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3/2025。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熱音社”,中文簡稱為“熱音社”。
本會宗旨為促進澳門中小學生的音樂文化交流,培養提昇澳門中小學生的音樂文化素養。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關閘馬路32號豪豐大廈4樓A。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會員大會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出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會員大會會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贊助及政府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5/2025。
本會定名為“澳門黃埔文史研究會”。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海灣南街信和廣場第三座17樓R,倘有需要,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改,遷往其他地方。
本會以“研究黃埔軍校時期與澳門的人文關係、淵源與歷史融合為方向,以對相關文史資料展開搜集、研究和創作,承傳、出版和推廣澳門歷史,宣傳文史文化事業”為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只要認同本會宗旨及遵守本會章程的人士,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會費者,方為會員。
1. 會員有選擇權及被選擇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2.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交會費、熱心人士及機構的捐贈及資助;倘有需要,理事會得決定籌募。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本章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4/2025。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魔術家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Ilusionista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Magician Association”。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賈伯樂提督街10至14號駿景園22樓B。
本會宗旨為推動澳門魔術藝術文化的普及和國際化發展;促進澳門魔術師之間以及與其他國家魔術師們的魔術文化交流;提升本澳市民之生活藝術文化水平;促進澳門魔術藝術文化之研究與創新;促進魔術與其他各類型藝術之間的交流和融合;共同維護魔術藝術文化的價值和秘密。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凡對魔術有興趣並願意接受本會章程和贊同本會宗旨者皆可申請成為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1. 在會員大會上有討論權、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優先參與由本會所舉辦之任何活動的權利;
3. 對會務作出批評及提出建議的權利;
4. 退出本會的權利;
5. 除經會員本人允准外,個人資料不得作非本魔術協會活動之用。
1. 遵守本會章程;
2. 服從經由會員大會或理事會通過之決議;
3. 貫徹本會之宗旨,維護本會之利益,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任何活動;
4. 出席會員大會或所屬小組會議;
5. 在未獲得理事會決議同意下,不得以本會之名義組織任何活動;
6. 繳交會費。
當發現會員有作出違規行為之事實,理事會因應違規情況作出下列處罰:
1. 輕微違規——發出警告信;
2. 一般違規——停止參與會員活動一段時間;
3. 嚴重違規——開除會籍。
如出現下列四種情況之一者,視為嚴重違規:
1. 被法庭判決違反刑事法律;
2. 嚴重違反本會章程;
3. 多次違反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公約或守則;
4. 不履行繳交會費義務超過一年;
5. 違反魔術師之操守,例如不適當地公開魔術之秘密等。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1. 會員繳交的會費;
2. 本會舉辦之活動,如有需要時,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可向本會會員、社會人士、政府及團體機構等外界人士籌集之;
3. 本會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
4. 未得理事會批准及同意,任何人不得以本會名義向別人要求捐助。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6號。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內蒙古青年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JOVENS DA MONGÓLIA INTERIOR 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INNER MONGOLIA YOUTH ASSOCIATION”,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法人現行法律管轄。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東方斜巷嘉誠大廈10A-10C地下B。
第三條——宗旨:
本會宗旨是廣泛團結愛國愛澳青年,貫徹“一國兩制”方針,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積極推動青年參與社會事務,投身澳門及內蒙古建設,弘揚正能量;深入開展與內蒙古及各青年團體的聯繫交流,推動共同進步。
第四條——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章程自會員大會通過後開始生效,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
第五條——經費:
本會的經費來源主要為:
(一) 政府資助;
(二) 本會會員繳納的會費或捐助;
(三) 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四) 本會經費必要時得向會員和社會人士募集。
第六條——會員資格: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澳門和內蒙古青年人士,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與本會的活動、使用本會的設施;
(二) 享受本會提供之福利;
(三) 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四)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八條——會員義務:
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 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 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
(四)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 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九條——會籍免除:
(一) 若自行退出本會,應向本會理事會提出通知,所繳會費不得索取回。
(二) 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規定,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銷會籍。
第十條——組織機關: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二、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三、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由會員大會互選產生。
四、會員大會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進行會議,若不足法定人數,會議延後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得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六、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
(一) 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
(二)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三) 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賬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第十二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最少三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成員職務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理事長負責領導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四、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五、理事會會議應作會議記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六、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其權限為:
(一) 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
(二) 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賬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三) 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四)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五) 按會章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六) 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
(七) 訂定入會費及年費的金額;
(八) 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等事宜;
(九) 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由最少三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
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成員職務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三、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
四、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五、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 監察理事會的工作;
(二) 稽核理事會的賬目;
(三) 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賬目發表意見;
(四)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行。
第十五條——本章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本章程未訂明之處,將按澳門特區現行有關法律之規定辦理。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4號。
本會名稱為“中國-澳門功能性食品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LIMENTOS FUNCIONAIS CHINA-MACAU”,英文名稱為“CHINA-MACAU FUNCTIONAL FOOD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擁護「一國兩制」,「愛國愛澳」,配合特區政府多元發展,促進食品安全領域的創新發展及功能性食品的跨界融合,打造面向政府、行業、企業和社會的綜合服務平台。以推進健康中國的健康建設,致力推動功能性食品產業健康發展,提升人類生活品質、促進人民健康。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澳門國際銀行大廈15樓G座8室;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及設立辦事處。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本會機關據位人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2. 本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各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3.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例行會議,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須最少一半會員出席;如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而出席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召開大會,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4.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或更改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理事會可按需要設立秘書處、若干部門和委員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通過監事互選產生。
本會可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以及其他名譽職銜推進會務發展。
任何願意為本會事務服務之人士,贊成本會宗旨及承認本會章程,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成為本會會員。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的義務。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來自本會會員的會費,活動的收費,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本章程若有遺漏或不清晰之處,由理事會通過提請會員大會解釋,其他事項按本澳相關法例辦理。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5年2月21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5/ASS檔案組第15號。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民樂演藝文化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CULTURAL ASSOCIATION FOR FOLK MUSIC AND PERFORMANCE ARTS”。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堅持愛國愛澳原則。宗旨為:以增強人民文化自信為目的,以藝通心,增强澳門與內地文化藝術交流,並借助澳門聯通內地之平台優勢,以民族樂器搭建文化交流橋樑,在演藝文化舞台演奏“中國故事”,促進演藝文化流動及創新。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孫逸仙博士大馬路623號海怡花園第二座10樓N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一)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根據《公證法典》第45條二款f)項的規定,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ASO 4檔案組內,編號為2/2025。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低空經濟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acau para a Economia do Espaço Aéreo de Baixa Altitude”,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for Low-Altitude Airspace Economy”。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
二、本會宗旨為:
(一)致力於推動澳門及橫琴深合區低空經濟產業的高質量發展。推動澳門融入粵港澳大灣區低空經濟協同發展、技術創新、標準共建與品牌塑造,共同開創大灣區低空經濟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新篇章。
(二)配合國家發展戰略,推動澳門參與粵港澳大灣區乃至國際低空飛行服務行業標準制定。
(三)推動澳門低空空域開發利用和低空基礎設施建設。
(四)為澳門發展以低空經濟產業為核心之一的新質生產力,搭建以低空經濟產業為載體的政府、企業、學術等多方交流合作平臺。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8樓D座,在有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負有遵守會章和各機關作出之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由本會會員大會選出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以及法律賦予的其他權限。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大會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須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五、會員大會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進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爲有效會議。
六、會員大會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爲有效。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七、會員大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進行會員大會會議時,會議進行的方式及條件由會員大會決定該等標準。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爲有效。在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的情況下,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四、理事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進行理事會會議時,會議進行的方式及條件由理事會決定該等標準。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及主持。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在贊同票與反對票相同的情況下,監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四、監事會舉行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但須確保在不同地方出席會議之成員能適當參加會議及直接對話。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進行監事會會議時,會議進行的方式及條件由監事會決定該等標準。
在一般日常運作中,一般書信往來文件及行政文件,以及所有入稟政府部門及公共行政機構之書信和文件,只需要取得會長、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其中任何一位的簽署即爲有效;其餘所有文件必須由會長、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任意兩位聯署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本章程未訂明事項或與法律規範衝突之處均適用澳門法律解決。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周成俊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一、不變
二、不變
三、配合粵港澳大灣區政策,促進本地與中國內地和其他國家或地區在家事調解領域的合作和交流。
四、聯繫及團結會員,維護及促進會員的集體利益,並為會員所屬專業界別爭取合理權益。
五、發揚專業精神,關心社會,為澳門市民服務。
一、會員須具有大專或以上學歷,且具備家事調解員資格或綜合調解員資格、曾接受或正接受家事調解培訓、從事家事調解服務或研究、對家事調解有一定認識的人士,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並獲理事會經適當程序審批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二、不變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53A號澳門廣場13樓M座。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五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由理事會召集並由主席團負責主持。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九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必須註明會議議程、舉行日期、時間及地點;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會議召集書最少在會議召開前三天以掛號信、電郵或傳真方式發出。
二、不變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茲證明:
壹 — 附於本證明之影印本與正本一式無訛。
貳 — 該影印本取自存檔於本署設立社團及財團第1/2025/ASS簿冊第2號文件。
叁 — 本證明有6頁,每頁均蓋上本署鋼印為據,並由本人編號及簡簽。
CERTIFICO:
Um — Que a fotocópia apensa a esta certidão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is — Que foi extraída do document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documento n.º 2 do maço 1/2025/AS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Três — Que a presente certidão ocupa 6 folhas, que têm aposto o selo branco deste Cartório e estão, por mim, numeradas e rubricadas.
(一)名稱及會徽:1. 中文名稱:澳門鏡平學校校友會。
2.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Alunos da Escola Keang Peng Macau。
3. 英文名稱:Macao Keang Peng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4. 拼音名稱:Ou Mun Keang Peng Hok Hao Hao Iao Wui。
本會會徽為:
(二)宗旨:本會為不牟利社團,其宗旨為:愛國愛澳,團結歷屆校友,開展校友的文體福利工作,關心和支持母校的發展。
(三)會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俾利喇街126-128A號鏡平學校(小學部),經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四)會員:所有曾於鏡平學校畢業或肄業之同學、任職的教職工,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及認同本會宗旨,經理事會批准,均可加入本會成為本會會員。
(五)會員的權利:1. 出席會員大會,發表意見及進行投票;
2. 選舉與被選舉權;
3. 可享受本會的福利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六)會員的義務:1.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
2. 參與、支持本會的工作;
3. 如被選為或被委任為本會架構之領導成員,須積極履行任內之職責。
(七)當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的聲譽,理事會有權取消該會員之會員資格。
(八)組織:本會一切會務分別由下列組織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九)會員大會之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和監事會的人數必須為單數,上述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十)會員大會:1.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簽署本會的一切對外文件;對內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2. 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1).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2). 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3). 選舉本會各機關成員;
(4). 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年度財務報告、工作報告與提案。
3.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會議召集書於會議舉行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發出,需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的會議由理事會召集,在必要情況下亦可由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5. 會員大會會議要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舉行,如首次召集之出席會員不足半數,則會員大會將於首次召集所定時間逾半小時後進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員大會均可合法及有效地作出決議,為一切法律效力,此次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
6. 除法律及章程另有規定外,會員大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票。
7. 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8. 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十一)理事會: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財務部長一名,副財務部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理事會人數必須為單數。
2.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財務部長之職位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3. 理事會之職權為: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
(2). 領導會員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及公益活動,處理其行政工作及維持其所有活動;
(3). 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其工作之查核;
4.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工作會議,討論安排每年會務活動,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理事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票。
(十二)監事會:1.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
2. 監事長,副監事長之職位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3. 監事會之職權為:
(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2).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3). 查閱帳目及財政收支狀況。
4. 監事會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監事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票。
(十三)經費:本會經費來源於各種捐贈、資助、贊助和開展會內活動的各種收入。
(十四)經校友提議,理事會通過,可聘請母校校長,主任及長期關心和支持校友會的各屆校友、在職或離休的老師為校友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以指導及匡助本會的工作。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等職,任期與該屆理監事相同,連聘得連任。
(十五)經理事會通過,各地校友可於本澳以外地區設立分會。
(十六)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十七)本章程自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實施。以後若需修改,則自新的章程通過之日起,舊的章程同時廢止。
(十八)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九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馮璦琳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9 de Fevereiro de 2025. — A Notária Privada, Fung Oi Lam.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depositada neste Cartório, em 24 de Fevereiro de 2025, sob o n.º 2, a fls. 16 e seguintes d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referente ao ano de 2025, a declaração, com termo de autenticação, de alteração de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OS ESCANÇÕES DE MACAU, em chinês, 澳門品酒師協會 e, em inglês, MACAU SOMMELIER ASSOCIATION, com sede em Macau, na Rua dos Bombaxes n.º 95, One Oasis - Regent Park Tower, Bloco 6, 16 andar “E”, Coloane, com o seguinte teor:
1. 本會名稱為“澳門品酒師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ESCANÇÕES DE MACAU”及英文名為“MACAU SOMMELIER ASSOCIATION”。
2. 本會為一非牟利的私法法人,具法律人格,代表品酒師專業的利益,並受本章程及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例規範。
3. 自成立之日起,本會之存續期為不確定。
1. 會址設於澳門路環紅棉路95號,金峰南岸-尚澄峰(6區三座),16樓E。
2. 經理事會議決,本會住所可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地方,並可在其他地方設立辦事處或其他形式的代表處。
本會主要宗旨如下:
a) 促進、維護、重視和推動品酒師及飲料專業人士專業水平的發展;
b) 透過培訓、舉辦課程及技術研討會,建立專業持續培訓框架,以促進及協助加深會員的知識水平;
c) 促進重要信息的交流和更新,以便不斷調整在複雜的酒類行業中的新技術和品味趨勢相關的知識;
d) 通過宣傳優質酒類和其他酒精飲料的認識和消費,推動本地酒類行業的發展,注重服務質量、教育、酒類及飲料﹙酒精及非酒精﹚與本地及國際美食的結合,並直接作用於品酒師的專業培訓,以使成為增加國際酒類知識的主要載體;
e) 發揮作為酒店及餐飲業服務素質提升的有力推動中心,使澳門成為酒類及其他酒精及非酒精飲料領域的優秀區域中心;及
f) 加深推廣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對酒類的專業知識,促進適度和負責任的品酒文化,突出其對健康的有益特性及作為健康飲食和生活方式不可或缺的潛力,同時傳播過量飲酒可對人的身心健康產生不良影響,以此預防酗酒。
g) 支持澳門作為“創意美食之都”,與本地和國際廚師合作,展示飲料和食物的搭配藝術與獨特的菜餚和烹飪才華。
h) 在大灣區推廣飲料教育及活動。
為實現上條所指之宗旨,應以教育及推廣活動為基礎,尤其是:
a) 定期舉辦培訓活動,以提升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大灣區品酒師的專業素質,持續完善本地酒業及飲料服務,並參加國際比賽;
b) 與其會員在世界各地的優質酒精飲料及其他飲料﹙酒精及非酒精﹚生產商及分銷商建立直接及定期聯繫;
c) 舉辦展覽、參觀考察、酒類品嚐、交友及其他具社會性質、教育性質及文化性質之活動;
d) 獎勵及表揚品酒師、酒精飲料生產商及分銷商;表揚曾作出相關貢獻以促進本會及職業發展的個人或團體;
e) 與外國對應組織進行交流;
f) 定期編輯與酒類及飲料及對其會員屬重要的事宜的有關文本、專著、研究及其他文獻;
g) 在地方和國際媒體上發表研究文章並進行宣傳;
h) 促進或組織交易會、展示會、會議及比賽;
i) 與公共及私營實體,即餐飲業合作,制定戰略計劃案,使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為國際酒業英才中心及世界酒業及飲料﹙酒精-非酒精﹚的參考中心;及
j) 在相關機構的支持下,推動旅遊及酒店領域的培訓活動。
1. 本會有以下會員級別:
a) 創會會員;
b) 專業級別會員;
c) 從業會員 / 業餘會員;及
d) 名譽會員。
2. 創會會員是在本會設立行為中簽署本章程的會員。
3. 專業級別會員是指從事與酒類業有直接相關的專業活動的人士,不論是從事有關行業的專業人士、經濟代理人或其他相關的業務,且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a) 具有最少2年從事有關產業的工作經驗;及
b) 獲本會賦予並頒發專業資格證書。
4. 普通會員為所有成年及依法獲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並表示有意發展其對酒類認識的人士。
5. 名譽會員是在科學、文化或經濟活動範圍內被公認為具有功績的個人或團體,或對實現本會宗旨作出重大貢獻而應獲此榮譽並應予以接受的個人或團體,或以現金或非現金形式對本會活動作出重大貢獻並接受這一殊榮的自然人或法人。
6. 經理事會建議,會員大會有權接納專業級別會員及普通會員;指定名譽會員屬理事會的權限。
7. 會員入會後,其資格不得藉生前行為移轉,亦不得藉繼承移轉。
1. 創會會員、專業級別會員及普通會員有以下權利:
a) 出席本會全體會員大會;
b) 參加本會的活動;
c) 提出與本會有關的活動提案和活動建議;
d) 就侵害其權利之行為提出異議;
e) 按時或定期接收本會資訊及其他刊物;及
f) 享受本會給予的所有福利。
2. 本會選舉機關的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創會會員、專業級別會員及普通會員的專屬權利。
3. 名譽會員享有第一款a)、b)、c)、e)及f)項所指的權利。
4. 名譽會員不可成為理事會成員。
所有會員負有之義務包括:
a) 維護本會之利益,向其提供一切可能之合作及促進本會之良好運作;
b) 尊重和遵守本章程及內部規章,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c) 盡職盡責地擔任獲選或被指派的職務;
d) 參與本會倡議和開展的活動;
e) 尊重和遵守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及
f) 繳納入會費,並及時繳納會員大會規定的會費,第九條第三、四款規定除外。
1. 在無合理理由下拖欠會費超過12個月之會員,其權利將被中止;如該會員繳清所欠之會費,則恢復所中止之權利。
2. 因自身放棄或因不遵守本會章程及/或由理事會編制且經會員大會通過之內部規章又或因欠會費而被中止會籍,會員資格得被除名而喪失。
3. 根據第二款的規定,決定除名之權限由理事會行使,並可為此目的指派有資格人士協助。
1. 會員入會時,須按理事會所定之金額及條件繳付入會費。
2. 會員須繳付由理事會所定並經會員大會核准之年度會費,而該年度會費得按月結算。
3. 65歲以上的會員免繳會費。
4. 名譽會員獲豁免繳付入會費及會費。
1. 本會機關有:
a) 會員大會;
b) 理事會;及
c) 監事會。
2. 本會機關之成員,須在會員大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按名冊制度選出,任期為兩﹙2﹚年且可連任。
3. 理事會具有常務性質,其成員由第十四條所指定。
1.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以充分分享本會權利。
2. 會員大會由主席團領導,主席團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和一名秘書組成,從創會會員和專業級別會員中選出。
3. 主席團主席有權領導大會的工作及主持會議的開幕和閉幕,並在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代理。
4. 決定應以不記名投票方式作出,每一會員只有一票,且不得以代表的方式投票。
5.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2次常會,1次在上半年審議報告和帳目,另1次在11月份審議下一年的預算和活動計劃,並在適當時選舉各理事機關。
6. 會員大會的特別會議由其主席主動召集,或應理事會、監事會或其創會會員及專業級別會員三分之一時的請求下召集;在此情況下,召集書中須明確指出應處理之事宜。
7. 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8日以郵寄方式召集,並指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議程。
8. 為上款之目的,通過電子郵件發出的召集書屬有效。
1.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a) 選舉主席團成員及機關成員,並以合理理由在其任期屆滿之前將其免職;
b) 通過年度活動計劃及預算;
c) 通過本會之資產負債表、報告書及帳目;
d) 通過本會章程之修改;
e) 根據理事會的建議,接納專業級別及普通會員;及
f) 通過內部規章。
1. 只要有半數或以上具有投票權的會員在指定開始時間出席,會員大會得在首次召開時作出決議;如未達法定人數,則會員大會在三十分鐘後舉行第二次會議且可與出席會議的會員進行議決。
2. 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3.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但不影響第二十四條規定之適用。
4. 撤銷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但不影響第二十四條規定之適用。
1. 理事會是管理及監督本會所有活動的機關,並代表本會。理事會由5人至13人組成,透過會員大會會議選舉決議產生。
2. 理事會至少過半數成員僅得由創會會員或專業級別會員出任,其餘成員可為普通會員。
3. 理事會可自行在成員中選出理事會主席。
4. 理事會主席從其理事會成員中指定副主席、1名司庫和1名秘書。
5. 理事會主席應指定一名副主席,在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該名副主席代任。
6. 理事會應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以通過活動計劃;特別會議由理事會主席召集或應其三分之一成員要求而召開。
7. 理事會之決議取決於其成員之絕對多數票;如表決時票數相同,則其主席或其代任人之投票具決定性。
8. 理事會主席及成員的任期為兩﹙2﹚年且可連任。
9. 理事會得授權1名或多名具資格人士處理特定之管理事項。
理事會之權限為:
a) 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b) 制定本會的活動方案;
c) 編制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並將之呈交會員大會,以及制定入會費及會費之標準;
d) 保存最新的會員登記冊、制定及徵收入會費及會費;
e) 開啟及保存專設簿冊;
f) 制定及通過任何對本會正常運作屬必要的規章,尤其是有關紀律及選舉事宜的規章;
g) 管理及處分本會之財產,以及開立、關閉及管理銀行帳戶;
h) 接受對本會之贈與、遺產或遺贈;
i) 在認為適宜時,對與本會活動有關的所有事項發表意見;
j) 在其認為適當的地方和時間參與區域和國際組織,並在其組織內代表本會;
k) 就接納新會員作出決議;及
l) 行使法律或本章程未賦予其他機關之職責。
理事會得根據規定行使禮賓職能。
1. 理事會得授予對本會活動之發展作出特別貢獻之自然人或法人名譽主席的稱號;但該等自然人或法人不得參與本會事務之管理。
2. 理事會得透過內部規章,設立榮譽稱號,以賦予為實現本會之宗旨而具有公認功績之自然人或法人。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由理事會主席或其代任人,以及一名副主席聯名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處理事項則僅需任何一名主席或副主席簽署。
對本會行為的監察,由會員大會從創會會員或專業級別會員中選出的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的監事會負責,每屆任期為兩﹙2﹚年並可連任。
監事會之權限為:
a) 監察理事會所作的所有管理行為;
b) 對本會之報告及帳目進行審查及發表意見,並定期監察本會之財政狀況;
c) 在必要時出席理事會的會議,但其成員沒有表決權;
d) 聲請召集會員大會;及
e)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之其他義務。
1. 本會之收入為:
a) 會員所繳付之入會費及會費;
b) 由會員作出之捐贈,以及由第三人給予之任何其他捐贈或津貼;
c) 自有財產之收益、銀行存款之利息、提供服務及其他收益;
d) 宴會和其他活動的收益;及
e) 銷售出版物及版權的收益。
2. 本會接受之贈與、遺產或遺贈,以及任何公共或私人之人或實體給予之任何津貼或捐贈,構成特別收入。
3. 本會之收入應僅用於達成其宗旨,且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名義將之歸還給會員。
財產管理由理事會負責,該理事會應使資產具有成本效益,同時只在因需流動資金以應付日常開支時方可處分資產,並對剩餘部分進行財務投資。
1. 本會僅得透過專門召開的會員大會以出席會員大會會議人數四分之三多數之決議,方可修改本章程。
2. 修改章程之建議,僅在理事會投贊成票後,方得提交會員大會。
1. 本會僅得透過專門召集的會員大會以出席會員大會會議人數四分之三多數之決議,方得解散。
2. 解散提案須經理事會的贊同表決後,方可向會員大會提出。
3. 如解散本會獲通過,會員大會在表決後,即時就本會財產及有價物之處置表明立場,以及為此目的委任清算人。
1. 本會成員根據第十條第二款以普遍、直接和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2. 本會機關的候選人名單應提交予會員大會主席。
3. 獲得有效票數的名單即被視為當選。
4. 本會各機關的每屆任期為兩﹙2﹚年。
5. 任期屆滿後,機關據位人應保持有關職務直至新據位人接替。
1. 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得以遠距離資訊傳送方式舉行,但須在能夠識別與會者的情況下進行並且須要確保聲音或聲音及影像的同步性、真實性及通訊的安全性以及意思表示內容及參與者的記錄。
2. 根據本章程及法律的規定,透過遠距離資訊傳送方式參與會議視為有出席該會議。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4 de Fevereiro de 2025. — O Notário Privado, Rui Sousa.
Nos termos e para os efeitos do artigo 13.º dos Estatutos, é por este meio convocada a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da TRANSMAC – TRANSPORTES URBANOS DE MACAU, S.A.R.L., matriculada na Conservatória dos Registos Comercial e de Bens Móveis de Macau sob o n.º 3053, a fls. 164 do livro C-8, para se reunir no dia 28 de Março de 2025, pelas 12 horas, na respectiva sede social, sita em Macau, na Avenida da Amizade, n.o 918, Edifício “World Trade Centre Macau”, 9.º andar,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Considerar e aprovar o relatório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as contas auditadas, a utilização do excedente e a opinião do Comitê de Fiscalização no exercício find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24;
2. Reeleição dos membros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do Conselho de Aministração, do Conselho Fiscal e do Secretário da Sociedade para a Assembleia Geral Anual 2025 a 2028;
3. Resolução de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da sociedade.
Macau, aos 4 de Março de 2025.
A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Liu Hei Wan.
Nos termos do Artigo 17.º dos Estatutos do LABORATÓRIO DE ENGENHARIA CIVIL DE MACAU – LECM, convoca-se a Assembleia Geral para uma reunião ordinária na sede do LECM, Av. Wai Long N.º 185, Taipa, Macau, pelas 10,30 horas do dia 26 de Março de 2025 (Quarta-feira),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Ponto 1: Discussão e Votação do Relatório e Contas do Exercício de 2024
Ponto 2: Outras Questões
Em caso de falta de quorum, a Assembleia Geral reúne-se 30 minutos depois (11:00 a.m.), em segunda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do n.º 2 do Artigo 18.º, considerando-se validamente constituída qualquer que seja o número de associados presentes e o património associativo representado.
Macau, aos 26 de Fevereiro de 2025. — A Direcção, Ao Peng Kong, Lourenço António do Rosário, Mok Chi W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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