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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2025號海關關長批示

本人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三款(二)項,保安司司長第152/2024號批示第四款,以及海關行政委員會第01/2024號決議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助理關長葉華釗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對處理經第27/2024號法律第11/2001號法律更改的九月二十七日第51/99/M法令《規範有關電腦程序、錄音製品及錄像製品之商業及工業活動》規定的申請作出一切所需行為的權限。

二、在行動管理廳、口岸監察廳、知識產權廳及海上監察廳的工作範疇內的以下權限,亦授予及轉授予助理關長葉華釗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

(一)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二)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享受補償豁免上班及補假日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合理缺勤;

(三)根據法律規定對因個人原因提出的轉移假期申請作出決定;

(四)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但不包括須寄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警察總局辦公室及檢察長辦公室之公函;

(五)批准提供與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本授予及轉授予之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本批示授予及轉授權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獲授權人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關長 何浩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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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岑錦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