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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1/202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25號行政命令獨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海事及水務局局長黃穗文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粵港澳高速客船補充技術要求》合作安排。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二月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譚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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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二月七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