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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第36/2023號行政法規《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章程》第十二條第三款,以及經第94/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柯慶華的請求,免除其擔任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監事會監事長的職務。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五年二月一日。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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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青年事務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及運作方式》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八)項及(九)項,以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國際青年商會中國澳門總會代表王鎮為青年事務委員會正選委員,以替代原正選委員潘兆楠,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委任國際青年商會中國澳門總會代表吳傲藍為青年事務委員會候補委員,以替代原候補委員王鎮,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三、委任黃景禧為青年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任期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九日。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柯嵐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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