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5/2005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海事及水務局擔任副局長職位時間較長的副局長擔任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並擔任副主席。
二、續任財政局代表陳煒康為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正選成員。
三、委任以下人士為海事及水務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的候補成員:
(一)海事及水務局船舶及船員廳廳長為副主席的候補人;
(二)海事及水務局財政處處長為秘書的候補人;
(三)財政局王禧彤為財政局代表陳煒康的候補人。
四、上述正選成員及候補人的任期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七日起為期兩年。
二零二五年三月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二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