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9
II
SÉRIE

Quarta-feira, 26 de Fevereiro de 2025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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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爵士樂國際交流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2/2025。

澳門爵士樂國際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爵士樂國際交流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Internacional de Jazz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Jazz International Exchange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北京街230至246號澳門金融中心17樓A,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發揮澳門“中西文化交流的橋樑”的作用,致力於傳播和推廣爵士音樂文化,促進澳門建設“以中華文化為主流、多元文化共存”的交流合作基地;積極組織各類文化演出活動,搭建爵士樂國際交流合作平臺,為各地爵士樂手尤其是本澳爵士樂人才和愛好者提供更多國際舞臺的學習與展示機會;加強粵港澳大灣區與世界各地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努力探索,為灣區文化產業高品質發展注入新的活力,推動社會公益事業發展,為構建人文灣區貢獻力量。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費、各界人士及任何其他實體、機構之贊助或捐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出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會員大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青少年五子棋協會

ASSOCIAÇÃO DE RENJU DOS JOVENS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8號。

澳門青少年五子棋協會

ASSOCIAÇÃO DE RENJU DOS JOVENS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少年五子棋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RENJU DOS JOVEN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YOUTH RENJU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且存續期為無限期,宗旨為:

(一)致力在澳門青少年中推廣及發展五子棋這項智力運動;

(二)培養及選拔優秀的五子棋青少年運動員;

(三)組織青少年五子棋比賽以及活動,建立與國際五子棋青少年組織的交流平台,從而達到以棋會友,文化交流之目的。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上海街175號澳門中華總商會大廈18樓E。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 會員大會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進行會議,若不足法定人數,會議延後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得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財政收入

第十條 經費

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 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 來自各方的贊助和捐款。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會徽

第十二條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章程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五子棋教練員及裁判員協會

ASSOCIAÇÃO DE RENJU DOS TREINADORES E DOS ÁRBITROS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9號。

澳門五子棋教練員及裁判員協會

ASSOCIAÇÃO DE RENJU DOS TREINADORES E DOS ÁRBITROS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五子棋教練員及裁判員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RENJU DOS TREINADORES E DOS ÁRBITROS DE 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且存續期為無限期,宗旨為:

(一)配合澳門五子棋協會發展及推廣五子棋相關的工作;

(二)致力於培養五子棋裁判員及教練員人才,為兩者搭建交流平台;

(三)規範及優化五子棋比賽工作以及普及教學工作,且以澳門為中心推廣中華五子棋文化面向世界。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上海街175號澳門中華總商會大廈18樓E。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四) 會員大會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進行會議,若不足法定人數,會議延後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得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贊同票,但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財政收入

第十條 經費

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 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 來自各方的贊助和捐款。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會徽

第十二條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章程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粉畫協會

ASSOCIAÇÃO DE PINTURA PASTEL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0號。

澳門粉畫協會

ASSOCIAÇÃO DE PINTURA PASTEL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粉畫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INTURA PASTE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PASTEL PAINTING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從事粉畫研究,加強本澳與外地粉畫家、美術團體、其他美術工作者和粉畫愛好者的藝術交流,促進本澳粉畫藝術的發展。澳門粉畫協會負責組織、指導粉畫家進行美術創作和理論研究,承擔粉畫美術展覽的組織、實施、評選、評獎,舉辦大型的粉畫展覽和各種學術展覽,出版學術刊物,開展學術研討,提倡粉畫教育,努力做好聯絡、協調、服務工作,構建和諧向上的粉畫之家,促進澳門粉畫的繁榮和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8樓G/H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準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条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利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得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于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國際語法研究學會(澳門)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五年二月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5號。

國際語法研究學會(澳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國際語法研究學會(澳門)”,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INVESTIGAÇÃO EM GRAMÁTICA (MACAU)”,葡文簡稱為“AIIG”,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GRAMMAR STUDIES (MACAO)”,英文簡稱為“IAGS”。

第二條——宗旨

本會是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凝聚國際語法研究學者及相關專業人士,共同開展語法領域的科學研究和交流,以促進語法研究領域裡國際化的學術研究和相關科學知識的普及和應用。本會的存立並無期限。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西坑街7號聖善大廈2樓B。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可隨時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章程的語法研究學者及相關專業人士,經本人申請及理事會核准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入會申請和會籍註銷

接受入會申請、註銷會員會籍,均屬本會理事會的權力。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有下列權利:

1. 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研究及活動;

3. 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二、會員有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規章;

2. 按時繳納會費;

3. 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三、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理事會得根據內部規章對其進行相關的紀律處分,情況嚴重者,理事會得註銷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負責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議決會務、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決算以及其他法律所賦與的一切權力。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的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管理法人,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義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有理事長一人、財務一人、理事若干人。理事長和財務均由理事會成員選舉產生,候選人須為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經會員大會批准后可設立獨立的下屬委員會或機構,在理事會及會員大會監督下臨時或長期性開展工作。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履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查核理事會的賬目以及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候選人須為監事會成員。監事會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費、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對本章程未完善之事宜加以補充及具體化,但不能與本章程有抵觸。內部規章內容包括訂定產生下屬委員會或機關的具體辦法、行政和財務的管理及運作細則、會員紀律等等,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及通過。

第十三條——章程之解釋權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海 島 公 證 署

初宸體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5年2月13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5/ASS檔案組第14號。

初宸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初宸體育會”,英文名稱為“Cho San Sports Club”。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推廣市民運動。

(二)推廣體育運動,在本澳普及發展。

(三)開展及保持與本地區組織和鄰近地區之相關合作、聯繫及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南京街74-78號皇族地下A座,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任何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需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需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的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若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會徽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澳門羽毛球推廣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5年2月13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5/ASS檔案組第12號。

澳門羽毛球推廣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羽毛球推廣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Badminton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弘揚愛國愛澳精神,宗旨為:團結本澳和世界各地的羽毛球愛好者,凝聚各方面交流和溝通,積極推動羽毛球運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大潭山壹號斜坡135-275號大潭山壹號六座7樓Y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世界鋼琴教師協會(澳門)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5年2月13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5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5/ASS檔案組第13號。

世界鋼琴教師協會(澳門)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世界鋼琴教師協會(澳門)”;英文稱為“World Piano Teachers Association (Macau)”;英文簡稱為“WPTA MACAU”。(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透過舉辦各類鋼琴教學、表演、比賽或相關的藝術交流活動,推廣鋼琴教育文化,促進世界各地與澳門鋼琴教師之聯繫,使本地鋼琴教育水平有所提高。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29號南灣商業中心27樓A單位。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並持有鋼琴八級或以上程度,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會徽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茲證明本文件共9頁與存放於本署第1/2025號設立社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其更改檔案組第1號文件之“Câmara de Comércio de Filmes e Televisão e Inteligência Artificial Hengqin Macau”,設立文件及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9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Câmara de Comércio de Filmes e Televisão e Inteligência Artificial Hengqin Macau”,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 no maço n.º 1/2025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琴澳影視及人工智能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採用之中文名稱為“琴澳影視及人工智能商會”,葡文為“Câmara de Comércio de Filmes e Televisão e Inteligência Artificial Hengqin Macau”,英文為“Hengqin Macao Films & Television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本會之宗旨為:

一)促進橫琴及澳門兩地之影視產業和人工智能領域的合作及發展;

二)促進及推廣橫琴及澳門之文化交流。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22-362號誠豐商業中心10樓D-E座,可於適當時透過會員大會之決議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屬在橫琴或澳門經營相關行業的商人、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除法定的其他權利外,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與會員大會,並進行討論及投票的權利;

二)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

三)提出建議和有關意見的權利;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所有活動的權利;

五)享受本會會員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

本會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本會機關之決議;

二)參與及協助本會之活動;

三)倘被選舉為本會機關之領導人時,於有關任期內履行其職務;

四)繳交理事會所訂定的會費。

第三章 機關

第七條

本會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

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有下列職責:

1)制定及修改本會會章;

2)修改本會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3)選舉及解任本會機關據位人;

4)通過有關資產負債表、年度報告書及年度帳目;

5)制定本會活動之方針及基本原則;

6)針對以出售、交換或其他有償的形式轉讓本會的動產或不動產,為其設定抵押,擔保或負擔的事項作出決議,再交由理事會執行;

7)針對以任何方式取得對開展本會目的屬合適或必須的動產或不動產,有價品及權利的事項作出決議,再交由理事會執行;

8)負上履行本會標的所需的借貸,決定有關的細則及擔保;

9)解散本會;

10)法律特別向其賦予之任何其他職責。

三)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組成。

四)會員大會於會員中選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除其他職責外,會長負責領導會員大會之會議。

五)會員大會將透過理事會之召集書每年召開最少一次平常會議,以通過相關的資產負債表、年度報告書及任何其他事宜;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五分之一或以上會員召集時,可舉行特別會議。

六)召集書必須指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並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

七)在最少有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或未有半數會員出席,但加上未出席會員授權而夠半數的情況下,便可舉行會員大會。如在第一次召集會議上出席會員未達上述規定人數,可在經召集指定的日期和時間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此時,則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均可進行表決。

八)會員大會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之間舉行,以便通過資產負債表及理事會的年度管理報告書。

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一)本會之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及若干名理事組成,惟理事會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長工作向會長負責,接受會長的領導。

三)理事會具有下列職責: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籌備及舉辦本會之活動;

3)訂定會費;

4)處理本會日常工作;

5)管理本會;

6)提交年度管理報告書;

7)就從事某些行為或某類行為而設定相關受權人及受託人;

8)法律及本會會章向其賦予之任何其他職責。

四)理事長於法庭內外代表本會,並主持理事會會議,但決議的執行及一般檔,本會可指派理事會的任一成員作代表。

五)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處理工作,當理事長缺席或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任。

六)理事會屬下可設秘書部、財務部、公關聯絡部、組織策劃處等部門。

七)理事會每季召開常會,由理事長主持;當副理事長或過半數成員要求時,得舉行特別會議。

第十一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事機關為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組成,惟監事會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具有下列職責:

1)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2)查核本會之帳目;

3)制定有關其監督工作之報告書並呈交會員大會;

4)法律向其賦予之任何其他職責。

三)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常會,由監事長召集;當副監事長或過半數成員要求時,得舉行特別會議。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

本會之經費包括如下:

一)本會會員之捐款;

二)會費;

三)由自然人或法人所作之贈與或資助;

四)政府部門所撥發之津貼;

五)任何其他獲取之收入。

第五章 適用法例

第十三條

本會會章未列明之事項概按《民法典》及其他適用法例辦理。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私人公證員 杜新源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3 de Fevereiro de 2025. — O Notário, Rodrigo Mendia de Castro.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溫州人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總則

1. 不變

2. 不變

3. 不變

4. 本會會址: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1樓M座。

5. 不變

6. 不變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地產發展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無存續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會址設於澳門林茂海邊大馬路185號遊艇會二樓。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世界不動產聯盟中國澳門分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2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總部設於澳門林茂海邊大馬路185號遊艇會二樓,可依據本會會員大會的決議,遷至澳門轄區內的其他地方。

第六條——本會包括以下會員類別:

——主要會員:從事房地產行業、為房地產行業提供服務、或與房地產相關的工商金融僱主團體;

——常規會員:從事房地產及相關行業的僱主或其授權的合法代表。

——名譽會員:對本會有卓越貢獻的從事房地產及相關行業的僱主或其授權的合法代表人。

第十八條——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執行機關。

理事會成員總數應為單數,組成如下:

——理事長一名;

——第一副理事長一名;

——常務副理事長若干名;

——副理事長若干名;

——理事若干名;

——秘書長一名;

——執行秘書長若干名;

——副秘書長若干名;

——司庫一名。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加拿大經貿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25/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3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四條—— (一) 不變

(二) 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會員及家屬(配偶、十八歲以下的子女)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任何培訓活動包括中、英文等語言及一切澳門政府允許的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會員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三) 不變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Juliana Maria Carvalho Cardoso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建築業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5/2025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10號,該體育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本證明書之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建築業協會

章程修改

澳門建築業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二條、第四條至第二十四條如下:

“第二條——本會性質

本會是由澳門地區從事建築專業相關企業單位或團體機構自願組成、依法登記成立的非牟利性的專業團體。

第二章

本會之宗旨

第四條——本會宗旨

1、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法規,堅持愛國愛澳,擁護一國兩制。

2、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推展和協助落實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建築業範疇內的施政和改革。

3、凝聚建築業各方面力量,維持本澳建築業有序發展。

4、堅持以科學發展為指導,推動行業技術進步及推進本澳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

5、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全面建設澳門社會貢獻力量。

第五條——本會目標

1、加強本會會員之專業交流,提高其專業業務水平。

2、對本會會員以及本澳建築業專業人員提供最先進、最全面的專業培訓,增強其專業技術能力及提高本澳建築行業專業水平。

3、組織並舉辦相關專業活動,加強本澳、國家及鄰近地區建築業的專業互動與交流,提高澳門建築業的國際水準與知名度。

4、通過設立並完成本會之使命,實現本會之宗旨與目標。

第三章

本會之使命

第六條——本會使命

1、貫徹國家政策,發展與國家相關組織、行業協會在科技發展、專業技術、專業培訓、行業交流等方面的密切合作。在國家協會的帶領下,參與行業標準的編寫,促進澳門建築業快、穩、好的發展。

2、經授權或委託,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及有關標準法規。組織實施行業統計、資質審核、達標評估等工作,推進行業管理,提升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效能。

3、針對澳門建築業現有改革和發展的方針和政策,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可行性建議。

4、推行及發展與國家及鄰近地區在建築業領域內的「產—學—研—用」合作。

5、發展與國家及鄰近地區行業組織機構、企業的友好聯絡及工作交流,組織開展國際建築技術交流與合作,為澳門建築業提供全球最新建築訊息,不斷提升建築業素質和技術水準,並全方位向國際推展國家設計規範。

6、開展學術交流,普及建築科技知識,組織項目研究與重要課題研討,推動科技進步,促進澳門建築業的繁榮與發展。

7、組織開展持續教育及各種專業培訓、崗位技能培訓,不斷提升建築業企業和建築從業員的專業素質。

8、設立專業培訓與持續教育委員會、國家優質工程獎項遴選委員會、顧問委員會、不同建築技術範疇的專業委員會,為澳門建築業不同領域提供專業的服務,使本會工作更具針對性、專業性,及促進澳門建築業的發展與推廣。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組織架構

1、本會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秘書處。

2、各職位任期為3年,連選可連任,但不影響第十條之規定。

第八條——會員大會

1、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主席團設主席及秘書各一名。

2、由會員大會主席負責主持會議。

3、理事會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說明開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出席會員大會者須最少為全體會員代表人數的二分之一,否則不得作任何決議;人數不足時,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以出席的會員代表人數為準。

5、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代表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第九條之規定。

6、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說明開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九條——會員大會的權限

會員大會的權限包括:

(1) 選舉及罷免本會各組織架構的成員,但不影響第十四條第3款之規定;

(2) 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年度財政預算及活動計劃;

(3) 監察理事會及監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4) 修改本會章程,但需獲出席會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贊同票;

(5) 解散本會,但須經全體會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贊同票通過;

(6) 法律及章程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條——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其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

2、理事會設有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理事會成員人數需為單數且不少於3名及不多於99名。

3、會長必須由對本會有傑出貢獻的會員代表擔任,為此該會員代表需具備本會管理經驗及最少3年擔任會長或最少6年擔任常務副會長或最少3年擔任秘書長之工作經驗。

4、常務副會長必須由對本會有傑出貢獻的會員代表擔任,為此該會員代表需具備本會管理經驗及最少9年擔任本會組織架構成員或最少3年擔任秘書長之工作經驗。

5、會長及常務副會長連任不得超過2屆,由就職日起計。

6、退任之會長自動擔任本會榮譽會長。

第十一條——理事會的運作及權限

1、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例會,需超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通過需超過半數以上出席人員的贊同票。

2、理事會的權限包括:

(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 審核及通過入會及退會事宜;

(3) 制定和提交每年活動計劃、財政預算及年度會務報告;

(4) 制定及通過本會的內部規章;

(5) 管理本會的財政及產業;

(6) 經會長、常務副會長或三名副會長聯合推薦,理事會可議決邀請建築專業內有顯著貢獻及聲望人士擔任名譽會長;

(7) 法律及章程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二條——監事會

1、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

2、監事會設有監事長1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會成員人數需為單數且不少於3名。

第十三條——監事會的運作及權限

1、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例會,可邀請理事會列席會議,需超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通過需超過半數以上出席人員的贊同票。

2、監事會的權限包括:

(1) 對本會之財產及理事會提交的會務報告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

(2) 就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3) 審查本會工作是否符合章程規定及本澳建築行業的發展需要;

(4) 法律及章程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四條——秘書處

1、本會設有秘書處。秘書處按照會長指令設立各委員會,並制定各委員會管理制度。

2、秘書處的工作由秘書長主持。

3、秘書處設有秘書長1名,由會長委任。設有常務副秘書長1名及副秘書長若干名,由秘書長委任。

4、秘書長必須具有最少3年擔任組織架構成員工作經驗。

第十五條——委員會

1、委員會所有委員需經理事會認可,委員會主席經秘書處推薦,並由會長委任。

2、本會設有以下委員會:

(1) 專業培訓與持續教育委員會:在澳門本土組織建築相關的專業培訓與持續教育進修。

(2) 國家優質工程獎項遴選委員會:推薦澳門本土的優秀工程申請由國務院或國家部委認可的各類國家優質工程獎項,包括“中國鋼結構金獎”、“魯班獎”、“詹天佑獎”等等。該委員會的委員組成架構為:

a) 不多於三分之一由國資委管理企業在澳註冊分支組成;

b) 不多於三分之一由本澳專業社團組成;

c) 其餘部份由秘書處推薦,經會長及常務副會長委任。

(3) 顧問委員會:委員會成員由國內外著名行業專家、學者組成,為專業諮詢提供建議或解決方案,為本會及澳門建築業出謀劃策。

(4) 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按照澳門建築的專屬行業劃分,根據行業發展需要而成立,為提高澳門建築業的整體專業技術水平以及推進設計、施工、質量保證的持續發展,包括但不限於:

a) 建築標準與質量檢測認證專業委員會;

b) 可持續發展建築與綠建材專業委員會;

c) 建築裝飾與裝修專業委員會;

d) 建築幕牆與雨幕專業委員會;

e) 建築門窗專業委員會;

f) 建築與都市防災專業委員會;

g) 建築鋼結構專業委員會。

第五章

會員

第十六條——會員

1、本會會員為單位(或團體)會員。

2、會員可委派代表,代表可在本會擔任職務,並以該職務對外行使職能。

第十七條——入會條件

1、凡在澳門土地工務局註冊之持牌建築商,從事建築專業相關活動的建築專業企業單位或建築專業團體,及建築專業教育科研機構等,均可提出書面入會申請,經理事會考慮其專業貢獻等條件批准和繳納會費,均可成為本會單位 (或團體) 會員。

2、本會會員之代表及委派擔任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須具有建築學科的大專或以上學歷,又或具有建築專業技能資歷,且從事與建築行業相關的職業人士。

第十八條——入會程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或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通過。

3、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

4、由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九條——會員權利與義務

1、會員權利:會員有表決權、可委派不多於5人參選與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選舉及投票選出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可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並享有本會相關資料與福利。

2、會員義務:會員需維護本會聲譽及推展會務發展,遵守本會規章、章程及決議,按規定繳納入會費及會費。

第二十條——會員的管理

1、會員退會應提前兩個月以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2、凡違反本會章程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經理事會決議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3、會員無故不繳納會費即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一條——大會選舉

1、所有會員代表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投票選出本會各架構機關成員,但不影響第十四條第3款之規定。

2、單位(或團體)會員憑有效的公司 (或團體) 註冊證明及代表人授權證明投票。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1、會員繳納的會費。

2、不附帶任何條件的來自個人或企業的贊助、捐贈。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正式通過後,並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實施,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作出修訂。”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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