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公佈,陸耀俊申領其已故姐姐陸娟娟(曾為本辦公室顧問翻譯員第一職階)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有權利收取之款項,如有人士認為具有權利領取該等津貼及款項,應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辦公室申請應有之權益。如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申請人陸耀俊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五年三月六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根據第10/2024號檢察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修改經本人作出的第1/CGP/2025號轉授權批示的附表一所載的人員,並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二、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三月五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燕生
姓名 | 職務 |
區國棠 | 檢察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主任書記員 |
鍾慧文 | 檢察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主任書記員 |
馮逸昌 | 刑事訴訟辦事處第2科主任書記員 |
杜碧琳 | 刑事訴訟辦事處第3科主任書記員 |
鄧艷霜 | 刑事訴訟辦事處第7科主任書記員 |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公佈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第2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01/DIR/DES/2025號行政公職局局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行政公職局公務人員關係廳廳長羅志堅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1)核准屬下人員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2)批准屬下人員享受年假的申請。
二、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對現轉授予的職權,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三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行政公職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五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二五年三月五日於行政公職局
副局長 馮若儀
根據第25/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六)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及行使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三日的平常會議第01/CA/2025號決議所授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職權授予及轉授予麥儉明副主席,以便:
(一)監管及管理市政建設廳及道路渠務廳的工作;並監管文康及公民教育廳、園林綠化廳、財務管理廳及化驗處的工作;
(二)對本款(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行使以下的職權:
(1)批准開支最多至澳門元伍拾萬元($500,000.00);
(2)批准使用常設基金至澳門元叁萬元($30,000.00);
(3)批准減免經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市政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所訂定的費用、收費及價金,上限為澳門元叁萬元($30,000.00);
(4)簽署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函件;但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立法會、司法機關及中國內地公共實體的函件須由本人簽署;
(5)許可退還保證金;
(6)根據法律及規章科處罰款;
(7)發出證明書及認證官方文件;
(8)批准、修改及取消以個人勞動合同制度的招聘開考、錄用的一般或特別要件及知識考核大綱;
(9)許可修改行政任用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10)批准行政任用合同、個人勞動合同及臨時勞動合同之續約,並簽署有關合同的附註;
(11)批准工作人員的職級及職階變更;
(12)批准兼任職務;
(13)批准免職,解除合同及終止職務申請;
(14)批准自願退休及強制退休的申請;
(15)批准主管人員及工作人員參加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16)認可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
(17)批准(包括新增、中止或取消)人員組別使用已獲批准的輪值工作時間及特定工作時間,以及使用的期限及續期,並批准發放相關津貼;
(18)許可不超過三日的公幹及批准發放相關津貼;
(19)批准每月待命人員名單及待命日數;
(20)確認工作人員每月已履行待命義務的日數;
(21)批准以代任方式出任職務主管及秘書;
(22)簽署工作意外實況筆錄;
(23)批准晉級培訓之建議書;
(24)確認工作人員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
(25)批准以代任方式出任主管職務;
(26)批准附屬單位主管人員的特別假期及年假(包括累積和轉移);
(27)在法定上限內,預先批准提供超時工作,以及確認屬特別及緊迫情況而作出決定的超時工作;
(28)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並批准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批准累積和轉移假期;
(29)許可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30)批准及修改輪值人員的輪值表;
(31)許可輪值工作人員或特定工作時間制度人員享受補假日。
(三)對其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行使本款(二)項(18)至(24)、(27)至(29)分項職權;以及簽署員工合同的附註。
(四)批准其監管的附屬單位已被批准公幹建議的開支,該開支不限於第一款(一)項的附屬單位且不超過第一款(二)項(1)分項的金額;
(五)簽署交付筆錄;
(六)簽署工程動工筆錄及檢驗筆錄;
(七)批准有關建築及城市規劃事務在公共地方進行工程的准照;
(八)批准寄送土地工務局有關批准計劃及准照的申請表。
二、將職權授予及轉授予關施敏委員,以便:
(一)管理組織及資訊廳的工作;
(二)對本款(一)項所指附屬單位,行使以下職權:
(1)批准開支最多至澳門元叁拾萬元($300,000.00);
(2)批准使用常設基金至澳門元叁萬元($30,000.00);
(3)許可退還保證金,最多至澳門元伍拾萬元($500,000.00);
(4)簽署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函件;但寄給第一款(二)項(4)分項所指實體的函件除外,這應由本人簽署;
(5)許可減免經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市政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所訂定的費用、收費及價金,上限為澳門元壹萬伍仟元($15,000.00);
(6)簽署或許可按法律及已經具職權實體批准行為的相關申請或手續;
(7)行使第一款(二)項(20)至(26)分項。
(三)批准其管理的附屬單位已被批准公幹建議的開支,該開支不限於第二款(一)項的附屬單位且不超過第二款(二)項(1)分項的金額;
(四)對其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行使第一款(二)項(20)至(24)、(27)至(29)分項,以及簽署員工合同的附註;
(五)批准電腦設備內安裝電腦程式/軟件;
(六)執行及管理在蘋果股份有限公司的Apple Developer Program、Apple Developer Enterprise Program及Google股份有限公司的Google Play Android Developer的帳號,以及接受相關帳戶的更新協議書;
(七)申請及管理有關市政署提供服務或訊息的社交網絡帳號,以及簽署有關社交網絡帳號之協議書及一切相關文件;
(八)批准提供予行政公職局關於市政署資訊計劃執行情況資料;
(九)根據第39/GM/96號批示第七款及第十二款的規定,簽署請求行政公職局指派技術人員組成計劃組及就採購項目提供意見的公函;
(十)根據第13/2019號法律第十四條規定,向行政公職局提交年度相關報告;
(十一)簽署資訊範疇財貨或服務之使用聲明書、使用條款或使用協議書,以及其相關文件。
三、將職權授予及轉授予吳秀虹委員,以便:
(一)管理食品安全廳、衛生監督廳、技術輔助廳和化驗處的工作;
(二)行使第二款(二)項及(三)項的職權,但為本款(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
(三)對其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行使第二款(四)項的職權。
(四)簽發已批准的臨時市集准照,臨時售賣牌照,小販准照及特別小販准照(協助人證及灣仔花販);
(五)批准續期小販准照及特別小販准照(協助人證及灣仔花販);
(六)批准小販准照持有人取消准照的申請;
(七)批准向街市承租人及小販准照持有人發出“協助者證明書”;
(八)許可增加或取消擺放於街市攤位內的設施的申請;
(九)批准及發出質量證明書及衛生檢驗檢疫證明書;
(十)行使十一月三日第49/98/M號法令賦予市政署的職權,尤其行使處罰職權;
(十一)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及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對表B(進口表)A組所載的貨物給予許可,及行使相關法例賦予市政署的職權,以及第7/2003號法律規定的其他行為;
(十二)命令採取或解除第5/2013號法律第九條規定的預防及控制措施;
(十三)根據第4/2016號法律的規定,行使處罰職權,包括提起違法程序、科處罰款及附加處罰;命令採取或終止預防及控制措施;批准發出、續期及廢止許可及准照,以及該法律的其他行為;
(十四)命令採取或解除第7/2020號法律第七條規定的防控措施;
(十五)根據第6/2021號法律的規定,行使處罰職權,包括提起違法程序、科處罰款及附加處罰;審批公共街市攤位承租人不持續經營業務的理由;對違反該法律及攤位租賃合同所定義務的行為作出處罰或採取其他應對措施,以及該法律的其他行為;
(十六)執行第30/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第二款(二)項的職權;
(十七)根據第1/2024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決定補正的方式及期間,以及許可、拒絕、更改和註銷零售鮮活食品場所的登記,並簽發登記證明;
(十八)根據第4/2023號法律及第7/2024號行政法規的規定,發出、拒絕、續期、更改、中止和註銷動物診療活動場所准照或動物商業業務場所准照;核准動物診療活動場所管理方案;批准動物商業業務場所同時從事多於一種業務;批准場所更改資料;核准導致中止准照原因、補正的方式及期限及取消中止准照;核准計劃及更改計劃的申請;要求相關委員會或公共實體發表意見;決定申請人須附同屬必要的其他證明文件;批准程序前諮詢申請;代表申請人向土地工務局申領經認證的工程計劃圖則副本及其他文件,以及行使該法律第五十條第四款的處罰職權,包括提起違法程序。
四、將職權授予及轉授予杜淑儀委員,以便:
(一)管理環境衛生及執照廳、行政輔助廳、財務管理廳和法律及公證處的工作;
(二)行使第二款(二)項及(三)項的職權,但為本款(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
(三)對其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行使第二款(四)項的職權;
(四)根據八月二十四日第14/92/M號法律、八月二十四日第15/92/M號法律、第9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27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批准度量衡檢定的申請,及為涉及長度、質量或重量的工具或設備進行監察;
(五)根據第37/2003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批准合葬;許可墓地使用權及延期、環保葬及在墳場小教堂舉行宗教儀式;批准起葬、下葬或骨殖火化服務的申請;批准發出遺體安葬准照和續期;批准骨殖箱使用權;發出在公共墳場內有關墓地或墓室的工程准照,並為該等准照續期,以及該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六)根據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賦予市政署的職權,批准發出、續期、修改、取消及廢止許可或准照,或宣告許可或准照失效,惟附於該法令之表I第2項及3項的園遊會和市集所指的項目除外;
(七)根據第16/2003號行政法規、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及四月一日第83/96/M號訓令的規定,批准發出、續期、修改、廢止、註銷飲料或飲食場所牌照及臨時牌照,或宣告牌照失效,以及批閱飲食及飲料場所的價目表通報;
(八)根據第16/96/M號法令及第47/98/M號法令的規定,解除已封閉的場所;
(九)根據九月四日第7/89/M號法律規定,批准發出安裝廣告准照或廢止廣告准照;並為該等准照續期及批准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的取消和修改申請;
(十)批准發出、續期或廢止占用公地、露天茶座、設置圍板、防護設施及排柵的准照、臨時准照,以及批准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的取消和修改申請;
(十一)批准市政署各附屬單位工作人員的特別假期;
(十二)批准扣除因病缺勤的在職薪俸;
(十三)簽署任用書;
(十四)批准根據有關法例及人員通則規定發放獎金或津貼;
(十五)批准因母乳哺育子女的母親在每一工作日免除上班一小時;及批准因收養、學術、專業及語言培訓缺勤;
(十六)簽署培訓課程證書,及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公共實體或其他機構合作舉辦課程之協議;
(十七)許可市政管理委員會的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元叁仟元($3,000.00);
(十八)批准清繳出納活動的支付指令;
(十九)批准非其管理的附屬單位的開支少於澳門元玖萬元($90,000.00),但該開支建議須由財務管理廳或該廳下設的處級單位所編製及提交;
(二十)清繳所有非其本人批准的開支,以及因法律、合同或市政署承擔義務而產生的、且經有職權實體批准的無限額開支。
五、將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譚惠芳委員,以便:
(一)管理文康及公民教育廳及園林綠化廳的工作;
(二)行使第二款(二)項及(三)項的職權,但為本款(一)項所指的附屬單位;
(三)對其辦公室的工作人員,行使第二款(四)項的職權;
(四)根據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賦予市政署的職權,批准該法令之表I第2項及第3項的園遊會和市集之項目;
(五)發出植物檢疫證書;
(六)發出砍伐喬木及灌木准照;
(七)批准及取消有關園林綠化範疇設施或服務的申請。
六、為確保上述成員所管轄的附屬單位正常運作,按下列安排替代:
(一)當麥儉明副主席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本人負責監管及管理市政建設廳及道路渠務廳的工作,以及監管文康及公民教育廳、園林綠化廳、財務管理廳及化驗處工作;
(二)當關施敏委員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杜淑儀委員負責管理組織及資訊廳的工作;
(三)當吳秀虹委員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譚惠芳委員負責管理食品安全廳、衛生監督廳、技術輔助廳及化驗處的工作;
(四)當杜淑儀委員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關施敏委員負責管理環境衛生及執照廳、行政輔助廳及財務管理廳的工作;本人負責管理法律及公證處的工作;
(五)當譚惠芳委員享受年假、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吳秀虹委員負責管理文康及公民教育廳及園林綠化廳的工作。
七、本批示所述的職權可以轉授。
八、本批示不影響市政管理委員會、本人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九、廢止第01/PCA/2025號批示。
十、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十一、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點的規定。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周偉迎
本人行使第15/PCA/2025號批示賦予本人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以下職權轉授予載於附表I的附屬單位主管,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一)根據第15/PCA/2025號批示,執行非屬市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保留的一般文書行為;
(二)在法定上限內,預先批准提供超時工作,以及確認屬特別及緊迫情況而作出決定的超時工作;
(三)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四)許可有關輪值人員或特定工作時間制度人員享受補假日;
(五)許可有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六)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且不涉及費用或負擔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或其他同類活動;
(七)根據法律及規章,科以罰款至澳門元伍仟元($5,000.00);
(八)發出證明書及認證官方文件;
(九)簽署給予私人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十)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元叁仟元($3,000.00);
(十一)許可退還市政署已收取款項至澳門元壹萬元($10,000.00);
(十二)許可退還上限為澳門元叁拾萬元($300,000.00)保證金;
(十三)批准及修改輪值人員的輪值表;
(十四)簽署員工合同的附註;
(十五)經本人預先許可後,將本款(一)至(十)項所述的職權轉授。
二、將以下職權轉授予載於附表II的附屬單位主管,以便在有關職責範圍內:
(一)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二)許可有關輪值人員或特定工作時間制度人員享受補假日;
(三)許可有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四)批准及修改輪值人員的輪值表;
(五)許可運用零用基金作出開支最多至每張發票計澳門元叁仟元($3,000.00);
(六)許可退還市政署已收取款項至澳門元伍仟元($5,000.00);
(七)許可退還上限為澳門元壹拾萬元($100,000.00)保證金。
三、將職權轉授予載於附表III的附屬單位主管,在其職責範圍內向交通事務局申請臨時交通措施的職權。
四、將職權轉授予載於附表IV的附屬單位主管,在其職責範圍內進行表內的行為,而經本人預先許可後,可將此等職權轉授。
五、本批示不影響市政管理委員會、其主席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六、廢止第01/VPM/2025號批示。
七、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八、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點的規定。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麥儉明
附屬單位 | 主管 |
文康及公民教育廳 | 蘇凱慈* |
園林綠化廳 | 趙慧明 |
市政建設廳 | 何萬謙 |
道路渠務廳 | 伍志聯* |
財務管理廳 | 郭美惠 |
化驗處 | 劉慧敏 |
*代任制度
附屬單位 | 主管 |
文康社群處 | 歐振榮 |
公民教育處 | 阮大偉* |
公園處 | 吳紹偉 |
自然保護研究處 | 陳海峰 |
自然護理處 | 黃繼展 |
綠化處 | 郭菲力 |
設計處 | 黃必華 |
建設處 | 丁境福* |
設備處 | 黃耀祖 |
工場及庫存處 | 何鈺良 |
渠務處 | 何成沃 |
道路處 | 容錦龍* |
設施維修處 | 胡詩敏 |
財務處 | 馮佰堃 |
財產及採購處 | 吳穎恩 |
*代任制度
附屬單位 | 主管 |
建設處 | 丁境福* |
設備處 | 黃耀祖 |
工場及庫存處 | 何鈺良 |
渠務處 | 何成沃 |
道路處 | 容錦龍* |
設施維修處 | 胡詩敏 |
*代任制度
附屬單位/姓名 | 行為 |
市政建設廳 |
1. 批准該廳及其下設的處級單位開支少於澳門元玖萬元($90,000.00); |
道路渠務廳 |
1. 批准該廳及其下設的處級單位開支少於澳門元玖萬元($90,000.00) ; |
設計處 |
簽署寄送予土地工務局有關批准工程及准照的申請表。 |
建設處 |
簽署工程動工筆錄及檢驗筆錄。 |
渠務處 |
簽署工程動工筆錄及檢驗筆錄。 |
道路處 |
簽署工程動工筆錄及檢驗筆錄。 |
設施維修處 |
1. 簽署寄送予土地工務局有關批准工程及准照的申請表; |
*代任制度
根據第15/PCA/2025號批示所轉授予本人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職權轉授予組織及資訊廳何偉豪廳長,以便:
(一) 批准電腦設備內安裝電腦程式/軟件;
(二) 執行及管理在蘋果股份有限公司的Apple Developer Program、Apple Developer Enterprise Program及Google股份有限公司的Google Play Android Developer的帳號,以及接受相關帳戶的更新協議書;
(三) 申請及管理有關市政署提供服務或訊息的社交網絡帳號,以及簽署有關社交網絡帳號之協議書及一切相關文件;
(四) 批准提供予行政公職局關於市政署資訊計劃執行情況資料;
(五) 根據第39/GM/96號批示第七款及第十二款的規定,簽署請求行政公職局指派技術人員組成計劃組及就採購項目提供意見的公函;
(六) 根據第13/2019號法律第十四條規定,向行政公職局提交年度相關報告;
(七) 簽署資訊範疇財貨或服務之使用聲明書、使用條款或使用協議書,以及其相關文件。
二、經本人預先許可後,獲轉授權人可轉授上述的職權。
三、本批示不影響市政管理委員會、其主席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四、廢止第01/ADMI/2025號批示。
五、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六、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點的規定。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根據第15/PCA/2025號批示所轉授予本人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職權轉授予食品安全廳張桂達廳長,以便:
(一)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及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對表B(進口表)A組所載的貨物給予許可,及行使相關法例賦予市政署的職權,以及第7/2003號法律規定的其他行為;
(二)批准及發出質量證明書及衛生檢驗檢疫證明書;
(三)命令採取或解除第5/2013號法律第九條規定的預防及控制措施;
(四)執行第30/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第二款(二)項的職權;
(五)根據第1/2024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決定補正的方式及期間,以及許可、拒絕、更改和註銷零售鮮活食品場所的登記,並簽發登記證明。
二、將職權轉授予衛生監督廳梁焯文廳長,以便:
(一)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及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對表B(進口表)A組所載的貨物給予許可,及行使相關法例賦予市政署的職權,以及第7/2003號法律規定的其他行為;
(二)批准及發出質量證明書及衛生檢驗檢疫證明書;
(三)簽發已批准的臨時市集准照,臨時售賣牌照,小販准照及特別小販准照(協助人證及灣仔花販);
(四)批准小販准照及特別小販准照(協助人證及灣仔花販)的續期申請;
(五)批准小販准照持有人取消准照的申請;
(六)批准向街市承租人及小販准照持有人發出“協助者證明書”;
(七)許可增加或取消擺放於街市攤位內的設施的申請;
(八)根據第6/2021號法律規定,審批公共街市攤位承租人不持續經營業務的理由;以及對違反該法律及攤位租賃合同所定義務的行為作出處罰或採取其他應對措施;
(九)簽署已批准公共街市攤位的租賃合同;
(十)命令採取或解除第7/2020號法律第七條規定的防控措施;
(十一)根據第4/2016號法律規定,行使該法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的處罰職權,包括提起違法程序;行使該法律第十一條第四款及第十七條的職權;命令採取或終止預防及控制措施;批准發出、續期及廢止許可;批准發出、續期及廢止非競賽犬隻的准照(包括於犬隻准照中註明其他適當防護措施),以及簽發已批准的准照;
(十二)根據第4/2023號法律及第7/2024號行政法規的規定,要求相關委員會或公共實體發表意見;簽署寄送予公共部門的相關公函;簽署已批准的場所准照;決定申請人須附同屬必要的其他證明文件,以及行使該法律第五十條第四款的處罰職權,包括提起違法程序;
(十三)簽署寄送予公共部門有關統計資料的公函。
三、將職權轉授予動物檢疫監管處蔡淑儀處長,以便其根據第4/2023號法律及第7/2024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批准程序前諮詢申請,以及代表申請人向土地工務局申領經認證的工程計劃圖則副本及其他文件。
四、經本人預先許可後,獲轉授權人可轉授上述的職權。
五、本批示不影響市政管理委員會、其主席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六、廢止第01/ADMS/2025號批示。
七、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八、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點的規定。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吳秀虹
根據第15/PCA/2025號批示所轉授予本人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職權轉授予環境衛生及執照廳馮惠星廳長,以便:
(一) 根據第37/2003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批准合葬;發出在公共墳場內有關墓地或墓室的工程准照;許可依職權起葬及將起葬的骨殖火化和對骨灰作適當處理;收回骨殖箱和骨灰箱的使用權;命令糾正違法墓地工程,以及預先許可墳場內進行採訪、商業性拍照或商業性影像攝錄;
(二) 根據第16/2003號行政法規、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及四月一日第83/96/M號訓令的規定,批准發出、續期、修改、廢止、註銷飲料或飲食場所牌照及臨時牌照,或宣告牌照失效,以及批閱飲食及飲料場所的價目表通報;
(三) 根據九月四日第7/89/M號法律規定,批准發出安裝廣告准照,修改、取消及廢止廣告准照;
(四) 根據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賦予市政署的職權,批准發出、續期、修改、取消及廢止許可或准照,或宣告許可或准照失效,惟附於該法令之表I第2項及3項的園遊會和市集所指的項目除外;
(五) 根據八月二十四日第14/92/M號法律、八月二十四日第15/92/M號法律、第9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27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批准度量衡檢定的申請,及為涉及長度、質量或重量的工具或設備進行監察;
(六) 批准長期占用公地、臨時占用公地、露天茶座,以及設置圍板、防護設施及排柵的特別占用公地的准照申請、修改、取消及廢止前述的准照;
(七) 批准減免經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市政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所訂定的費用、收費及價金,上限為澳門元壹萬元($10,000.00);
(八) 批准該廳及下設的處級單位開支少於澳門元玖萬元($90,000.00);
(九) 簽署寄送予公共部門且純涉及諮詢及提供技術性意見的公函。
二、將職權轉授予財務管理廳郭美惠廳長,以便:
(一) 發出市政署供應商提供服務的聲明書或證明書;
(二) 簽署寄送予交通事務局以申請臨時交通措施的公函及/或表格;
(三) 簽署寄送予衛生局申請退回不當供款的公函;
(四) 簽署寄送:銀行關於轉移款項的公函,但取消或開立定期存款則除外;最多至澳門元叁拾萬元($300,000.00)關於註銷銀行或保險擔保之公函;關於購買外幣的公函以便透過市政署的帳戶支付已獲相關批准的開支;公共部門已獲相關批准的開支支票及收據的公函;統計資料的公函及印務局進行購買的公函;
(五) 批准已在所屬市政管理委員會成員同意開展,並透過財務管理廳或下設的處級單位所編製及提交少於澳門元玖萬元($90,000.00)的開支建議,惟涉及市政管理委員會和財務管理廳的開支除外;
(六) 批准清繳最多至每筆出納活動計澳門元叁拾萬元($300,000.00)的支付指令;
(七) 清繳非其本人批准的開支,以及因法律、合同或市政署承擔義務而產生且經有權限實體批准的開支最多至澳門元叁拾萬元($300,000.00)。
三、將職權轉授予環境衛生處歐偉新處長,以便:
(一) 根據第37/2003號行政法規的規定,許可墓地使用權和延期、環保葬、起葬或下葬服務及骨殖火化;批准將骨灰、骨殖或遺骸遷出或遷入墳場;批准在墳場小教堂舉行宗教儀式,及有關骨殖箱和骨灰箱使用權和續期及市政署人員在私人墳場監察起葬或移葬的申請,以及發出遺體安葬准照及起葬准照、臨時安放遺骸准照和續期;
(二) 批准減免經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市政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所訂定的費用、收費及價金,上限為澳門元伍仟元($ 5,000.00)。
四、將職權轉授予行政執照處梁卓洪處長,以便:
(一) 批准圍板、防護設施、排柵及臨時占用公地的准照續期申請,以及簽署相關的續期准照及公函;
(二) 批准長期性廣告、臨時性廣告、車輛上的廣告及長期占用公地准照的續期申請,並簽署相關的續期准照及公函;
(三) 批准露天茶座准照續期的申請,並簽署相關的續期准照及公函;
(四) 根據第16/96/M號法令及第47/98/M號法令的規定,解除已封閉的場所;
(五) 批准減免經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市政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所訂定的費用、收費及價金,上限為澳門元伍仟元($5,000.00)。
五、將職權轉授予財產及採購處吳穎恩處長,以便:
(一) 簽署向外寄送的「對外申請表」或訂貨單,以及書面諮詢;
(二) 簽署給予私人且純涉及技術性意見或資料的文書,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代表承擔任何承諾或決定。
六、將職權轉授予財務處馮佰堃處長,以便:
(一) 簽署向金融機構申請以電子支付方式退款的公函;
(二) 簽署寄送少於澳門元玖萬元($90,000.00)關於註銷銀行或保險擔保之公函﹔
(三) 批准清繳每筆出納活動計少於澳門元玖萬元($90,000.00)的支付指令;
(四) 清繳因法律、合同或市政署承擔義務而產生的、且經有權限實體批准的開支少於澳門元玖萬元($90,000.00)。
七、經本人預先許可後,獲轉授權人可轉授上述的職權。
八、本批示不影響市政管理委員會、其主席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九、廢止第01/ADMD/2025號批示。
十、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十一、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點的規定。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根據第15/PCA/2025號批示所轉授予本人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職權轉授予文康及公民教育廳蘇凱慈代廳長,以便:
(一)批准該廳及下設的處級單位開支少於澳門元玖萬元($90,000.00);
(二)簽署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實體有關轉介投訴個案,以及有關活動中心或戶外場地、後勤或設備支援及資助的公函。
二、將職權轉授予園林綠化廳趙慧明廳長,以便:
(一)批准及取消有關園林綠化範疇設施或服務的申請;
(二)批准該廳及其下設的處級單位開支少於澳門元玖萬元($90,000.00);
(三)簽署寄送予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有關提供植物鑑定報告,以及公共或私人實體有關轉介投訴個案的公函;
(四)簽署寄送予公共實體有關技術性意見或統計資料的文書;
(五)簽署寄送予公共實體有關公園、休憩區或綠化設施因清潔滅蟲而作出臨時關閉的公函。
三、將簽署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法令所指須將預先通知書副本送交公共實體的公函的職權轉授予文康社群處歐振榮處長。
四、將職權轉授予自然保護研究處陳海峰處長,以便:
(一)批准各項導賞服務及休閒設施的申請;
(二)簽署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實體的繳費通知;
(三)簽署寄送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查詢地籍及物業登記局查詢土地業權人資料的公函。
五、將職權轉授予自然護理處黃繼展處長,以便:
(一)發出植物檢疫證書;
(二)批准休閒設施的申請;
(三)簽署寄送予公共或私人實體的繳費通知;
(四)簽署寄送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查詢地籍及物業登記局查詢土地業權人資料的公函。
六、將簽署寄送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查詢地籍及物業登記局查詢土地業權人資料公函的職權轉授予綠化處郭菲力處長。
七、將向交通事務局申請臨時交通措施的職權,在其等職責範圍內轉授予文康及公民教育廳蘇凱慈代廳長、公園處吳紹偉處長、自然保護研究處陳海峰處長、自然護理處黃繼展處長及綠化處郭菲力處長。
八、經本人預先許可後,獲轉授權人可轉授上述的職權。
九、本批示不影響市政管理委員會、其主席或其他成員的收回權和監管權,也不優於以特別事宜為標的且具相同性質的批示。
十、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十一、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點的規定。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譚惠芳
根據第02/ADMS/2025號批示第四款的規定,經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吳秀虹的預先許可,本人行使上述批示所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以下的職權轉授予動物檢疫監管處處長蔡淑儀;高級技術員李海濤;獸醫林雅詩、胡秀鳳、劉慧蓮、麥善欣、黃偉傑、李浩揚、李澄姍、黃綠榕、黃展飛、蘇家傑及陳振南,以便在其職責範圍內行使下述職權:
(一)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2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A條(一)項規定,簽發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載於表B(進口表)A組所載的貨物之進口准照;
(二)批准及發出質量證明書及衛生檢驗檢疫證明書;
(三)批准發出及廢止體重二十三公斤或以上的犬隻豁免佩戴口罩或頸圈之許可;
(四)批准發出、續期及廢止非競賽犬隻准照,包括於犬隻准照中註明其他適當防護措施;
(五)命令及通知採取或終止第4/2016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至(五)、(七)至(十一)及(十三)項規定的預防及控制措施;
(六)命令及通知採取或解除第7/2020號法律第七條規定的防控措施。
二、將上款(四)項的職權轉授予動物檢疫監管處高級技術員鮑淑芳、江秀平及薛新琳;技術輔導員劉德明、陳盈盈、何秀蘭、黃菲、蔡敏華、郭美鳳、唐家耀、湯偉雄、陳孝燦、謝潤全及吳子俊;行政技術助理員楊樂天。
三、將批准非競賽犬隻准照續期的職權轉授予市民綜合服務處高級技術員高浩勳及劉麗萍;技術員黃嘉莉、黃思雅、梁國斌、姚展鵬及黃麗佩;技術輔導員梁秀瑜、羅健樂、庄芳芳、李崇禮、李曉妮、蘇君喬、黃雅琪、鄭國俊、張卡麗、林政鋒、杜婉玲、黃卓珊、鍾國均、譚欣慈、陳曉菊、陳碧影、伍嘉甄、李佩珊、歐陽嘉瑩、莫經緯、彭阮婷、郭淑敏、盧善芝、劉淑貞、江淑玲、關翠文、潘嘉韻、梁婷婷及吳惠玲。
四、本批示不影響本人對於權力的收回權和監管權。
五、廢止第01/DIS/2025號批示。
六、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七、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點的規定。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於市政署
衛生監督廳廳長 梁焯文
根據第02/ADMD/2025號批示第七款的規定,經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杜淑儀的預先許可,本人行使上述批示所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上述批示第四款(二)項及(三)項所載有關批准長期性廣告、車輛上的廣告、長期占用公地及露天茶座的准照續期,以及簽署相關續期准照的職權轉授予以下的人員:
(一)行政執照處:高級技術員馮燕玲、林卓球、易志榮及吳玉娥;
(二)市民綜合服務處:高級技術員高浩勳及劉麗萍;技術員黃嘉莉、黃思雅、梁國斌、姚展鵬及黃麗佩;技術輔導員梁秀瑜、羅健樂、庄芳芳、李崇禮、李曉妮、蘇君喬、黃雅琪、鄭國俊、張卡麗、林政鋒、杜婉玲、黃卓珊、鍾國均、譚欣慈、陳曉菊、陳碧影、伍嘉甄、李佩珊、歐陽嘉瑩、莫經緯、彭阮婷、郭淑敏、盧善芝、劉淑貞、江淑玲、關翠文、潘嘉韻、梁婷婷及吳惠玲。
二、本批示不影響本人對於權力的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廢止第01/DLA/2025號批示。
四、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點的規定。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於市政署
行政執照處處長 梁卓洪
根據第02/ADMS/2025號批示第四款的規定,經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吳秀虹的預先許可,本人行使上述批示所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上述批示第一款所述的部分職權轉授予:
(一)食品檢驗檢疫處代處長包碧琪;高級技術員梁紫恩、譚婉華、李君樺及鞠曉曦;獸醫鍾健斌、葉秀彩、陳亞琪、李嘉敏、徐頴、陸泳強、葉婧、張政雅、李思雅、徐敏虹及吳楚琳;技術員譚子欣、歐凱靜及沈偉文,以便在其職責範圍內行使下述職權﹕
(1)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2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A條(一)項規定,簽發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載於表B(進口表)A組所載的貨物之進口准照;
(2)批准及發出質量證明書及衛生檢驗檢疫證明書。
(二)食品檢驗檢疫處技術輔導員伍振才、梁耀威、林詩龍、劉嘉輝、吳樹榮、陳美琪、梁銳君、鄧偉健、曾麗雅、鄭子雯、張富文、袁燕玲、鄭少容、洪亦恆、曹日燊、林芷柔、李慧瑜及鄭結文,以便其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2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A條(一)項規定,簽發經關閘口岸、橫琴口岸澳門口岸區或港珠澳大橋澳門口岸進口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載於表B(進口表)A組所載的貨物之進口准照。
二、本批示不影響本人對於權力的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廢止第01/DSA/2025號批示。
四、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上點的規定。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於市政署
食品安全廳廳長 張桂達
茲公佈,梁婉瑩申請其已故父親梁卓棠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他曾為本署衛生監督廳街市事務處第四職階市政機構特級監督,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補償,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市政署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五年三月五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茲公佈,前民政總署退休勤雜人員梁潤榮之遺孀葉麗芳,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五年三月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茲公佈,治安警察局退休一等警員張滿樑之遺孀余惠芬及兒子張文軒,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五年三月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規定,並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的批示,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為取得“港珠澳大橋澳門跨境貨物轉運站營運管理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經濟財政司司長
2. 招標實體: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3. 履行服務期間:為期二十四個月(預計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二七年六月三十日止)。
4. 查閱及取得“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
4.1 有意投標人可自本招標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當日起於辦公時間內,親臨澳門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二樓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對外貿易處查閱“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亦可透過繳付澳門元伍佰元(MOP500.00)購買“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的影印本連電腦光碟乙片。
4.2 投標人有責任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時間止,前往本局對外貿易處或於本局網頁內查閱倘有的附加說明文件。
5. 現場視察
5.1 本局為有意投標人安排到港珠澳大橋澳門跨境貨物轉運站視察,每一企業最多可委派三名代表參與,藉此了解現場設施及運作的狀況。
5.2 視察時間定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11)時至中午十二(12)時正。
5.3 為進入港珠澳大橋澳門跨境貨物轉運站,有意投標人須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五(5)時前,電郵至dceprojects@dsedt.gov.mo或親臨澳門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二樓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對外貿易處,遞交填妥的報名表。報名表可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網頁(www.dsedt.gov.mo>關於我們>採購資訊)下載或親臨上址索取。
6. 遞交投標書
地點:澳門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二樓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對外貿易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五(5)時
7.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七樓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五日上午十(10)時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的規定,投標人或其法定代表應攜同相關證明文件(參見“招標方案”第11.3款)出席開標會議,以便核實其代表資格。
8. 臨時擔保
金額:澳門元肆拾叁萬貳仟元(MOP432,000.00)
方式:須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方式提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9. 延期
倘因颱風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部門停止辦公,則原定現場視察日期及其報名期限,以及截標期限及開標會議的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根據公佈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五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2/dir/DSAL/2025號勞工事務局局長批示第二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轉授權予研究及資訊廳廳長陳穎芝,在該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
(一)決定工作人員的缺勤的合理性;
(二)對工作人員提出的享受年假、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許可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四)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五)批准提供與所屬單位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辦公室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文書除外。
二、研究及資訊廳廳長陳穎芝可基於部門良好運作的需要,轉授上款所指權限,予該廳下設單位的主管人員。
三、可對行使第一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本轉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追認研究及資訊廳廳長陳穎芝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行使第一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由勞工事務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日於勞工事務局
副局長 陳俊宇
根據公佈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五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2/dir/DSAL/2025號勞工事務局局長批示第二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轉授權予勞動監察廳廳長李小娉,在該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
(一)決定工作人員的缺勤的合理性;
(二)對工作人員提出的享受年假、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許可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四)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五)批准提供與所屬單位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辦公室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文書除外。
二、勞動監察廳廳長李小娉可基於部門良好運作的需要,轉授上款所指權限,予該廳下設單位的主管人員。
三、可對行使第一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本轉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追認勞動監察廳廳長李小娉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行使第一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由勞工事務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日於勞工事務局
副局長 陳俊宇
根據公佈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五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2/dir/DSAL/2025號勞工事務局局長批示第二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轉授權予職業安全健康廳代廳長鄧穎琪,在該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
(一)決定工作人員的缺勤的合理性;
(二)對工作人員提出的享受年假、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許可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四)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五)批准提供與所屬單位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辦公室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文書除外。
二、職業安全健康廳代廳長鄧穎琪可基於部門良好運作的需要,轉授上款所指權限,予該廳下設單位的主管人員。
三、可對行使第一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本轉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追認職業安全健康廳代廳長鄧穎琪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日起,行使第一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由勞工事務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日於勞工事務局
副局長 陳俊宇
根據公佈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五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1/dir/DSAL/2025號勞工事務局局長批示第二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轉授權予就業廳廳長李麗琼,在該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
(一)決定工作人員的缺勤的合理性;
(二)對工作人員提出的享受年假、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許可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四)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五)批准提供與所屬單位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辦公室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文書除外。
二、可對行使第一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本轉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追認就業廳廳長李麗琼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行使第一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由勞工事務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日於勞工事務局
副局長 陳元童
根據公佈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五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01/dir/DSAL/2025號勞工事務局局長批示第二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轉授權予聘用外地僱員廳廳長林秀香,在該附屬單位職權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
(一)決定工作人員的缺勤的合理性;
(二)對工作人員提出的享受年假、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許可工作人員享受因提供超時工作或在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以扣除正常工作時間的補償;
(四)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五)批准提供與所屬單位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的文書,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檢察長辦公室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文書除外;
(七)根據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的規定,批准提供家務工作的外地僱員的聘用。
二、聘用外地僱員廳廳長林秀香可基於部門良好運作的需要,轉授上款所指權限,予該廳下設單位的主管人員。
三、可對行使第一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本轉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追認聘用外地僱員廳廳長林秀香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行使第一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由勞工事務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日於勞工事務局
副局長 陳元童
根據公佈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04/dir/DSAL/2021號批示第三款及公佈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01/dir/DSAL/2024號批示第二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轉授權予職業安全健康廳代廳長鄧穎琪作出下列行為:
(一)根據第26/2008號行政法規《勞動監察工作的運作規則》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確認筆錄;
(二)行使第2/83/M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結合同一法律第一條所賦予的權限;
(三)行使第13/91/M號法令第五條結合同一法令第一條所賦予的權限;
(四)行使第48/94/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結合同一法令第一條所賦予的權限;
(五)行使第40/95/M號法令第六十九條結合同一法令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所賦予的權限;
(六)根據第40/95/M號法令第六十九條,對載於同一法令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科處罰款;
(七)根據第3/2014號法律《建築業職安卡制度》第十五條,對載於同一法律第十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科處罰款;
(八)根據第2/2023號法律《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對載於同一法律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三條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科處罰款。
二、職業安全健康廳代廳長鄧穎琪可基於部門良好運作的需要,轉授上款所指權限,予該廳下設單位的主管人員。
三、可對行使第一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本轉授權行為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追認職業安全健康廳代廳長鄧穎琪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日起,行使第一款所指權限所作出的行為。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由勞工事務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十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三月十日於勞工事務局
副局長 陳俊宇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規定,並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招商投資促進局現代表判給實體進行“第三十屆澳門國際貿易投資展覽會”承辦服務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經濟財政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招商投資促進局
3. 招標標的:“第三十屆澳門國際貿易投資展覽會”承辦服務
4. 查閱及取得招標案卷副本
地點: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辦公樓一樓,招商投資促進局行政及財政處
日期: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二日起至二零二五年四月七日下午五時止
時間:政府辦公日
星期一至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
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費用:購買招標案卷副本的費用為澳門元貳佰元正($200.00)
有意投標人亦可於招商投資促進局網頁(www.ipim.gov.mo)免費下載
5. 說明會
地點: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地庫一層,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展示館多功能活動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時正(10:00)
6. 遞交投標書
地點: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辦公樓一樓,招商投資促進局行政及財政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五年四月七日下午五時正(17:00)
7. 開標
地點:澳門湖畔南街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綜合體地庫一層,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展示館多功能活動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五年四月八日上午十時正(10:00)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的規定,投標人或其法定代表應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參見招標方案第9.3點)出席開標會議。
8. 臨時擔保
金額:澳門元伍拾壹萬壹仟陸佰元正($511,600.00)
方式:須以銀行本票或銀行擔保方式提供予招商投資促進局
9. 延期
倘若因颱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公共部門停止辦公,則原定之說明會、截標期限及開標的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二零二五年三月三日於招商投資促進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余雨生
治安警察局局長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以及第1/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治安警察局副局長黃偉鴻副警務總監(編號163881)作出下列行為之權限:
(一)關於屬治安警察局編制的人員:
(1)簽署任用書;
(2)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3)許可短期無薪假的享受及享受長期無薪假後的回任;
(4)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
(5)簽署計算及結算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並將有關文件送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二)關於在治安警察局提供服務的所有工作人員:
(1)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2)批准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在收取不超過日津貼法定限額的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3)批准年假累積,並將有關事宜告知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三)在治安警察局範疇內:
(1)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按照內部運作資金限制,批准取得資產及勞務。
(四)依據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拒絕提供查閱被列為機密的證明文書或資料;
(五)就第16/2021號法律第十條所指,安全措施及其他決定的重新評估申請作出決定;
(六)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免除以英文書寫且在解釋上不存在困難的文件的譯本;
(七)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要求由外地公共當局簽發的文件的認證;
(八)就一切有關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入境、過境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的申請作出決定;
(九)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豁免作出聲明的義務;
(十)依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三款所指,豁免確保返回或進入任何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條件限制;
(十一)依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對回境許可證明申請作出決定;
(十二)依據第17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七款規定,不收取同一批示第五款及第六款所指費用;
(十三)分別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拒絕尚未解除親權的未成年人入境或出境澳門特別行政區;
(十四)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七條規定,拒絕非居民出境澳門特別行政區;
(十五)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所指,給予或拒絕延長逗留作出決定;
(十六)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二)項所指的廢止預先入境許可作出決定;
(十七)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三十一條第四款、第三十五條,以及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所指的廢止逗留許可作出決定;
(十八)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免除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的人拘留於拘留中心;
(十九)就提起第16/2021號法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所指的驅逐出境的程序作出決定;
(二十)實施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八條(三)項,以及第九十四條第三款所指的禁止入境措施;
(二十一)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五十八條實施禁止入境的措施;
(二十二)就有關中國公民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三十八條第三款提出的居留許可申請作出決定;
(二十三)依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簽發居留證明文件;
(二十四)就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給予的居留許可的續期或延期作出決定,但第16/2021號法律第十一條的情況除外;
(二十五)依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發出延期許可;
(二十六)就第16/2021號法律第四十三條所指的廢止居留許可作出決定;
(二十七)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科處該法律所定的罰款;
(二十八)作出第16/2021號法律第五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所指有關承擔開支的決定;
(二十九)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命令非居民立即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
(三十)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指的用於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期間作出決定;
(三十一)就第16/2021號法律第四十八條(二)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指的扣留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人士的相關證件,以及著令其須向治安警察局定期報到作出決定;
(三十二)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所指的實施保障遣返的適當措施作出決定;
(三十三)依據第7/2023號法律第五條簽發居留證明文件。
二、對行使授予和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廢止第31/CPSP/2023P號批示。
五、在不妨礙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九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治安警察局局長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以及第1/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治安警察局副局長梁慶康副警務總監(編號101961)作出下列行為之權限:
(一)關於屬治安警察局編制的人員:
(1)簽署任用書;
(2)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3)許可短期無薪假的享受及享受長期無薪假後的回任;
(4)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
(5)簽署計算及結算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並將有關文件送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二)關於在治安警察局提供服務的所有工作人員:
(1)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2)批准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在收取不超過日津貼法定限額的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3)批准年假累積,並將有關事宜告知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三)在治安警察局範疇內:
(1)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按照內部運作資金限制,批准取得資產及勞務。
(四)依據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拒絕提供查閱被列為機密的證明文書或資料;
(五)就第16/2021號法律第十條所指,安全措施及其他決定的重新評估申請作出決定;
(六)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免除以英文書寫且在解釋上不存在困難的文件的譯本;
(七)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要求由外地公共當局簽發的文件的認證;
(八)就一切有關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入境、過境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的申請作出決定;
(九)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豁免作出聲明的義務;
(十)依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三款所指,豁免確保返回或進入任何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條件限制;
(十一)依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對回境許可證明申請作出決定;
(十二)依據第17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七款規定,不收取同一批示第五款及第六款所指費用;
(十三)分別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拒絕尚未解除親權的未成年人入境或出境澳門特別行政區;
(十四)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七條規定,拒絕非居民出境澳門特別行政區;
(十五)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所指,給予或拒絕延長逗留作出決定;
(十六)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二)項所指的廢止預先入境許可作出決定;
(十七)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三十一條第四款、第三十五條,以及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所指的廢止逗留許可作出決定;
(十八)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免除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的人拘留於拘留中心;
(十九)就提起第16/2021號法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所指的驅逐出境的程序作出決定;
(二十)實施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八條(三)項,以及第九十四條第三款所指的禁止入境措施;
(二十一)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五十八條實施禁止入境的措施;
(二十二)就有關中國公民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三十八條第三款提出的居留許可申請作出決定;
(二十三)依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簽發居留證明文件;
(二十四)就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給予的居留許可的續期或延期作出決定,但第16/2021號法律第十一條的情況除外;
(二十五)依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發出延期許可;
(二十六)就第16/2021號法律第四十三條所指的廢止居留許可作出決定;
(二十七)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科處該法律所定的罰款;
(二十八)作出第16/2021號法律第五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所指有關承擔開支的決定;
(二十九)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命令非居民立即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
(三十)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指的用於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期間作出決定;
(三十一)就第16/2021號法律第四十八條(二)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指的扣留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人士的相關證件,以及著令其須向治安警察局定期報到作出決定;
(三十二)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所指的實施保障遣返的適當措施作出決定;
(三十三)依據第7/2023號法律第五條簽發居留證明文件。
二、對行使授予和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廢止第32/CPSP/2023P號批示。
五、在不妨礙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九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治安警察局局長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以及第1/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治安警察局副局長伍素萍副警務總監(編號109960)作出下列行為之權限:
(一)關於屬治安警察局編制的人員:
(1)簽署任用書;
(2)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3)許可短期無薪假的享受及享受長期無薪假後的回任;
(4)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
(5)簽署計算及結算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並將有關文件送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二)關於在治安警察局提供服務的所有工作人員:
(1)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2)批准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在收取不超過日津貼法定限額的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3)批准年假累積,並將有關事宜告知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三)在治安警察局範疇內:
(1)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按照內部運作資金限制,批准取得資產及勞務。
(四)依據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拒絕提供查閱被列為機密的證明文書或資料;
(五)就第16/2021號法律第十條所指,安全措施及其他決定的重新評估申請作出決定;
(六)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免除以英文書寫且在解釋上不存在困難的文件的譯本;
(七)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要求由外地公共當局簽發的文件的認證;
(八)就一切有關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入境、過境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的申請作出決定;
(九)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豁免作出聲明的義務;
(十)依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三款所指,豁免確保返回或進入任何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條件限制;
(十一)依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對回境許可證明申請作出決定;
(十二)依據第17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七款規定,不收取同一批示第五款及第六款所指費用;
(十三)分別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拒絕尚未解除親權的未成年人入境或出境澳門特別行政區;
(十四)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七條規定,拒絕非居民出境澳門特別行政區;
(十五)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所指,給予或拒絕延長逗留作出決定;
(十六)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二)項所指的廢止預先入境許可作出決定;
(十七)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三十一條第四款、第三十五條,以及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所指的廢止逗留許可作出決定;
(十八)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免除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的人拘留於拘留中心;
(十九)就提起第16/2021號法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所指的驅逐出境的程序作出決定;
(二十)實施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八條(三)項,以及第九十四條第三款所指的禁止入境措施;
(二十一)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五十八條實施禁止入境的措施;
(二十二)就有關中國公民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三十八條第三款提出的居留許可申請作出決定;
(二十三)依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簽發居留證明文件;
(二十四)就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給予的居留許可的續期或延期作出決定,但第16/2021號法律第十一條的情況除外;
(二十五)依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發出延期許可;
(二十六)就第16/2021號法律第四十三條所指的廢止居留許可作出決定;
(二十七)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科處該法律所定的罰款;
(二十八)作出第16/2021號法律第五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所指有關承擔開支的決定;
(二十九)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命令非居民立即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
(三十)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指的用於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期間作出決定;
(三十一)就第16/2021號法律第四十八條(二)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指的扣留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人士的相關證件,以及著令其須向治安警察局定期報到作出決定;
(三十二)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所指的實施保障遣返的適當措施作出決定;
(三十三)依據第7/2023號法律第五條簽發居留證明文件。
二、對行使授予和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四、廢止第33/CPSP/2023P號批示。
五、在不妨礙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九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治安警察局局長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以及第1/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治安警察局策劃行動廳廳長源劍鋒警務總長(編號193071)在治安警察局範疇內,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之權限,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對行使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五、廢止第13/CPSP/2024P號批示。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九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治安警察局局長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以及第1/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治安警察局內部監管及資訊廳廳長黃劍虹警務總長(編號102031)在治安警察局範疇內,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之權限,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對行使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五、廢止第14/CPSP/2024P號批示。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九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治安警察局局長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以及第1/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治安警察局情報廳廳長鄭俊禧警務總長(編號144891)作出下列行為之權限:
(一)就提起第16/2021號法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所指的驅逐出境的程序作出決定;
(二)在治安警察局範疇內,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對行使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五、廢止第3/CPSP/2023P號批示。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九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治安警察局局長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以及第1/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治安警察局資源管理廳廳長魏瑞斌警務總長(編號103951)作出下列行為之權限:
(一)關於屬治安警察局編制的人員:
(1)許可短期無薪假的享受及享受長期無薪假後的回任;
(2)批准特別假期或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
(3)簽署計算及結算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並將有關文件送交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二)關於在治安警察局提供服務的所有工作人員:
(1)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2)批准年假累積,並將有關事宜告知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三)在治安警察局範疇內:
(1)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按照內部運作資金限制,批准取得資產及勞務。
二、對行使授予和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五、廢止第21/CPSP/2023P號批示。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九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治安警察局局長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以及第1/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廳長黃超文警務總長(編號100031)作出下列行為之權限:
(一)在治安警察局範疇內,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就第16/2021號法律第十條所指,安全措施及其他決定的重新評估申請作出決定;
(三)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免除以英文書寫且在解釋上不存在困難的文件的譯本;
(四)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要求由外地公共當局簽發的文件的認證;
(五)就一切有關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入境、過境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的申請作出決定;
(六)依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對回境許可證明申請作出決定;
(七)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所指,給予或拒絕延長逗留作出決定;
(八)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二)項所指的廢止預先入境許可作出決定;
(九)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三十一條第四款、第三十五條,以及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所指的廢止逗留許可作出決定;
(十)就有關中國公民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三十八條第三款提出的居留許可申請作出決定;
(十一)依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簽發居留證明文件;
(十二)就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給予的居留許可的續期或延期作出決定,但第 16/2021號法律第十一條的情況除外;
(十三)依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發出延期許可;
(十四)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九十條科處該法律所定的罰款;
(十五)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命令非居民立即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
(十六)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指的用於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期間作出決定;
(十七)依據第7/2023號法律第五條簽發居留證明文件。
二、對行使授予和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五、廢止第15/CPSP/2024P號批示。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九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治安警察局局長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以及第1/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治安警察局出入境管制廳廳長劉家榮警務總長(編號166041)作出下列行為之權限:
(一)在治安警察局範疇內,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就第16/2021號法律第十條所指,安全措施及其他決定的重新評估申請作出決定;
(三)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免除以英文書寫且在解釋上不存在困難的文件的譯本;
(四)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要求由外地公共當局簽發的文件的認證;
(五)就一切有關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入境、過境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的申請作出決定;
(六)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豁免作出聲明的義務;
(七)依據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三款所指,豁免確保返回或進入任何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條件限制;
(八)依據第17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七款規定,不收取同一批示第五款及第六款所指費用;
(九)分別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拒絕尚未解除親權的未成年人入境或出境澳門特別行政區;
(十)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七條規定,拒絕非居民出境澳門特別行政區;
(十一)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二)項所指的廢止預先入境許可作出決定;
(十二)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三十一條第四款、第三十五條,以及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所指的廢止逗留許可作出決定;
(十三)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免除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的人拘留於拘留中心;
(十四)就提起第16/2021號法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所指的驅逐出境的程序作出決定;
(十五)實施第16/2021號法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八條(三)項,以及第九十四條第三款所指的禁止入境措施;
(十六)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五十八條實施禁止入境的措施;
(十七)依據第16/2021號法律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條科處該法律所定的罰款;
(十八)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命令非居民立即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
(十九)就第16/2021號法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指的用於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期間作出決定;
(二十)就第16/2021號法律第四十八條(二)項及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指的扣留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人士的相關證件,以及著令其須向治安警察局定期報到作出決定。
二、對行使授予和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五、廢止第16/CPSP/2024P號批示。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九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治安警察局局長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以及第1/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治安警察局澳門警務廳代指揮官鄭星倫副警務總長(編號103961)作出下列行為之權限:
(一)根據第24/92/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三款所規定之監察及罰款之科處;
(二)在治安警察局範疇內,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對行使授予和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九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四、李昶文警務總長(編號101971)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八日擔任澳門警務廳指揮官期間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六、廢止第5/CPSP/2023P號批示。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治安警察局局長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以及第1/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治安警察局海島警務廳指揮官何少明警務總長(編號182901)作出下列行為之權限:
(一)根據第24/92/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三款所規定之監察及罰款之科處;
(二)在治安警察局範疇內,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對行使授予和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五、廢止第6/CPSP/2023P號批示。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九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治安警察局局長根據第3/2007號法律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3/201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第5/2023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34/201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四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1/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及轉授予治安警察局交通廳廳長馬超雄警務總長(編號195071)作出下列行為之權限:
(一)第3/2007號法律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二)項之權限,包括對第3/2007號法律第一百一十條所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提起程序、組成卷宗和作出決定,尤其指科處有關罰款;
(二)針對第3/201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四款所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提起程序、組成卷宗和作出決定,尤其指科處有關罰款;
(三)依據第3/2019號法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查閱及讀取同一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三)項所指之全球衛星導航系統、錄音及錄影設備所收錄的資料;
(四)針對第5/2023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所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提起程序、組成卷宗和作出決定,尤其指科處有關罰款;
(五)在治安警察局範疇內,批准提供與治安警察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對行使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四、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五、廢止第17/CPSP/2024P號批示。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九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按照二零二五年三月四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17/2020號法律,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之規定,司法警察局現通過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錄取合格者就讀培訓課程和進行實習,以填補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四十缺。
1. 方式及有效期
本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對象是在報名期限結束前,具備本通告第二點要件之男性及女性、與公職有聯繫或無聯繫之人士。
當本開考所指之空缺被填補後,其有效期隨即終止。
2. 報考條件
在報名期限結束前,符合以下要件的人士均可報考:
a)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 具備高中畢業學歷;
c) 具備任職能力;
d) 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e) 持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的有效輕型車輛駕駛執照;
f) 截至報名期限結束日,年齡介乎二十一歲至三十歲,但已屬司法警察局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程的投考人除外。
3. 報考方式及期限
3.1 開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八個工作日內遞交;自報考期限首日上午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週一至週四,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週五,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完成報名手續;
3.2 投考人可於報考期限內登入本局網頁www.pj.gov.mo,並透過已登記的“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帳號登入以填寫《開考報名表》,並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在報考時由報考系統就有關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3.3 經完成網上填寫《開考報名表》及支付報考費後,須列印上述報名表及簽署,並於報考期限內進行網上預約遞交報考文件日期,並按已預約之時間到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大堂接待櫃台遞交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
3.4 倘投考人沒有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報考費,投考人可親臨或由他人於已預約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本局上述地點遞交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時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及MPay的方式支付);
3.5 投考人亦可於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以紙張報考方式(紙張報考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網上報名方式相同)到本局上述地點辦理報名相關事宜。投考人可透過本局網頁www.pj.gov.mo預約報考時間。
投考人應提交下列文件:
a) 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 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 投考人以紙張方式報考,須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報名表》〔(格式三),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www.io.gov.mo下載〕;而以網上報名方式者則須於司法警察局網頁填寫《開考報名表》後列印;
d) 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格式四),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www.io.gov.mo下載〕;
e) 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的有效輕型車輛駕駛執照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f)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尚應提交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職級年資、公職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及職業培訓。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及f)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二等刑事偵查員之主要工作:
a) 按照上級的指引及指示,執行預防和調查犯罪的工作;
b) 草擬刑事調查的各類報告及圖表;
c) 搜集和處理刑事情報;
d) 在刑事專案偵查中作出訴訟行為;
e) 使用武器、裝備、車輛及其他供其應用的技術性工具,並確保該等用具的安全及妥善保存。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之薪俸點為附於第17/2020號法律附表一之薪俸索引表之28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根據第17/2020號法律之附表一,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及實習階段)可獲得薪俸索引表之250點報酬。如已屬公務員,倘原薪俸高於該薪俸點,則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之規定,維持原職薪俸。
6. 甄選方法
根據第36/2020號行政法規之規定,錄取修讀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的開考,包括下列甄選方法,且每一甄選方法均為淘汰制:
- 知識考試;
- 體格檢查;
- 心理評估;
- 甄選面試。
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為不超過三小時的筆試,投考人可選擇以中文或葡文作答,且旨在評核投考人是否具備與入職所需學歷水平相應的一般知識。
體格檢查按所擔任之職務訂定標準評估投考人之體格狀況及體能,由醫生檢查和體能測試兩部分組成,且每一部分均具淘汰性質。
投考人之身體狀況是否符合有關要求,以是次招聘醫生檢查委員會作出之意見為準。如欲查詢有關醫生檢查和體能測試之詳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參閱,或瀏覽本局網頁www.pj.gov.mo。
心理評估是採用心理學的技術評估投考人的能力、性格特徵及勝任力,以確定其是否適合擬擔任的職務。
甄選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8. 培訓及實習
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為期至少四個月,並按《第二十五屆實習刑事偵查員培訓課程規章》進行。該培訓課程的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學員被淘汰,合格完成培訓課程者方獲錄取進行實習。
實習刑事偵查員的實習為期一年,以淘汰形式並按照《第二十五屆實習刑事偵查員實習規章》進行。該實習的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的實習員被淘汰。
上述的培訓課程規章及實習規章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參閱,或瀏覽本局網頁www.pj.gov.mo。
9. 評分制度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 - 50 %;
第二項甄選方法:體格檢查 - “合格”或“不合格”;
第三項甄選方法:心理評估 - 10 %;
第四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 40 %。
各項甄選方法均屬淘汰性質。
在知識考試及甄選面試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體格檢查的成績以“合格”或“不合格”表示,而體格檢查中之醫生檢查或體能測試其中一項不合格者,即被淘汰。
心理評估的成績以“非常適宜”、“十分適宜”、“適宜”、“尚屬適宜”及“不適宜”表示,分別相當於100分、80分、60分、40分及0分,被評為“不適宜”的投考人,即被淘汰。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按開考通告所定的加權算術平均數,並將以0分至100分表示,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各項甄選方法合格之投考人,將依其於最後成績名單中的名次,並按開考通告所定空缺數目獲錄取修讀培訓課程。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0. 公佈名單及考核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並上載到本局網頁www.pj.gov.mo。
11. 考試範圍
進入該職程所需學歷水平相應的一般知識。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17/2020號法律,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規範。
13. 注意事項
投考人所遞交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並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根據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四款(四)項之規定,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岑錦榮 副局長
正選委員:謝炳權 廳長
鍾錦良 處長
候補委員:賴釗洪 廳長
龍漢威 處長
二零二五年三月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8/2009號法律《護士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懲教管理局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護士職程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開考編號:2025/I06/AP/ENF)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1.1 本開考屬以考核方式進行的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一級護士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1.2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懲教管理局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階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2.1 評估個人(尤指囚犯)在護理服務方面的需要;
2.2 計劃及提供護理服務;
2.3 執行護理計劃,促使個人(尤指囚犯)醫療就診者對護理服務方面加強信心,並結合教育活動推動病人自我照顧及公共衛生;
2.4 評價所提供的護理服務,進行相關的記錄並分析結果的成因;
2.5 利用研究及調查的結果改善護理服務;
2.6 協助提供護理服務的單位或部門的培訓活動。
3. 特別義務
3.1 護士在履行職務時負有職業責任,並應與其他醫務專業人士合作,協調或參加工作團隊。
3.2 護士在休班或休息期間應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居民的健康,以及參與緊急或災難的救援工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4.1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8/2009號法律《護士職程制度》附件一所載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2 須按工作安排提供輪值工作,並根據現行第18/2009號法律《護士職程制度》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獲發放輪值津貼。
5. 任用形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前),具備進入護士職程一級護士職級所要求的經官方核准的護理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三日至三月二十四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開考報名表》(適用於晉級開考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六十條的開考)(格式三),並附同符合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以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在報考時由本局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3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中午不休息),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接待櫃台,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7.4 投考人可提前登入懲教管理局網頁(http://www.dsc.gov.mo/)內預約報考時間。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根據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的規定取得的資格認可證書副本;
d)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格式四),以及附同相關的證明文件副本(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
8.2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所指的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被除名。
8.5 上指的《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但不影響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的規定的適用。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五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五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五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所投考的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11.1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11.2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3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a)知識考試 = 50%;
b)甄選面試 = 40%;
c)履歷分析 = 1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八樓A座之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並上載於懲教管理局網頁 http://www.dsc.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基礎護理;
15.2 內外科護理;
15.3 婦產兒科護理;
15.4 藥物學;
15.5 心理及精神護理;
15.6 急症護理;
15.7 社區護理;
15.8 感染控制。
在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參閱任何法規、書籍、資料或文件,亦不可使用電子設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8/2009號法律《護士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普通科醫生 張曉鳴(職務主管)
正選委員:一級護士 歐陽美連
一級護士 林文鳳
候補委員:一級護士 張淑汶
一級護士 蕭貴榮
二零二五年三月五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程况明
根據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三)項、現行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以及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三日之第5/2025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授予成員行政管理廳代廳長蔡永興或其合法代任人下列權限:
(1) 審查開支的合法性,並許可支付有關澳門保安部隊之開支;
(2) 發出出納活動範圍內的支付指令。
二、本授權不妨礙有關收回權與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授權所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成員行政管理廳代廳長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三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六、廢止第1/CA/DSFSM/2024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
二零二五年三月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成員:行政管理廳代廳長 蔡永興
財政及預算管理處處長 黃佩儀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經第19/2005號、第3/2018號及第29/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以及第5/202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代廳長蔡永興有關權限,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批准澳門保安部隊每月的水費、電費及管理費。
(二)關於澳門保安部隊的所有工作人員,包括文職人員、屬治安警察局編制及屬消防局編制的人員,以及其他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提供服務的工作人員:
(1)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工作人員發放規定的薪俸、其他報酬、補償、補助及津貼;
(2)簽署衛生護理證;
(3)簽署薪俸狀況表。
(三)批准返還存檔於行政管理廳且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四)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職責範圍內,鑑證呈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實體及私人的文件正本的影印本。
二、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三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六、廢止第2/DSFSM/2025號批示。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三月五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三月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按治安警察局前第三職階警長馬寶珠的配偶何建成的要求,領取該已故人員的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假期津貼、聖誕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現通知所有自認為有權收取上述津貼及補償的人士,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作出申請,倘若在此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上述申請人的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五年三月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文化研究哲學碩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旅遊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TU-N21-M33-2525Z-03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澳門旅遊大學校董會根據第11/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大學章程》第八條第一款(十一)項的規定,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決議核准在澳門旅遊大學開設文化研究哲學碩士學位課程。
— 上述課程的學科範疇為社會與行為科學,該學科範疇符合澳門旅遊大學經第89/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獲賦予自行開辦課程資格內之學科範疇。
— 上述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 上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5/2026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一、知識範疇:文化研究
二、專業範疇:
(一)文化創意產業管理;
(二)文化遺產管理。
三、課程一般期限:兩年
四、授課語言:英文
五、報讀條件: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條第八款的規定。
六、豁免修讀條件:完成澳門旅遊大學學士後文憑課程並入讀本課程者,經大學學術與教學機關批准,可獲豁免修讀相同教學內容的學科單元/科目。
七、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0學分;
(二)取得碩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三)如學生不能在規定期限內通過論文,但按課程運作規章的規定及格完成載於學習計劃的表一、表二及表三的學科單元/科目,且取得至少21學分,則可取得學士後文憑。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文化政策和公共文化機構 | 必修 | 45 | 3 |
研究方法 | " | 45 | 3 |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學生須選讀下列任一專業範疇的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9學分: | |||
文化創意產業管理 | |||
文化創意產業 | 必修 | 45 | 3 |
創意產業集群 | " | 45 | 3 |
會展及盛事與社會 | " | 45 | 3 |
文化遺產管理 | |||
文化遺產保護 | 必修 | 45 | 3 |
文化景觀 | " | 45 | 3 |
文化遺產闡釋的當代發展 | " | 45 | 3 |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財務與會計 | 選修 | 45 | 3 |
策略管理 | " | 45 | 3 |
可持續旅遊業策劃與發展 | " | 45 | 3 |
數據分析及視覺化 | " | 45 | 3 |
地理資訊系統 | " | 45 | 3 |
智慧營銷 | " | 45 | 3 |
新興科技專題研究 | " | 45 | 3 |
文化遺產活化 | " | 45 | 3 |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論文 | 必修 | — | 12 |
註: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0學分,其分配如下:
(一)修讀本附件表一所載的必修學科單元/科目,取得6學分;
(二)修讀本附件表二已選專業範疇的必修學科單元/科目,取得9學分;
(三)修讀本附件表二其餘專業範疇的學科單元/科目或表三的選修學科單元/科目,取得3學分;
(四)修讀本附件表四的論文,取得12學分。
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醫學及護理專科培訓程序施行細則》的規定,茲公佈「護理專科培訓的同等學歷認可申請」由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七日至四月十五日接受報名,申請人可將於報名期內遞交申請資料至護理專科委員會辦公室(位於澳門若憲馬路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外科大樓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對面),申請手續和報考詳情,可瀏覽護理專科委員會網頁(https://www.ssm.gov.mo/CEE)。
護理專科委員會將於上述網頁公佈准考人名單、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
二零二五年三月四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為填補衛生局行政任用合同制度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第一職階主任醫生(普通外科專科)一缺,經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五年三月六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一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62/RU/2024號批示第一款(九)項及第二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一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10D/CAD/2024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轉授予校園管理及發展部部長林逸文,在校園管理及發展部以及其下設的校園維護及發展處及工程及採購處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三)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四)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五)規定不同於正常日間或夜間辦公時間的工作時間以及輪值的工作時間;
(六)批准發出及簽署澳門理工大學存檔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還轉授予校園管理及發展部部長林逸文,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澳門理工大學本身預算內用於開展工程、取得財貨和服務的開支,上限至$50,000.00(澳門元伍萬元);
(二)在經有權限實體批准進行詢價的前提下,簽發有關工程或取得財貨及服務的詢價之書信及文書;
(三)批准退回與承諾擔保無關的文件或退回對執行與澳門理工大學之間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三、獲轉授權者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上兩款所指的職權轉授予其轄下部門的負責人。
四、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五、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七、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五年三月三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代秘書長 莫秀妍
海事及水務局局長根據經第12/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0/99/M號法令核准的《海事活動規章》第二條o)項,以及經第30/2023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發佈本告示。
一、從事往來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內地珠江水域或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海上客運業務的高速客船應滿足《粵港澳高速客船補充技術要求》。
二、《粵港澳高速客船補充技術要求》未規定的事項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後的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通過的《2000年國際高速船安全規則》及其修正案的規定。
三、第一款所指的《粵港澳高速客船補充技術要求》已載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
四、本告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茲公佈,李文杰現向郵電局申請領取其已故配偶龔善美(前郵電局一等技術輔導員)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如有人士認為具有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金錢補償,應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郵電局申請應有之權益。倘若在此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上述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五年三月四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本人根據第17/2013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及行使第7/202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決定如下:
一、將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訂由房屋局就房屋發展合同取得回報的承諾買賣合同及有關的買賣公證契約的權限轉授予以下任一主管:
(一)經濟房屋及援助處處長繆燦成;
(二)公共房屋監管處處長伍祿梅;
(三)行政及財政處處長張東遠。
二、轉授予社會房屋處處長陳君傑簽訂由房屋局負責的社會房屋租賃合同的權限。
三、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轉授權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二五年三月四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