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科電子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微電子研究院供應及安裝寬禁帶半導體電源芯片測試平台、微機電及微電子器件測試系統平台和相位噪聲分析儀—採購項目清單(二)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培德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簽訂為澳門大學N22科研大樓地面層和一樓中華醫藥研究院供應及安裝實驗室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一)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博科科學儀器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N22科研大樓地面層和一樓中華醫藥研究院供應及安裝實驗室設備—採購項目清單(三)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四)項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代表蔡君華替代賴東生擔任禁毒委員會委員,任期至二零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五)項,以及第33/2003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委員會的組成、架構及運作方式》第二條第一款(四)項及(十)項、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市政署代表蘇凱慈為社會工作委員會候補委員,以替代原候補委員高佩珊。
二、委任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代表鄭德雄為社會工作委員會候補委員,以替代原候補委員馮耀忠。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