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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三條第一款(一)項、第92/2024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現行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第八條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第六款至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人員鄭錦耀及黃祖兒在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二、上款所指人員的每月報酬根據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組織及運作內部規章的規定訂定。
三、第一款所指之人員繼續為醫療福利、公積金制度作出的扣除,以臨時定期委任職位的薪俸為計算基礎,屬僱主實體的負擔,由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承擔。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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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身份證明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00,000.00(澳門元叁拾萬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92/202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身份證明局一項金額為$300,000.00(澳門元叁拾萬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羅翩卿;
委員:陳婉麗;
委員:張麗馨;
候補委員:陳曉彤;
候補委員:謝綺雯。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
二零二五年二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戴建業
二零二五年二月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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