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五年一月七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 張淑婷,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 吳碧珊,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批示:
黎可宜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點,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王秀美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薪俸點465點,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林倩怡,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 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日終止職務。
二零二五年二月五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雷子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劉嘉──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及第十九條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鍾偉晃──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二月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雷安琪,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調任至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之日起,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黃瑞心及陳靜靜,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調任至衛生局之日起,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薛新琳,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調任至巿政署之日起,其在本辦公室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黃福森,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調任至文化發展基金之日起,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陳美怡,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調任至身份證明局之日起,其在本辦公室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黃燕松,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調任至審計署之日起,其在本辦公室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行政公職局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古文樂於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定期委任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屆滿,應其要求返回原部門擔任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高雪芝,應其要求,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終止在本辦公室的職務。
二零二五年二月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媛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日批示如下:
劉超敏—根據經第18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三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為期一年,以填補上述行政法規附件所載職位。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批示如下:
根據經第180/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以及經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公署擔任職務的定期委任獲續期,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梁美明,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續期兩年;
—譚慧華,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續期一年。
二零二五年二月三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陳彥照
按照審計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署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黃燕松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二月七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5/2009號行政法規《警察總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七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四款及第十八條第四款、以及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四條(一)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治安警察局首席警員黃榮川為本局辦公室助理,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七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二五年二月七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日所作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以及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鑑於海關行動管理廳廳長關務總長布家明,編號39921,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所作的批示:
應本部門一等關員編號107920 – 何錦麗之申請,批准其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三日起編制內職位之免職並與本部門解除聯繫。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五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副關務總長余益銓(編號02981)出任船隊支援處處長,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二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副關務總長余益銓(編號02981)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船隊支援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務科學學士;
專業簡歷:
嘉獎:
- 2001年,獲頒發「個人嘉獎」。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第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副關務總長黃志勇(編號03981)出任行動策劃處處長,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二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副關務總長黃志勇(編號03981)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行動策劃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嘉獎: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之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首席高級技術員梁智威(編號190011)出任物資管理處處長,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二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現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者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委任首席高級技術員梁智威(編號190011)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物資管理處處長的理由如下:
學歷:
- 澳門大學工程學士(機電工程)。
專業簡歷:
二零二五年二月六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岑錦棠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葉偉文、簡展權、勞志恆及李瀚輝擔任輕型車輛司機第一職階,薪俸點150,試用期六個月,由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五月二十二日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何敬文及黃嘉旋擔任輕型車輛司機第一職階,薪俸點150,試用期六個月,由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九條及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簡麗琼為終審法院院長秘書,為期一年,由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簡麗琼因獲定期委任為終審法院院長秘書,故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由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二日起自動終止。
茲聲明,本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輕型車輛司機第七職階林偉泉,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由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五日起,終止其在本辦公室的職務。
二零二五年二月七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四日的批示:
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十九條第一款、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二五年二月三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為晉升檢察院助理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最後評核名單中的合格學員,排名分別為第一名至第九名的張美儀、梁艷嬌、梁俊儀、朱茵兒、梁業鵬、劉爾華、鍾政、鍾麗霞及李盈獲確定委任為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第一職階檢察院助理書記員。
二零二五年二月六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燕生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林潤欽在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二月六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代局長 吳海恩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三職階首席特級編輯黃智謙,因其在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之定期委任屆滿,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返回本局擔任職務。
二零二五年二月三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露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023號法律《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第九條的規定,延長徵用政府總部事務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李月梅在本局擔任同一職級和職階的職務,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何永剛在本局擔任副局長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的規定,於期滿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一日起返回其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原職位。
二零二五年二月六日於個人資料保護局
局長 楊崇蔚
按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潘冠瑾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吳振輝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陳堅英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按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區國羨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6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之效力,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的規定,茲聲明羅健儀擔任本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於期限屆滿時終止,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日起返回原部門。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日起,本局編制人員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中葡文)吳俊建調任至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擔任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日起,本局編制人員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山度安娜調任至立法會輔助部門擔任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吳美君,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三日起因自願退休而離職。
二零二五年二月五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李卓浩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安全)範疇,薪俸點430點,試用期為六個月,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馮嘉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四日起續期三年。
二零二五年二月六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按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動物檢疫監管處處長蔡淑儀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七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關退休一等關員韋志強,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3472,其遺孀禤彩然及母親周轉好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6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專科護士張秀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248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法務局登記及公證機關第七職階登記官梁美玲,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769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9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身份證明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袁鴻瑋,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371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九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旅遊局第四職階顧問督察施米高,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738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廳長之統計暨普查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鄧雨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089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一月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財政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溫瑞菊,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287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九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五職階一級護士陳鳳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0788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十九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2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房屋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稽查洪德標,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339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九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伍東耀,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753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前水警稽查隊退休一等警員郭惠祖,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0651,其遺孀陳燕媚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1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一等消防員李美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457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第四職階法院特級書記員古寧,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777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1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一等消防員陳麗蓉,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4311,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財政局高級技術員華詩韻,供款人編號300652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博彩監察協調局處長楊仲恆,供款人編號606011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一級護士鄧鵲翎,供款人編號300296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級護士馮莉施,供款人編號301145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二。
社會工作局高級技術員莫佩妍,供款人編號301782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技術輔導員阮若川,供款人編號601035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郵電局技術工人林潤松,供款人編號604094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龔進蘭,供款人編號620581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法務局高級技術員楊心妍,供款人編號627835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社會工作局技術輔導員陳秋霞,供款人編號628871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六)項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蘇嘉穎獲確定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郭有芬、連容純及蔡倩儀獲確定委任為本會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二月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勤雜人員黃錫強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五職階技術工人鄧應強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易樂飛,原屬行政公職局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局任職,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二月四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九條,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按下表確定委任本局編制內人員,以填補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45/2020號行政法規為整體配備而設立之空缺,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林新雄 |
特級督察 |
1 |
420 |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旅遊局編制人員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黎志偉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日起以同一職程、職級、職階及同一任用方式調任到本局擔任職務。
二零二五年二月五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之批示:
譚家立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職級和職階維持不變。
二零二五年二月四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鄺永盛 —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機電工程範疇),以填補第36/2023號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替代第18/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所指的附件表一之職位。
中文名稱為“濠滋味餐廳”,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HOU KONG HOU CHI MEI”和英文名稱為“HOU CHI MEI HOU KONG RESTAURANT”的餐廳,在2025年1月16日獲發第R0410.08號准照,持有人為“濠成美食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DE GASTRONOMIA HOU SENG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HOU SENG CATERING CO., LTD.”。場所位於澳門鄰近羅憲新街及水坑尾街之土地,“濠江精品賓館”地庫一及地面層。
豪華舞廳,其中文名稱為“魅力853演舞廳”,葡文名稱為“853 CHARMOSO ESPECTÁCULOS”及英文名稱為“853 CHARMING SHOW”,在2025年1月16日獲發第SD0002.16號准照,持有人為“中德博凱國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GRUPO DE INVESTIMENTO INTERNACIONAL ZHONGDE BOKAI,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ZHONGDE BOKAI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GROUP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1522-1529號,漁人碼頭新奧爾良三館地下及1樓。
二零二五年二月四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按照時任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徐煥明為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點,試用期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時任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歐浩俊、鄧輝林、郭佩珊、許智豪、甘慕橋及李耀桐。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許素心、方琪琪及簡媚挺。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祥佩及胡婉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督察,薪俸點54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江婉貞及阮依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鑑於刊登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三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29至30頁之批示摘錄出現不正確之處,現作出更正如下:
原文為:
姓名 |
原職位 |
轉入職位 |
薪俸點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馬羅娟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4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00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李晙樂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
賈祖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
JAQUELINA MARIA DA SILVA MACHADO DE MENDONÇA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應改為:
姓名 |
原職位 |
轉入職位 |
薪俸點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李晙樂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賈祖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
JAQUELINA MARIA DA SILVA MACHADO DE MENDONÇA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350 |
二零二五年二月七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代局長 廖志聰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的規定,勞工事務局2024年度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編制人員名單: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之狀況 |
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之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高丹尼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經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鄭樹行,獲確定委任為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盧結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蓮娜、周杏瑜、張美儀、趙俊毅、趙嘉儀及鄧敏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唐嘉駿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二零二五年二月五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統計暨普查局2024年度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編制人員名單: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之狀況 |
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之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趙兆祥 |
特級普查暨調查員 |
2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之狀況 |
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之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陳帶有 |
首席特級普查暨調查員 |
4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日之狀況 |
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四日之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李慧明 |
首席特級普查暨調查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確定委任 |
(經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
二零二五年二月五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黃善文
摘錄自消費者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李樂天及謝建君,為本會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會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二月六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主席 梁碧珊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第16/2025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四)項之規定,治安警察局首席警員編號130090楊寶儀,由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二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第17/2025號批示:
根據第14/2018號法律《治安警察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第34/2018號行政法規《治安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四)項之規定,治安警察局一等警員編號169031謝輝光,由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二零二五年二月三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吳錦華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資訊處處長何偉明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之規定,本局電訊處處長陳永紅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第35/2020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聯同第15/2009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二)項、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的規定,本局人事及行政處處長談正儀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五年二月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懲教管理局2024年度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編制人員名單: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七日的狀況 |
於二零二四年二月八日的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人員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余沃源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五日的狀況 |
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六日的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人員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毛偉立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2 |
確定委任 |
(經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保安司司長批示核准)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鄭頌亨、陳俊賢、黃偉輝及梁秀芳,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陳卓希、潘嘉雯及鄧家俊,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沈志輝,晉階至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300點,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楊渭榮,晉階至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點,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梁家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點。
鄧玉茹,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應其要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二月五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李日明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之規定,本局第六職階勤雜人員周淑芳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其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四日起失效,故自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合同附註形式與本局下述人員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以擔任相關職務:
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日起:
張美嬌、許永雄、彭麗嬋、梁雅貞及馮肖鳳續聘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
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一日起:
朱嘉輝續聘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六日起:
林永麗續聘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八日起:
陳志美續聘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別如下,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九日生效:
人員組別及姓名 |
原職位 |
轉入職位 |
薪俸點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梁淑華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305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李君玲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305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
- 關偉平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8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
— 李毅石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薪俸點為41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
- 朱嘉輝及余澄邦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70。
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
- 李艷玲晉階至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
- 劉權勝、禤華、李愛賢、趙淑娟、吳俏媚、陳玉明、朱容飛、梁玉群、林小英、麥艷芳、劉嘉琪及梁美霞晉階至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
- 楊炳源、吳尾、阮表揚、羅宇新、梁銘富及廖奮志晉階至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日起:
- 梁建強晉階至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
二零二五年二月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批示:
應霍金嬌的請求,其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的職務,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三日起予以終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批示:
陳頴敏,社會保障基金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局擔任職務,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茲聲明何永剛擔任個人資料保護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到期限屆滿而終止,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六款的規定,擔任本局編制內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九職階勤雜人員之邱玉珍,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終止職務。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六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 (小學)之Fernando Manuel Margarido João,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三十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五年二月六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林雄威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土木工程範疇),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黃鴻儒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經第87/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430,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郭錦文 —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潘嘉玲 — 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下列人員因在澳門樂團有限公司之臨時定期委任屆滿,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一日起返回本局擔任職務:
序號 |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任用方式 |
1 |
張詠兒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2 |
容文杰 |
特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3 |
戴婉芬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第四職階顧問翻譯員伍銨娜,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二月五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趙啓亮、陳建斌、黃凱懿及周俊傑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續期三年:
鄭文勇,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薛文輝,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容啓亮,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施旺雄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90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廖家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90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子健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鄭文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90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黃家慧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營養職務範疇),薪俸點為480點,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梁子健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二月六日於體育局
局長 張子軒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王德勤和袁麗珠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余懷朗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羅志妍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和第三款的規定,胡卓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楊小儀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李潔儀和鄭頴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何碧筠和施劍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張家斌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麥笑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陳金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薛國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梁旭暉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梁自強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和第三款的規定,廖桂榮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十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馮麗珊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謝嘉琪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衛生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附件一規定,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在本局網頁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更正最後成績名單,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護士職程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五十個職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九名、第十四名、第二十名、第三十五名、第三十六名及第四十六名的合格投考人陳敏儀、曾賜林、陳燕俞、陳梓澎、梁興立及趙啓源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護士職程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按照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霍惠蘭 - 應其要求,中止第EI1578號護士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核准執照編號第AL-0106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南灣大馬路730-804號中華廣場14樓K座的澳門牙科醫療中心所有權轉移至雲迪醫療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804號中華廣場14樓K座。
新華仁堂綜合診所 - 應其要求,取消第AL-0424號執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卓妮 - 應其要求,註銷第MI1934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
千禧醫療中心 - 因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其第AL-0512號執照失效。
按照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代副局長的批示:
鄭岳恩 - 因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其第S-0025號按摩師執業牌照失效。
林明理 - 應其要求,註銷第DI0238號牙科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和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黃雁華,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二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核准向尚譽醫療科技顧問有限公司發給“尚譽”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編號為第358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公局市場巷(公局市橫巷或公局市橫街)42號森華潤大廈地下A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激成工業大廈第1期7樓A室。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四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472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亞馬喇土腰(關閘馬路)109-B號及109-C號泰豐新村地下E座及F座之“愛勤(泰豐店)”藥房的名稱更改為“濟仁(泰豐店)”藥房,以及將准照所有權轉移予濟仁生活藥業有限公司,其總辦事處位於澳門俾利喇街望廈社屋望德樓地下G座。
二零二五年二月四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陳耀虹,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區瑞玲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1 |
560 |
朱國豪 |
|||
劉敏紅 |
|||
香基櫻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450 |
|
梁善程 |
|||
陸玉珊 |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李永杰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600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趙康琪 |
特級技術員 |
1 |
505 |
二零二五年二月六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韓衛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龍慧君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85點,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仇健彬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公佈日起任用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本基金編制人員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陳頴敏,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一日起調任至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擔任職務。
二零二五年二月四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陳寶雲
根據本校校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許健冲,本校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應麥麗珍之請求,解除其在本校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形式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二月四日於澳門旅遊大學
副校長 羅曼儀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林偉君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五年二月五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合格的投考人,排名第十四名歐雁楓、第十六名林智聰及第十八名余駿,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土木工程範疇)。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在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合格的投考人,排名第七名陳小瑩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土木工程範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陳璟璇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50,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二月五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二)項之規定,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謝燕姍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60點,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蔡文豪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6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九職階技術工人黃仲有,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五年二月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張永晶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陳志健、梁雪華及黃紫光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郭少欣及黃晶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為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黃鴻儒,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五年二月六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葉擴林
為著應有效力,茲聲明,房屋局人員編制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稽查洪德標,因達擔任公職之年齡上限,自2025年1月18日起終止在房屋局的職務。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郭惠嫻
根據第2/2021號法侓《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地圖繪製暨地籍局2024年度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編制人員名單: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日之狀況 |
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一日之狀況 |
任用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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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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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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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文杰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之狀況 |
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之狀況 |
任用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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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謝燕芳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之狀況 |
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之狀況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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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漢森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確定委任 |
(經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核准)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潘婉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職級的薪俸點200點,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二等地形測量員鄭浩成、劉頴駿及劉芷茵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一等地形測量員,薪俸點325點,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十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徐國權,因達到擔任公職的最高年齡限制,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九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五年二月五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孫德浩、鄒家豪及容仲熙,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氣象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280點,試用期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三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確定委任之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氣象技術員鄭小運,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二月五日於地球物理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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