按法律規定,簽署個案的社會或治療評估報告,以及個案的召集書;

(二十一)在不影響整個方案的標的、預算撥款及預期效果的前提下,批准已獲社會工作局審批的非固定津助項目的修改事項;

(二十二)對個人及其家庭之困乏狀況給予證明;

(二十三)對援助金的申請、續期、重新評估及取消作出決定;

(二十四)對已獲批准的敬老金、殘疾津貼及其他福利津貼的代領資格作出決定;

(二十五)對不當收取的援助金或金錢給付作出決定;

(二十六)對未確定監護權的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人,以及被處以保安處分及剝奪自由的措施或刑罰者的現金分享款項的給付事宜,按照法例的規定作出決定;

(二十七)根據第2/2004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批准入住災民中心;批准延長住宿期限,以及免除入住者部分或全部租金;要求入住者對損壞災民中心設施或設備,又或因不正常使用獲分配物品而造成該物品損毀所造成的損失作賠償;著令入住者遷出災民中心。

二、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第8/IAS/2025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及第5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第9/2011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第12/2005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6/2007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第一款、第19/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以及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行政管理委員會第30/2020號決議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家庭及社區服務廳廳長李麗萍或其代任人以下的職權:

(一)就該廳及從屬單位職責範疇內的事宜,簽署並發出主管實體已作出決定或性質上無需要特別由上級處理的文書;

(二)批准該廳的職務主管及秘書的代任;

(三)核准有關人員的年假表;

(四)對該廳人員享受年假、享受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缺勤的解釋,以及就考勤作出決定;

(五)許可輪值工作人員或特定工作時間制度人員享受補假日;

(六)許可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七)確認工作人員每月已履行待命義務的日數;

(八)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九)許可取得經常性消耗物料及用品或要求提供簡單服務的開支及支付,但每次上限為澳門元五千元;

(十)批准該廳常用物品及簡單服務的申請;

(十一)在不影響整個方案的標的、預算撥款及預期效果的前提下,批准已獲社會工作局審批的非固定津助項目的修改事項;

(十二)簽署該廳籌辦的培訓課程、活動及會議的出席證明;

(十三)批准該廳服務使用者查閱個人資料的申請;

(十四)按法律規定,簽署個案的社會或治療評估報告;

(十五)簽署受益人認別咭;

(十六)對援助金的申請及重新評估作出決定,但以發放或調整金額不超過六人家團的最低維生指數為限;

(十七)不接納未具備法定發放條件的援助金申請;

(十八)對援助金的續期及取消作出決定;

(十九)根據第2/2004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批准入住災民中心;批准延長住宿期限,以及免除入住者部分或全部租金;要求入住者對損壞災民中心設施或設備,又或因不正常使用獲分配物品而造成該物品損毀所造成的損失作賠償;著令入住者遷出災民中心。

二、授予社會援助處處長卓麗曉、家庭服務處處長陳耀虹及社區協作處處長林佩嫦或其代任人以下的職權:

(一)對該處人員享受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缺勤的解釋,以及就考勤作出決定;

(二)許可輪值工作人員或特定工作時間制度人員享受補假日。

三、授予社會援助處處長卓麗曉或其代任人以下的職權:

(一)對援助金的申請及重新評估作出決定,但以發放或調整金額不超過三人家團的最低維生指數為限;

(二)維持援助金的發放續期;

(三)不接納未具備法定發放條件的援助金申請;

(四)就敬老金及殘疾津貼事宜,簽署利害關係人通知書。

四、授權予家庭服務處處長陳耀虹或其代任人,就涉及個案服務事宜,簽署利害關係人通知書。

五、授予社會工作中心主任梁玉芬、余永達、蘇玉璇及溫秀紅或其代任人以下的職權:

(一)將自願放棄的援助金申請個案作歸檔處理;

(二)就涉及援助金的所有事宜,簽署利害關係人通知書;

(三)維持援助金的發放續期;

(四)對發放援助金金額作重新評估,但以整個家團調整金額不超過一人家團最低維生指數為限。

六、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七、對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八、除下款外,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九、獲授權人卓麗曉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十、在不妨礙上兩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第9/IAS/2025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及第5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第19/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以及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行政管理委員會第30/2020號決議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社會互助廳廳長蔡兆源或其代任人以下的職權:

(一)就該廳及從屬單位職責範疇內的事宜,簽署並發出主管實體已作出決定或性質上無需要特別由上級處理的文書;

(二)批准該廳的職務主管及秘書的代任;

(三)核准有關人員的年假表;

(四)對該廳人員享受年假、享受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缺勤的解釋,以及就考勤作出決定;

(五)許可輪值工作人員或特定工作時間制度人員享受補假日;

(六)許可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七)確認工作人員每月已履行待命義務的日數;

(八)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九)許可取得經常性消耗物料及用品或要求提供簡單服務的開支及支付,但每次上限為澳門元五千元;

(十)批准該廳常用物品及簡單服務的申請;

(十一)在不影響整個方案的標的、預算撥款及預期效果的前提下,批准已獲社會工作局審批的非固定津助項目的修改事項;

(十二)簽署該廳籌辦的培訓課程、活動及會議的出席證明;

(十三)批准該廳服務使用者查閱個人資料的申請;

(十四)按法律規定,簽署個案的社會報告;

(十五)對使用該廳職權範疇內所監管的服務設施或服務計劃的申請者所作的評估及結果作出決定;

(十六)簽署該廳職權範疇內各項聲明書;

(十七)對殘疾評估登記證優惠計劃參與實體的申請作出決定;

(十八)根據第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決定是否接納對利害關係人所進行的評估報告,以及有關的殘疾評估結果;向殘疾狀況出現明顯變化的利害關係人作重新評估的決定;向經評定符合殘疾的類別及級別的利害關係人簽發、補發及更換殘疾評估登記證;決定殘疾評估登記證的有效期;

(十九)根據第33/2023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批准政府長者公寓住宿單位使用及轉換單位的申請;批准單位使用協議續期;批准單位使用申請轉入輪候名單,以及續後加入審批名單;批准單位使用人數變更、照顧者留宿、使用人單方提出終止使用協議效力、退還保證金及使用費、單位所配備的設備、家具及物件的維修及更換,以及放棄單位的申請;批准更改選擇單位及簽署使用協議的日期;批准接收向社會工作局返還的單位,以及簽署因違反使用人義務而發出的勸喻或聽證通知公函。

二、授予兒童及青少年服務處處長劉結艷、長者服務處處長甘潔玲及康復服務處處長余家偉或其代任人以下的職權:

(一)對該處人員享受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缺勤的解釋,以及就考勤作出決定;

(二)許可輪值工作人員或特定工作時間制度人員享受補假日;

(三)簽署該處職權範疇內各項聲明書;

(四)對使用該處職權範疇內所監管的服務設施或服務計劃的申請者所作的評估及結果作出決定,以及簽署相關的結果通知公函。

三、授權予長者服務處處長甘潔玲或其代任人簽署向政府長者公寓住宿單位申請人或使用人發出且不涉及決定的通知公函。

四、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五、對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七、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第10/IAS/2025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及第5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第19/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以及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行政管理委員會第30/2020號決議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防治賭毒成癮廳廳長鄭耀達或其代任人以下的職權:

(一)就該廳及從屬單位職責範疇內的事宜,簽署並發出主管實體已作出決定或性質上無需要特別由上級處理的文書;

(二)批准該廳的職務主管及秘書的代任;

(三)核准有關人員的年假表;

(四)對該廳人員享受年假、享受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缺勤的解釋,以及就考勤作出決定;

(五)許可輪值工作人員或特定工作時間制度人員享受補假日;

(六)許可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七)確認工作人員每月已履行待命義務的日數;

(八)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九)對護士的輪值工作依法作出認可及預先許可;

(十)許可取得經常性消耗物料及用品或要求提供簡單服務的開支及支付,但每次上限為澳門元五千元;

(十一)批准該廳常用物品及簡單服務的申請;

(十二)在不影響整個方案的標的、預算撥款及預期效果的前提下,批准已獲社會工作局審批的非固定津助項目的修改事項;

(十三)簽署該廳籌辦的培訓課程、活動及會議的出席證明;

(十四)批准該廳服務使用者查閱個人資料的申請;

(十五)按法律規定,簽署個案的社會或治療評估報告。

二、授予預防藥物濫用處處長唐振宇、戒毒康復處處長區宏添及防治問題賭博處處長胡綺梅或其代任人以下的職權:

(一)對該處人員享受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缺勤的解釋,以及就考勤作出決定;

(二)許可輪值工作人員或特定工作時間制度人員享受補假日。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對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第11/IAS/2025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及第5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第19/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以及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行政管理委員會第30/2020號決議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社會重返廳廳長葉少媚或其代任人以下的職權:

(一)就該廳及從屬單位職責範疇內的事宜,簽署並發出主管實體已作出決定或性質上無需要特別由上級處理的文書;

(二)批准該廳的職務主管及秘書的代任;

(三)核准有關人員的年假表;

(四)對該廳人員享受年假、享受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缺勤的解釋,以及就考勤作出決定;

(五)許可輪值工作人員或特定工作時間制度人員享受補假日;

(六)許可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七)確認工作人員每月已履行待命義務的日數;

(八)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九)許可取得經常性消耗物料及用品或要求提供簡單服務的開支及支付,但每次上限為澳門元五千元;

(十)批准該廳常用物品及簡單服務的申請;

(十一)在不影響整個方案的標的、預算撥款及預期效果的前提下,批准已獲社會工作局審批的非固定津助項目的修改事項;

(十二)簽署該廳籌辦的培訓課程、活動及會議的出席證明;

(十三)批准該廳服務使用者查閱個人資料的申請;

(十四)按法律規定,簽署個案的社會或治療評估報告,以及個案的召集書。

二、授予更生組職務主管鄧麗冰、青少年組職務主管黃小英及專案矯治工作組職務主管勞安兒或其代任人以下的職權:

(一)對該組人員享受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缺勤的解釋,以及就考勤作出決定;

(二)許可輪值工作人員或特定工作時間制度人員享受補假日。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對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第12/IAS/2025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及第5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第19/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以及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行政管理委員會第30/2020號決議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研究及規劃廳廳長鄧潔芳或其代任人以下的職權:

(一)就該廳及從屬單位職責範疇內的事宜,簽署並發出主管實體已作出決定或性質上無需要特別由上級處理的文書;

(二)批准該廳的職務主管及秘書的代任;

(三)核准有關人員的年假表;

(四)對該廳人員享受年假、享受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缺勤的解釋,以及就考勤作出決定;

(五)許可輪值工作人員或特定工作時間制度人員享受補假日;

(六)許可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七)確認工作人員每月已履行待命義務的日數;

(八)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九)許可取得經常性消耗物料及用品或要求提供簡單服務的開支及支付,但每次上限為澳門元五千元;

(十)批准該廳常用物品及簡單服務的申請;

(十一)在不影響整個方案的標的、預算撥款及預期效果的前提下,批准已獲社會工作局審批的非固定津助項目的修改事項;

(十二)簽署該廳籌辦的培訓課程、活動及會議的出席證明;

(十三)批准該廳服務使用者查閱個人資料的申請;

(十四)根據第5/2019號法律的規定,對行政違法行為作出決定;

(十五)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90/88/M號法令的規定,批准有關社會服務設施准照及臨時運作許可的續期,以及免除以社會互助為目的的一般私立實體繳納准照續期費用;在已發出的准照上加上及簽署已獲批准的附註;對經查證不存在無牌運作情況的設施報告作歸檔決定;

(十六)向主管實體作出入則申請、提交工程更改圖則文件及回覆圖則意見;

(十七)簽署回覆主管實體有關社會服務設施的消防意見。

二、授予專業發展及計劃處處長梁嘉輝、機構津助管理處處長張景輝及社會設施准照及監察處處長蔡佩盈或其代任人以下的職權:

(一)對該處人員享受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缺勤的解釋,以及就考勤作出決定;

(二)許可輪值工作人員或特定工作時間制度人員享受補假日。

三、授權予專業發展及計劃處處長梁嘉輝或其代任人,簽署研究及規劃廳籌辦的培訓課程的出席證明。

四、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90/88/M號法令的規定,授予社會設施准照及監察處處長蔡佩盈或其代任人以下的職權:

(一)批准有關社會服務設施准照及臨時運作許可的續期,以及免除以社會互助為目的的一般私立實體繳納准照續期費用;

(二)簽署通知申請准照批給、附註或更換之申請方補充不足資料及中斷上述申請所定之期間計算事宜的公函;

(三)就准照工作事宜,簽署上級已作出決定的通知公函;

(四)對經查證不存在無牌運作情況的設施報告作歸檔決定;

(五)簽署向社會服務設施收集准照運作資料及提供資訊的相關事宜公函;

(六)簽署邀約出席會議、活動、實況檢查、聯合巡查及提供協助公函;

(七)簽署向相關政府部門提交與准照職能相關的資料。

五、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六、對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七、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八、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第13/IAS/2025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及第5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第19/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以及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行政管理委員會第30/2020號決議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行政及財政廳廳長張惠芬或其代任人以下的職權:

(一)就該廳及從屬單位職責範疇內的事宜,簽署並發出主管實體已作出決定或性質上無需要特別由上級處理的文書;

(二)批准該廳的職務主管及秘書的代任;

(三)核准有關人員的年假表;

(四)對該廳人員享受年假、享受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缺勤的解釋,以及就考勤作出決定;

(五)許可輪值工作人員或特定工作時間制度人員享受補假日;

(六)許可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七)確認工作人員每月已履行待命義務的日數;

(八)批准採用輪值工作;

(九)許可取得經常性消耗物料及用品或要求提供簡單服務的開支及支付,但每次上限為澳門元五千元;

(十)批准該廳常用物品及簡單服務的申請;

(十一)簽署該廳籌辦的培訓課程、活動及會議的出席證明;

(十二)按法律規定,批准社會工作局編制人員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晉階及晉級;

(十三)許可發放《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津貼及金錢補償,以及許可發放年資獎金、供款時間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

(十四)核實收入並簽署相關文件;

(十五)批准工作人員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六)代表社會工作局簽署下列文件:

(1) 個人檔案的證明;

(2) 衛生護理證;

(3) 報到憑證;

(4) 法律及職務狀況聲明書或其他類似證明書;

(5) 薪俸狀況聲明書或其他類似證明書;

(6) 計算及結算社會工作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7) 社會工作局工作人員的認別證件;

(十七)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社會工作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八)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十九)許可以下一般管理行為的開支:

(1) 人員的其他補助;

(2) 電、水、通訊、車輛燃料等費用及不動產的管理費;

(3) 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的投保費;

(4) 作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及本地報章上刊登公告及通告的開支;

(二十)許可上限為澳門元十萬元的支付;

(二十一)許可社會工作局管理的資金的調動,但每次調動金額上限為澳門元十萬元;

(二十二)批閱會計及出納組收入及支付紀錄表;

(二十三)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和私人機構關於人員常規事務的文書;

(二十四)批准提供與社會工作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授予行政及人力資源處處長譚志廣、財務及財產管理處處長李玉玲及資訊處處長何麗貞或其代任人以下的職權:

(一)對該處人員享受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缺勤的解釋,以及就考勤作出決定;

(二)許可輪值工作人員或特定工作時間制度人員享受補假日。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對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第14/IAS/2025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以及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及第5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法律及翻譯處處長王翠華或其代任人以下的職權:

(一)就該處職權範疇內的事宜,簽署並發出主管實體已作出決定或性質上無需要特別由上級處理的文書;

(二)核准有關人員的年假表;

(三)對該處人員享受年假、享受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缺勤的解釋,以及就考勤作出決定;

(四)許可特定工作時間制度人員享受補假日;

(五)許可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六)確認工作人員每月已履行待命義務的日數。

二、本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獲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第15/IAS/2025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以及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及第5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公共關係及新聞處代處長黃美婷或其代任人以下的職權:

(一)就該處職權範疇內的事宜,簽署並發出主管實體已作出決定或性質上無需要特別由上級處理的文書;

(二)核准有關人員的年假表;

(三)對該處人員享受年假、享受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缺勤的解釋,以及就考勤作出決定;

(四)許可特定工作時間制度人員享受補假日;

(五)許可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

(六)確認工作人員每月已履行待命義務的日數。

二、本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四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澳 門 大 學

公 告

(公開招標編號:PT/007/2025)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之授權,現公佈下列之公開招標公告: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提供研究生宿舍及教職員宿舍綜合管理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提供服務的期間為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壹佰元正(澳門元100.00),或可於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內免費下載。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兩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及實地視察。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而實地視察亦將安排於當天講解會後進行。

由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有責任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或查閱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文件或最新資料。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元伍拾壹萬陸仟元正(澳門元516,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七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徐建


澳 門 理 工 大 學

通 告

第01/SGDC/2025號批示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二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1/SG/2025號批示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校園維護及發展處處長蘇侃哲,在校園維護及發展處的範圍内,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三)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四)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五)批准發出及簽署澳門理工大學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内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七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園管理及發展部部長 林逸文

第02/SGDC/2025號批示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二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1/SG/2025號批示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工程及採購處處長陸錦漢,在工程及採購處的範圍内,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三)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四)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五)批准發出及簽署澳門理工大學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還轉授予工程及採購處處長陸錦漢,在經有權限實體批准進行詢價的前提下,簽署有關工程或取得財貨及服務的詢價之書信及文書的職權。

三、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六、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内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七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園管理及發展部部長 林逸文


環 境 保 護 局

通 告

第016/DSPA/2025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環境保護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六)項、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環境宣傳教育合作廳廳長梁志聰在該廳的範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相關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二)批閱該廳所需物料的申請;

(三)簽署由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由該廳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四)核准相關人員的年假表的修改;

(五)批准相關人員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下一曆年的年假的申請;

(六)決定相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二、授予環境監察處代處長崔永全、環境宣傳教育處處長黃啓文及環境合作處處長趙旅龍在相關處的範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相關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二)批閱相關處所需物料的申請;

(三)簽署由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由相關處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四)核准相關人員的年假表的修改;

(五)批准相關人員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下一曆年的年假的申請;

(六)決定相關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三、簽署文書的授權,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機關及實體的文書。

四、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對行使本批示的授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六日起,由環境監察處代處長崔永全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以及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日起,由環境宣傳教育合作廳廳長梁志聰、環境宣傳教育處處長黃啓文及環境合作處處長趙旅龍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七、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葉擴林


建 築、工 程 及 城 市 規 劃 專 業 委 員 會

通 告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

(土木工程範疇)

(考試編號:02-CAEU-2024)

茲公佈,為使具有第1/2015號法律第二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土木工程學專業學位的人士取得辦理土木工程師專業職銜登記的資格,經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進行土木工程學範疇的資格認可考試,本委員會定於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一日至十四日為已通過土木工程範疇筆試的准考人舉行面試,時間約為四十分鐘,考試地點為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十八樓。

參加面試的准考人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面試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上載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網頁(http://www.caeu.gov.mo/)。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四日於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登記委員會協調員 莫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