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時任行政長官辦公室代主任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六日批示:
李玉環、葉妙紅、林曼君、程潤婷、陳燕喜及黎虹河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四日起續期壹年。
黃麗賢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技術工人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日起續期三年。
透過簽署人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三)項及(四)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 周苑玲,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點
- 鄧榮臻,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70點
- 何淑儀,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晉階至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240點
- 盧愛珍,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晉階至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220點
- 何偉強、劉兆烱、李德祥及莫容大,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晉階至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60點
透過時任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下述日期起續期三年。
- 劉嘉偉,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 曾宗遠,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八日
- 黃子建,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 陳智輝,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 黃勇彰,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 劉天賜,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 郭敏嫦、莫錦笑、陳熊楚及張霆豐,第三職階勤雜人員,分別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一日、二十四日、二十五日及三十一日
茲聲明,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約瑟菲娜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技術工人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日失效。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七日於政府總部事務局
局長 雷子燊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譚致寧──根據現行《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羅志輝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朱婉儀擔任警察總局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馮婉琪擔任警察總局金融情報辦公室副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薛仲明擔任司法警察局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三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曾翔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陳禮英 — 根據第14/1999號行政法規《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通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七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紹源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署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五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譚日明,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於審計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本人行使第151/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所賦予之職權,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權及轉授權予警察總局局長助理劉運嫦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決定年假之享用或提前享用;
(二)決定缺勤或遲到是否合理;
(三)批准警察總局工作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四)批准簽發存檔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簽署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三、對於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局長助理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七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
局長 梁文昌
本人行使第151/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所賦予之職權,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權及轉授權予警察總局局長助理王健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決定年假之享用或提前享用;
(二)決定缺勤或遲到是否合理;
(三)批准警察總局工作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四)批准簽發存檔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簽署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三、對於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局長助理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七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
局長 梁文昌
本人行使第151/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所賦予之職權,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權及轉授權予警察總局局長助理梁文照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決定年假之享用或提前享用;
(二)決定缺勤或遲到是否合理;
(三)批准警察總局工作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四)批准簽發存檔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簽署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三、對於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局長助理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七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
局長 梁文昌
本人行使第151/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賦予的職權,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權及轉授權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朱婉儀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決定獲分配於金融情報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年假之享用或提前享用;
(二)決定獲分配於金融情報辦公室的工作人員缺勤或遲到是否合理;
(三)批准獲分配於金融情報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四)在金融情報辦公室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三、對於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透過經保安司司長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獲授權及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金融情報辦公室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副主任。
五、追認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七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
局長 梁文昌
本人行使第151/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所賦予之職權,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權及轉授權予警察總局局長辦公室協調員趙汝民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發出個人檔案的證明;
(二)簽署任用書、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臨時委任、續任、將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不屬同一人員組別的職程內人員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及其確定委任;
(四)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行政任用合同;
(五)批准行政任用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編制內人員、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程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七)決定免職及批准解除行政任用合同;
(八)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在放棄特別假期時發給有關補償;
(九)就年假的享受、提前享受以及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出的轉移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十)決定缺勤或遲到是否合理;
(十一)簽署計算及結算警察總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二)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三)批准警察總局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四)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警察總局工作人員發放規定的薪俸、其他報酬、補償、補助、津貼、年資獎金及供款時間獎金;
(十五)許可不超過三日的公幹,以及相關日津貼、預支、啟程津貼及在公幹地點的交通費的發放;
(十六)批准警察總局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七)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警察總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八)批准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公務員及處於在警察總局人員編制以外工作的其他狀況的公務員請求回任的申請;
(十九)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二十)批准提供與警察總局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一)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警察總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二十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諮詢,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二)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電話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但以警察總局局長有權批准之金額為限;
(二十三)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四)批准將被視為對警察總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與應在警察總局範圍內訂立的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二十六)在警察總局職責範疇,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十七)簽署警察總局人員的衛生護理證。
二、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三、對於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局長辦公室協調員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七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
局長 梁文昌
本人行使第151/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所賦予之職權,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權及轉授權予資源管理廳廳長陳思敏在該廳的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決定有關人員年假之享用或提前享用;
(二)決定有關人員缺勤或遲到是否合理;
(三)簽署計算及結算警察總局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四)批准警察總局工作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五)批准簽發存檔於資源管理廳內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確認公幹津貼及所有與此性質相同之申請;
(七)簽署屬資源管理廳職責範圍內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但發給以下部門的文書除外:
(1) 行政長官辦公室、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及海關;
(2) 立法會;
(3) 法院及檢察院;
(八)批准為人員、物資及設備、動產及車輛投保;
(九)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警察總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一萬元為限。
二、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三、對於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資源管理廳廳長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七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
局長 梁文昌
本人行使第151/202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三款所賦予之職權,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權及轉授權予電腦及資訊科技廳廳長鄭奇添在該廳的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決定有關人員年假之享用或提前享用;
(二)決定有關人員缺勤或遲到是否合理;
(三)批准有關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四)批准簽發存檔於該廳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三、對於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電腦及資訊科技廳廳長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七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
局長 梁文昌
摘錄自警察總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本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許力強轉入第三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80,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連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何家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點,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警察總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雅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摘錄自警察總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子慧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50點,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海關關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編號210061-蔡聰明在澳門海關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540點,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二)項之規定,本部門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編號200011 – 謝肇堅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二)項、第五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第六十一條(二)項、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七十二條、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委任最後評核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至第八名之海關關務督察,為海關關員編制關務官級別第一職階高級關務督察,其名單如下:
關務督察編號 |
43981 |
– |
蔣力行 |
關務督察編號 |
47991 |
– |
梁漢倫 |
關務督察編號 |
06971 |
– |
陳家輝 |
關務督察編號 |
22940 |
– |
雷瑞逢 |
關務督察編號 |
08961 |
– |
梁達庭 |
關務督察編號 |
01005 |
– |
梁仲然 |
關務督察編號 |
58991 |
– |
蕭冠宇 |
關務督察編號 |
02930 |
– |
何錦紅 |
上述人員的晉升,與其新職位相應的年資及薪俸,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於海關
代助理關長 岑錦棠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議決如下:
李靜怡、鄭小惠、孔佳佳、趙慧冰及周曉婷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日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行政任用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四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辦公室一等高級技術員第一職階黎家樑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三年,由二零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經三月十三日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第一職階廖偉傑的行政任用合同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二五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七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七日的批示:
根據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第六條第六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的規定,在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三名的投考人羅智豪,現以臨時委任方式委任為本辦公室人員編制內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四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林燕生
按行政長官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廖志漢——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其擔任本局副局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於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
局長 陳海帆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洪綺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人力資源管理範疇)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續期三年,薪俸點為540點。
按代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吳毅發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薪俸點為455點,並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關盛林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開始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吳毅發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開始生效。
按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吳開好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40點,並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起,本局編制人員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羅文迪調任至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擔任職務;
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李多寶,應其要求,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吳惠嫻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Ilda Cristina Fernandes de Sousa Ferreira與本局簽訂的個人勞動合同,於二零二五年二月八日續期一年。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和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蘇文曾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650,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馮銘恩在本局擔任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岑綺樺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點370,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第七條第二款和第四款,第九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轉入為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如下,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日起生效:
姓名 |
原職位 |
轉入職位 |
薪俸點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岑綺樺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3 |
380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合適的專業能力及才幹履行職務,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林楠曦在本局擔任法規草擬二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五)項、第六條第六款,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陳偉樂為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薪俸點650,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四款及第六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蔣玉珠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薪俸點650,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杜宏基,原屬行政長官辦公室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任用的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九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局任職,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本局人員編制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張翠玲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因退休而離職。
特此聲明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於法務局
局長 梁穎妍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身份證處處長陳愷欣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社團及財團登記處處長唐偉杰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蔣素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40點,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羅基斯,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起自願退休。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人員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袁鴻瑋,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四日起強制退休。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於身份證明局
代局長 羅翩卿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日所作之批示,並於二零二五一月十日提交本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9/2018號法律第二十條第三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四條、經第1/2023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高佩珊在本署擔任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710點,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9/2018號法律第二十條第三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四條、經第1/2023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請李華苞在本署擔任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710點,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羅志堅在本署擔任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之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於期滿自動終止,並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四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市政署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何佩玲,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8612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政府總部事務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馮潔儀,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686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1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勞工事務局第四職階顧問督察溫彩虹,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0833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郵電局第十職階郵差霍樹喜,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104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一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6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公共建設局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巢樹恆,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549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九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市政署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鄭慧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76818,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二十五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羅永發,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006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一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關第四職階一等關員鍾錦雄,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2654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二五年一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退休首席警員戚志揚,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369,其遺孀鄧惠貞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的規定,由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8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份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及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規定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顧問王世平,供款人編號3018953,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財政局行政技術助理員林偉根,供款人編號600819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二。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Carlos Manuel Rangel Silvano Fernandes,供款人編號601954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市政署勤雜人員陳旺珠,供款人編號6032557,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顧問吳建峰,供款人編號6268909,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前主席容光耀,供款人編號301771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八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任命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五屆政府審計署審計長之行政公職局顧問翻譯員何永安,供款人編號301903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四十二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行政技術助理員伍樹群,供款人編號301243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鄭鐵君,供款人編號6007471,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檢察長辦公室輕型車輛司機冼昌輝,供款人編號601832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旅遊大學重型車輛司機湯錦華,供款人編號603753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四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勤雜人員梁金倩,供款人編號6041718,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黃達信,供款人編號6099562,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司長秘書鄭淑兒,供款人編號6187895,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林香生,供款人編號625320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顧問何子浩,供款人編號626623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顧問方巍,供款人編號6284130,根據現行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陳麗雯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續期三年。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四款之規定,何潤華在本會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續期三年。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按照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的批示:
本局第四職階技術工人林敏達,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00點,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本局第四職階技術工人鄧應強,屬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並配合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00點,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於印務局
局長 梁葆瑩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之批示:
徐秀玲——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牌照及監管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45/2020號行政法規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兆生擔任本局研究廳廳長,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資格:
——特許金融分析師(CFA)。
4. 專業簡歷: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45/2020號行政法規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鄧卓輝擔任本局經濟分析處處長,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資格:
4. 專業簡歷: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李志文在本局擔任資訊處處長的定期委任,因獲定期委任為博彩監察協調局設施及資訊廳廳長,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自動終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李兆生獲定期委任為本局研究廳廳長,故其在本局擔任經濟分析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一日起自動終止。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邱潤華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日之批示:
甄偉添及何頴賢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梁美燕及伍淳儉 - 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80點;
陳智斌及白家樂 - 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點;及
黎樂琛 - 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點。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陳慧盈及何萬洪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六條第二款(一)項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陳威濱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資訊開發及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一日起獲續期壹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林雪梅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預算暨公共帳目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一日起獲續期壹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譚麗霞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公共會計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一日起獲續期壹年。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九日之批示:
應陳致平的請求,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八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副局長廖志聰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三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行政財政處處長余敬方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三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代局長 廖志聰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連同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林少芳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十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240點,由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韓浣慧——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條第二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第六款的規定,批准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95點,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聘用基準及管理處處長陳嘉賢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黃保德 –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對外貿易統計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蔡嘉儀 –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推廣暨資料發表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沙利士花地瑪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傳譯及翻譯範疇特別職程的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薪俸點為675,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黃善文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之第107/SS/2024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以及第三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決定對司法警察局首席刑事偵查員黃家成科處撤職處分,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執行。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前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之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袁倩,因辭世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薛仲明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譚澳順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在本局擔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余智鈞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在本局擔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社會工作範疇),薪俸點為430點,試用期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Tumya Hang Limbu、Milan Gurung、Shankar Magar、Prakash Purja Pun、Ashok Tamang、Bikash Magar、Madan Thapa、Bijaya Khatri、Pramod Bogati、Surya Lal Tamang、Dhurba Thapa、Subash Thapa、Rajiv Gurung、Niran Shrestha、Ram Chandra Shrestha、Sudhin Gurung、Anil Gurung、Santosh Gurung、Kumar Purja、Yalamber Rai、 Dal Bahadur Rai、David Manangthen、Sandesh Ghale、Tak Bahadur Gurung、Dharam Gurung、Suraj Gurung、Min Bahadur Gurung、Kumar Gurung、Amrit Gurung、Rajesh Upreti、Arjun Tamang、Chetendra Karki、Suresh Shrestha、Rajendra Gurung、Ram Hajur Gurung、Omprakash Khadka、Seva Kumar Gurung、Birbal Tamang、Kishor Rai、Zit Bahadur Ale Magar、Yuvraj Gurung、Yogendra Thapa、Bichindra Rai、Bhuwan Thebe、Anchal Gurung、Santosh Tamang、Parash Khadka、Rakesh K C、Umesh Bhatta、Anit Lama、Deep Love Gurung、Krishna Bhujel、Jyoti Bhandari、Dirgha Bahadur Saud、Krishna Waiba Tamang及Nabin Bhetwal,第四職階警員,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吳郁旺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第六款,以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在本局擔任為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土木工程範疇),薪俸點為685點,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馮景山,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配合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四款,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范嘉賢,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馮景山,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並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施希文及林雪瑛,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龐尚棟,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林偉昌,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人力資源處處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黎鴻安,晉階至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點,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高德信,晉階至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20點,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下指相應日期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
林偉樂,晉階至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點,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懲教管理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劉婉薇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懲教管理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陳慧妍,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0點。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Ana Sofia Dias Pedro,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日起終止在本局個人勞動合同法律範疇的專業技術職務之職務。
懲教管理局第二職階警員麥敏詩,屬確定委任 -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終止在本局之職務。
吳嘉儀,第四職階一級護士,屬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應其要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洪炳利,第四職階警員,屬確定委任 — 應其要求終止於本局之職務,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李日明副局長代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3/2021號法律第二百零六條第二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三日起終止警長黃雪紅以派駐方式在本局提供服務,並於同日返回治安警察局。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本局與梁志成簽訂之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稽查,薪俸點為395,並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郭鳳美關務總監
根據第33/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第20/2023號行政法規〈人才發展委員會〉》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在人才發展委員會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人員,轉入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架構,其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
人員組別及姓名 |
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狀況 |
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狀況 |
任用方式 |
備註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組別:高級技術員 |
||||||
林君凡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尹潔琳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陳德銘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周麗珍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吳靜茹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蔡小旋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富豪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何鳳雯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組別:技術員 |
||||||
施冬韻 |
特級技術員 |
3 |
特級技術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吳宛儀 |
特級技術員 |
2 |
特級技術員 |
2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屈傑豪 |
特級技術員 |
1 |
特級技術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鄭啓宏 |
特級技術員 |
1 |
特級技術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何浩禎 |
特級技術員 |
1 |
特級技術員 |
1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a) |
組別:技術輔助人員 |
||||||
周錦華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梁偉民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陳鳳霞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朱詠妍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杜嘉欣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吳俊鴻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首席技術輔導員 |
1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
張嘉儀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二等技術輔導員 |
1 |
行政任用合同 |
|
組別:運輸 |
||||||
馮健雄 |
輕型車輛司機 |
3 |
輕型車輛司機 |
3 |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
|
組別:工人 |
||||||
尹寶翔 |
勤雜人員 |
3 |
勤雜人員 |
3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備註:a)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在美國紐約的聯合國秘書處業務支助部擔任職務。
(經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批示:
陳嘉健及馮若梅,根據現行第40/2020號行政法規《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七條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第八條的規定,其作為學校督導員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批示:
雷安琪,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第三款(四)項、第九條第一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局擔任職務,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批示:
尉東君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八條、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四款、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及其附件一表二,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第六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710,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李志英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八條、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四款、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其附件一表二,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六款的規定,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為本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三年:
黎熙,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陳美鷺及林嘉誠,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分別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日及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李旦,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張慧媚,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游翠嫦及黃少瑩,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歐嘉宏,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陳麗華,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張嘉儀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其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及表四、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
熊嘉敏、劉偉誠及余顥程,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卓素兒、張詩琳、徐雪瑩、劉詩敏、呂小慧及巴美茵,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施金城,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440,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六個月:
徐樹棠、梁婉琪及阮慧雯,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行政廳廳長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方偉聖,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50;
簡寶華,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張翎、袁明晞及盧雪儀,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陳富豪,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徐婉瑩,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5;
鍾健文、高海傑、李麗珍及蘇建英,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何咏詩、葉善恆及林美娜,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郭詩韻,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梁祺健,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
趙宇珍,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尹寶翔,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40。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二十七條和附件表一及表四、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第4/2021號法律《修改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第七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日期、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辛碧玲,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六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75;
林思敏,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轉為第五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40;
莫家寶,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轉為第十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735;
黃淑芬及梁雪麗,分別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及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六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555;
文曉暉及陸麗燕,分別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及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轉為第五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525。
何凱琪 —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十一條和附件表六、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本局第三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300,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本局下列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張文意及楊敏珊,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分別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四日及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何智穎及羅念玲,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黃欣瑜 —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教學助理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薪俸點為280,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陳富豪,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葉善恆,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劉明慧 —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六、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及第六條第二款(一)項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副局長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批示:
郭邵文,本局確定委任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附件一表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附件一表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四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José Carlos Mendes Mateus,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
陳富豪、張翎、袁明晞及盧雪儀,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何咏詩、葉善恆、郭詩韻及林美娜,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摘錄自本人二零二五年一月三日批示:
馮若梅,本局定期委任之學校督導員,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第六條的規定,其作為學校督導協調員獲續任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為應有之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九職階勤雜人員之陳鏗,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九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代局長 黃嘉祺(副局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分別晉級至如下職位,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1. 編制內人員
黃思雅,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2. 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高婉雯,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下指日期起生效:
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陳俊賢 ─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趙偉豪 ─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鍾淇安及陳家灝 ─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陸清誼 ─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顏思琳 ─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張雅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點,試用期六個月,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和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呂建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於體育局
局長 張子軒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級護士劉倩妍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甘曜榮,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劉嘉孟,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二職階主治醫生陳瑜,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何偉明,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葉綺雯,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江文迪和湯達光,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梁敏玲,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陳健業、張浩瀚、林嘉兒及殷琪淇,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曾金麗,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主治醫生楊筱禕,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陳億達和吳敏儀,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七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吳家雯、李家盈、梁健峰、劉櫻敏、黃嘉敏、黃文聰、梁凱琦、李嘉瑤、李麗、蔡娜娜、潘頴嘉、黃惠賢、周樂彤、陳麗燕、歐嘉雯及陳榮斌,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何家宜,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吳嘉璐,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張焯燕,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郭泳妤,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鄧金誠,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鄭銀燕,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林佩瑜和林美玲,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胡惠妹,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李來萍和霍淑群,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胡淑球,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劉菲亞,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江敏茹,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一年: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魏碧霞、霍金妹及阮美銀,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周杏芳,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周婉環,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張雪芬,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袁家麟,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趙錦蘭和林奕婷,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楊智卿,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吳志偉,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馬靜瑜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三月七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余曉雯和黎家敏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一年:
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黎家敏,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許子晴、陳文樂及區靖敏,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李雅仲和馮知銀,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六月五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鍾艷明,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楊小燕,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譚文欣和黃思捷,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張宇山,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鄭玉嬋、張瓊月、張秀萍、洪秀諭、黃麗敏、易珊珊、容健輝、容榮基、葉騰輝、梁綺雯、梁燕萍、梁詠愉、羅綺楣、冼麗珊、蘇美甄、譚健豪及鄧梓燊;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陳慧敏;
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劉迎迎;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吳遠愉;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歐陽彩麗和林小娟;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易雪芳;
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袁玉蘭;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周森儀、馮曉虹、殷倩卿、楊五妹、盧玉玲、寧桂英、王艷芳、黃潤霞及汪咏梅;
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何玉強。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本局下列行政任用合同人員獲以附註形式修改行政任用合同第二條款,將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譚瑞宴,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張海丹、何美雪、梁紫程及黃惠儀,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蔡綺媚、楊婉儀及歐美蟬,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黃敏華,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專科培訓的實習醫生廖耀行,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級護士歐嘉雯、陳麗燕、陳榮斌、周樂彤、林凱欣、劉櫻敏、李家盈、李嘉瑤、李麗、梁凱琦、梁健峰、吳家雯、吳婉婷、蔡娜娜、黃嘉敏、黃文聰及黃惠賢,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鄭銀燕,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張焯燕,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郭泳妤,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林佩瑜,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胡惠妹,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黎穎鋒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四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李欣嫦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洪永凱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楊懿恩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秀英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日的批示: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8/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嘉賢和李棣華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衛生督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衛生督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8/2010號法律第八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晚成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衛生督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衛生督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四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胡文諾在本局擔任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四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五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級護士梁振輝,其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失效,並於同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的批示:
應洪偉銘的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五職階技術工人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衛生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8/2009號法律附件一規定,於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在本局網頁內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更正最後成績名單,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護士職程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五十個職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一名至第八名、第十名至第十三名、第十五名、第十七名至第十八名、第二十一名至第三十三名、第三十七名至第四十五名及第四十七名至第五十名的合格投考人王嘉樂、張倩琪、何敏婷、陳興耀、羅靜華、聶麗欣、陳靜雯、羅鳳詩、王詩音、庄翠紅、莊嘉麗、翁倩儀、何嘉欣、莫家駿、梁嘉琪、吳艷明、鄭嘉儀、梁健峰、李芷凝、梁倩雅、楊懿行、梁翠欣、梁女寶、盧志威、馮彩霞、梁家敏、蔣珊娜、鍾林苗、容超其、李杏文、何婷婷、陳紫欣、洪秀諭、梁穎茵、黃燕玲、馮偉業、李穎雯、潘沅汶、李秀芝、蘇雅婷及林倩儀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護士職程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自本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趙妙怡,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一日起回任本局人員編制。
按照二零二五年一月三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梁峻 - 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 : M - 2810。
按照二零二五年一月七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Rogerio Artur dos Santos - 應其要求,中止第MI1736號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蔡璟豪 - 應其要求,註銷第OE0050號職業治療師實習執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趙芷晴、黃雪瑩 - 應其要求,註銷第ME0020、ME0101號醫生實習執照之許可。
劉兆揚 - 應其要求,註銷第WI0292號中醫生完全執照之許可。
陳秀貞 - 應其要求,註銷第SE0048號語言治療師實習執照之許可。
米爾頓醫療中心 - 因沒有履行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其第AL - 0432號執照失效。
按照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三日本局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副局長的批示:
黃耀鴻 - 應其要求,註銷第DE0044號牙科醫生實習執照之許可。
徐越勝 - 應其要求,註銷第ME0023號醫生實習執照之許可。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黃佩琼,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八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九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鄺鳳英,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伍樹群,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黃達信,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鄭新和,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八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鄭鐵君,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終止其在本局的職務。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按照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三日之批示:
核准向綠茵國際醫療產品有限公司發給“綠茵國際”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編號為第356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瘋堂新街1號地下及閣仔,總辦事處位於澳門瘋堂新街1號地下。
核准向澳門健升有限公司發給“健升”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編號為第357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勞動節大馬路161-253號廣福祥花園(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座)1樓AW座,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161-253號廣福祥花園地下CE座。
核准向余惠蘭女士發給“信誠(新馬路分店)”藥房准照,編號為第501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412號誠興大廈(第二期)地下D座,東主地址位於澳門安仿西街82號利豐大廈地下B座。
應准照持有人富楹貿易一人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334號以及商號名稱為“雲澳(南新店)”藥房的准照,並按照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宣告“雲澳(南新店)”藥房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所指的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許可失效。商號的地址為澳門氹仔柯維納馬路344號南新第二座地下U座。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三日於藥物監督管理局
局長 蔡炳祥
根據本校校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之批示:
李漢斯 — 根據第11/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大學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十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校餐飲實習處餐飲總監,為期一年。
蘇慶富 — 根據第11/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大學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十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校行政及財政輔助處處長,為期一年。
戴麗萍 — 根據第11/2024號行政法規《澳門旅遊大學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十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校組織及資訊處處長,為期一年。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七日於澳門旅遊大學
副校長 羅曼儀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郭志雄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土木工程範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李嘉敏,原屬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同一職程、職級、職階及同一任用方式調任至本局擔任職務,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三日於公共建設局
局長 林煒浩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鄒鈺淇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點,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的二等高級技術員黃啓鴻及陳健林,獲確定委任於該職位,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應本局財政處處長蕭錦明之請求,其定期委任自定期委任期限屆滿時自動終止,即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九日起終止,並於同日起終止其在本局確定委任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之所有職務。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三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代局長 郭虔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第一款,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黃秀娟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60,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曾惠斯及黃文傑 — 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五十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第三款(五)項及第六條第六款的規定,獲聘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在本局擔任第四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735點,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代局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廖蓮芬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六條第四款規定,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黃秀娟 —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85點,並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環境保護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布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郭偉明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並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阮燕蓮在本局擔任環境宣傳教育合作廳廳長的定期委任,因獲定期委任為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自動終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劉綺琪因以長期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聘用為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故其在本局擔任職務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自動終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郭佩芬因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聘用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故其在本局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自動終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虞光磊因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聘用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故其在本局擔任職務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自動終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三)項的規定,本局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鄺偉明,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調任至政府總部事務局之日起,其在本局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失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應黃秀娟的申請,其擔任本局環境宣傳教育處處長的定期委任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終止。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葉擴林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林智明 — 原屬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其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局任職,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吳明建 — 原屬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其以相同職程、職級及職階調任至本局任職,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三款(二)項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雷思雅為本局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為期一年,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吳國豪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2 |
455 |
06/12/2024 |
容詠願 |
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
2 |
455 |
18/12/2024 |
李建輝 |
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
2 |
455 |
18/12/2024 |
陳浩業 |
首席高級技術員 |
2 |
565 |
27/12/2024 |
梁泳華 |
特級技術員 |
2 |
525 |
27/12/2024 |
歐陽健成 |
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415 |
27/12/2024 |
蘇家正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650 |
29/12/2024 |
黃佩茜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3 |
650 |
29/12/2024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三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生效日期 |
梁妙儀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465 |
29/12/2024 |
盧寶菊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2 |
465 |
29/12/2024 |
摘錄自代副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修改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梁詠怡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31/12/2024 |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修改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自相應日期開始生效,為期三年: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生效日期 |
吳國豪 |
二等高級技術員 |
2 |
06/12/2024 |
容詠願 |
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
2 |
18/12/2024 |
李建輝 |
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
2 |
18/12/2024 |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陳嘉俊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660 |
鄭國謀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660 |
霍淑琼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660 |
鄺兆基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
1 |
660 |
梁鉅笙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
1 |
660 |
吳國祥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660 |
司徒偉明 |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660 |
林燕群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1 |
560 |
梁焯林 |
首席特級技術員 |
1 |
560 |
陳肖碧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50 |
陳凱珊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50 |
陳詩敏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50 |
周國琴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50 |
鍾杏芬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50 |
楊嘉偉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50 |
楊金宇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50 |
葉麗珍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50 |
高美佑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50 |
郭玉群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50 |
郭銘文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50 |
李賢慧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50 |
李佩儀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50 |
李慧卿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50 |
梁智欣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50 |
羅凱華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50 |
駱桂森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50 |
龍慧芝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50 |
莫淑婷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50 |
薛慈添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50 |
丁偉光 |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
1 |
450 |
何國燊 |
首席特級車輛駕駛考試員 |
1 |
450 |
羅祖文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345 |
林麗儀 |
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345 |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本批示摘錄公佈日起生效:
姓名 |
職級 |
職階 |
薪俸點 |
陳浩業 |
顧問高級技術員 |
1 |
600 |
吳國豪 |
一等高級技術員 |
1 |
485 |
容詠願 |
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
1 |
485 |
李建輝 |
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
1 |
485 |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歐玉珍因獲定期委任為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顧問,故其在本局以定期委任擔任法律輔助處處長的職務,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自動終止。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邱淑君,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即在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十職階勤雜人員林少強,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在本局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擔任第九職階技術工人甘錦意,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七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第二款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終止其在本局之職務。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於交通事務局
代局長 李頴康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張毅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李嘉儀,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盧貴明,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馮建偉,第四職階郵差,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陳永杰,第三職階郵差,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林曉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吳傑,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譚子亮,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林慧珊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金融業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丁麗群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人力資源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譚海容具備擔任職務之專業能力及適合的工作經驗,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營業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2/2021號法律《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以下工作人員轉入技術輔導員職程,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如下,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七日起生效:
姓名 |
原職位 |
轉入職位 |
薪俸點 |
任用方式 |
||
職級 |
職階 |
職級 |
職階 |
|||
關桂萍 |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1 |
一等技術輔導員 |
1 |
305 |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 |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黃桂明及雷嘉鳴,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540點。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三)項及第五條,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唐金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變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自本批示摘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生效。
茲聲明,曾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任職於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Carlos Orlando Lopes de Almeida Gonçalves,因其死亡,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終止於本局之所有職務。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編制內第十職階郵差霍樹喜,因自願退休而離職,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聲明,本局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八職階技術工人林潤松,因達年齡上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c)項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十五條(一)項的規定,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一日起終止職務。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郭惠嫻在房屋局擔任副局長,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二五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第二款(二)項及第三款之規定,房屋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陳潤歡、陳淑婷、梁人鳳、葉偉恆、吳婉婷、王耀銘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於房屋局
局長 任利凌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地形測量員鄭浩成、劉頴駿及劉芷茵的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三年:
黃家良,擔任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40點,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馬高納,擔任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40點,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四款,以及現行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徐永熙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四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雅永健
摘錄自地球物理氣象局局長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一等氣象高級技術員林智偉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氣象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自本批示摘要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於地球物理氣象局
局長 梁永權