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二五年二月三日,星期一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政 策 研 究 和 區 域 發 展 局

通 告

第1/DSEPDR/2025號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20/2018號行政法規《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五)項,以及第199/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副局長吳海恩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核准工作人員的年假表;

(二)批准工作人員的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三)批准工作人員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四)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

(五)簽署計算及結算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六)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七)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其他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八)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九)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一)批准提供與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行政管理運作有關的存檔文件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二)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三十萬元為限,如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三)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及燃氣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開支、公共地方開支、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十四)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元兩萬元的招待費;

(十五)批准將被視為對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三、對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一切收回權及監管權。

四、追認副局長吳海恩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影響上款規定的前提下,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產生效力。

(經行政長官在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七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於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局長 張作文


行 政 公 職 局

通 告

特別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合格投考人的分配任用程序

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一)項的規定,行政公職局現公佈有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特別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合格投考人進行第三次分配任用程序的通告,該開考的通告刊登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以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5個職缺:

1. 出現職位空缺的公共部門、職缺數目及任用方式:

公共部門 填補職缺的數目
行政任用合同
身份證明局 1
印務局 1
體育局 2
土地工務局 1
合共 5

2. 分配任用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投考人面前進行分配任用,地點為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庫一樓演講廳。

3. 投考人身份資料

公職開考網頁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公佈的開考最後成績名單排名第八至第十二的合格投考人應出席分配任用程序:

名次 姓名 居民身份證編號
8.º 施培琳 1377XXXX
9.º 黃智軒 1314XXXX
10.º 傅展昇 1236XXXX
11.º 關盛林 1241XXXX
12.º 林晉晞 1315XXXX

4. 分配任用的進行

在出席分配任用的投考人中成績排名最高者,選擇擬進入的職位,並簽署入職該部門的聲明書,繼而由成績排名第二者進行選擇,如此類推。

投考人倘無法出席分配任用程序,可透過授權書由他人代理參與分配任用程序,授權書範本可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授權書的簽名必須經公證認定(當場認定)。未獲賦予所需權力又或簽名未經公證認定的授權書均不被接納,而有關投考人將被視為缺席分配任用程序。

詳情可參閱https://www.gov.mo/zh-hant/services/ps-1049/ps-1049a/

投考人或其代理人須帶備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及授權書(如屬授權)正本,於上述指定日期、時間及地點準時出席分配任用,逾時不候。

不出席或放棄分配任用的投考人,將被重新排名於最後成績名單之末。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吳惠嫻

特別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合格投考人的分配任用程序

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一)項的規定,行政公職局現公佈有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安全)範疇特別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的合格投考人進行第四次分配任用程序的通告,該開考的通告刊登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以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網絡安全)範疇1個職缺:

1. 出現職位空缺的公共部門、職缺數目及任用方式:

公共部門 填補職缺的數目
行政任用合同
印務局 1
合共 1

2. 分配任用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投考人面前進行分配任用,地點為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庫一樓演講廳。

3. 投考人身份資料

公職開考網頁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公佈的開考最後成績名單排名第十四的合格投考人應出席分配任用程序:

名次 姓名 居民身份證編號
14.° 余俊鴻 1339XXXX

4. 分配任用的進行

出席分配任用的投考人選擇擬進入的職位,並簽署入職該部門的聲明書。

投考人倘無法出席分配任用程序,可透過授權書由他人代理參與分配任用程序,授權書範本可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授權書的簽名必須經公證認定(當場認定)。未獲賦予所需權力又或簽名未經公證認定的授權書均不被接納,而有關投考人將被視為缺席分配任用程序。

詳情可參閱https://www.gov.mo/zh-hant/services/ps-1049/ps-1049a/

投考人或其代理人須帶備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及授權書(如屬授權)正本,於上述指定日期、時間及地點準時出席分配任用,逾時不候。

不出席或放棄分配任用的投考人,將被重新排名於最後成績名單之末。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吳惠嫻


法 律 及 司 法 培 訓 中 心

名 單

按照檢察長辦公室刊登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獲錄取就讀檢察院助理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的學員名單,現根據現行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公佈上述課程的最後評核名單:

合格學員:

最後評核

1.º 張美儀 15.107
2.º 梁艷嬌 14.998
3.º 梁俊儀 14.493
4.º 朱茵兒 14.227
5.º 梁業鵬 14.085
6.º 劉爾華 13.705
7.º 鍾政 13.580
8.º 鍾麗霞 13.579
9.º 李盈 13.298

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六十條第二款,學員可按該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典試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或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實體提起任意上訴。

(經檢察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教學委員會主席 鄭渭茵


教 育 及 青 年 發 展 局

三十日告示

謹此公佈,現有馮瑞珠申領其已故姐妹馮瑞金 (曾為本局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幼兒))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有權利收取的款項,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等津貼及款項,應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申請應有之權益。如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龔志明


體 育 局

通 告

第04/GP/2025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62/GP/2024號批示第一款修改如下:

“一、〔……〕:

(一)〔……〕;

(二)〔……〕;

(三)〔……〕;

(四)〔……〕;

(五)〔……〕;

(六)簽署由體育局管轄屬澳門特別行政區財產的體育設施的專用守則;

(七)簽署信函或單純為編製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文書。”

二、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經本批示修改的第62/GP/2024號批示第一款(七)項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三、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於體育局

局長 張子軒


衛 生 局

名 單

(考試編號:02/IC-PAF/MINT/2024)

根據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六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內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四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分數
冼穎嵐 17.3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五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內科主治醫生 譚國華醫生

正選委員:內科主治醫生 葉家雄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李海根醫生

(考試編號:01/PARETF/ONC/2024)

根據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公告,以及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會議之決議而進行的腫瘤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該評核成績已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七日獲衛生局局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分數
馬英 64.0

二零二五年一月七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腫瘤科 林志良醫生

正選委員:腫瘤科 曹亞兵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林炎坤醫生

公 告

(開考編號︰04524/02-MA.MI)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內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一個職缺,經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四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開考編號:A29/TSS/TDF/2024)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 — 語言治療)兩缺,現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作出。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通 告

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第55/2024號(摘錄)

為確保衛生局快捷及有效的管理,需要下放財務決定的權力,衛生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根據經第31/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十一條f)項、第十二條第四款c)項的規定,結合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九條及第2/2018號行政法規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作出以下授權:

1. 下列各副體系的部門負責人因運作需要而有權許可取得常用物料及物品或獲提供的服務,以及許可支付有關開支:

部門 基金負責人 每月金額上限
領導層範疇 羅奕龍 $1,300.00
專科醫療衛生範疇 郭昌宇 $1,000.00
社區醫療衛生範疇 鄭成業 $2,000.00
行政及技術支援範疇 黃麗敏 $1,000.00
疾病預防及控制中心 梁亦好 $4,500.00
防控煙酒辦公室 林松 $2,000.00
醫學專科學院 林果 $5,000.00
兒科 黃鳳欣 $2,000.00
兒童綜合評估中心 戴華浩 $2,500.00
兒童康復治療中心 黃穗濤 $6,000.00
結核病防治中心 陳洪濤 $1,500.00
精神科 郭偉德 $12,000.00
失智症診療中心 黃小梅 $1,000.00
急診部 曾潭飛 $3,000.00
藥劑處 李志風 $30,000.00
住院服務處 梁慶山 $3,000.00
護理行政部 黃潔薇 $9,000.00
社會工作部 冼惠萍 $2,000.00
衛生稽查組 冼惠琼 $2,500.00
社區醫療衛生廳 王燕 $2,000.00
塔石衛生中心 吳少芬 $1,000.00
筷子基衛生中心 區德偉 $1,500.00
黑沙環衛生中心 曹美芳 $1,000.00
青洲衛生中心 陸美娟 $1,500.00
海傍衛生中心 徐松波 $1,000.00
下環衛生中心 謝師輝 $1,500.00
海洋花園衛生中心 梁家寶 $1,000.00
氹仔湖畔嘉模衛生中心 黃子秉 $1,500.00
石排灣衛生中心 岑大進 $1,000.00
公務員體檢中心 曹美芳 $1,300.00
公共衛生化驗所 呂綺玲 $3,000.00
捐血中心 許萍 $11,500.00
文書科 陳熾堅 $500.00
物資供應管理處 楊文裕 $10,000.00
資訊科技廳 梁基雄 $3,000.00
設施設備廳 甘永康 $48,000.00

2. 上點所述的許可須按月交由行政及技術支援範疇副局長作審閱,由其許可補充有關零用基金所需差額的款項轉移。

3. 本決議所述的授權對上述基金負責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合法代任有關職務者或為此而預先指定的替代者有效。

4. 追認上述基金負責人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至本決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公佈期間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5. 廢止刊登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行政管理委員會第55/2023號會議記錄摘錄所載的授權。

6. 本授權及規範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

羅奕龍-主席

郭昌宇

鄭成業

陳永華

阮紹祖

(考試編號:01/IC-PAF/MG/2024)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杜云醫生及湯達光醫生投考老年醫學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內科主治醫生 潘詠紅醫生

正選委員:內科主治醫生 黃小梅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譚鉅富醫生

候補委員:急症醫學科主治醫生 朱江醫生

內科顧問醫生 楊海紅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1.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至二十八日

考試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醫學專科學院)及仁伯爵綜合醫院老年醫學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體 育 基 金

通 告

第01/CAFD/2025號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議決

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根據二月七日第11/94/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條c)項,以及第21/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議決如下:

一、轉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張子軒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體育基金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的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的款項;

(三)核准公共承攬工程的工作計劃;

(四)認可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中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五)認可公共承攬工程的委託工程筆錄、臨時接收筆錄及確定接收筆錄。

二、上款所指權限亦轉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李詩靈。

三、當獲轉授權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由其法定代任人行使本批示所轉授的權限。

四、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行政上訴。

五、廢止第03/CAFD/2024號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議決。

六、獲轉授權人張子軒及李詩靈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七、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議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於體育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張子軒

委員:李詩靈

鄒國偉

林宇杰

第02/CAFD/2025號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議決

體育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根據二月七日第11/94/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條c)項的規定,議決如下:

一、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張子軒及委員李詩靈,在體育基金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的權限。

二、當獲轉授權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由其法定代任人行使本批示所轉授的權限。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行政上訴。

四、獲授權人張子軒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議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於體育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張子軒

委員:李詩靈

鄒國偉

林宇杰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通 告

第1/2025號通告

按照現行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對外貿易活動規章》第三條(三)項的規定,海事及水務局局長發佈本通告。

一、指定下列臨時性對外貿易海上口岸、用途及有效期:

(一)路環聯生工業村臨時D碼頭,用於起卸散裝建材,有效期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新城填海區D區填土及堤堰建造工程附近海面,用於新城填海區D區填土及堤堰建造工程,有效期至工程結束日;

(三)內港碼頭23號及25號修復及活化工程附近海面,用於內港碼頭23號及25號修復及活化工程,有效期至工程結束日;

(四)新城A、B區行車天橋設計連建造工程-海上棧橋及平臺搭建(Z2#-Z5#)附近海面,用於新城A、B區行車天橋設計連建造工程-海上棧橋及平臺搭建(Z2#-Z5#),有效期至工程結束日。

二、本通告於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獲許可開展有關活動之日。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告 示

茲公佈,現有高翠顏申請領取其已故配偶陸永潤(曾為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第十職階勤雜人員)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如有人士認為具有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金錢補償,應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申請應有之權益。倘若在此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上述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