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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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25號海關關長批示

本人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三款(二)項,保安司司長第152/2024號批示第四款,以及海關行政委員會第01/2024號決議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及轉授予副關長李煜輝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與應在海關範圍內訂立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二)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海關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三)對屬海關職責範圍內的行政違法行為提起處罰程序、指定預審員、扣押貨物,以及科處處罰作出決定;

(四)對處理屬海關職責範圍內的卷宗,得作出有依據的決定而將卷宗歸檔;

(五)核准工作人員年假表及批准修改年假的申請;

(六)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日津貼為限;

(七)批准海關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二、將海關行政委員會授予本人的下列職權,轉授予副關長李煜輝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

(一)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海關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五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二萬元的招待費。

三、在技術顧問辦公室、紀律及法律輔助處、新聞及公共關係處的工作範疇內的以下權限,亦授予及轉授予副關長李煜輝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

(一)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二)批准人員享受年假、提前享受年假、享受補償豁免上班及補假日的申請,以及批准人員的合理缺勤;

(三)根據法律規定對因個人原因提出的轉移假期申請作出決定;

(四)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但不包括須寄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警察總局辦公室及檢察長辦公室之公函;

(五)批准提供與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本授予及轉授予之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五、對行使本批示授予及轉授權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獲授權人及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七、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關長 何浩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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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岑錦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