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17/2020號法律,第36/2020號行政法規、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法證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法證技術員(物證範疇)兩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晉級開考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為司法警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工作人員而設。開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報考條件
2.1. 凡符合根據第17/2020號法律第十九條(一)項的規定,在原職等服務滿九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又或在原職等服務滿八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並合格完成相關的晉級課程的司法警察局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特級法證技術員均可報考。
2.2. 應遞交的文件:
a) 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 專業資格及職業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副本;
d) 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格式四,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www.io.gov.mo下載);
e) 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職級年資、公職年資、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和職業培訓;
f) 證實修讀並合格完成由司法警察學校舉辦相關的晉級課程之證明。
如在開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上述a)、b)、c)及e)項所指文件已存於有關的個人檔案內,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
3. 報名方式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寫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報名表》(格式三,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在該局網頁www.io.gov.mo下載),連同上述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到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
4. 職務內容
首席特級法證技術員(物證範疇)之主要工作:
a) 收集、檢驗和鑑定物證、電子證據,並出具鑑定文書;
b) 應司法機關的要求,解釋鑑定文書的內容;
c) 就案件相關的技術問題提供專業意見;
d) 協助重大或疑難案件的犯罪現場勘查和取證工作;
e) 維護儀器設備;
f) 確保和維持質量管理體系的正常運作;
g) 負責保存檢材及樣本,並確保其安全、完整及保密;
h) 執行上級指派的其他與法證相關的工作;
i) 支援該職程的人員擔任職務;
j) 參與技術管理工作。
5. 薪俸及福利
根據第17/2020號法律之附表三,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法證技術員可獲得薪俸索引表之630點報酬,並享有法定的福利。
6. 甄選方法
甄選是透過履歷分析及甄選面試的方式進行,兩項甄選方法各佔百分之五十。
履歷分析: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培訓、工作表現評核、專業資歷、專業經驗及工作成果,以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7. 評分制度
在履歷分析、甄選面試及最後成績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8. 名單張貼地點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並上載到本局網頁www.pj.gov.mo。
9.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17/2020號法律,第36/2020號行政法規、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規範。
10. 典試委員會
根據第36/2020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四款(三)項之規定,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趙德欽 廳長
正選委員:黃春蘭 處長
尤伶 處長
候補委員:梁國晞 二等督察
林文華 首席顧問法證高級技術員
二零二五年二月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七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文化創意產業管理理學碩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旅遊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碩士學位
登記編號:TU-N19-M33-2525Z-01
課程的基本資料:
——澳門旅遊大學校董會根據第11/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大學章程》第八條第一款(十一)項的規定,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決議核准在澳門旅遊大學開設文化創意產業管理理學碩士學位課程。
——上述課程的學科範疇為社會與行為科學,該學科範疇符合澳門旅遊大學經第89/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獲賦予自行開辦課程資格內之學科範疇。
——上述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上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5/2026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七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黃嘉祺(副局長)
一、知識範疇:文化研究
二、課程一般期限:兩年
三、授課語言:中文/英文
四、報讀條件: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條第八款的規定。
五、豁免修讀條件:完成澳門旅遊大學學士後文憑課程並入讀本課程者,經大學學術與教學機關批准,可獲豁免修讀相同教學內容的學科單元/科目。
六、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0學分;
(二)取得碩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原創項目報告,並進行引介且獲通過;或在參與專業實習後,撰寫及提交總結報告,並進行引介且獲通過;
(三)如學生按課程運作規章的規定在本課程的授課部分成績及格,但其項目報告或實習及報告不在規定期限內獲通過,則只可取得學士後文憑。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文化政策和公共文化機構 | 必修 | 45 | 3 |
文化遺產活化 | " | 45 | 3 |
文化創意產業 | " | 45 | 3 |
創意產業集群 | " | 45 | 3 |
會展及盛事與社會 | " | 45 | 3 |
學生須修讀下列三門選修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9學分: | |||
策略管理 | 選修 | 45 | 3 |
智慧營銷 | " | 45 | 3 |
財務與會計 | " | 45 | 3 |
新興科技專題研究 | " | 45 | 3 |
研究方法 | " | 45 | 3 |
學生須修讀下列一門學科單元/科目,以取得6學分: | |||
項目報告 | 選修 | — | 6 |
實習及報告 | " | —* | 6 |
總學分 | 30 |
*實習時數為600小時。
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文化研究哲學博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旅遊大學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博士學位
登記編號:TU-N22-D33-2525Z-04
課程的基本資料:
— 澳門旅遊大學校董會根據第11/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大學章程》第八條第一款(十一)項的規定,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決議核准在澳門旅遊大學開設文化研究哲學博士學位課程。
— 上述課程的學科範疇為社會與行為科學,該學科範疇符合澳門旅遊大學經第89/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獲賦予自行開辦課程資格內之學科範疇。
— 上述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通告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通告的組成部分。
— 上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適用於2025/2026學年起入學的學生。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一、知識範疇:文化研究
二、課程一般期限:三年
三、授課語言:英文
四、報讀條件:根據經第2/202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二十一條第八款的規定。
五、畢業要求:
(一)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30學分;
(二)取得博士學位尚取決於撰寫及提交一篇符合課程知識或專業範疇性質的原創書面論文,並進行公開答辯且獲通過。
學科單元/科目 | 種類 | 面授學時 | 學分 |
文化研究理論和概念 | 必修 | 45 | 3 |
定量研究方法 | " | 45 | 3 |
定性研究方法 | " | 45 | 3 |
文化研究專題探討 | " | 45 | 3 |
論文 | " | — | 18 |
總學分 | 30 |
為填補衛生局編制內護士職程第一職階護士長八缺,現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護士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專業面試及公開討論履歷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五年二月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3/P/25號公開招標“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1.5T磁共振掃描儀連設計和裝修承攬工程”,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二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之附於投標案卷內。
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閱上述的解答。有關資料亦可透過衛生局網頁(www.ssm.gov.mo)下載。
二零二五年二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衛生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七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譚志峰醫生投考病理解剖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病理解剖科顧問醫生 黃小彥醫生
正選委員:病理解剖科主治醫生 朱敏玲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杜家輝教授
候補委員:病理解剖科主治醫生 洪凰鳳醫生
病理解剖科主治醫生 趙振鋒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1.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三日及十四日
考試地點: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及病理解剖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五年二月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海事及水務局局長根據經第12/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的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0/99/M號法令核准之《海事活動規章》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五條,以及經第23/2015號行政法規、第30/2018號行政法規及第30/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發佈本告示。
一、澳門登記的本地商船及本地輔助船應滿足《本地航行船舶檢驗指南2025》的檢驗要求。
二、上款所指之《本地航行船舶檢驗指南2025》已載於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
三、本告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本人根據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環境保護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五條(六)項、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並行使第4/202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副局長許志樑從事關於監管能源業發展及管理廳而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有關日常管理工作的通告及公告,批閱簽署日常事務程序所需的文件,但有關為判給的公開競投通告、公告及文件的簽署,則須要有為此而授予的特別權限;
(二)認可工作表現評核,但主管人員除外;
(三)簽署有關人員的薪酬證明、在職證明及個人資料記錄;
(四)核准有關人員的年假表及其修改;
(五)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下一曆年的年假的申請;
(六)就有關人員轉移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七)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基於工作需要轉移已到期或累積的年假;
(八)批准有關人員的缺勤解釋;
(九)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十)簽署計算及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一)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二)批准有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不涉及費用及負擔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三)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有關人員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內地公幹,但以收取一天日津貼為限。
二、授予環境規劃評估廳廳長陳美寶、環境宣傳教育合作廳代廳長梁志聰、能源業發展及管理廳廳長盧深昌及環保基建管理中心主任陳國浩在相關廳及中心的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二)批閱相關廳及中心所需物料的申請;
(三)簽署由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由相關廳及中心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四)核准有關人員的年假表的修改;
(五)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下一曆年的年假的申請;
(六)批准有關人員的缺勤解釋。
三、授予環境監察處處長楊紹宗、環境污染防治處處長梁婉芬、環境規劃處處長吳時要、環境評估監測處代處長馮展程、環境宣傳教育處代處長黃啟文、環境合作處代處長趙旅龍及組織資訊處處長馮文安在相關處的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二)批閱相關處所需物料的申請;
(三)簽署由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由相關處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四)核准有關人員的年假表的修改;
(五)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下一曆年的年假的申請;
(六)批准有關人員的缺勤解釋。
四、授予行政財政處處長袁文龍在該處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二)批閱環境保護局所有附屬單位所需物料的申請;
(三)簽署由上級批示的通知公函,以及由該處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的文件;
(四)核准有關人員的年假表的修改;
(五)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下一曆年的年假的申請;
(六)批准有關人員的缺勤解釋;
(七)簽署人員報到憑單;
(八)簽署及確認環境保護局人員的衛生護理證;
(九)確認與財產及服務的取得程序有關的票據是否符合支付條件;
(十)批閱由環境保護局所作出的開支且在公共會計的規範性規定範疇下應由授權實體批閱的證明文件。
五、轉授予副局長許志樑從事關於監管能源業發展及管理廳而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上述附屬單位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及私人實體的公函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書面通知。
六、簽署文書的授權及轉授權,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機關及實體的文書。
七、本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八、對行使本批示的授予及轉授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九、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由副局長許志樑、環境規劃評估廳廳長陳美寶、環境宣傳教育合作廳代廳長梁志聰、能源業發展及管理廳廳長盧深昌、環保基建管理中心主任陳國浩、環境監察處處長楊紹宗、環境污染防治處處長梁婉芬、環境規劃處處長吳時要、環境評估監測處代處長馮展程、環境宣傳教育處代處長黃啟文、環境合作處代處長趙旅龍、組織資訊處處長馮文安及行政財政處處長袁文龍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十、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轉授權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日批示確認)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葉擴林
根據十二月二十日第70/93/M號法令第四條、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及行使第8/202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決定如下:
一、轉授予地圖繪製廳廳長羅少萍在該廳範疇下,簽署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書的權限。
二、轉授予地籍處處長詹慶心在該處範疇下,簽署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書的權限。
三、轉授予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劉麗群在該處範疇下,簽署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書的權限。
四、上述簽署文書的轉授權,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各實體及機構的文書。
五、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七、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八、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根據十二月二十日第70/93/M號法令第四條、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地圖繪製廳廳長羅少萍在該廳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根據法律規定,批准享受年假及對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二) 批准人員缺勤的合理解釋,就不合理缺勤作出決定;
(三) 批准對基礎地圖、數碼化地圖、航空攝影照片、海報及明信片的申請;
(四) 批准對外業測量服務提供劃界、實地放點、座標及高程測量及其他有關測繪專項工作的申請;
(五) 簽署劃界圖及《都市建築法律制度》規定的地籍圖;
(六) 審批用於該廳的物料申請;
(七) 簽署該廳及其組織附屬單位權限範疇的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的必需文書。
二、授予地籍處處長詹慶心在該處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根據法律規定,批准享受年假及對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二) 批准人員缺勤的合理解釋,就不合理缺勤作出決定;
(三) 批准對一月十七日第3/94/M號法令規定的確定性地籍圖的申請;
(四) 簽署附於劃界圖及《都市建築法律制度》規定的地籍圖的地籍報告文件;
(五) 審批用於該處的物料申請;
(六) 簽署該處權限範疇的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的必需文書。
三、授予行政暨財政處處長劉麗群在該處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 簽署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人員的報到憑證;
(二) 根據法律規定,批准享受年假及對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三) 批准人員缺勤的合理解釋,就不合理缺勤作出決定;
(四) 確認公幹津貼或其他為相同性質的申請;
(五) 簽署及確認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人員的衛生護理證;
(六) 審批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所有附屬單位的物料申請;
(七) 確認與財產及服務的取得程序有關的票據是否符合支付條件;
(八) 審批由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所作出的開支且在公共會計的規範性規定範疇下應由授權實體審批的證明文件;
(九) 簽署該處權限範疇的組成卷宗及執行決定的必需文書。
四、對行使現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六、廢止第2/DSCC/2021號批示。
七、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二月三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