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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025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財政局局長容光亮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在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莫桑比克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佛得角共和國政府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消除雙重徵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安排》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柬埔寨王國政府對所得消除雙重徵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協定》時,代表行政長官作出下列行為:
(一)確定居民身份;
(二)確定源自或取自澳門特別行政區所得及已繳稅項的資料;
(三)接收及核對另一方主管當局發出的文件;
(四)通知另一方主管當局澳門特別行政區稅法方面的實質變動;
(五)執行相互協商程序。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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