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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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啓盈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實驗動物三維功能表達分析系統及高通量蛋白組學分析及細胞成像系統—採購項目清單(一)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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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茂精密儀器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實驗動物三維功能表達分析系統及高通量蛋白組學分析及細胞成像系統—採購項目清單(二)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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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宋永華,以便作出下列行為:

(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百靈生物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大學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實驗動物三維功能表達分析系統及高通量蛋白組學分析及細胞成像系統-採購項目清單(三)的合同;

(二)執行上項所指的合同,但關於單方解除合同及協定解除合同除外。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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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第六款至第八款,以及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行政公職局人員陳滿祥在澳門理工大學擔任職務的臨時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二、上款所指人員的每月報酬根據經第29/SAAEJ/99號批示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人事章程》的規定訂定。

三、每月報酬以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澳門理工大學承擔。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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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第23/2000號行政法規《公共機關之公證》第一條第二款及第17/2022號行政法規《教育基金》第六條第一款及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關志恆法學士為教育基金專責公證員。

二、當上款所指的專責公證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葉海棋法學士代任。

三、廢止第62/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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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