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1號行政法規《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關志輝為重審小組正選成員,任期至二零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並由劉秉權擔任其候補人。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博維資訊系統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智慧城市物聯網國家重點實驗室供應及安裝用於處理城市物聯網傳感器數據的數據湖集群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17號行政法規《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以及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林燕妮及江銳輝為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以非全職制度執行職務,並有權每月收取相等於公職薪俸表二百點的報酬。
二、續任鄧君明及何燕梅為社會保障基金監察委員會成員,以非全職制度執行職務,並有權每月收取相等於公職薪俸表九十點的報酬。
三、以上兩款所指的成員的任期為一年。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22/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6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第6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一)項至(十五)項的規定,委任下列人士為二零二五年度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組織委員會成員:
(一)協調員張子軒;
(二)助理協調員李詩靈;
(三)秘書長黃家權;
(四)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黃有力;
(五)旅遊局代表文綺華、程衛東;
(六)文化發展基金代表陳家耀;
(七)衛生局代表曾潭飛;
(八)新聞局代表趙思雅;
(九)警察總局代表梁文照;
(十)海關代表布家明;
(十一)消防局代表陳明德;
(十二)公共建設局代表吳洪;
(十三)交通事務局代表莫垂道;
(十四)市政署代表伍志聯;
(十五)中國—澳門汽車總會代表何比道。
二、根據第6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十六)項的規定,委任以下對澳門旅遊及體育有卓越貢獻的社會人士為二零二五年度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組織委員會成員:
(一)鍾國榮;
(二)陳澤武;
(三)何偉權;
(四)周曉彤;
(五)吳華威;
(六)黃家倫。
三、以上兩款所指成員的任期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