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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透過照會,就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關於汞的水俁公約》締約方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對公約附件A的修正,向聯合國秘書長交存批准書,並聲明修正案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聯合國秘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確認修正案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三日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包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五條(一)項和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經《關於汞的水俁公約》締約方大會第四次會議修正的公約附件A的中文和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二五年三月三日發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
二零二五年三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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